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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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

干货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裁判规则及经典案例汇总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如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是否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FON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据此,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动偿还部分借款,并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三、未约定履行期限买卖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裁判规则: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或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四、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诉讼时效也应相应分别计算裁判规则: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与定期给付债务相区分,定期给付债务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定期发生债务,比如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是在合同履行中不断产生的,承租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都是其在一定时期使用租赁物的对价,在使用租赁物之前,租金债务并未发生,因而在各期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债权都是独立的,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因每笔债务的独立性而分别计算。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计算裁判规则: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债权债务纠纷是⽣活中常见的纠纷。

所以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问题,但是新的民法典出台后,很多⼈担⼼关于债权债务纠纷诉讼时效的法律条款会发⽣变化,那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店铺⼩编将在下⽂详细解释。

⼀、民法典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怎么规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债务的诉令有效期为三年。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 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百⼋⼗九条 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对其法定代理⼈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法定代理终⽌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未成年⼈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受害⼈年满⼗⼋周岁之⽇起计算。

第⼀百九⼗⼆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可以提出不履⾏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同意履⾏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已经⾃愿履⾏的,不得请求返还。

⼆、有哪些情形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向义务⼈提出履⾏请求;(⼆)义务⼈同意履⾏义务;(三)权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的解释,⼤家应该也了解了诉讼时效并没有因为民法典的出台有任何变化,仍然还是三年的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年。

超过⼆⼗年的案件起诉⾄法院,法院不会受理该请求。

若还有其他问题,请联系店铺为您解答。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诉讼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处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浅谈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浅谈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诉讼时效的适用

浅谈未约定履行期限债权诉讼时效的适用[摘要]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的适用存在诸多争议。

一是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之争议,二是诉讼时效的起算争议,三是是否适用最长诉讼时效之争议。

文章对三个争议问题逐一讨论,提出了相应的主张。

[关键词]未约定履行期;债权;诉讼时效一、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是否受两年诉讼时效限制《民商审判资料选读》2002年曾陆续发表过两篇争鸣文章,一篇是吴懿同志的《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1]另一篇是刘新平同志的《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2]看了两文后,比较赞成刘文之论述,但对其总结性观点总感觉不妥。

相反,对吴文之论述虽不太赞同,但对总结性观点又感觉颇有道理。

笔者才疏学浅,始终未琢磨出问题之所在,一直未能释怀。

今再仔细拜读之后,终于有所感悟。

其实,两文争议的焦点是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起算问题,并非是是否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问题。

吴文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自债权成立时起,两年内权利人未向义务人主张过请求权的,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从而得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的结论。

而刘文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时起算,当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请求权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不明确,无法判断债权人的权利已被侵害,诉讼时效也就无法起算,从而得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应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的结论。

笔者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不管是自债权成立时起算,还是权利未受到侵害暂不能起算,都改变不了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的结论。

权利暂时未受到侵害,但如债权人履行随时履行请求权或债务人自行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符合权利被侵害的情形时,诉讼时效自然仍要起算,不能因暂时不具备条件而否定诉讼时效的适用。

《民法通则》135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民法典对债务追偿的规定

民法典对债务追偿的规定

民法典对债务追偿的规定民法典是我国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最高法律法规,对于债务追偿的规定也十分详尽和具体。

债务追偿是指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追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法典中关于债务追偿的规定,包括债务追偿的主体、方式和期限等。

一、债务追偿的主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追偿的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1. 债权人民法典将债权人定义为享有债务履行权的权利人。

债权人是在债务合同中取得债权的一方,他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债务。

民法典明确规定,债务人有数种途径追求债务人的履行,比如直接请求、履行助力以及代位权等。

2. 债务人债务人是在债务合同中承担债务的一方,他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债务。

债务人应当主动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法追偿。

二、债务追偿的方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追偿的方式主要包括请求履行、履行助力以及代位权。

1. 请求履行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履行债务的要求。

债务人在收到请求履行通知后,应当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债务。

如果债务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债务追偿。

2. 履行助力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履行助力措施,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履行助力措施主要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旨在限制债务人的财产权益,强制其履行债务。

3. 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行使代位权,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追偿债务。

代位权的行使原则上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商一致或者经过法院的裁决。

三、债务追偿的期限债务追偿的期限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时间限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追偿的期限主要包括债务履行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限。

1. 债务履行期限民法典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债务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

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期限,则债务人应当在债权人提出请求履行后合理期限内履行债务。

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研究

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研究

未定履行期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研究作者:李阳阳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9期摘要: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我国立法虽然已有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但未雨绸缪,考虑到时代的发展,对于不同学说的借鉴作用扔不可忽视,本文就学界的几种观点进行梳理,期待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债权成立;权利主张;宽限期届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对于关于未定履行期债权的起算问题,我国立法已经做出相关规制,但学界对此颇有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债权成立说、权利主张说、宽限期届满说。

一、债权成立说该说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应从债权成立之时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自合同成立之时,债权即产生,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其债务。

黄立先生主张,由于债权未定清偿者,在债权成立之时,债法上请求权的时效就已经开始计算,而和义务人的拒绝给付并无关系。

史尚宽、黄茂荣先生皆认为,在未定清偿期之债,因为债权人得随时请求清偿债权,债务人也得随时为清偿,从而消灭时效应自其生效时起,即开始计算。

日本学者也主张,未确定清偿期的债权,原则上从债权成立之时起进行。

前苏联学者诺维茨基认为,未定清偿期债权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产生之时开始,而不从债权人提出请求时开始,这是由于债产生之时即产生提出请求的可能性,提出请求不应该当作产生诉讼请求权的依据而应该是对已经产生的诉讼请求权的实现。

如果把请求履行债务的时间作为起算的时间,当事人就会采用拖延提出请求权时间的办法来延长诉讼时效,就可能会发生当事人任意延长时效期间的现象。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诉讼时效如何认定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会有一些保证人承诺保证债务人遵守合同条款。

保证人就是在债务人无力履行义务时,向债权人承担主体责任。

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以追讨其所欠款项。

那么,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应该采取什么方式?并且在诉讼时效方面,如何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1. 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要求承诺保证的履行。

保证人承诺要在需要时向债权人支付欠款,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合同。

债权人要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发出正式要求,并要求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内回复并履行保证合同。

如果保证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以采取司法行动,起诉保证人履行义务。

2. 获得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协助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了解保证人的信息,从而找到保证人的居所地、联系方式和其他必要信息。

债权人也可以让债务人协助联系保证人,并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承担了保证和支付义务。

3. 提交书面告知保证人债权人可以为了让保证人知道他有权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向保证人发送书面告知。

告知书应明确债权人的身份和所主张的权利,并要求保证人履行其保证和支付义务。

4. 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也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应该准备好相关证据,证明保证人确实承担了保证和支付义务,并要求法院判决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和支付责任。

在起诉之前,债权人应该确定保证人的居住或办公地,并依法选择合适的诉讼地和诉讼管辖权。

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认定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问题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因素:1. 债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

债权人应该在3年内向保证人提起诉讼,否则将会受到时效的限制而无法主张权利。

2. 诉讼时效期限的起始时间诉讼时效期限的起始时间是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开始计算的。

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1994年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

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

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附件2:〔2005〕民二他字第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6年3月1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5〕1号《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报告所述情况,冯树根向广州市白云农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农业公司)购买农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因此,该合同属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白云农业公司向冯树根主张权利时起算。

本案不符合法复〔1994〕3号批复适用的条件,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

此复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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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不包括侵权责任、缔约过失所引起的债务。

因为侵权责任成立之日就是此类赔偿债务应予履行的期限,合同无效、被撤销、不予追认之时或者裁决生效之时或者裁决确定的日期,为缔约过失引起的赔偿债务履行的期限。

这些债务属于具有履行期限的债务。

合同和法律未规定债务的履行期限,但依据债务的本旨、习惯、交易惯例能够确定该债务的履行期限的,在广义上也可以视为具有履行期限。

例如,甲向乙糕点店定购月饼,明确指出要用于中秋节赏月,但未明确交付月饼的时间。

于此场合,依据该合同的目的和生活习惯,应认定交付月饼的最后日期为中秋节白天。

如果糕点店未于中秋节白天及其之前交付月饼,那么,诉讼时效期间自农历八月十六起算。

2.无履行期限的债务自其成立至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2年,有的已达4年、5年。

此类案件已经发生多起,引起了法律工作者的注意。

胡建勇先生发表了《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一文(《人民法院报》2002年11月28日第3版),姜社教先生又著有《未约定还款期限,催款未果五年后才起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11日第3版)。

两篇文章都坚持,无履行期限的债务在债务人未同意履行债务、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请求过清偿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认为:“时效的开始不仅要考虑请求权的发生,也要考虑到请求权的到期。

”对此,笔者表示完全赞同。

同时,由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包含着丰富的内容,上述二文未全部讨论到,讨论中所形成的某些结论也有进一步斟酌的余地。

为使关于无履行期限的债务与诉讼时效的讨论开展下去,笔者撰写此文,抛砖引玉。

3.给付义务可分为原给付义务与次给付义务。

原给付义务本身有履行期限、合同的存续期限制度管辖,诉讼时效制度备而不用,不直接发生效力。

只有在原给付义务被违反,形成次给付义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制度才实际发挥作用。

次给付义务生成之时,也就是违约行为发生之时,构成民法通则所谓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第一百三十七条前段),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算。

换句话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行为成立之时。

在规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该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其债务,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在实际计算上,是从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这是清楚的,本文不再赘言。

4.原给付义务未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在中国台湾民法上,有学说认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清偿的权利,自债权成立时即可行使,消灭时效应自债权成立时起算。

诉讼上和解,应自和解成立时起算,并非有待于和解笔录的送达(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9月版,第568-569页;“最高”台上字第780号判决《“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选辑》,第1卷,第1期,第53页)。

在中国大陆,也有人持这种观点(参见胡建勇著前揭文、姜社教著前揭文)。

这与我国现行法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如何履行的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及其在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如何判断权利被侵害的理论不尽相符,不宜采纳。

[!--empirenews.page--]在我国民法上,债务无履行期限的,属于履行期未届至的情形,其对应的债权在请求权方面受到抑制,于此场合,债务人没有立即履行的义务,只要债权人未请求过债务人履行,次给付义务就不生成。

换句话说,违约行为不构成,于是诉讼时效的期间就不进行。

既然该债权未罹于诉讼时效,债权人就有权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不过须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罢了(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依据次给付义务形成之时,或者说违约行为成立之时,诉讼时效的期间才开始起算的规则,在未规定有履行期限的情况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1)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同意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催告的次日开始起算。

(2)债务人主动提出履行,且双方定有固定期间,该期间届满时债务人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3)当事人协商一致,约定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或者期日,债务人于该期限或期日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出了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间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自
该合理期间届满时开始起算。

(4)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属于抗辩权的行使,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场合,债务人拒绝属于抗辩权的行使,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从另一个角度看,双方未确定下来履行期限,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5)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含有将来也不履行债务的意思,那么,债务人的该拒绝行为构成拒绝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以及该期限是否已经届满。

(6)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论该宽限期是期日还是期间,在该期日或期间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在这里,有必要附带指出以下两点:(1)在诉讼时效期间因上述情况而进行的场合,一直到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债权人也未再主张,该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倘若债权人其后再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完成的抗辩。

(2)如果在该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再次向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中断,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双方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再次不履行时,诉讼时效期间又开始起算。

应予指出,如果此次债权人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在判决或裁决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在实体法上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在程序法上适用执行程序;在实务上基本采取后者。

5.如果上述意见是正确的话,胡建勇先生在《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何认定》一文中所说的“如果债务人举证证明自己之前某个时间已经向债权人要求过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之前某个时间已经向自己主张过债权,那么这个时间就是该笔借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观点,需要再细致化,有的方面需要再斟酌。

该观点主张未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不罹于诉讼时效,是正确的,但在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上,则至少是把问题简单化了。

与此类似,姜社教先生在《未约定还款期限,催款未果五年后才起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文所持“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不受主张次数的限制,直到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时止”的观点,在肯定此类债权未罹于时效上,可资赞同,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的确定上,同样存在以偏概全的不足,同时漏掉了笔者在上文“附带指出”中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程序法中的执行期问题,需再斟酌。

具体到该文所分析的案件,因原告于1997年7月请求被告偿还欠款,开始关涉到诉讼时效制度。

其一,如果被告当场拒绝还款,那么,诉讼时效期间自拒绝的次日起算。

假如自此至今被告一直未同意偿还其借款,原告也一直未再请求被告履行其还款义务,那么,截至2002年7月,原告的债权显然已经罹于诉讼时效,被告有权援引时效完成的抗辩,拒绝偿还借款。

其二,如果被告未明确拒绝还款,原、被告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但被告在该期限届满时仍未还款,那么,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

假如该期限的最后一天距离2002年7月长于2年,于此期间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被告一直未同意偿还借款,那么,至原告于2002年7月起诉到法院时,原告的债权已经罹于时效,被告有权拒绝偿还借款。

如此,《未约定还款期限,催款未果五年后才起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一文关于“原告的催款未果并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的观点,就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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