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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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意义

法治文化意义

法治文化意义
法治文化意义是指在一定历史时期和特定社会环境下,人们对法治现象、法治观念及其实践的总和。

它体现了一个国家或社会对法治的重视程度和对法治的理解、认同和追求。

法治文化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法治文化的核心是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行为,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法治文化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保障公民权益和自由:法治文化保障了公民的权益和自由。

法治原则包括平等、公正、公平、法律效力等,它们的存在和发展使得人们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享受基本权利和自由。

3. 提高社会公信力和信任度:法治文化的推进可以提高社会公信力和信任度。

法治建设能够增强社会成员的对于法律和法治的信任,提高人们对社会公正性和公信力的认同,从而增加社会和谐与稳定。

4.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法治文化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有法治文化的社会能够提供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保护产权和合同自由,鼓励市场竞争和创新,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保障。

5. 增强国家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法治文化对于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起到重要作用。

法治的存在可以为国家提供
一种有序的、公正的社会环境,吸引国内外的投资和人才,增强国家的国际形象和竞争力。

综上所述,法治文化对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提高社会信任度、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

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

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法治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战略,也是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加强法治建设能够提高法治水平,实现社会文明的进步和政府治理的有效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水平。

一、完善法律体系法律是法治的重要保障,完善法律体系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基础。

应当加强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和颁布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同时,应当加强对立法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法律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

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深入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

同时,学校和社会组织也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培养公民的法治思维和法律素养,使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三、健全法律执行机制法律的有效执行是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

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执行机制,完善法律执行力量,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

同时,要加强对法律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法公正、透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提高法治水平的重要保障。

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

同时,要提高司法透明度,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正、公正的审判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司法环境。

五、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设的内涵和动力。

政府应当加大对法治文化的宣传力度,培育和践行法治核心价值观,形成崇尚法治、遵纪守法的良好社会风尚。

同时,要加强法学研究,推动法学教育的深化,培养更多的法学专业人才。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提高法治水平的重要途径。

应当与国际社会分享法治建设的经验,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的法治理念和模式。

同时,加强国际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法治秩序。

综上所述,加强法治建设以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法律机构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健全法律执行机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培育法治文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才能够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步伐,不断提高法治水平,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法律文化建设与法治建设

法律文化建设与法治建设

法律文化建设与法治建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成为了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

法律文化建设是指通过传播和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教育,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

而法治建设则是指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制度建设,旨在保障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法律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共同构建起和谐有序的社会。

首先,法律文化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前提。

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普及法律知识和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那么法治建设就无从谈起。

通过法律文化建设,人们可以了解到法律的存在和作用,了解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性。

在法律文化的熏陶下,人们会逐渐形成合理合法的行为准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在这种背景下,法治建设才能够顺利展开,并取得实质性成效。

其次,法律文化建设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

法律文化建设的目的在于推动法治建设,而法治建设的落地实施则需要法律文化建设提供支撑。

法律文化建设既是一种软实力,也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通过法律文化建设,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尊重不仅在日常生活中体现,还会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充分发挥。

法治建设则是法律文化的具体落地实施,通过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设,保障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文化与法治建设形成良性循环,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要实现良好的法律文化建设和法治建设,还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法律意识的薄弱。

由于人们长期以来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教育的不断加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

其次是法律执行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执行机构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效率低下、执法不公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完善法律机关的组织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再次是法治宣传的不足。

人们对法治的认知主要来自于媒体和公共宣传,然而目前的法治宣传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历经千年沉淀,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尊重法律的传统中国古代文化中一直都强调法律的尊重与遵守,这种观念深入人心,对当代法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维护工具,人们对法律的尊崇和遵守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风气。

在现代社会,这种传统观念仍然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着强烈的约束力,使得法治从根本上得以维系。

二、以德治国的思想指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了以德治国的思想,这对于当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中国古代的政治体制注重德治,强调领导者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

这种思想使得法治的展开不仅仅是通过裁判和立法进行,而是与道德价值观的传承和弘扬相结合。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也应该注重培养公民的道德素养,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以建设一个更加文明、公正和和谐的社会。

三、人治与法治的统一观念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人治与法治始终是一个统一的概念,这种观念对当代法治建设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人治是指依靠人的聪明智慧和个人的决策来治理社会,而法治是指以法律为依据来规范社会行为。

传统上,中国注重领导者的智慧和能力,相信领导者的正确决策可以解决社会问题。

然而,在当代社会,我们必须意识到人的局限性,只有依法治理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因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治思想需要与现代法治观念相结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四、儒家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治建设也发挥了巨大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了仁爱和和谐的价值观,认为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亲相爱,通过道德自觉来约束社会行为。

儒家思想中的“仁”、“义”等价值观念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基础,使得社会成员更容易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权益,并且通过道德自觉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现代社会中,我们依然可以借鉴儒家思想,通过弘扬中华传统文化,推动道德伦理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有机结合。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正与公平,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正被看作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法官、法律从业人员都要“光明正
大行事,复得天人之信”,即要求其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坚守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受外界的
干扰和利益的左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平,即要求法律适用在具体案件中要公平,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十分重要,要坚持依法治国,确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要以道德为指导。

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非常重要,要加强法律伦理建设,推动法
律价值与社会信仰的一体化,提升法律的道德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过程中,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调解和和谐,强化道德与法律
的结合,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要结合国情国力,积极借鉴和运用传统
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和智慧,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中华民
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

法治和文化的关系
法治与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法治是社会秩序的保障,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社会环境;文化则是人类精神的体现,反映了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和生活方式。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法治与文化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社会的进步。

首先,法治是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人类历史上,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往往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而法治通过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社会秩序,为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

在法治的保障下,人们可以更加自由地交流思想、创作艺术,推动文化的繁荣发展。

同时,法治也保护了文化遗产,使得人类的历史和智慧得以延续。

其次,文化对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等,都会对法治的制定和实施产生影响。

不同的文化背景下,人们对法律的认知和遵守程度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法治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文化因素,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和特点。

同时,优秀的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可以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推动法治的完善和发展。

总之,法治与文化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法治是文化传承和发展的重要保障,而文化对法治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和把握法治与文化的关系,发挥它们的协同作用,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强调法律的和谐性和公正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和谐与公正的统一,注重解决矛盾和争议,倡导从整体利益出发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这种价值观念对于建立公正与和谐的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是注重儒家思想的法治观念。

儒家强调的德治思想,倡导以仁义为核心的法律观念,推崇道德法治的理念。

这种传统观念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塑造和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最后是传统文化对法律行为的规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丰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法则,如“君子不议利,忠臣不事权,见义勇为”,这些规范对于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融合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儒家思想和社会道德的规范,与现代法治价值观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例如,在个人权利保护、公平正义和司法独立等方面,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有所差别,需要进行调和和整合。

其次是传统观念对法律规范执行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权威的敬重和强调和谐的传统观念,可能会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有效执行,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和官员行为等方面。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是传统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变革和多元化的挑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一个快速变革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适应性和塑造性的挑战,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来调整和发展法律文化。

要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价值观。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强化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这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和完善,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加强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的融合研究,找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结合方式。

可以通过调研和研究,发掘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价值观的契合点和互补点,推动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与法治建设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与法治建设

法律与文化的关系与法治建设在一个社会中,法律与文化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两个重要元素。

法律是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而文化则是一种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它们共同塑造了社会的秩序和规范。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通过法治建设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一、法律与文化的关系法律和文化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

法律反映了一种社会共识和价值观,同时也会对文化产生影响。

正义、公平、尊重人权等价值观念是法律的基础,而这些价值观念也是社会文化的体现。

法律的存在和运行需要一种社会共同认同的文化支持,而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然而,法律和文化之间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文化多样性使得不同地域和群体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而法律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往往需要尊重文化差异,同时也要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与文化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社会共识和法律体制的建立来达成平衡。

二、法治建设促进法律与文化的互动法治建设是促进法律与文化互动的重要手段。

法治建设以法治为核心,旨在建立一个以法律为依据、宪法权威和法律权威相统一的社会秩序。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该成为统一行为规范的准则,文化应该成为促进法律尊重和执行的动力。

首先,法治建设需要注重法律与文化的协调。

在立法过程中,应该深入了解并尊重各个地域和群体的文化差异,避免过分规范和强制,保留一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同时,也要通过教育和宣传,推动公民的法制意识和尊法守法的价值观念的培养。

其次,法治建设需要倡导法律与文化的融合。

法律需要与文化相结合,使法律成为一种内化为行为规范的文化。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使社会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例如,在保护文化遗产方面,法律应该与文化活动相结合,使保护工作成为一种传统和社会行为。

最后,法治建设需要促进法律与文化的共生共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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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碰撞、融合与重构摘要:法律体系承载并折射出与之相符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价值,因此,对法律现象-9法律文化的关系进行认知是研究法律价值法治秩序的一种进路。

这种认知能在虚实之间展开对法律本身的审视-9反思,并展示出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的碰撞、融合与重构。

中国法律文化中蕴含“天道”“情理”等伦理观念,而西方法律文化受宗教传统影响,其中包含法律与生命、伦理、宗教之关系的追问。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伦理与宗教之维上的分野以及二者在证成法律的正当性上的殊途同归,为研究法律文化对法治秩序建构的意义提供了一个良好视角。

中国的法治秩序建构既要关注西方法律文化的根源问题,又要关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合理内核;要立足中国国情,建设法治国家。

关键词:法律;法律文化;法治法律在当代生活中不可或缺已成为公认的事实。

但对于孤独的个体而言,“我”是否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就不得而知了,何况“法律是什么”还是悬而未决的问题。

法律似乎只有关乎个体生存才能证实其真切存在,这也就意味着法学研究必须超越冰冷的条文而体察温存的法理。

人们体察温存法理的场域,就是日常生活中的法律文化。

在这一场域中,法律与生死、伦理、救赎之间的关系得以完整地展示,由此可以发现,中西方不同的法律文化所对应的乃是伦理与宗教的分野,二者在型构人们生活的意义上殊途同归。

本文探讨西学东渐背景下西方法理学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探索新时期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

一、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透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天人感应”“天人合一”等儒家思想在具体的法律文化中体现为“天道”和“人道”的观念。

“天道”是自然、神明、道德以及和谐、仁政等诸多观念的集合体,“人道”则体现为“应天、顺天、法天”,合乎“人道”的法律同时符合“天道”。

由于仁政等观念体现了道德层面的要求,所以法律条文乃至法律体系符合道德观念和道德体系,正是传统法律文化的体现。

质言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伦理化”了的法律文化。

在这种法律文化的熏陶下,人们仅依据社会价值观进行内心确认,认为如果有人做了坏事,则其即使未受到法律制裁,也会被众人唾弃,会遭受上天给予的诸如一命偿一命、父债子还等报应。

这种道德审判经常出现在古往今来的社会生活中,并一度成为文学(影视)作品的主题。

坏人的下场可以说是道德审判的结果,或者说是未经审判的强制执行。

这种神明(广义道德)的社会约束力显示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

这种特色在古代法律文本中可以得到验证。

如《唐律疏义》中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之语,德礼一政教一刑罚的逻辑顺序揭示出在古代中国,道德是刑罚的根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碰撞、融合与重构本依据。

法律在传统社会的实施中呈现出一种“广场化”的色彩,表现为某种泛伦理的司法过程。

司法者在日常生活中,在田间地头,通过现身说法和道德说教,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来阐述是是非非,使当事人明白利弊,从而不仅实施法律,也维护了道德秩序,彰显了法律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自董仲舒鼓唱“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伊始,中国传统法律就深受儒家思想的浸润与控制。

汉朝“以礼入法”并推行春秋决狱制,使“礼”成了重要的法制指导思想。

直至清末变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伦理化”法律制度结构才开始松动。

但即便如此,伦理也并未彻底退出中国法律思想的舞台,礼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之深注定了其与中国法律的分离是一个漫长、艰难甚或无法实现的过程。

法律伦理化突出表现在帝王施政中。

《资治通鉴》开篇就言“天子之职莫大于礼,礼莫大于分,分莫大于名”。

天子的职责是“礼”,那么“礼”到底是什么?有论者认为“礼”是“张扬和保护等级制度、特权制度的应有尽有的综合性社会行为规范,刑法和刑罚是它的强大后盾”,天子利用“礼”所达到的礼治是“在刑法和刑罚的强制力量维护下的人们备礼品、送礼物、行礼仪、懂礼节、讲礼貌、尚礼让、守礼法、遵礼制、崇礼学的生活状态”。

简言之,“礼”是一种道德意识形态化的治国思想。

帝王通过礼制划定不同的社会等级,封建伦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天下之人得自守其位而永不逾越。

如此,帝王便处于世俗社会的顶层,享有至上特权;同时,帝王以天之名管理位于其下的各级人等,让他们各守其位。

维持着这种伦理秩序,社会也就处在一种动静相间的平衡之中。

古人在产生了难以自我解决的冤情时,就会求助于上天这个全能且正义的力量。

帝王既然是身处礼制顶层的天之代表,“告御状”自然而然就成了人们蒙受不公正待遇时的最后一根且最有力的稻草,这就是传统社会中最高层次的国家救济渠道。

有论者曾经概括古代“告御状”的陈情特色:历代都把“告御状”规定为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但一般禁止直接向中央衙门“告御状”,而是要求逐级陈情;一般要经过一定的接待官员或衙门的审查甄别程序后,由官员向皇帝陈诉或递交状子;一般情况下皇帝并不亲自坐堂问理或书面审理,而是由受理机关的臣僚们先行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皇帝斟酌决定。

这一套制度从夏朝沿袭到晚清,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青天”和“天道”的终极理念。

通过这套制度建立的国家统治秩序中,君为臣纲,国法为帝王所用;国法之下是家法,父为子纲,家法为家长所用。

古代族长与家长在一族一家内享有很高的地位,甚至可以代国家行使惩罚犯罪之权。

“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

” 在中国古代社会,这种父权家长制所体现的“三纲五常”思想对人们影响很深,具有强大的道德震撼力和法律刚性约束力。

按照苏力的说法,儒家的“三纲五常”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教化,其“不仅仅是一种‘文化’,而是传统中国的政治社会治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更是‘为万世开太平’的必须”。

因此可以说,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伦理性的,其核心是主张法律的正当性在于符合道德,最终也就是符合纲常;君权和父权共同支撑起传统法律制度,并使其顺利运作。

伦理化色彩浓厚的中国古代法律以刑法为主,这也就意味着强制性与专制色彩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基调;至于刑法以外的法律关系,如有关家族内部事务、地方日常事务以及民商事活动等的法律关系的调整,则交由道德去完成。

这些都与西方法律文化形成了鲜明对比。

二、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表达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

从早期(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宗教与法律混合,到宗教与法律分离(罗马帝国时期),再到宗教凌驾于法律之上(教会法时期),直至宗教改革,“政教分离原则在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资产阶级革命中得以确立。

这一措施永远结束了教会和教会法曾经在11—13世纪时期作为国中之国、法上之法的‘光荣’历史”,“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等结束了宗教裁判所的罪恶和教会法的‘光荣’历史,但这并不意味着也终止了基督教及其教会法对西方法的继续影响”。

在现代西方国家,人们不再将宗教与法律相提并论,但法律文本中所体现出的价值取向仍多与宗教教义相一致,如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等“摩西十诫”里的诫命同时为法所认可。

宗教与法律的交融在西方古已有之。

“苏格拉底之死”既可以说是宗教意义上的救赎,也可以说是对法律至上(正义)的坚守。

自然法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都将宗教与法的起源相提并论。

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等人认为:“自然法”是人的“自然理性”(真、善、美等人的灵性、智慧本能或良知)的体现,它是上帝赐给人类的判断真伪、善恶、美丑、是非的标准,“人定法”必须符合“自然法”,人的理性是法律的本质或源泉。

以奥古斯丁、阿奎那等为代表的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特别强调,真正的法律即自然法就是神的意志、神的智慧,人定法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所理解的神意书面化、规范化而已,服从神意即服从自然法是人的义务。

在西方,宗教作为自然法的起源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形塑作用是无可非议的。

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虽已与宗教分离,但其法文化中所蕴含的宗教气息是无法剥离的。

当代西方的法律文化与法律制度中依然透漏出浓厚的宗教气息,西方国家的许多司法制度和程序设计中也体现着宗教传统。

西方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证人宣誓制度,是研究现代西方司法制度中包含宗教传统的较好视角。

在西方国家,证人宣誓制度具有悠久历史。

该制度源于西方中世纪的教会法传统。

教会法的诉讼程序要求一切证据都必须基于宣誓而提出,在教会法庭的审判中,证人宣誓表示不作伪证后,法官才根据案情疑点向其提问。

受此影响,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将宣誓作为保障证人证言真实性的程序性制度。

如英国制定了专门的《宣誓法》,对宣誓的形式、执行、誓词、主体等作了详细规定,美国、加拿大等国的证据法对宣誓作了详细规定,德国、法国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证人宣誓的内容。

宣誓制度下的具体誓词也明显体现着西方宗教传统。

如在英国,证人宣誓的誓词是:我向全能的上帝(或者证人所信宗教的神明)发誓(被调取证言者可以说“允诺”),我将提供的证言是真情,全部是真情,只是真情。

按照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6条的规定,在作附宗教起誓的宣誓时,法官对证人念誓词道“你在全能全知的上帝前发誓,你尽其所知,所述之言纯属实言并且无任何隐瞒”,然后证人回应道“我发誓,上帝保佑我”;在作无宗教起誓的宣誓时,法官对证人念誓词道“你发誓,你尽其所知,所述之言纯属实言并且无任何隐瞒”,然后证人回应道“我发誓”。

可见,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宣誓制度深受宗教传统的影响,法官在接受证人宣誓的时候,已不再是单纯的司法人员,而是演化为“上帝”,成为公平正义的化身,这样的司法戏剧化的场景增强了宗教对证人的震慑力。

上述关于西方国家证人宣誓制度的历史考察和现实分析,都显示了在西方社会,人们认为程序正义在逻辑上能以最小的成本(社会成本、经济成本抑或生命成本)实现实质正义。

这种认识容易导致极端情况发生,即人们在处理个案时,往往只关注某项制度能否滴水不漏地保证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然后将事实代入法律进行个案处理,而越来越少地思考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

这容易导致法律制度在人伦关怀方面有所缺失。

以程序正义为基点的法律制度果真正确吗?现代法律从古典自然法演变而来,其在基本原则上并未改变,只是使人们受约束的力量从心理性力量转移到了外在的国家强制力,从而,人的犯罪行为或许违背了他的信仰,但他受到刑事处罚的原因却是违背了法律。

西方基督教主张“不可杀人”,但若不以死刑来完成对杀人罪的惩戒,便难以彰显人的生命的神圣并构成对意欲杀人者的威慑。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它经常要面对生活中的偶然事件。

司法制度惩罚随机且偶然的“恶”是合法的,但在基督教教义看来则不一定是正当的,因为这类“恶”是人的自然性情因素使然,而性情方面的缺陷是每一个人都可能遇到的。

那么,什么可以决定惩罚的正当性呢?三、中西方法律文化的碰撞与殊途同归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有五种需求,分别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些需求按层次逐级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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