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监控、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系统的管理制度
煤矿行业“六大系统”管理规定

煤炭公司“六大系统”管理规定为切实推进煤矿企业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煤矿整体救灾能力,煤矿和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和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压风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以及紧急避险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以三年之内完成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机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领导组办公室:安全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XXX(兼)1、监测监控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监控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3、压风自救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4、供水施救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5、通信联络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XXX 6、紧急避险系统负责人:XXX管理人员:XXX 专业技术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二、项目基本要求1、人员定位系统基本要求(1)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煤矿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和风速等的动态监控,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中心站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5)按规定对传感器定期调校,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6)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矿井机电科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标准版)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提高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建设,贯彻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精神,建设和完善我矿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加强矿井安全设施管理,提高矿井灾害应变能力,特制定本办法:1、管理组组织机构组长:机电矿长副组长:机电副总成员:相关副总、机电科、生产科、通风科、安监处、矿调度、企管办、计划科、运输科、供应科、信息中心、防突科、安装区、综采队、掘进队、开拓队等相关负责人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机电科技术组、四专组办公室主任:机电科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科长(兼)职责:1.1 贯彻、落实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1.2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检查标准和考核办法。
1.3 按照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检查项目及验收标准组织检查。
1.4 按照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2、设计及安装要求图纸的设计由机电科技术组负责,使用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按照西山煤电发(2010)580号《关于加快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执行。
2.1、压风自救系统安装要求2.1.1回采工作面回风巷在距安全出口以外25-4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和压风自救装置,然后每隔不大于200m设置一个φ25mm的供气阀门;进风巷在安全出口以外50-100m范围内设置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
2.1.2煤巷掘进工作面自掘进面回风口开始,距迎头25-40m的距离设置一组压风三通阀门装置和压风自救装置,然后每隔不大于200m设置一个φ25mm 的供气阀门;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50-100m安装一组压风三通阀门及装置;迎头向外每隔不大于200m设置一个φ25mm的供气阀门。
2.1.3采区巷道每隔不大于200m要安设一个φ25mm的供气阀门。
2.1.4压风供应泵站必须设置在地面,压风自救系统安装在掘进工作面巷道和回采工作面巷道内压缩空气管道上,安装地点应在宽敞、支护良好、没有杂物堆放的人行道侧,人行道宽度应保持在0.8m以上,管路安装高度应距底板1.5m,便于现场人员自救应用。
压风、供水制度

煤矿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为规范我矿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管理与使用,确保压风、供水自救系统安全可靠、使用正常,更好的服务于安全生产,提高矿井防灾救灾能力,特制定本制度:一、压风、供水自救系统的基本要求1、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供水施救系统水源引自地面专用水池,地面水池应采取防冻和防护措施。
2、压风系统必须满足矿井在灾变期间能够向所有采掘作业地点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
压风自救系统的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供水施救系统应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供水、输送营养液提供条件。
3、矿井采区所有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供水管路,并设置供气、供水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4、采煤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安全出口25~40米的范围内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后路回风巷道有固定人员作业的地点安装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
采煤工作面进风巷距工作面安全出口50~100米的范围内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后路进风巷道有固定人员作业的地点安装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
工作面安装自救装置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台。
6、岩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100—130米巷道内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煤巷掘进工作面距迎头25~40米的巷道内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道有固定人员作业的地点安设压风、供水自救装置一套。
长距离的掘巷道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供水自救装置的组数。
工作面安装自救装置数量应比该区域工作人员数量多2台。
7、主送气管路应安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
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以保证系统正常使用。
8、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9、避灾人员在使用压风自救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范文(4篇)

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井下安全避险工作,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行井下作业的人员,包括工人、工程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井下安全避险工作分为六大系统,包括通风系统、供水系统、电气系统、救援系统、气体检测系统、通信系统。
第四条六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由责任人负责,每个系统都有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维护要求。
第五条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严禁违反制度进行操作。
第六条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二章通风系统第七条通风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的重要系统,负责提供新鲜空气并排出有害气体。
第八条通风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证书。
第九条通风系统的运行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程。
第十条通风系统必须每日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发现通风系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供水系统第十二条供水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的重要系统,负责提供清洁饮用水和灭火水源。
第十三条供水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证书。
第十四条供水系统的运行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程。
第十五条供水系统必须每日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发现供水系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电气系统第十七条电气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的重要系统,负责提供电力供应和照明。
第十八条电气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证书。
第十九条电气系统的运行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程。
第二十条电气系统必须每日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发现电气系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章救援系统第二十二条救援系统是井下安全避险的重要系统,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并组织抢救。
第二十三条救援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培训和证书。
第二十四条救援系统的运行必须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程。
第二十五条救援系统必须每日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发现救援系统故障必须立即报告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煤矿供水施救压风自救管理制度

煤矿供水施救压风自救管理制度煤矿工作环境复杂,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危险因素,如煤尘、有害气体等,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供水、施救、压风和自救等管理制度的完善非常重要。
下面我们就煤矿供水施救压风自救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1.供水管理:煤矿应建立供水系统,保证井下有足够的清洁饮用水,并进行定期检测和消毒。
水源的选取应偏离矿井主要开采区域,并保持水质的符合标准。
同时,要设立专人负责供水系统的维护管理,保证供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2.施救管理:煤矿应组建专业的施救队伍,该队伍应具备丰富的施救经验和相关的医疗知识,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保证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地进行施救。
同时,每台轮岗机应配备专职司机,负责矿难信息的传递和井下的救援工作。
3.救援装备管理:煤矿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如呼吸器、瓦斯检测仪、救生绳索等,确保救援装备的完好,并设置专人负责装备的保养、检测和更新。
二、压风管理制度1.压风系统的选用:煤矿应选择适合的压风系统,确保其良好的效果和安全性,同时要做好压力控制,保证压风系统不超过安全范围,避免风速过快引发事故。
2.压力控制:煤矿应设定良好的压力控制制度,确保井下的气压在安全范围内,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同时,要建立压风系统使用记录,记录每次的压力状态,便于监控和分析。
3.人员培训:煤矿应进行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压风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提高其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和逃生自救的意识。
1.自救器的配备和管理:煤矿应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并设置专门的存放点,确保自救器易于取用。
同时,要对自救器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及时更新。
2.自救纪律:煤矿应建立自救纪律制度,明确井下人员在发生事故时的自救顺序和方法,包括如何正确佩戴自救器、如何寻找安全通道等。
并通过培训和模拟演习加强人员的自救意识和技能。
3.事故报告和分析:煤矿应建立健全的事故报告制度,对每起事故进行详细的记录,并进行分析,以评估自救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并根据分析结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新疆榕辉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备设施运行管理和检查维护,做好井下生产活动事故预防工作,保障系统运行正常,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新疆榕辉公司井下所有人员涉及保护和监护安全避险“六大系统”设备设施的供电通信线路、基站、各类传感器和施救系统。
3术语3.1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压风自救系统、监测监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
4管理职责4.1安全生产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监控系统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规定。
4.2安全生产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拆除、调校、维护和检查考核管理。
并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4.3井下矿用设备运行和所有人员负责严格遵守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法律要求。
4.4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由矿山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安全生产监控中心联系,并共同处理。
4.5矿山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矿长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6矿山负责井下压风、供水施救系统设施维修及保养,应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5管理程序和内容5.1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维护5.1.1系统主机及联网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24 小时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5.1.2定期检查在线式不间断电源、设备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保证性能稳定可靠。
5.1.3值班人员要及时对人员定位显示设备及系统主机进行擦拭、除尘,高温天气应开窗通风或地面洒水降温,保证机房温度适中。
5.1.4人员定位系统要设置相关的登陆口令,并定期更改登陆口令,防止个别人员篡改入井人员登陆信息记录。
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制度、操作规程

目录1、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1)2、压风自救装置使用培训制度 (2)3、压风自救实施细则 (3)4、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 (5)5、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7)6、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 (9)7、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10)8、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12)9、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14)10、供水施救值班制度 (15)11、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16)12、供水施救装置运行管理制度 (17)13、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18)14、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 (19)15、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安全技术措施 (21)16、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系统操作规程 (22)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1、压风自救系统每天必须进行检查、维护,以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时可靠使用。
2、系统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必须由专人负责。
3、每班压风机操作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打开汽水分离器排水孔,排出积存在内的积水和杂质。
4、每班要逐个打开自救装置,作通气检查,如发现气不足或无气流出,要当天检修或更换,如有连接不牢和漏气现象,要及时处理保证装置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5、压风自救面罩上的煤尘要及时清理,经常保证清洁。
6、机电队负责井下压风管路维护管理,按标准悬挂。
7、不再使用的压风自救系统要及时拆除,拆除回收的管路要摆放整齐、打扫清洁后妥善保存。
8、系统维护和保养人员要经常对管路、自救系统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以保证压风自救系统安全可靠。
9、采掘工作面运送物料时严禁将物料存放在压风自救装置下面,运送物料时不得损坏压风自救装置。
10、经常检查压风自救装置的连接件是否牢固可靠,连接处密封是否严密,有无漏气现象,流量是否达到标准,否则及时修理恢复,投入正常使用。
压风自救装置使用培训制度1、每年组织一次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确保每位入井人员都能正确使用压风自救系统。
六大系统管理制度

淄矿集团公司岱字〔2012〕**号岱庄煤矿关于印发《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矿属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我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管理,全面提升矿井安全避险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山东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以及《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会战活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现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主题词: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通知岱庄煤矿办公室2012年12月27日印发目录第一部分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职责责任制 (2)第二章安全监测人员值班、交接班制度 (6)第三章安全监测工操作规程 (7)第四章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15)第五章值班、操作及维护人员配备、培训制度 (17)第六章系统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18)第七章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9)第八章监控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20)第九章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 (23)第二部分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24)第一章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 (24)第二章供水施救系统管理制度 (25)第三章系统设备检查维护制度 (29)第四章供水施救装置管理规定 (30)第五章供水施救系统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措施 (31)第三部分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 (32)第一章机构设置及岗位责任制 (32)第二章紧急避险系统值班制度 (33)第三章井下避难硐室设备检查和校准、系统功能测试制度 (34)第四章硐室维护、设备故障处理、过期食品及药品更换管理 (36)第五章培训与应急演练 (37)第六章永久避难硐室操作规程 (38)第七章井下避难硐室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41)第八章永久避难硐室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43)第四部分压风自救系统 (44)第一章压风自救系统管理机构及职责 (44)第二章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45)第三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46)第四章设备巡检工岗位责任制度 (47)第五章压风自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48)第六章空气压缩机司机岗位责任制 (50)第七章空气压缩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52)第八章压风自救系统管路工操作规程 (54)第九章压风自救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56)第十章安装压风自救系统标准 (57)第十一章压风自救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58)第十二章压风自救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59)第十三章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 (60)第十四章压风自救系统应急演练制度 (61)第十五章压风自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62)第十六章压风自救系统故障处理期间安全措施 (63)第五部分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64)第一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职责 (64)第二章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值班制度 (66)第三章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68)第四章系统设备使用与管理规定 (71)第五章人员定位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72)第六章处罚规定 (73)第七章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75)第六部分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 (78)第一章通讯联络系统管理职责 (78)第二章通讯联络系统值班制度 (81)第三章通讯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83)第四章通讯联络系统设备使用与管理规定 (86)第五章通讯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 (87)第六章处罚规定 (88)第七章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89)岱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根据《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及《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2〕15)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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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1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坤龙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坤龙煤业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第三条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坤龙煤业技术科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四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及KJ78N系统由天地科技常州自动化提供。
1.2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第五条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机开停、风速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
第七条建立健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第九条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1.3网络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
第十二条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国际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
第十四条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
第十六条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库信息。
第十七条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定期更换。
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
1.4故障处理第十八条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
第十九条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小时矿调度室,超过4小时应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应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
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
第二十条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
1.5机构和培训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
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监测座机员,进行24小时值班和维护。
1.6责任第二十四条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4、监控系统联网矿井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末按规定及时上传的;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6、监控系统工作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7、各煤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联网运行,作为复产验收和生产许可证年审的必要条件之一,煤矿监测系统年检不合格或系统全年累计三个工作日不正常运行者,生产许可证不予年审。
1.7应急措施1、当监测系统井下设备发生故障后监测电工必须在3小时内将故障处理正常。
2、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员汇报值班电工,队长,通风科,值班电工立即下井进行检查,若发现设备线断导致监测主机无法接收到信息时,监测电工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监控中心进行追查处理。
2、监测主机发生故障后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监管部门。
3、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自动或手动打开备用电源,并在2小时内将交流电源恢复供电。
4、主、备监控主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时,立即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在短时间内处理不好的应通知矿调度、通风调度,由通风调度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加强人工监测,并立即联系系统供应厂家进行处理维护。
5、发生网络故障,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时,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联系县煤炭工业局监控中心检查网络情况。
第二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中的规定。
2、矿井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及微机值班人员,专门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
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维修、收发制度。
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和牌板等。
3、矿井每年统一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4、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装置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并编写核定报告。
5、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
6、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编制《监测装置安装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
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7、监测装置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的调试。
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第一次调试和校正。
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
并认真填写记录。
重点瓦斯管理区的甲烷传感器每三天调校一次。
9、拆除监测装置时,必须编制《拆除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10、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置的精度随意调高、降低。
11、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3小时以内处理,不得超过下一个班,否则必须停工处理。
凡发现随意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公司主管机电副经理、总工程师、安监处要认真组织追查。
对直接责任者必须严肃处理。
查不出直接责任者要对监测监控装置所服务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12、如监测装置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检测数据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1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1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 – 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检、调试、校正。
15、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6、微机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通风队技术主管签字后,报送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
通风队值班干部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矿调度、集团调度汇报。
17、公司每年一季度在通风质量达标验收前要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资金计划,每半年核实一次。
1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小时运行。
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天。
19、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20、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21、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
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
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坤龙煤业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22、使用单位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
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100-300元。
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
23、使用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
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
24、各生产单位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5、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
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科联系,并共同处理。
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风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