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讲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及申报审批事项——税收优惠政策系列讲座之五

( 】 立 补 亏 台账 七 建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要 建 立 纳 税 人 弥 补 亏 损 台 账 。 台 账 的 内容 包 括 以前 年 度亏 损 数 额 已 弥 补 亏 损 数 额 、 弥 补 损 数 额 亲 补 年 限 及 诈 待 剩 补 亏 损 的 市批 情 况 等
②棱兼并盘业在被 兼并后不具有独 立纳税人资格的 其兼并前 尚
未 弥 补 的经 营 亏损 税 法规 定 的 期 限 内 , 由兼 并 企 业 用 以后 年 度 的 在 可
所 得 逐 年 延续 弥 补 。
() 3 企业 进 行 股 权 重 组 股 权 转 让 前 尚未 弥 补 的 经 营亏 损 可 按 在
损 . 务机 关 实 行 按 年 审 批 的办 法 . 则 上 应 在 税 原
算清 缴 结 束前 审批 完 毕 , 知 企 业 进 行 账 务 处 通
二、 企业财产 损 失 的政策及 申报 审批
( ) 产损 失税 前 扣 徐政 簸厦 范 围 一 财
得超过5 一 年
2 特 殊 规 定 、 【) 1 企业 分 立 前 尚未 弥 补 的 经 营 亏损 据 分 立 协 议约 定 由分 立 后 根 的各 企 业 负担 的 数 额 , 按税 法 规 定 的亏 损 弥 补 年 限 . 在剩 泉 期 限 内 , 由分
立 后 的 各企 业 逐 年 延 续 弥补 。
济 核算 , 按 规 定 向税 务机 关 报 送 所 得 税 纳 税 申报 表 、 计 报 袁 和 其他 并 会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

【盘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项目及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只有充分了解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扣除标准,才能做到合理合法节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前扣除标准如下:10项扣除标准一、业务招待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法人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二、工会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当月份的工会经费。
工会在收到工会经费后,应向交款单位行政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税务部门据此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福利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超过14%的部分,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调增项目计入“递延税款—-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作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在报表上则反映为“递延税款贷项"。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42讲_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知识点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结】税会差异——广告和宣传费、业务招待费★★★项目会计税法总体原则据实扣除限额扣除广告宣传费据实扣除营业收入×15%,特殊行业:化饮药30%,烟草0业务招待费据实扣除营业收入×0.5%或发生额×60%关键点——关键点:三作五不作营业收入差异后续处理——广告宣传费以后年限可以结转扣除【总结】税会差异——手续费、佣金项目会计税法总体原则据实扣除限额扣除对象要求——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支付标准——15%、10%、5%支付要求——一般转帐,个人现金其它——两特殊:发行证券的佣金、手续费;代理行业进成本三段法所得税计算套路图(三)工资薪金及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保险费1、工资薪金总体:税会基本无差异,但注意未发放不可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进行合理性确认时,按照5条原则进行把握;【提示1】一般为成本费用开支,福利部门人员由福利费开支。
【提示2】属于国企,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
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应对客观题)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3)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

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解读企业所得税中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企业利息支出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向金融机构借款、向个人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等几种形式。
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在《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国税函[2009]777号文、财税…2008?121号文、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明确规定,在利息的税前扣除时,应注意借款对象和利率比例两个重点。
一、借款用途(区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
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其它借款利息支出必须都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准予税前扣除。
例某企业2011年“财务费用”账户列支350万元,其中:4月1日向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厂房扩建,借款期限1年,当年向银行支付了3个季度的借款利息22.5万元,该厂房8月31日竣工结算并交付使用。
6月1日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经批准向其他企业融资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12%,按月付息,本年实际支付利息7万元。
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财务费用。
解析:1年期银行利率=(22.5÷3×4)÷500×100%=6%允许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350-(22.5+7)]+22.5÷9×4+100×6%÷12×7=334(万元)二、资金来源(一)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非关联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判断: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
《企业税收知识讲座》课件

税收是企业运营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本讲座将详细介绍企业税收的概述、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其他税种、税收优惠以及税务风险和合规管理。
税收概述
税收的含义、税收对企业的影响以及税收的种类是了解企业税收的基本知识, 为后续内容打下基础。
税收的含义:税收是政府通过征收而获取的资金,用于提供公共服务和社 会福利。 税收对企业的影响:税收是企业运营中重要的财务成本,影响企业的盈利 能力和发展潜力。 税收的种类:常见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土地增值税等。
增值税
详细介绍增值税的基本概念、纳税人的范围、纳税期限及税率,以及增值税的税前扣除和税前减免。 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增值税是按照商品和劳务的增值额进行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纳税人的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承担进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人。 纳税期限及税率:纳税期限根据企业所在地区和纳税人类型而定;税率根据不同商品和劳务项目而定。 增值税的税前扣除和税前减免:企业在缴纳增值税之前,可以扣除和减免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
税务风险和合规管理
详细介绍税务风险的种类和评估,以及强调税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和具体内 容。
税务风险的种类和评估:涉及税收的行为和事项可能会导致的不利后果, 需要进行全面评估和风险管理。 税务合规管理重要性:合规管理有助于降低税务风险,维护企业声誉,提 升经营效益。 税务合规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合规制度、优化税务结构、完善税务 文化等方面。
企业所得税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纳税人的范围、纳税期限及税率以及税前扣除和税前减免等重要信息。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概念: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根据其盈利情况向国家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组织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纳税期限及税率:纳税期限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不同利润档 位而定。 税前扣除和税前减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之前,可以享受一些必要的扣除和减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课件

纳税申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01
总结词
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规范。
02 03
详细描述
纳税申报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环节,常见的问题 包括申报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范。例如,企 业为了少缴税款,故意少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漏报关联方 交易;或者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故意隐瞒实际盈利情 况。
0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案 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汇算清缴案例分析
总结词
合法合规意识薄弱,汇算清缴重 视不足
详细描述
某公司因对所得税政策了解不足, 导致在汇算清缴时出现违规行为, 被税务部门依法处罚。
教训
企业应加强对所得税政策的学习, 提高对汇算清缴的重视程度,严格 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
原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及及时性的原则 ,确保汇算清缴结果的准确无误。
汇算清缴的程序与步骤
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包括准备、核算、审查 及结清等环节。
步骤
1. 准备:企业需整理相关会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等 ,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2. 核算:企业根据税法规定,对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进行 计算,并编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详细描述
某金融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未按规定报备相关资料, 导致面临税务违规风险。
教训
企业应严格按照税务部门 的要求报备相关资料,确 保汇算清缴工作的合规性 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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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企业所得税是每个企业必须缴纳 的税种,而汇算清缴是确保企业 按照税法规定及时、准确地缴纳 税款的重要环节。
目的与意义
目的
企业所得税汇缴专题(4)——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汇缴专题(4)——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党组织是企业的政治核心,关系到企业发展方向的确定和目标任务的落实。
那么,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是如何规定的?又涉及哪些申报表填报内容呢?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党建工作的开展,广州税务整理了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供大家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参考。
一、政策依据1.《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2.《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二、适用对象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
三、扣除标准1.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2.非公有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特别注意哦,党组织工作经费,准予税前扣除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部分,对于账面已经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不得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四、经费使用范围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 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2. 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和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解析ppt课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 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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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 税法第五条: •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
年度亏损 • 能否正确计算各项扣除是准确计算企业
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缴企业所得税的重 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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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言
•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以国税发[2000]84号印发了《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在原条例框架下的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予以规范,是2008年以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理的重要规章。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自 2008年1月1日实施三年多来,与新法配套的相关政策陆 续出台,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为核心的 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逐步形成。在税前扣除方面,《税法》 规定了11条,《实施条例》规定了29条,但是,实际工作 中出现的问题千差万别,有的问题有具体明确的政策依据, 许多新情况暂时只能依靠对税法原则的理解来作出是否可 以扣除的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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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 (1)、真实性原则,即扣除项目是真实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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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和纳税调整培训材料——黄太光、邹小波一、税前扣除确认的基本要求和应遵循的原则(一)基本要求:税前扣除项目确认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二)应遵循的原则: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以此来衡量收支的确认。
1、权责发生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确认扣除。
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可以扣除的费用从性质上和限额上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4、确定性原则,即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原则,即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6、会计核算与税法分立原则,即企业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纳税时则按税法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准予扣除项目是根据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的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一)成本,即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
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纳税人的成本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包括买价,购货费用和相关税金,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成本中。
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
(二)费用。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
即纳税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不属于管理费用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和教育附加税。
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不得扣除。
(四)损失是生产经营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及其他损失。
三、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的具体规定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的摊销费用,在使用这些资产时,可计入成本扣除。
2、企业按县级政府规定对无房户的住房未达标准户的职工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3、企业按省级政府规定发给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可以在不少于3年内均匀扣除。
4、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可在税前扣除。
5、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补充医疗保险金、基本失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的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具体规定为:职工养老保险金按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20%缴纳;补充养老金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5%缴纳。
待(失)业保险金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
职工医疗保险金按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的6%(我省规定按工资总额的7.5%)缴纳。
补充医疗保险按工资总额的4%缴纳。
残疾人保障金按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缴纳的。
特殊工种保险费按劳动部门和保险部门规定的缴纳。
特殊工种一般是指从事高空、井下、海底等特殊工作。
6、纳税人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7、纳税人转让、变更各类固定资产时发生的清理费用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8、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省6%)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扣除。
9、纳税人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成本。
10、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全额扣除。
11、企业发给职工的通讯费(不含固定电话费用)在企业在岗人员实发工资总额的2%内扣除。
(比例为省地税局规定)。
12、企业一次性发给解除劳动合同和退养人员的生活补贴,可在税前扣除。
数额较大的,可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
13.经批准提取上交的管理费、行政管理费、工商受理费、工商业联合会会员费;向按省级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批准的标准,贪污成立的学会,协会等社团组织缴纳的会费。
四、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1、资本性支出。
即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开发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支出。
2、贿赂等非法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没款(物)。
4、税收滞纳金、罚款。
5.赞助支出。
6.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7.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发生的坏帐损失。
8.企业以低于房改价或成本价出售住宅的损失,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折旧费,维修费。
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份。
10.除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坏帐、呆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之外,其它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扣除。
11.补提(补记)以前年度费用。
12.不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折扣支出。
13.销售回扣。
14.采取权益法核算的投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亏损,投资方应分摊的损失。
15.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房价款缴纳的税金。
16.为个人支付的人寿保险(特殊工种除外)和财产保险。
17.为他人担保而承担的责任的支出。
18.粮食类白酒的广告支出。
19.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据此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不得在税前列支。
20.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第二部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第一节调整计税利润部份一、收入调整1、视同销售计算的收入,企业将自产品,委托加工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在帐上未作收入处理的,应按当期售价计算收入及所得额。
2、少记或未记收益。
纳税人的一切收入包括价外向买方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各种附加,除纳入财政预算和专项管理的外,都应作企业收入。
3、逾期(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需要廷长返还期的应报税务机关核准。
4、短期投资利息收入。
5、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中应付款项的差额应调入应税所得。
6、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专项拨款余额,除国家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指定用途以外的,均应并入应税所得。
7、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
8、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或超过三年未催收的)应付款项。
9、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并入当期所得,数额较大的可报经批准5年内均匀进入每年所得。
10、纳税人经营国库券所得,应并入应纳税所得。
11、供水设施增容费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12、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罚款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收入等。
二、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项目调整(前一节已述)。
三、有限制的扣除项目调整(一)工资。
工资分为计税成本工资、工效挂勾工资和饮食服务业的分成工资,分别计算扣除。
1、工资的范围:税法规定的工资范围与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不同。
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6个方面;而税法规定的工资范围包括: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任职和雇员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
补贴: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包括:肉类补贴、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津贴:是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而支付的款项。
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津贴、工龄津贴及其他津贴,包括直接支付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及乘务员的乘务津贴,司机出车津贴等。
不纳入工资范围的支出;①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②根据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③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④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⑤雇员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
⑥雇员离退休、退职待迁的各项支出。
⑦独生子女补贴。
⑧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⑨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2、计税工资人数:包括在本企业任职或有雇用关系的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但不包括应从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窒、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以及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未列入企业的租房管理人员。
3、计税成本工资调整,每人每月限额800元内扣除,超过部份调整。
4、工效挂钩工资: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按实际发放的工资额扣除;提取未发放的工资不得在当年扣除。
5、工资:适用于饮食业,按国家规定的分成比例扣除。
(二)福利费。
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超过部份调整。
(三)工会经费。
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凭工会专用收据支付,凡超过计算比例和不能出具工会专用收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超过部份作调整。
(五)佣金。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得超过其服务收入的5%。
(六)业务宣传费。
在营业收入的5‰内据实扣除。
(七)广告费。
广告费反指经过专门的机构制作,通过媒体对外发布的宣传费用。
广告费的扣除标准: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作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8%内据实扣除。
超过部份可以无限期廷长以后扣除;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企业,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广告费可全额扣除。
(八)业务招待费。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收入净额的5‰;全年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份的3‰内据实扣除。
业务招待费应提供能征明其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九)劳动保护费、降温费、取暖费,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烤火费、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四川省规定可在每项100元/人内扣除。
(十)固定资产折旧费。
1、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调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盘盈的固定资产;(9)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4、固定资产折旧采取直线折旧法或工作量法。
需要加速折旧的,应层报税务机关批准。
5、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
(十一)利息支出1、购建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在开发期间的借款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