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残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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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标准。

2.听力残疾标准。

3.言语残疾标准。

4.肢体残疾标准。

5.智力残疾标准。

6.精神残疾标准。

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一级(重度)残疾人: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级(中度)残疾人: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级(轻度)残疾人: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单侧拇
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

国家残疾人评定标准《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一、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视力残疾的分级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2、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3、视野半径<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二、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听力残疾的分级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方面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91dBHL,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极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dBHL之间,在无助听设备帮助下,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者),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3岁以下不定残)。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是指在生理、精神或者身体功能方面存在缺陷,导致活动能力受限的状态。

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残疾人的情况,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残疾标准进行了明确定义和界定。

首先,残疾标准包括生理残疾、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

生理残疾是指由于先天性或后天性原因导致的身体结构和功能的缺陷,例如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等。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导致的思维、情感、意识和行为方面的异常,例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

智力残疾是指由于智力发育不全或智力障碍导致的智力水平低于正常水平的状态,例如智力低下、自闭症等。

其次,残疾标准还考虑了活动能力的受限程度。

根据《国际残疾、功能和健康分类》,活动能力受限是指个体在日常生活中执行基本活动或参与社会角色的能力受到限制。

这包括生活自理能力、移动能力、沟通能力、学习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限制。

在抽样调查中,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采用了相应的评估工具和标准,以确保对残疾人群体的全面了解。

除此之外,残疾标准还考虑了残疾的持续时间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持续时间是指残疾状态已经存在或者预期会持续存在的时间长短,对日常生活的影响则是指残疾对个体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所产生的影响程度。

这些因素的考量,有助于更准确地划定残疾范围,为残疾人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综上所述,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残疾标准进行了明确定义和界定,包括了生理残疾、精神残疾和智力残疾,考虑了活动能力的受限程度、残疾的持续时间和对日常生活的影响。

这些标准的建立将为残疾人的康复和社会融合提供重要依据,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提供了科学依据。

希望通过这次抽样调查,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我国残疾人的实际情况,为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融合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持。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中国国情和残疾人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评定和认定的标准。

残疾人评定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范围和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残疾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障碍程度,将残疾人分为一至四级。

一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他人全天候照料的残疾人;二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三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但需要他人帮助的残疾人;四级残疾是指生活自理能力未丧失,不需要他人帮助,但在特定环境下存在功能障碍的残疾人。

这样的分类标准,有利于对残疾人的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和认定。

其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规范。

评定残疾人需要进行身体检查、康复医学评估、社会功能评定等多方面的综合评估,以确定残疾程度和分类。

评定过程中,应当注重残疾人的主体地位,尊重其意愿和需求,充分听取其家属和相关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评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再次,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对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服务提供进行了规定。

评定为残疾人后,可以享受国家相关政策的优惠和扶持,包括残疾人福利金、残疾人就业援助、残疾人教育补贴等。

同时,社会各界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康复辅助器具供应、心理疏导等,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实现自我发展和自我价值。

最后,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还对残疾人评定的管理和监督机制进行了规定。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加强对残疾人评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定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总之,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盲一级盲<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低视力一级低视力≥0.05-0.1二级低视力≥0.1-<0.3《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一级>90(好耳) <15二级71-90(好耳) 15-30三级61-70(好耳) 31-60四级51-60(好耳) 61-70《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的国家标准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一、视力残疾标准(代码为1)按视力和视野状态分级。

其中盲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低视力为视力残疾三级和四级。

视力残疾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如仅有单眼为视力残疾,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畴。

视野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视力残疾一级:无光感~<0.02;或视野半径<5度;视力残疾二级: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视力残疾三级:0.05~<0.1;视力残疾四级:0.1~<0.3。

二、听力残疾标准(代码为2)以好的耳朵为准。

如果是一个耳朵能听到,另一个听不到,则无法评残。

听力残疾一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极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 dB HL,不能依靠听觉进行言语交流,在理解、交流等活动上极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二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81~9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重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严重障碍。

听力残疾三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重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61~8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中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中度障碍。

听力残疾四级:听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中度损伤,较好耳平均听力损失在(41~60) dB HL之间,在理解和交流等活动上轻度受限,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轻度障碍。

三、言语残疾标准(代码为3)按各种言语残疾不同类型的口语表现和程度,脑和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活动和参与,环境和支持等因素分级。

言语残疾一级:脑或发音器官的结构、功能极重度损伤,无任何言语功能或语音清晰度小于等于10%,言语表达能力等级测试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严重障碍。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中国残疾人评定标准

【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文件来规范残疾人的评定标准,残疾人评定也只是残疾人组织来规范管理,本保准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是目前我国残疾人评定标准的有效文件标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六类残疾标准视力残疾标准1.视力残疾的定义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盲: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注》: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1.听力残疾的定义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列表如下:《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1.言语残疾的定义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最新版)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的概述2.残疾评定的等级和标准3.残疾评定表的作用和意义4.使用和填写残疾评定表的注意事项正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的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是我国用于评定残疾人残疾程度的一种官方标准表格。

它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为残疾人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定服务,以便他们能够享受到国家相关政策和福利。

二、残疾评定的等级和标准残疾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残疾程度。

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长期照顾。

2.二级残疾: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经常照顾。

3.三级残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一定程度的照顾。

4.四级残疾:生活基本能自理,但仍需他人提供一定帮助。

三、残疾评定表的作用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首先,评定表为残疾人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定平台,使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政策和福利待遇。

其次,评定表有助于加强对残疾人关爱和帮助的力度,提高社会对残疾人的关注度。

最后,评定表有利于提升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使用和填写残疾评定表的注意事项在使用和填写残疾评定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评定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弄虚作假。

2.评定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残疾人的权益。

3.评定结果应及时报送有关部门,确保残疾人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和福利。

4.妥善保管评定表,确保信息不泄露。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对于保障残疾人权益、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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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
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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