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指在运输过程中,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输和管理,制定的各种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的条款:
1.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包装要求:要求货物在运输之前必须进行适当的包装,以防止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和丢失。
2. 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双方需签署货物运输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交付时间、地点、付款方式等。
3. 运输方式与工具的选择:在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中,可以选择不同的运输方式和工具,如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或者公路运输等,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时间的要求进行选择。
4.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对于集装箱和大件货物,需要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如严格控制货物的装卸、运输途中的监控和安全保障等,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5. 运输文档和记录的管理:在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中,需要有相关的运输文档和记录,如装货清单、运输保险文件等,以便于追踪货物的运输情况和解决可能的纠纷。
6. 货物运输的跟踪和通知: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需要及时跟踪货物的位置和状态,并及时通知相关的利益方,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7. 货物运输的索赔和赔偿: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的损坏、丢失或延误等情况,需要按照相关的索赔和赔偿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可能因地区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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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七条 申请成立多式联运企业应符合第五条(一)、(二)、 (四)、(五)项的规定,其主要投资者应具有三年以上国 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审批程序 按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
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 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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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 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 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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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交通部、铁道部申报。铁路系统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 务,由企业所在地的铁路局向铁道部直接申报。在收到上述 转、申报文件后六十日内,交通部、铁道部共同审核发出批 准文件或不批准的通知,并按两部共同商定的工作程序办理。 (二)已批准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凭批准的文件到省、自 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领取经营许可证,国务院部门在 京直属企业到接受申请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铁路系统的企 业到铁道部领取经营许可证。 (三)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提到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业务章程; 3.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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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
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 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 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运…2007‟203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明确铁路集装箱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维护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运输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营业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3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1.具有足够的强度,可长期反复使用;2.适于多种运输方式运送,途中无需倒装货物;3.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设施,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移到另一种运输方式;4.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5.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4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重量和尺寸分为1吨箱、10吨箱、20英尺箱、40英尺箱以及经铁道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重量和尺寸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命名的集装箱等。
按是否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分为:标准箱和非标箱。
第5条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第6条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
第7条集装箱应按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涂打相应的标记和标志。
20英尺以上的集装箱应有集装箱检验单位徽记、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安全合格牌照、国际铁路联盟认证标记,其中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安全合格牌照上应标有维修检验日期或有连续检验计划标记,且箱体标明的集装箱号码应与牌照一致。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

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装箱运输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加快集装箱运输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称总公司)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的集装箱运输。
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有关协议。
与国家铁路接轨的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集装箱运输时,铁路局集团公司应将集装箱运输安全内容纳入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
第三条总公司负责国家铁路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统一管理。
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管内集装箱运输组织和经营管理。
铁路箱产权单位负责铁路箱维修、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制定作业流程和质量标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安全责任制和考核机制,保证集装箱运输安全。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本规则所称的集装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的运输设备:(一)具有足够的强度,在有效使用期内可以反复使用;(二)适于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运送货物,途中无需倒装;(三)设有供快速装卸的装置,便于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到另一种运输方式;(四)便于箱内货物装满和卸空;(五)内容积不小于1立方米。
集装箱不包括车辆和一般包装。
第六条铁路运输的集装箱:按长度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45英尺箱以及经总公司货运部批准运输的其他长度的集装箱。
按箱主分为铁路箱和自备箱,其中铁路箱是承运人提供的集装箱,自备箱是托运人自有或租用的集装箱。
按所装货物种类和箱体结构分为普通货物箱和特种货物箱。
普通货物箱包括通用箱和专用箱,专用箱包括封闭式通风箱、敞顶箱、台架箱和平台箱等;特种货物箱包括保温箱、罐式箱、干散货箱和按货物种类命名的集装箱等。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容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国际 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该规则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 实施。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 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而制 定的。该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 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 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 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 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 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 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 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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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
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 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 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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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及单据的签发日期、地点; 10.交接方式,运费的交付,约定的运达期限,货物中转地点; 11.在不违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的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铁路运输领域的集装箱运输管理。
第三条铁路集装箱运输应依法经营,安全高效,便于货物运输和交换。
第四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集装箱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积极运用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集装箱的装运与装卸第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装运和装卸的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第六条集装箱装运前,应对集装箱进行检查,确保集装箱符合运输要求,包括外观完好、密封良好等。
第七条集装箱装卸时,应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设立专门的施工区域,防止人员和货物的误操作导致事故发生。
第八条装卸作业中,应采取适当的护栏、防护措施,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条集装箱装卸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并确保货物的准确装卸和妥善保管。
第三章集装箱的运输与转运第十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集装箱运输与转运的操作规程,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集装箱运输前,应对车辆和轨道进行检查,确保运输条件良好,保证集装箱安全运输。
第十二条集装箱的运输应按照运输企业的计划进行,确保货物按时送达目的地。
第十三条集装箱的转运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明确责任归属,避免因转运产生的货物损失和责任纠纷。
第十四条集装箱转运过程中,应做好跟踪监管,确保货物安全,防止犯罪行为发生。
第四章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集装箱的维护与管理制度,确保集装箱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集装箱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集装箱的使用正常,避免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七条集装箱的外观和标识应清晰可辨,包括企业标识、货物标识等。
第十八条集装箱的登记和追溯应及时准确,确保集装箱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与处罚第十九条铁路集装箱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运输安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运输企业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二)有符合规定的运输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的运输设施、设备。
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章运输车辆及设备管理第八条运输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九条运输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装卸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四章运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证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安全和顺利运输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些规定和措施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装载规范:规定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装载方式、数量、位置等,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 集装箱和大件货物的运输安全措施:规定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如封条、安全锁等,确保货物不被盗窃或破坏。
3. 运输合同和责任约定:明确运输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货物交接、保险责任、损失赔偿等事项。
4. 运输资质和许可证要求:规定运输公司需要具备的资质和许可证,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5. 运输过程监管和追踪:建立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的监管和追踪机制,确保货物的实时状态和位置可知。
6. 运输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制定运输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7. 运输费用和结算机制:规定运输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结算方式,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综上所述,集装箱和大件货物运输管理制度是一个综合性的管理体系,涵盖了运输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以确保货物的安全、高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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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七)“托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多式 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 的人。
标准的集装箱。 (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以下简称多式联运)”,是指
按照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国际集装箱从一国境内接管的地点运至 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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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合同(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合 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 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于1996年2月1日颁布并实施了《集装 箱汽车运输规则》。该规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 施。 《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是为了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 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制订的,该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 输规则》制定。该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 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 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 者外,均适用该规则。
第十章 集装箱运输法规及主要内 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管理规定》
二、《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近些年来,国际国内分别针对各种集装箱运输颁布了若干 项法规,对于规范集装箱运输市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让 从事集装箱运输的经营者有法可依,下面将一些主要的集 装箱运输法规介绍一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 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0年12月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文件号:国务院令 第68号),该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是我国 为加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明确有关各方责任,适 应国家对外贸易的需要而制定的。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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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 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国际集装箱运输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 间的海上集装箱运输,包括按照合同约定全程运输为海上国 际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区段。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 业。该规定提出,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必须贯彻安全、准确、 迅速、经济和文明服务的方针,积极发展门到门运输。
(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以下简称多式联运单 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 管集装箱货物(以下简称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 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 换信息。
(五)“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以下简称多式联运经营 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 项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
(八)“收货人”,是指有权从多式联运经营人处接收货物的 人。
(九)“迟延交付”,是指货物未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付。 (十)“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
权(SDR )。 第二章 多式联运的管理
第五条 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多式联运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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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
第三条 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 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 地区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国际集装箱”,是指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规定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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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于1997年3月14日发布《国际 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该规则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 实施。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是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 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而制 定的。该规则适用于水路、公路、铁路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 运。交通部、铁道部是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管理本地区 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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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是我国从事经营多式联运 业务和工作的从业者遵守的法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 理规则》正文如下: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管理,促进通畅、经 济、高效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满足对外贸易发展 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交 通部、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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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 则》
业场所、必要的经营设施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该企业具有三年以上国际货物运输或代理经历,有相应
的国内、外代理。 (四)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有良好的资信。增
设经营性的分支机构时,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注册资金 人民币100万元。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审批 (一)铁路系统以外的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应上报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并抄报所在地市(设区 市)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 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后转报交通部。 国务院部门在京直属企业申请经营多式联运业务,可直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