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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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粤民规字〔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民规字〔2020〕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2020年7月8日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完善以党建为引领、城乡社区为载体、社区社会组织为纽带、社区工作者和社会工作人才为骨干、基本民生保障和基本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民政领域“一核四社”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机制,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的领导。

坚持基层党组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基层民政各方面力量的全面领导。

推动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实现党的工作全面有效覆盖。

在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小组、业主委员会、社区社会组织中逐步推进党的组织全覆盖。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群众自治的领导。

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建立村(居)民委员会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和评议考核制度。

实施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人选条件联审机制。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及其经验反思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张和清向羽社会工作是十七大以来中国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

广东利用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秉承勇于改革的传统,在实践中先行先试,探索了政府主导下的社工组织发育与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发展模式,广东这一做法先后多次经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广东省党政领导人视察后给予高度的肯定。

近年来广东社会工作呈现出急速发展的态势。

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的现状如何?有哪些特点?还存在什么问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期望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有所借鉴。

一、广东社会工作发展现状(一)政府成立相应职能机构,推动社工组织发育和行业管理为了推动社会工作发展,广东省逐步建立和形成了社会工作发展的领导体制和管理机制。

2011年8月广东省正式设立“社会工作委员会”,这个机构规格比较高,主任由广东省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省委省政府24个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它既是省委的工作部门,又是省政府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能是: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要求,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总体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相关部门起草社会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全省社会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参与拟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政策;推进和创新群众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配合推进社会领域党建工作;研究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1]同时,广东省下属各市、县(区)也相应成立社会工作机构,截至2012年广东下属各市、县(区)均已成立社会工作委员会。

为了适应社会工作发展的需要,2009年8月广东省民政厅新增社会工作处作为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职能是:“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承担社会工作师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粤人社规〔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办好继续教育”要求,进一步提升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我省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人才支撑,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化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办好继续教育”,这是新时代对继续教育工作做出的重大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明确要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国际人才新高地。

这些重要论述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指明了方向,注入了动力。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

把进一步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结合起来,与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起来,与贯彻省委“大学习、深调研、真落实”要求结合起来。

抓住省政府取消“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给继续教育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要求,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发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办就办好、滴水穿石”的作风,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取得实效,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优质的继续教育服务。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6.11.08
•【字号】粤人发[2006]262号
•【施行日期】2006.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
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人发〔2006〕26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民政局:
现将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共同负责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具体的考试考务工作委托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由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请确定考试收费标准并申领收费许可证。

有关考试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粤民社[2013]14号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民政厅2013年11月14日以粤民社﹝2013﹞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粤民函〔2021〕167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民函〔2021〕167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民政厅2021年4月30日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加快我省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民办发〔2020〕36号)和《广东省推进民政领域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因地制宜为基本原则,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

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广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9.04.25•【字号】粤民规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5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已经省司法厅审查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2019年4月25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遴选条件第三章遴选程序第四章表彰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创新人才高地行动方案》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我省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是指持有社会工作师(中级)及以上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在广东省内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达一定年限,且成绩突出、引领示范作用明显、在业界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从2019年起每年遴选一次,每次遴选不超过8人。

第四条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德才兼备,以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五条广东省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遴选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广东省民政厅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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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粤民社[2013]1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11.14
【实施日期】2013.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14日以粤民社﹝2013﹞14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民发〔2009〕123号)及《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
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并在广东省登记,持有本省登记部门核发的登
记证书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的目的是使社会工作者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更新、补充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实务技巧和能力,提升社会工作服务质量,建设一支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条凡在本省登记的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在申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提交有效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是指继续教育中的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与个人选修科目的学习要求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负责结合的管理体制。

广东省民政厅是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指导、检查、监督全省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民政部门是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

第七条广东省民政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以下继续教育事务性工作:
1.对符合条件的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备案、公布和监督管理。

2.定期向社会公布省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课程。

3.在社会工作者申请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时,对经各地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过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进行复核。

第八条社会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并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额度不低于本单位社会工作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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