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个人对外贸易便利化允许大连辖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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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库(含答案)
2.金融国际化是自贸区的重要内涵,其最终目的是推动人民币国际化。
3.自由贸易园区,是指在贸易和蟆等方面比世贸组织有关规定更加优惠的贸易安 排;在主权国家或地区的关境以外,划出特定的区域,准许外国商品豁免美送自由进出。 实质上是采取自由港政策的关税隔离区。
4.贸易便利化是自由贸易区最基本的功能,即在没有海关监管、查禁、关税干预下 的货物自由进口、制造和再出口。
11.自由贸易区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变“一审一核登记制”为“宜接登记制”,实施 网上登记、微信核名,企业注册登记可一次办结。
12.《人民的名义》中,达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书记提出了一个口号:“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一法律
理念也恰恰体现了自贸区以“负面清单”为核心的管理模式。
13.大连片区将对标国际贸易通行规则,启用“一口受理”式行政服务大厅,实现 行政审批“单一窗口”。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智慧行政的服务体系,变部门条块窗 口为综合服务窗口。
但是哪两个行业除外银行业、通信业
19.海关会对货物进行分类管理,一般将货物分为
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完税货物
20.建设高水平自贸区的基本原则包括
总体设计、统筹协调;以我为主、于我有利
前瞻布局、量力而行;灵活务实、互利共赢
四、填空
1.2017年4月10日起,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管委会马大连金普新区管委金合署办公。
9.1958年,欧洲共同市场成立,区内互减关税,实行自由贸易化,是当代世界上第 一个自由贸易区。
10.2017年3月31日,国务院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确定实 施范围119.89平方公里,涵盖三个片区:大连片区59.96平方公里,沈阳片区29.97平 方公里,营口片区29.96平方公里。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

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业经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0月9日大连市外商投资促进条例(2023年8月29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商投资,推动本市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针对外商投资设置准入限制或者禁止性措施。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在设立、运营、处置等各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第四条本市按照国家对外开放总体部署,对标高标准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推进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拓展,不断增强区域门户开放功能,加快建成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东北亚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打造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新前沿。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法规类别】11006【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7.25【实施日期】2018.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号)《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已经2018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7月25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18年7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第三章投资领域改革与开放第四章贸易便利化与转型升级第五章金融领域创新与服务第六章老工业基地结构调整第七章东北亚区域开放与合作第八章综合监管与法治环境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包括沈阳片区、大连片区和营口片区(以下简称片区)。

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自贸试验区以市场取向的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经验为基本要求,推动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升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

第四条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逐步建成高端产业集聚、投资开放、贸易便利、服务完善、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园区。

第五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根据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建立联动合作机制,相互促进,错位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10•【字号】大政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21年1月10日大连市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精神,推动大连市服务贸易开放创新,促进对外贸易结构优化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商务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围绕构建新发展格局,充分注重首创性与差异性探索,坚持改革先行、开放先行、创新先行,激发市场活力,打造服务贸易发展高地,充分发挥服务贸易对稳外贸、稳外资的支撑作用,推动外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培育和提升开放型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实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放宽服务领域投资准入,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积极创新和优化服务贸易管理体制、监管机制,有序推进服务业开放,构建具有竞争力的国际化、自由化、便利化服务贸易营商环境。

2.坚持市场配置、政府引导。

发挥市场在服务贸易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进以各类市场主体为核心的全球化人才、资金、技术等创新要素的引导和聚集,强化政府在服务贸易领域规划协调、政策支持的引导作用,用好用足辽宁自贸试验区大连片区、中日(大连)地方合作发展示范区等制度创新、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主动融入和服务“一带一路”和东北亚区域国际服务贸易合作市场,构建方向明确、竞争有力、基础雄厚的现代化开放型服务经济体系。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5•【字号】大政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28号)、《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20〕9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15号)重要精神,推动我市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扩大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外资市场准入领域(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最新颁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要求,实施“非禁即入”,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准入,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给予与国内企业同等的待遇。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其他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二)积极扩大对外资开放合作领域。

聚焦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合作。

落实国家出台的关于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确保内外资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享受同等市场准入待遇,推进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公示、转让、交易等工作。

贯彻国家关于金融领域对外资开放的有关规定,加快推进大连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3•【文号】汇发〔2019〕28号•【施行日期】2019.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合规办理外汇业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扩大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扩大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地区,在粤港澳大湾区、上海和浙江试点的基础上,支持其他地区按规定开展优化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简化进口付汇核验等试点业务。

实施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

符合条件审慎合规的银行为信用良好的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时,可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办理。

推进服务贸易付汇税务备案电子化工作,以信息共享方式实现银行电子化审核。

二、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出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回货款或按规定存 放境外;进口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企业收取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出口货物;支付货款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 额进口货物。 第一章 企业名录管理 第三条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书》(见附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 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2)及下列资料有效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 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四)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局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办理名录登记时可免于 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第四条 从事对外贸易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按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 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登记手续时,应当签署《确认书》。区内企业在取得相关外汇登记证明 并签署《确认书》后自动列入名录。 第五条 外汇局对于本细则实施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在其发生首笔贸易外 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天内,外汇局进行政策法规、系统操作等辅导。 企业应当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材料到外汇局报告辅导期内发生的货物进出 口与贸易外汇收支的逐笔对应情况。 第六条 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 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 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解读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政策

解读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政策
在同一国家(地区)可选择多家银行开户,在同一国家(地区)的同一银行只能开立一个账户,多币种账户视为一个账户
后续开户登记
1、书面申请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3、《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当境外开户行与之前开户提交的《协议》签订主体不一致时
4、原《协议》的补充协议—境外开户行未发生变更时
②提供虚假材料开立境外账户的
③超出《暂行办法》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或违反《暂行办法》其他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④未按规定报送境外账户相关情况和数据的
3、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办理账户关闭备案:
①加盖公章的书面情况说明
②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1、管理要求:
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关闭境外账户
②外汇局可责令违规企业限期关闭境外账户,并调回账户资金余额
1、存放境外规模不超过上年度出口收入100%
2、境外账户中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的年度规模由批准试点的省分局另行核定
境外账户收入范围
1、出口收入(境外收到的,且不含转口贸易、转卖、代收代付)
2、账户资金滋息
3、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境外账户支出范围
1、货物贸易项下支出
2、佣金、运保费等贸易从属费用支出、境外承包工程项下费用支出
5、境内企业应当要求境外开户行按照《协议》约定,按月向所在地外汇局指定的地址邮寄境外账户对账单
6、已经外汇局核准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试点企业可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对境外账户收支信息报告方式等进行调整
3、未经外汇局批准,企业不得将境内同名账户资金划转至同名存放境外账户
非现场监测
1、外汇局按月核对《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收支情况报告表》与境外账户对账单的一致性
2、外汇局动态、实时监测企业境外账户收入年度累计发生额是否超过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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