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03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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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6.07.07•【字号】郑公通〔2016〕133号•【施行日期】201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郑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公通〔2016〕133号各县(市)局、上街分局,局直有关单位:现将《郑州市公安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7日附件郑州市公安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南省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03号)和省政府、省公安厅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主动作为,确保已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不再上路行驶,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黄标车、老旧车是指污染排放量大、浓度高、排放的稳定性差的车辆。

具体来讲,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未达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车是指使用时间较长,污染控制水平较差,未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车辆,包括微、小、中、大型载客汽车;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等。

根据省市要求:(一)2016年9月底前,全面清缴非法上路行驶的2014年、2015年、2016上半年上报省政府已淘汰、尚未上交拆解的黄标车及老旧车,共计111780辆。

打好“攻坚战”,查处缴获和拆解一批已淘汰未回收的黄标车,确保已淘汰车辆不再上路行驶。

(二)2016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2016年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黄标车34411辆、老旧车6730辆)。

二、组织领导为确保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攻坚行动顺利开展,市局成立以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张书军为组长,交警支队支队长窦立勇为副组长,督察支队、市内各分局,各县(市)区分局,交警支队,分管巡防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郑州市公安局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支队,交警支队支队长窦立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抚府办字〔2015〕70号•【施行日期】2015.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字〔2015〕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2日进一步推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黄标车及老旧车治理的工作要求,确保我市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报废工作取得实效,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协调沟通,明确职责分工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牵涉人员多、影响范围广。

根据省公安厅交管局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应在2015年11月底前完成5597辆黄标车、老旧车的淘汰报废任务。

目前,我市已经淘汰报废黄标车、老旧车4447辆,完成比例为79.45%,距完成全部工作目标任务,还存在一定差距。

为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加使命感和和责任心,既要齐心协力、协调一致,又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一)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要求,牵头负责我市黄标车、老旧车治理的综合调度和协调督导工作。

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尾气检测工作的监管,严格要求机动车检验机构对2005年年底前登记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老旧车,一律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检验标志。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严把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关,对未取得环保合格检验标志且属2005年年底之前登记注册的营运黄标车、老旧车,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同时禁止2005年年底前注册登记的营运黄标车、老旧车办理委托异地检验业务,从源头上把好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7•【字号】榕政办〔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5〕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7日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福建省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方案》和《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快推进福州市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更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近期淘汰黄标车工作目标1.第一阶段:公务类黄标车淘汰。

2015年7月底前,淘汰我市2006年前注册登记的市级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柴油黄标车105部,其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柴油黄标车97部,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柴油黄标车8部。

〔责任单位:市机关局、晋安区政府、马尾区政府〕2015年底全部淘汰市级、县(市)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黄标车〔责任单位:市机关局、各县(市)区政府〕2.第二阶段:营运柴油黄标车淘汰。

2015年10月底前,全面淘汰我市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共5823部,其中:营运柴油黄标车5764部,营运汽油黄标车59部。

12月底前淘汰2006年注册的营运柴油黄标车2425部。

〔责任单位:市交通委、马尾区政府、各县(市)政府〕3.第三阶段:非营运黄标车淘汰。

2015年12月底前,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非营运柴油黄标车5711部。

〔责任单位:市交警支队、各县(市)政府〕(二)黄标车淘汰总体目标: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我市注册登记的黄标车。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8•【字号】东政办字〔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5〕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坚决完成全部淘汰任务,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5年黄标车治理淘汰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2015年,全市淘汰黄标车32255辆,其中市直机关195辆、东营区15822辆、河口区3323辆、广饶县4496辆、垦利县3803辆、利津县2449辆、东营开发区399辆、胜利油田1768辆。

自2015年4月起,各县区、东营开发区每月完成淘汰任务的11%以上,确保年底前完成全部淘汰任务;2015年6月底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率先完成全部淘汰任务;2015年10月底前,胜利油田完成全部淘汰任务。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逐级落实任务。

各县区和东营开发区要对照年度目标任务和黄标车信息台账,制定工作方案,将淘汰任务分解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基层具体单位和企业,逐级签订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人。

要研究细化工作措施,上门入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向车主讲明黄标车淘汰、补助、限行、抓拍等政策措施,督促车主自觉及早淘汰黄标车。

(二)实行分工负责。

公安机关要发挥牵头作用,完善限行标志和辅助设施,加大路查和抓拍力度,定期组织集中行动,督促车主自觉淘汰黄标车。

环保部门要严把机动车尾气检测关,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黄改绿”工作,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台账管理、路面限行等工作。

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调动群众提前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

交通运输部门要通过落实企业责任、从严控制核发《道路运输证》等措施,加大对道路运输经营黄标车治理淘汰力度。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3.02.02•【文号】商办建函[2013]59号•【施行日期】2013.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3]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2013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西安市两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等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和紧迫意识,结合报废汽车专项整治行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清理整顿“回头看”工作,配合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6部门组成的督察组,做好专项整治督查,切实维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正常秩序。

二、要重点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倒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不具备有关要求、不按规定作业的,责令整改,暂停发放《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对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要予以清理整顿。

同时,认真抓好已取缔、已处罚、责令整改企业的复查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推动车辆收购合理定价。

研究建立企业进入和退出工作机制,做好相关衔接,避免因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停业整顿影响车主交车。

引导企业加快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自律机制。

积极推广联网视频监控系统,督促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0.04.30•【字号】黑商函〔2020〕257号•【施行日期】202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20〕257号各市(地)商务局:2020年1月22日,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商函〔2020〕67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通知》(黑商函〔2020〕68号),要求各市(地)加强汽车流通行业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汽车流通市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目前,个别市(地)商务局对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被动应付、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的情况,即使发现问题,也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为进一步强化对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的监管,监督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要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

依据《报废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中关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的规定。

各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以本区域车牌号为准,分别负责回收当地的报废机动车,原则上不得跨区域收购。

二、要加强“回收证明”的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三、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逐车登记,坚持做到一车一证一档,认真做好《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

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加快推进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对长三角区域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要求及市政府对我县提出的淘汰任务,xxxx年底前淘汰全县社会黄标车及老旧车。

本方案所指淘汰对象是指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黄标车及老旧车。

其中黄标车是指排放水平低于国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老旧车是指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汽车。

二、工作原则坚持“先易后难、先公后私、先城后乡、先小后大、疏堵结合”的原则,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我县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xxxx年xx月-xxxx年x月)。

汇总梳理全县黄标车信息数据,成立xx县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召开动员大会进行全面部署,全面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xxxx年x月-xxxx年xx月)。

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科学有序实施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

(三)监督考核阶段。

(xxxx年xx月以后)xx县加快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日常督查,实施每月通报,开展年终考核,对淘汰工作进度落后地区进行督办和跟踪。

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工作作为各单位、乡镇开发园区年度目标考核。

四、具体措施(一)落实黄标车淘汰任务。

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国有企业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由县国资委负责;道路客、货、危化品运输等营运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其他社会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目标任务按注册登记行政区域将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开发园区,实行属地淘汰。

各乡镇、开发园区要结合辖区实际牵头落实相关措施,将本地所属的单位和个人黄标车及老旧车层层分解到各村(居)和社区,采取上门宣传、通知督促、一对一跟踪等方式进行宣传引导,推进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进⼀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作的通知⽂号:国环规⼤⽓[2016]2号颁布⽇期:2016-07-21执⾏⽇期:2016-07-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2015年8⽉29⽇全国⼈⼤常委会修订后的《⼤⽓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法》),进⼀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推进黄标车和⽼旧车淘汰,加快提升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要求,以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平、改善环境质量为核⼼,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全⾯推⾏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严格规范新⽣产机动车和在⽤车排放检验,加快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排放车辆的环保达标监管,促进黄标车和⽼旧车淘汰,加快推进机动车环境管理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

⼆、有效衔接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安全技术检验制度(⼀)严格执⾏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

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建⽴并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机动车⽣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应当依法进⾏机动车排放检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管部门对⽆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优化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技术检验流程。

环境保护、认证认可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促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空间布局优化、合理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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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
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发布于:2014-08-10 15:42:23 文字:【大】【中】【小】
摘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2014-08-06 08:39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2014-08-06 08:39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商办建函〔2014〕60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23号)要求,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管理,促进黄标车、老旧车淘汰进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是国务院推动节能减排、实现低碳发展
的重要举措,对促进空气质量好转、改善民生、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回收拆解是淘汰黄标车、老旧车的关键环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做好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为推进淘汰黄标车、老旧车提供有力支撑。

二、要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强化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管,做好经常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督促和引导企业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如实登记回收车辆信息,及时拆解报废车辆,防止已淘汰的黄标车、老旧车重新流入社会。

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虚开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对有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违法行为的,一律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要进一步做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回收服务网络,通过各种渠道公布辖区内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网点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做到车辆收购价格公开透明,杜绝变相压低报废汽车收购价格和拒收报废车辆等行为发生。

要鼓励企业拓展服务功能,优化回收拆解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收购淘汰报废车辆后按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车主出具回收和注销证明。

四、要按照财政部商务部2014年第6号公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抓紧部署,统筹协调,加强一站式联合服务窗口管理,确保2014年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正常运行,做到应补尽补。

要通过老旧汽车报废更新信息管理系统
录入有关信息,认真审核相关材料,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安全。

五、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做好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争取车主的理解、参与和社会各方的支持。

同时,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非法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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