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培训制度引言概述:烟草专卖公司作为国家烟草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其经营活动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
为了保障烟草专卖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规章意识,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规章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一、法律、法规、规章学习1.1 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烟草专卖公司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包括学习内容、学习方式、学习时间等。
1.2 定期组织学习活动: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法律、法规、规章学习活动,通过专业讲师讲解、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
1.3 设立学习考核机制:公司可以设立学习考核机制,对员工进行定期考核,以检验学习效果,促进学习的深入和提高。
二、宣传2.1 制作宣传资料:烟草专卖公司可以制作宣传资料,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的知识梳理、违法风险提示等,通过内部刊物、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宣传。
2.2 开展宣传活动:公司可以定期开展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宣传周等,提高员工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2.3 建立宣传渠道:公司可以建立宣传渠道,包括内部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传达法律、法规、规章的最新信息,引导员工正确的法治观念。
三、培训3.1 制定培训计划:烟草专卖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的实际需要,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包括法律知识培训、规章操作培训等。
3.2 开展培训课程:公司可以邀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行业专家进行培训课程,传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知识,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
3.3 建立培训评估机制:公司可以建立培训评估机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确保培训效果的最大化。
四、监督检查4.1 设立监督检查机构:烟草专卖公司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监督公司各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4.2 定期检查工作:公司可以定期进行内部检查,对各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烟草专卖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本质要求:成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机制,提高员工素质,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员工指现所有在岗员工。
第二条市局(公司)按照省局(公司)劳动用工定员、定岗标准,结合实际经营管理工作需要,肯定劳动用工总编制和职位设置和人员编制,由市局(公司)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通事后实施。
第三条员工招聘。
(一)招聘原则:依照定额标准、凡进必考、公开透明、德才兼备、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等原则。
(二)实施部门:由人力部门、纪检部门会同用人部门、单位,按计划招聘。
(三)招聘录用条件:一、文化条件:管理类和技术类职位,大学第二本科(全日制国民教育)以上学历;业务(操作)类职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职位由行政会议研究肯定,可适当降低学历要求,但不得低于高中学历)。
二、年龄要求:一般在30周岁以下,按照招聘职位的实际情形,确需放宽年龄的,须经员工招聘工作委员会研究,报省局(公司)批准。
3、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
4、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之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力、财务、纪检监察职位,和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
(五)上报备案制度。
招聘管理类员工,招聘活动开始前需经省局(公司)同意,招聘活动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上报省局(公司)备案。
(六)全程监督制度。
纪检部门从招聘活动开始到招聘活动结束实行全程监督。
应聘人员、招聘人员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合法手腕获取应聘资格的,一经查实,尚未聘用的,一概取消考试和被聘资格;已经聘用的,一概解除聘用。
(七)责任追究制度。
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单位与全部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缴纳大体医疗保险、大体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等;新录用的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肯定试用期,管理类和技术类新进大学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察考核符合聘用要求的,依法签定劳动合同。
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文件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文件管理制度1.为规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要求,建立××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文件管理制度,各部门应认真执行。
2.职业健康安全文件体系构成2.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手册,内容应符合GB/T 28001的要求;2.2各类安全管理文件,包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企业规章制度、企业管理标准、部门规章制度等;2.3各类安全技术文件,包括: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标准等;2.4各类应急预案等,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2.5需规范受控的职业健康安全相关外来文件,包括上级、相关方等制定的需企业执行的各种文件;2.6企业根据需要编制的其他类型文件。
3.公司建立下列安全制度3.1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安全责任制;3.2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制度;3.3危险源管理制度3.4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管理制度3.5安全文件档案管理制度3.6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3.7安全事项参与、协商和沟通管理制度;3.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管理制度;3.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3.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等;4.安全操作规程管理4.1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制应依据工艺流程、设备(设施)性能、操作方法及工作环境制定,应以作业工序、作业岗位为基本单元编制;相同设备设施,且作业方式相同,可以合并,否则应单独编制安全操作规程;需编制的作业岗位应包括作业和设备操作岗位、检修岗位、仓储岗位、检验检测岗位等,并形成文本清单;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在投入使用前应先修订或重新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随工艺或设备的变更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保持有效版本;4.3安全操作规程可单独制定,也可与设备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整合发布;下发到现场作业人员;4.4由外来务工人员组成的部门、班组应按本公司部门、班组对待,组织其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班组安全活动等;其中如派遣机构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应经过公司确认后,方可使用。
烟草专卖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员工奖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奖励制度1.奖励对象公司员工。
2.奖励方式(1)奖金出色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或目标的员工,可获得相应的奖金激励。
(2)荣誉称号出色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或目标的员工,可获得荣誉称号的表彰,如“优秀员工”、“先进个人”等。
(3)职称晋升经过考核且成绩优秀的员工,可获得相应职称的晋升。
3.奖励评定标准(1)工作质量工作质量优秀,达到或超过公司要求的员工。
(2)工作效率工作效率高,完成任务或目标的时间较短。
(3)团队合作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为团队的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
(4)创新能力具有创新思维,提出对公司业务有价值的改进意见或方案的员工。
(5)工作态度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的员工。
4.奖励程序(1)提名直属上级或同事可以向上级领导提名一些员工,说明其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和理由。
(2)评审成立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根据提名情况和评定标准,评审确定奖励名单。
(3)公示将评审通过的奖励名单在公司内部公示一周,接受员工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表彰公司领导亲自颁发奖金或证书,并通报全公司,展示典型事迹。
三、惩罚制度1.惩罚对象公司员工。
2.惩罚方式(1)口头警告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2)书面警告对重复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签收。
(3)罚款对严重违规或失职的员工,可以给予罚款的处罚,并将罚款金额从工资中扣除。
(4)追究法律责任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5)辞退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后果严重的员工,公司有权辞退其职位。
3.惩罚程序(1)调查取证对员工被投诉或犯错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
(2)听证将被投诉或犯错的员工召集至公司,听取其陈述和解释,并记录整个过程。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

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规范国烟专〔202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内部专卖管理监督长效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及《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实施意见》(国烟专[2021]377号)等国家局规章制度,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各级局应依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规章制度,按照本工作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
省级局全面领导本辖区的专卖内管工作,组织本规范的落实,推动基层认真履行专卖内管职责,加强对日常监管工作的督导,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市级局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工作,组织定期检查考核,查处不规范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省级局,对县级局上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县级局具体负责落实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卷烟零售市场的监控、分析,排查内部违法违规线索,认真进行调查,发现不规范问题及时向市级局报告。
第三条各级局要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国烟人[2021]186号)的有关要求,设立内部专卖管理监督工作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省级局可视情况向省级工业公司及其生产点派驻专卖内管特派办(员)。
行业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应确定具体负责部门,配合专卖内管工作。
第四条各级局要建立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对受理的反映内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级局应积极推进专卖内管信息化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实现对行业内部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实时、有效监管。
第二章定期检查第六条定期检查的对象是辖区内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检查的内容是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省级局每年对辖区行业内所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级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省、市级局要针对问题较多单位,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专题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国烟专〔1997〕11号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规范烟草行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内部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烟草专卖管理实行局长负责制。
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对行业内的单位(含同级)和个人进行执法检查。
烟草行业内部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凡因违反烟草专卖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对单位和个人作出没收、收购、罚款、停止技改、暂停业务、停产整顿、削减计划、行政处分等,由烟草专卖部门依据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查处。
各级烟草专卖局对严重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必须依法保护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生产和经营,不得乱扣乱罚,更不得以维护地方、部门利益为目的制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管理规定。
第五条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并严格按许可证规定的品种、范围、期限生产和经营。
第六条严禁烟草行业内单位和个人为行业外企业或个人违法生产或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二章烟叶、复烤烟叶和烟丝管理第七条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跨地区收购烟叶;非烟叶产区的烟草公司不准收购和经营烟叶;卷烟厂、烟叶复烤厂、烟丝厂不准到烟叶产区直接收购烟叶。
第八条烟叶收购站或被委托单位收购的烟叶,必须交所在县级烟草公司或由省级烟草公司按计划统一安排复烤、加工、保管、调运。
第九条烟叶调出单位或烟叶复烤厂必须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调出或调进烟叶,不准擅自调拨烟叶。
烟叶原则上不搞跨省复烤。
凡需跨省加工复烤的(包括出口备货)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安排调运。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一、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加强对烟草专卖行业的管理,规范经营和利用烟草资源的行为,制定本《烟草专卖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烟草专卖业务的管理,包括烟草专卖的采购、存储、销售、配送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三、制度制定程序1.明确制度制定的目的、范围、依据和程序。
2.收集企业内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理和归纳。
3.制定草案,征求相关部门和员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4.报批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
五、制度具体内容1.烟草专卖的总体原则烟草专卖业务的开展应当遵循政策规定、控制质量、维护价格、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2.烟草专卖的采购管理对于烟草专卖的采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偏袒或与供应商有利益关系。
3.烟草专卖的存储管理要加强对烟草专卖产品的仓库管理,合理的规划和布局,确保货物质量安全,实行以先进的管理方法、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为保证的现代化管理。
4.烟草专卖的销售管理对于烟草专卖产品的销售应当遵循政策规定、加强资讯的沟通和传播,保证销售渠道畅通,确保产品销售量的稳定和增加。
5.烟草专卖的配送管理在烟草专卖的配送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车辆,司机的管理,确保货物安全、质量、数量的有力保障,做好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6.烟草专卖的管理制度对于烟草专卖业务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关制度,确保烟草专卖业务的流程扁平化,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准确化。
七、责任主体公司领导、烟草专卖部门、管理人员、员工。
八、执行程序本制度的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不遵循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九、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相关规定的人员,企业将会依据相应规定严肃处理。
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管理制度一、目的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中适用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建立识别、获取法律法规及要求的渠道,确保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为最新版本,提高员工和相关方的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对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控制。
三、职责与分工法规科:负责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收集和获取,保证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时更新和使用。
安全保卫科:对法规科获取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识别、确认、培训、传达和监督执行。
各相关部门负责及时获取、宣贯、遵守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将有关要求传达给员工和相关方。
四、内容与要求1。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1.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规范;1。
2地方法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规章、规程;国家、行业、省市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则、标准及其他要求等;1。
3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1.4上级机关、执法机关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1。
5国际公约等。
2。
获取方法2。
1上级发文、转文;2。
2报刊、杂志登载;2。
3会议获取;2.4从法律、法规、标准、其他要求发行处获取;2。
5通过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获取;2。
6上网查询;2。
7其他渠道。
3。
识别和确认3.1 安全保卫科根据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及相关部门、单位收集的信息,在获取的基础上进行适用性评价,编制公司通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作为各部门、单位进行识别和执行的基本依据。
3.2 各部门结合自己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识别,确认适用本部门、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目录、内容(部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应识别到适用的相关部分),编制本部门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3。
3清单内容应涵盖企业适用的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标准及行业要求等;清单应注明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名称(含文号和标准号)、颁布实施时间、颁布部门、适用条款、适用部门等内容;4。
烟酒专卖店工作制度
烟酒专卖店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酒专卖店的管理,保障专卖店的正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烟酒专卖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烟草和酒类产品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条烟酒专卖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确保专卖店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烟酒专卖店应注重品牌建设,提升产品品质,满足消费者需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商品和服务。
二、员工管理第五条专卖店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招聘合格员工。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专卖店应建立员工档案,及时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培训情况、工作表现等,为员工的管理和培训提供依据。
第七条专卖店应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
第八条专卖店应关心员工的生活和工作,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三、商品管理第九条专卖店应建立商品管理制度,确保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商品应来源合法,符合国家关于烟草和酒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专卖店应定期对商品进行检查,确保商品的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商品。
第十一条专卖店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合理制定进货和销售计划,确保商品的供应和销售。
四、销售服务第十二条专卖店应遵守国家关于烟草和酒类产品的销售规定,严格执行销售政策,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
第十三条专卖店应提供优质的服务,耐心解答消费者的问题,介绍商品的特点和正确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专卖店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对消费者的投诉和退换货请求及时处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环境卫生第十五条专卖店应保持店内外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
第十六条专卖店应妥善处理废弃商品和包装物,防止污染和浪费。
六、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专卖店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烟草专卖局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烟草专卖局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局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烟草专卖局工作的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和实习人员。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是员工工作行为和工作纪律的基本准则,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烟草专卖局行政管理部门所有,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规章制度进行调整及修改。
第二章员工入职和离职第五条员工入职时需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并填写入职申请表。
入职前,需经过面试和体检,并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入职。
第六条员工离职时,应提前一个月向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离职时需进行交接工作,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离职报告。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出勤第七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休息时间为1小时,包括午餐时间。
第八条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下班时间,离岗需经过相关主管批准。
第九条员工应按公司制定的考勤制度进行签到和签退,在工作期间请假需提前申请,并由上级主管批准。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条员工需秉持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勤奋敬业的工作态度。
第十一条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人活动。
第十二条员工不得迟到早退、擅自缺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请假并报备。
第十三条员工不得损坏公司财产,不得私自拿取或挪用公司资产。
第五章奖惩制度第十四条对于在工作中表现出色的员工,公司将进行奖励,包括奖金、表彰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员工,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烟草专卖局员工。
如有需要修改本规章制度的内容,需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中未涉及的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补充规定,并报公司领导同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烟草专卖局员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二)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与**烟草企业文化相一致,能够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和保障全体员工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实现。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考勤是企业计发工资和绩效薪酬的一项主要原始依据,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七条员工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出勤,机关人员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经劳动部门批准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具体岗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第八条严格考勤管理
1、各科室(部门)应设兼职考勤员,负责每天记录本科室(部门)人员的考勤,并认真填报考勤表。
2、考勤以部门为单位进行,以月为周期,考勤记录必须按每个工作日进行登记,考勤记录须字体工整,次月5日前考勤人员将考勤表交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督察考评部门备案,并将有关考勤整理归档。
3、上报的考勤表不得随意更改,记录考勤错误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考勤员改正,并由负责人签字报督察考评中心(部门)。
4、各单位(部门)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考勤制度,不许弄虚作假。
对不执行考勤制度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九条迟到、早退
1、员工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员工因自身原因在制度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迟到、
早退半小时以内,每次扣罚1分当月考勤得分;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每次扣罚2分当月考勤得分。
2、因特殊情况,员工在上班期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离开,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早退处理,每次扣罚2分当月考勤得分。
第十条旷工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或未经领导批准,自行不到岗者;
2、假期已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不到岗者;
3、病(伤)假虽有医疗部门建议,未按规定经领导批准,自行休假;
4、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休假证明,虽然领导批准,事后被查实者;
5、经医疗部门鉴定,病(伤)已愈,仍不上班者;
6、未经领导同意,擅自补休者。
旷工1天扣员工本人当月绩效考核10分,超过3天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连续旷工15天(含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30天(含30天)以上的,当作员工自动辞退处理,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休假和请假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
第十九条文明礼貌接听电话、接待来访,保持行业良好风貌。
第二十条遵纪守法。
不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具有强烈的安全观念,遵守操作规章,杜绝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向外界传播单位以下资料:
1、单位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单位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策划、经营项目及经营
决策。
3、单位内部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和主要会议记录。
4、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5、单位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单位所掌握的尚未公开的各类市场信息。
7、单位员工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等资料。
8、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9、各类技术资料。
10、其他经单位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第六章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局、省局的要求以及全市系统发展战略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需求,结合员工队伍现状,针对不同层级和不同岗位类别的员工开展培训。
培训类型:新员工培训、管理人员培训、专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部门内部培训、外派培训、员工自我培训(学位、学历教育)。
第二十六条新进员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待岗员工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给予解除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类岗位、生产操作类岗位及专卖、营销、物流等业务类岗位员工必须参加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职业技能资格证上岗。
原则上须持该岗位相应等级资格证上岗的员工,在符合相应等级资格证考试条件的三年内未获证的(其中客户经理必须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岗位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员工参加专卖、营销、物流等三级及以下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外部培训,首次鉴定的培训相关费用由单位负担,因补考申请再次参加外部培训,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重考的费用由员工个人全额负担。
员工经单位推荐参加外部机构举办的二级及以上的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同一等级通用工种考试培训,首次费用由单位承担,补考的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50%,重考的费用由员工个人全额负担。
第二十九条员工参加省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补考未通过者及重考
未通过者扣其考试成绩正式公布当月的绩效工资200元。
第三十条无故不参加省局(公司)、**烟草系统组织的各类培训的,按旷工处理。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员工为单位或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应予奖励。
奖励形式包括经济奖励、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及其他形式奖励。
员工获得奖励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已为人、事迹突出;
2、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社会性活动,成绩优异,为企业赢得荣誉的;
3、超额、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提高工作质量、节约资金、增加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5、及时消除意外事故或重大变故,使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6、因工作出色或特殊贡献而受到上级表彰的;
7、其它有突出贡献的。
(一)劳动纪律差,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烟草请假制度的;
(二)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五)工作时间外出办私事或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的。
(六)因赌博、打架、斗殴给单位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记过,并视情节轻重扣4-6个月绩效工资:
(一)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经批评教育改进不大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烟草较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烟草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员工有以下之一情形的,予以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三)被确认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 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业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经营行为
规定,情节严重的;
(一)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
(二)试用期内请假超过10天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一个月累计旷工15日或年累计旷工30日以上:
(四)盗窃单位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
(五)无故损毁**烟草财物,损失重大或者损毁**烟草重要文件的;
(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烟草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绩效评估不合格时,拒不服从**烟草的降职降薪处理决定的;
(八)对同事暴力威胁,影响**烟草工作秩序的;
(九)散播不利于**烟草的谣言,或者挑拨单位与员工之间的感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经许可在其他单位兼职,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工作的;
(十一)一年之内受降级处分两次的;
(十二)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露**烟草机密;
(十三)未经允许动用、出售**烟草财物的;
(十四)虚报各种业务开支票据,伪造单据、票证或其他欺骗单位的行为;
(十五)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的;
(十六)利用本企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烟草名誉受损的;
(十七)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八)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行业规章制度、行业规范经营行为规定,情节极其严重的;
(十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章离岗退养管理
第三十八条员工在离岗退养期间,不能在社会上从事与烟草行业相关的专(兼)职工作,如受聘于外单位或谋取其他营业性收入,造成法律纠纷或其他责任事故的,产生的法律责任或经济责任以及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在离岗退养期间,员工必须在每年三月、九月和十二月各回单
位一次(一年三次回单位),接受计划生育执行情况检查,逾期不回来接受检查或不按单位安排执行计划生育规定的,每次扣发绩效工资50%,连续2次未回来接受检查的,作自动辞职处理,不作任何补偿终止其用工合同。
第四十条在离岗退养期间,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单位的声誉利益。
如员工从事非法活动,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符合辞退条件的,单位有权按规定辞退员工。
第四十一条员工在办理离岗退养后,不得要求返回单位上岗。
第九章退休管理
第四十三条人事部门在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向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的退休审批手续,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工作。
办理退休手续的过程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结。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局(公司)人事劳资科及监察科具体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