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精选3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精选3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精选3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篇一劳动合同制度——专门规范劳动合同的制度,称为劳动合同制度。

中国的劳动合同制度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试点,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

中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应该书面订立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劳动者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的作用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是通过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是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从源头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工作。

通过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调整好劳动关系,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事实越来越被人们肯定。

为此,各级政府要重视劳动合同工作,把它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议程。

劳动保障部门更应对劳动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合同制度在整个劳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统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随着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制度的确立,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用工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迅速发展,劳动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显的增多。

为此,要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必须加强、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制。

首先,要建立劳动管理的专门部门或科室。

随着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扩大,一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保障部门中劳动管理的科室撤销或合并,致使劳动管理的功能削弱。

笔者认为企业自主用工,不等于劳动保障部门不需要劳动管理,而是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企业自主用工来进行劳动管理,也就是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一、总则1.1 为规范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1.2 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2.1 企业应当与拟聘用的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关键信息。

2.2 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劳动招聘人员及法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生效。

三、劳动合同的执行3.1 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3.2 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并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应当按时上岗工作,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四、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1 劳动合同在生效期内如需变更,须经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程序进行书面变更。

4.2 劳动合同解除应当遵守法律程序,双方解除合同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五、劳动合同的管理5.1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档案制度,确保劳动合同存档有序,内容真实可靠。

5.2 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及时更新劳动合同内容,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与良好。

六、违约责任6.1 若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责令整改、解除劳动合同等。

6.2 对于严重违约行为,企业有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补充条款7.1 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核确认,报经企业法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7.2 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本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如有涉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咨询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的文本格式输出,总字数为134字。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5篇篇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员工权益,规范用工操作,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二、合同签订1.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工单位名称、用工单位地址、劳动者姓名、劳动者身份证号码、劳动开始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等内容。

3. 劳动合同有变更应当经劳动者同意。

4. 劳动合同应当保留工资奖金发放凭证。

三、合同履行1.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履行职责,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用具和劳动保护措施。

2. 用工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者核发工资,并在工资支付时提供工资单。

3. 劳动合同实行双方共同解除,解除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

4. 用工单位应当如实录入和保存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有关信息,并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系统。

四、合同解除1.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不续订,当事人协商解除或解除合同。

2. 劳动者自愿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3. 一方违反劳动合同,另一方解除合同。

4. 劳动合同到期,合同约定的条件终止,解除合同。

五、合同处理1. 劳动者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经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中方退费、补偿金等。

2. 用工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支付解除补偿金,并结算经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中方退费等。

3. 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者,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并结算经合同约定尚未支付的工资、加班费、中方退费等。

4. 用工单位将给予劳动者一个月以上的解除通知,支付解除补偿金,经劳动者同意后,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9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9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9篇第1篇示例: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员工之间就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管理等方面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约束双方行为的法律文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在企业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能够规范员工行为,维护企业秩序,保护员工权益,降低用工风险。

一、制度目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行为,明确员工待遇及权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加强劳动关系管理,促进企业和员工双赢。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合同等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

三、合同签订1.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

3.劳动合同一式多份,双方各持一份,以备查证。

四、劳动报酬1.劳动合同应明确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计算标准、时间、地点等内容。

2.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待遇。

五、工作时间及休息1.公司应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时间制度。

2.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严禁旷工缺勤。

3.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休假。

六、劳动关系协调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与员工之间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劳动纠纷。

2.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培养员工的敬业精神,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

3.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的管理,服从公司的安排,维护公司的利益,做到忠诚、守信。

七、合同解除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可以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合同,协商终止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解除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经济补偿。

3.公司应保证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恢复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权益。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4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含在我省境内就业的外国、无国籍及港、澳、台劳动者,以下统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必须在____日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在____日内以上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经协商达成协议后,双方应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盖章。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利益的;(四)限制或侵害当事人一方基本权利,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

第十条无效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从事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除外),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或有毒有害工种的,必须年满18周岁。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4篇)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托劳动者与雇佣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中心,以落实劳动合同的规定为目标,以提高劳动合同的执行效力为核心。

第四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施机构为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雇佣方代表、政府代表等相关方组成。

第六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七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保障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二)制定和完善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劳动合同监督机制;(三)统筹协调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四)加强对劳动合同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合同履行的意识和能力;(五)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工作;(六)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促进纠纷的及时解决。

第八条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会议结果及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

第十条雇佣方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劳动岗位,明确的工作内容,详细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当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充分了解并明确劳动合同的条款和约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签订的程序如下:(一)双方应当亲自到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时应当将劳动合同的内容详细交代清楚;(二)双方应当签署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三)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各保留一份,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履行,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内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0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0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0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

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8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8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8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8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篇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一、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开展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与员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原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和终止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那么,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那么,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公司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假设公司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愿意签订的,公司有权在三日内解除用工关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执行部门人力资部第五条劳动合同管理执行部门职责1、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根据本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3、加强劳动合同的根底工作,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劳动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标准化。

第六条劳动合同类型与内容1、劳动合同类型1.1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2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以年为单位,最短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签订6个月;1.3新入职员工按不同岗位签订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试用期2.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2.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劳动合同主体说明3.1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劳动者必须是有劳动才能、年满18周岁的劳动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通信服务渝通建〔2011〕4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职能管理部门、各分公司:为规范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制定了《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公司职代会讨论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制度是公司与员工依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双方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条建立有效的激励竞争机制,实行“试岗、在岗、待岗”动态管理,做到职务能升能降,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促进公司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员工与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包括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动纪律。

(七)保密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新进人员首次可签订1—5年期劳动合同。

(二)专门引进的特殊人才可根据实际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三)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和员工本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3—7年。

第七条试用期规定新进员工试用期原则上1-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续签,应当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按照劳动合同签订或续签的要求、程序办理。

第九条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所需时间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管理第十条劳动合同由公司综合办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不得随意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因工(公)及见义勇为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员工的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地方及中国通信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的奖惩、考勤等,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第十四条员工的劳动报酬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统一执行国家、地方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十六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者为三个月,五年及其以上者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及其以上,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者为六个月,五年及其以上十年以下者为九个月,十年及其以上十五年以下者为十二个月,十五年及其以上二十年以下者为十八个月,二十年及其以上者为二十四个月。

第十七条员工医疗期按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员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待遇按公司考勤制度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员工非因工致残和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规定的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六天的。

(三)不服从指挥调度给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服务态度恶劣、工作作风涣散,经常与客户争吵或刁难客户,无故拒绝受理业务的,人为阻断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贪污、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者。

(六)敲诈、勒索、盗窃或利用工作之便,行贿受贿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公司信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一贯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中断通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严重不负责任,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发生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重大通信事故,或设备损毁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因个人原因导致公司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曝光,严重影响企业品牌形象的。

(十一)道德败坏,腐化堕落,吸毒、赌博、嫖娼、卖淫,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超计划生育的。

(十三)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十四)私盖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等公司印章的;私刻、伪造集团印章的。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公司资质证件转借给他人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利用公司资质证书谋取个人利益的;(十六)伪造账目、虚报费用的;(十七)员工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八)其他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医疗期满后,对确实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年度绩效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参加待岗或转岗培训,经培训后未竞聘到相应岗位或转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在参加竞争上岗中落聘的,经过待岗或转岗培训后仍不能够重新竞争上岗的。

(四)岗位任期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的,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或待岗培训后仍不能竞争上岗的。

(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员工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单位如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单位。

第二十六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得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经济补偿支付办法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违约责任(一)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在公司工作期间,由公司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完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二)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与其签订《涉密人员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公司员工退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争议,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可在三十日内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者,在裁决下达后的法定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职代会讨论表决通过后实施,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抄送:公司领导。

拟文部门:综合办重庆市通信建设有限公司综合办2011年7月8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