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7条
自然之债的范围包括哪些

自然之债的范围包括哪些自然之债的范围包括哪些?1、违反法律规定的债务如法律明令禁止的赌博行为,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明令禁止赌博。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
赌博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不生债的效力。
因此,“赌债”并不是债务。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发生之初,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借贷合同”便也没有法律根据,该“合同”也当然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2、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如甲乙两人打赌:下辆汽车从身边经过,如是双号则甲给乙100元,如是单号则乙给甲100元,一辆双号车从甲乙身边经过,这时乙与甲之间的产生的债务就是自然债务。
3、法律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如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债务,这种债务原告起诉后,法院不主动审查是否已超过法律时效,如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要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否则将失去胜诉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4、无法定义务而给付的债务如对法律上无赡养义务之亲属所为的扶养如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民间借贷中无约定利息,而自愿给付利息,子女对超过父母遗产部分债务的自愿清偿,坐台小姐的坐台费。
此类债务如按照无效法律行为来处理,原物返还从而恢复原状,结果反而不公平。
相关阅读:我国学者在分析自然债渊源和本质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然债的应有内容。
比如,有学者认为,自然债务应当包括以下几种:1、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2、对法律上无赡养义务的亲属予以扶养;子女对死亡之父母所负债务的自愿偿还;债务人对对时效完成后债务的自动履行;3、对社会弱者的自愿帮助和朋友间给予帮助;4、紧急避险中受益人自愿补偿的受害人的损失。
此外,有学者认为自然债的范围还应包括当事人约定无诉权的债务、关于无因管理的报酬的请求权;对约定无利息的借贷自愿履行债务、对无偿保管中轻过失导致的损害的自愿赔偿、对因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害的自愿赔偿。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债务诉讼时效问题处理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
”根据这些规定,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其诉讼时效应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计算:(现已修改至3年)第一,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因而其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债权,就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
但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
具体到你的情况,如果你有证据证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张过权利,则两年的诉讼时效从你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证据证明,则适用20年诉讼时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内可随时直接起诉。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再次确认原债务的,时效重新起算阅读提示依照理论通说观点,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大觉,不积极主张、行使权利的人。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务将变为自然债务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丧失胜诉权。
但超出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债务消灭,不论债务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事实是否知情,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或者重新确认债务,并承诺将来继续履行的行为都将导致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保护的效果,从其行为或承诺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且不允许债务人撤回该行为或承诺。
裁判要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债务人签章对原债务重新确认,明确表示放弃贷款时效利益的,诉讼时效自该日起重新起算。
但债权人未在重新起算的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债务人也未再次签章确认,而后债权人又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1. 中汽公司工行银行湖南省分行签订4份借款合同,分别为:金额450万元,期限从1995年11月16日至1996年7月10日;金额100万元,期限从1996年2月12日至1996年9月9日;金额200万元,期限从1997年2月27日至1997年11月27日;金额为300万元,期限从1997年6月20日至1998年2月20日。
2. 2000年4月29日,工行湖南省分行与华融公司长沙办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上述债权。
2000年6月30日,中汽公司对该转让协议签章确认,并于2000年11月向华融公司长沙办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盖章确认。
3. 2003年5月14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向中汽公司催收通知单,中汽公司于2003年5月16日出具回执对所欠借款签章确认。
4. 2004年7月29日,华融公司长沙办将其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融瑞公司,并在报纸上发布催收及转让公告。
5. 2007年2月13日,融瑞公司向中汽公司邮寄催收通知书并进行公证。
2008年7月30日,融瑞公司与鸿达公司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将对中汽公司的债权转让给鸿达公司。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规定的解读及最⾼法院最新裁判规则民法典关于“债务加⼊”规定的解读及最⾼法院最新裁判规则为给债权⼈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当事⼈创造出了以第三⼈加⼊债务为基本内容的各类“增信措施”,对于此类“增信义务”的法律性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尤其是第三⼈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与保证责任、债务转移之间的关系,存在较⼤的争议。
为此,《民法典》在第552条专门对债务加⼊这种并存式的债务承担进⾏规范。
⼀、《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及解读(⼀)《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1. 《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
《合同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合同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法典,从⽽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与债务⼈约定加⼊债务并通知债权⼈,或者第三⼈向债权⼈表⽰愿意加⼊债务,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可以请求第三⼈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2. 债务加⼊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务加⼊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是债务⼈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加⼊债务后,原债务⼈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加⼊债务⽽免除其履⾏义务,即第三⼈加⼊债务只是在原债务⼈的基础上增加了⼀个新的债务⼈,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第三⼈加⼊债务,虽不需债权⼈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或者是第三⼈直接向债权⼈表⽰愿意加⼊债务,债权⼈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则对债权⼈不发⽣效⼒,同时债权⼈作为权利⼈,可以拒绝第三⼈的债务加⼊⾏为;四是第三⼈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标准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标准是什么《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提供借款的⼀⽅,称为贷款⼈,也可以称为出借⼈。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即⾦钱,因此借款合同只是借贷合同之⼀种,属于消费借贷的范畴。
这是借贷合同区别于借⽤合同、租赁合同的标志。
⼀、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标准是什么1、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确定标准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是⾦融机构之间及其与⾃然⼈、法⼈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是⾃然⼈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社会经济⽣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合同法涉及的⼴泛,还包括⾮⾦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然⼈和⾮⾦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最⾼⼈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第20种规定为借款合同纠纷,包括(⾦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和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两项;⽽第21条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于⾮⾦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量存在,故单独列为⼀项案由。
最⾼⼈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据此可知,民间借贷既包括⾃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融企业与⾃然⼈之间的借款关系。
根据合同法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关系属于借款合同之⼀种,但为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然⼈之间及其与⾮⾦融机构的法⼈、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2、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界定标准⼆、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原则1、民间借贷诉讼中时效制度的适⽤标准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我国《民法通则》确⽴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
⼀般诉讼时效制度为两年。
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年,长期诉讼时效为⼆⼗年。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从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之⽇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时效都是两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算。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特殊情况是指权利⼈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使请求权的)。
四、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愿履⾏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五、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内,因不可抗⼒或者其他障碍不能⾏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
从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义务⽽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七、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1)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年,⾃继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起计算。
但是,⾃继承开始之⽇起超过⼆⼗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2)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长沙律师李青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长沙律师李青云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解读:1、能提出时效抗辩的只能是债权请求权。
2、有些债务请求权仍不适用时效抗辩,如存款、债券、出资请求权等。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解读:1、诉讼时间制度法定原则,即不可事先约定延长、缩短或放弃。
2、如已过诉讼时效,债务人方放弃时效抗辩的,是可以的。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解读:诉讼时效抗辩只能由当事人提出,法院只能在当事人主动提出的基础上再审查是否存在时效抗辩事由。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1、时效抗辩一审未提出,二审、再审提出不受支持;2、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是基于新的证据,可受支持,但如果是再审时依新证据提出,是否受支持?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解读:1、同一债务分期偿还的,时效从最后一期届满时计算。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

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一、一审期间第一、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第135条21年诉讼时效。
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第136条33年诉讼时效。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44年诉讼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合同法》第129条5最长诉讼时效。
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民法通则》第137条第二、申请财产保全1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民诉》第101条2诉中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第100条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民诉》第108条4诉中证据保全。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第23条第三、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
《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第四、公告送达1国内。
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第92条2涉外。
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
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第267条第五、答辩期1国内。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
《民诉》第125条,不提出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2涉外。
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第268条第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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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诉讼时效裁判规则7条 2015-04-29 信息来源:天同诉讼圈作者:陈枝辉核心提示:有关“自然债务”的裁判规则共7条。
值得注意的是,自然债务能否适用抵销,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自然债务与时效期间内债务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丧失胜诉权,并不排除债权人的私力救济,故时效消灭一般不排除抵销权,但如适于抵销的状态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则一般不得抵销。
作者/陈枝辉天同律师事务所本期导读1.自愿履行部分自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2.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当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债权人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
5.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6.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应当运用价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处理。
7.超过诉讼时效债务部分履行,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履行或部分履行,均不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因此时债务已处于自然债务关系中。
规则详解1.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对余款仍享有时效抗辩权——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部分履行⊙剩余债务案情简介:1997年,贸易公司向银行贷款143万余元。
2006年,银行起诉时提供的三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催款通知书经鉴定,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作为签收人的签名不能确认系其亲自书写。
银行另外提供了2004年贸易公司自愿履行部分债务的收贷凭证,据以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经鉴定无法确定签名是否由陆某本人书写,不能据此证明银行催款通知书已送达贸易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银行无证据证明诉讼期间内向贸易公司主张过债权,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银行提供的收贷凭证,能证明贸易公司于2004年自愿履行部分债务,其余债务未予偿还。
银行无证据证明贸易公司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故对剩余债务,银行丧失胜诉权。
实务要点:债务人自愿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债务,该履行行为有效,但该自愿履行行为不等于债务人放弃剩余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某银行与某汽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见《债务人自愿履行部分自然债务,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支付剩余债务可否支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行与许昌金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申请再审案》(于金陵,最高院立案二庭),载《立案工作指导·申诉与申请再审疑案评析》(201202/33:109)。
2.债务过时效,不因转让和催收而重新恢复起算效力——债权转让诉讼时效从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当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专题:诉讼时效⊙债权转让⊙自然债务⊙债务重生案情简介:1991年至1993年,食品公司累计拖欠银行借款本金1500万余元,其中最后一笔贷款时间为1993年11月30日,约定借款期限自该日至1994年2月15日。
2005年,资产公司受让该笔债权并在省级日报上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法院认为:资产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曾向食品公司主张过权利,亦无证据证明食品公司以行为或意思表示承诺愿意偿还借款,故本案诉讼时效未发生中止或中断的情形。
资产公司与银行2005年共同刊登债权转让通知暨催收联合公告时,由于银行债权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无论是银行转让债权行为还是资产公司催收行为,均不具有使已期限届满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而本案银行转让债权时,其对食品公司享有的债权早已超过法定两年诉讼时效。
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故本案情形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情形不符,不适用该司法解释规定,判决驳回资产公司诉讼请求。
实务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及债务承担情形下诉讼时效的计算,但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应是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资产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权转让通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前提是原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李丽波、营口市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杜万华、吴晓芳,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200901/37:184)。
3.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作为行使抵销权标的——《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抵销权案情简介:2002年,实业公司厂房和设备被法院依银行申请拍卖,食品公司竞拍取得厂房,但银行享有抵押权的设备因流拍而一直搁置。
2005年,法院裁定将该设备以评估值420万余元抵债给银行。
同年年底时,食品公司将该设备作价80万元售卖他人以抵租金。
2006年,银行起诉食品公司要求赔偿,食品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偿还自竞拍之日起的设备占用其厂房的租金,银行认为该租金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未取得银行授权或征得其同意,私自将诉争设备变卖他人,侵害了银行对该设备享有的所有权,构成侵权,食品公司应按诉争设备变现参考价格赔偿银行经济损失。
另一方面,诉争设备自食品公司取得厂房所有权直至被食品公司处置前一直占用该厂房,食品公司有权获得相当于厂房租金的场地占用费的补偿。
因食品公司针对厂房占用费提起的反诉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该诉请应不予支持。
但鉴于本诉中食品公司对银行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食品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
抵销之后,判决食品公司赔偿银行损失32万余元。
实务要点:《合同法》第99条规定的可用于抵销的“债务”应指合法成立且尚未消灭的债务,只要满足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已届清偿期,且不属于依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债务,均可列入允许行使抵销权的债务范围,包括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
案例索引:福建福州中院(2007)榕民初字第575号“某银行与某食品公司借款纠纷案”,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黄勤武,福建福州中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地方法院案件解析》(201003/43:197);另见《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行使抵销权》(黄勤武),载《人民司法·案例》(201104:32)。
4.借款人就自然债务作出偿还承诺,应视为重新确认——债权人转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的,应视为重新确认。
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债权转让⊙承诺偿还⊙重新确认案情简介:1997年12月17日,器材厂所欠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直至1999年12月31日才向器材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2000年7月,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
三方所签《债权转让协议》中,器材厂承诺向资产公司清偿包括该笔借款在内的全部债务的本息。
法院认为:银行于1999年12月31日向器材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前,无证据表明其催收过该笔借款。
因上述合同载明还款日期是1997年12月17日,故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但在2000年7月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器材厂承诺向资产公司清偿包括该笔借款在内的全部债务本息,可视为器材厂对该笔债务的重新确认。
资产公司承接该项债权后,于2002年4月在省级报纸上发布债权催收公告,就上述债权向器材厂主张权利,再次形成诉讼时效中断。
故器材厂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37号“某资产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债权人向他人转让债权时,该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以书面等形式向债权受让人承诺继续履行该债务的,应视为债务人对该债务的重新确认——营口亿达电子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营口无线电器材厂、营口报警设备总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2011:986)。
5.金融机构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时效的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专题:诉讼时效⊙自然债务⊙扣款行为⊙抵销案情简介:2010年,信用社未在钟某借款到期后两年内主张权利。
因嗣后信用社依贷款合同中“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有权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约定,在村集体分配给钟某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中扣收致诉。
法院认为:案涉贷款在还款到期日后,在诉讼时效届满日前,信用社并无证据证明其间有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亦无证据证明钟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同意履行该债务。
钟某所持存单款项并非自愿存入,该事实不能视为钟某具有自愿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亦不等于钟某同意抵销。
根据《合同法》第99条关于抵销权的规定,信用社在未经钟某许可情况下,无权将其依存单对钟某所负债务用以抵销钟某对其所负债务。
至于双方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关于信用社在钟某不能按期还款时有权从钟某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乃是对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并不意味着信用社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故判决信用社应兑付钟某存单本息。
实务要点: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有权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系对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