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费问题的复函-甘价费[2007]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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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的通知(甘价费〔2008〕202号)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为规范、完善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政策,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政策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的原则:保持普通高中收费水平不变,合理归并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收费管理权限: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均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超越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废止。

三、收费项目:我省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归并为学费、住宿费、择校费三项,学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规定执行。

取消杂费、取暖费、微机上机费、电化教育建设费、借读费等收费项目。

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学校一律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它费用。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甘肃省会计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107号)省财政厅:为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加强对全省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时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企业承受能力及规模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幅度不限。

同时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到本部门的事务所办理咨询、查证业务,更不得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正常行政公务交给事务所实施有偿服务,否则被查证方有权拒绝交费。

二、各会计师事务所对行政机关委托的审计、会计查证业务,其收费标准应下浮执行。

并执行国家和省上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对困难企业、改制企业下浮执行。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应与委托方签订协议,同时按收费标准30-50%预收费用,其余费用在业务完成时一次收取。

四、本规定适用于在甘肃省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来甘肃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财政厅甘财注[1994]第015号文停止执行。

附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二○○四年四月二十日附表:甘肃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标准类别收费项目(公司)企业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101-1000万元1001-5000万元5001万-1亿元1亿元以上查证业务1.年度财务收支、年度会计决算、年度承包经营审计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2.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年度)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3.年度经济效益审计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4.担任常年会计、审计顾问(年标准)2000元4000元6000元8000元按万分之1-3收费5.社团年度财务审计10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7000元6.参与办理企业解散破产的清算事项按(公司)企业注册资本的千分之1-3收取,起点2000元7.经济案件签证、鉴定根据业务繁简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双方协商收取。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甘价费[2008]282号•【施行日期】2008.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8]282号)省人事厅:你厅《关于申请新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的函》(甘人函〔2008〕46号)收悉。

经省政府同意,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调整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

现将调整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书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证书工本费收费项目中:1.《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册》每本工本费50元;2.《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证》每证工本费10元;3.《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和聘期考核结果通知册》每本工本费10元;4.《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证》每证工本费10元;5.《甘肃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工本费3元。

二、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按规定及时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收入全额暂上缴财政专户,从2009年起缴入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2008年9月20日起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重新申报,根据实际成本支出确定正式收费标准。

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0〕261号文件废止。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及收费标准附件2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及收费标准附件2

技师 521 276 240 5
工种类
金 额(元)




高级工 423 228 190
(31)家禽繁殖饲养工、畜牧兽医检疫员、农艺工、药工、护理员、医疗卫生检验工、计算机操作员 5
图书报刊制作工、图书报刊发行员、测绘工、淡水鱼饲养工、保育员、造林绿化工、渠道灌溉维护工
C 中级工 304 149 150
附件2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及收费标准
金 额(元) 工种类
合计 培训费 考核费 报名费




高级工 521 276 240 A 中级工 397 192 200
5 (4)汽车驾驶员、汽车维修工、烹调师、船舶驾驶与修理 5
类 初级工 260 115 140 5 技师 521 276 240 5
水文勘测工、水土保持工、泵站操作维修工、水利工程施工工、收银审核员、商品购销员、物探工 5 宾馆餐厅服务员、保管工、地质钻坑探工、地质实验测试工、采样淘洗工、(初、中、高)
类 初级工 185 90 90
分析检验工、园林绿化工、体育场地工、医用设备维修工、公路施工与养护工 5
技师 521 276 240 5
工种类金 额(元)源自工种名称
高级工 468 258 205
B 中级工 368 178 185
(15)农机驾驶员、机械加工工、锅炉水暖工、水处理化验工、广播电视传输维护工、计量检定工 5
材料力学检验工、电器产品检验工、装饰美工、摄影师、尸体处理工、理发师、环境监测工、电工 5 土石方机械操作工
类 初级工 228 108 115 5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甘发改服务函[2014]2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甘发改服务函[2014]2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

正文: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甘发改服务函〔2014〕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甘财注〔2013〕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全省资产评估机构继续执行《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3〕4号)中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为继续有效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收费行为,加强监管,决定执行期仍为1年,到期后,省发改委将会同省财政厅重新制定。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2月12日
——结束——。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2.21•【字号】甘价费[2007]347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347号)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的函》(甘教财函〔2007〕31号)收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管理,现将我省高校教育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管理问题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6〕309号)规定执行。

学费、住宿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保持稳定。

凡是国家和省上有明确规定的考试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目前各高校具有共性且亟需明确的几项考试费,按以下标准执行:1、成人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80元;专业课程水平考试80元/科。

2、补考费高校学生首次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免费补考不及格再次参加补考的,可收取考试费20元/科·次。

3、重修费重修费收费标准暂按100元/科·次执行,收取重修费后,不得再收取考试费(补考费)。

待我省学分制标准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制定正式标准。

二、关于服务性收费高校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学生受益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的实验室、体育运动场馆、会议场所等非经营性资产的服务项目,以及后勤服务部门的其他未定服务项目,如公共浴室、食堂的服务费等可按低于当地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由学校确定收费标准。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128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甘价函[2007]128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函〔2007〕128号)
甘南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审批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项目的报告〉的报告》(州价发[2007]038号)收悉。

经商省财政厅,现函复如下:
200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2]86号),文件所定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至2004年4月4日止,并要求试行期满前二个月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我局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标准,但未收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申请报告。

故甘价费[2002]86号文已停止执行。

你局转报甘南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申请审批安全生产培训收费项目的报告》,因该项收费涉及全省范围,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应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此复。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结束——。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4•【字号】甘发改规范〔2016〕6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6〕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厂区、矿区、东风场区物价局、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甘肃省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甘发〔2016〕16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2016年11月4日甘肃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包括事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民政主管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管理,应当有利于规范殡葬服务行为,保持殡葬服务价格水平合理稳定,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引导群众文明治丧,节约资源和殡葬费用,体现公益、节地、生态、环保、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公墓墓位费和公墓维护管理服务费、殡葬用品价格等。

第六条殡葬服务价格管理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竞争条件和投资经营主体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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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费问题的复函
正文:
----------------------------------------------------------------------------------------------------------------------------------------------------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费问题的复函
(甘价费〔2007〕237号)
定西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费标准的请示》(定价费发[2007]15号)收悉。

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为解决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的经费问题,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我省出台了公务员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与公务员同时公开报名招考的,可按公务员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能参照公务员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报名考试费。

此复。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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