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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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绍政办发〔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4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29日绍兴市促进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精神,现就我市促进就业创业制定如下政策。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一)加大企业扩岗政策支持。

更好发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强化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联动,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项目、行业、产业。

建立高端装备、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等重点领域企业清单,配备就业服务专员,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

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按规定落实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

以下均需由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稳岗扩岗服务。

针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通过创新信贷产品、设立专项贷款等方式,支持稳岗扩岗。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稳岗支持条件的,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贷款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6•【字号】绍政办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64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5月6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结合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控制用工数量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

编外用工控制数,由市编委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工作任务等,按照《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清理规范后暂时保留的编外用工数量大于核定控制数的单位,除车改转岗安置的涉改司驾人员外,不得新增编外用工。

继续逐步清理规范超过核定控制数的编外人员,并在2-3年内核减消化到核定控制数限额内。

2.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事业发展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须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审议;部分单位因申报参公等原因,暂时无法增加在编人员的,待参公及增编事宜明确后,由市编委办核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

关于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通知

关于禁止机关事业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使用劳务派遣工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近年来,个别地区机关事业单位误解政府购买服务和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政策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滥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增多,使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编外人员大量增加,用工规模越来越大,造成编外用人问题突出。

与此同时,编外人员同工不同酬、执法主体不合法、岗位职权不明晰、部门利益化等问题滋生。

此类作法既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劳务派遣的法律政策规定,又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形成新的劳动关系隐患和廉政风险。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现就禁止机关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买人、买岗位”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11号)等政策规定,正确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方式及程序等,在政府项目招标采购中,不得随意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作为前置条件。

严禁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买人、买岗位”,更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买人、买岗位”。

二、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对超编录(聘)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为超编人员安排经费等行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坚持“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履行用工单位义务。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最新)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必要、精干、高效”的总体要求,规范本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制度,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编外用工人员范围编外用工人员是指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公益岗位相关规定管理。

三、管理原则(一)从严控制用工数量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坚持总量控制、先核后用的原则。

行政机关应在空编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用工人数内使用编外用工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用工规模突破核定用工人数的,需逐步消化解决。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不予核定编外用工指标。

(二)明确部门职责编外用工实行属地化管理。

各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用工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用工计划、薪资标准和经费预算,负责劳动合同签订、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以及培训、考核、辞退、退休等日常管理工作。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编外用工负主体责任,应在编制部门指导下对编外用工人数进行核定,审核用工单位编外用工人员薪资标准,并向财政部门申报本系统编外用工计划、经费预算,负责本系统编外用工人员的招聘录用和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按不同岗位类别和标准以及用工单位的经费保障模式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的招录考务、劳动合同备案、统计等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

(三)规范招录程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外用工人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5〕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降低行政成本,促进服务业发展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实施原则1.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条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2.实施原则(1)权责明晰,协调一致。

以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目标,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社会服务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权、责、利”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2)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流程、控制成本、改善服务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3)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承接单位,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及时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信息,强化过程控制,广泛接受法律和社会监督。

(4)转变职能,提高效能。

按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积极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原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后,编制内人员应予以分流,编外用工人员应予以清退,新增事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再增加人员编制或编外用工人数;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20
•【字号】绍政办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五创图强、四进争先”,扎实推进产业提档、项目提效、环境提质、民生提优等重点任务,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支撑。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附件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程炜博副市长
教卫口分管副市长
鲁霞光副市长
陈伟军副市长
汤文全副市长
严钢党组成员
分管市领导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编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下发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科室(部门):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经2014年月日医院办公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年月日附件1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加强聘用人员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聘用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聘用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云人〔2008〕4号)、《曲靖市卫生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曲卫字〔2013〕226号文件)、《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曲人社〔2014〕29号)、《曲靖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审核备案及管理的通知》(曲人社〔2014〕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工作正常运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从社会上聘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合同制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不包括退休返聘人员和后勤社会化托管人员及科室(部门)自行聘用人员。

第二章聘用第三条聘用原则根据医院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建设目标、人力资源需求计划等,坚持因事设岗、人岗匹配的原则由医院统一组织招聘录用。

第三条聘用条件(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年龄要求:新进人员年龄一般要求在18-30周岁以内。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依法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市属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不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含借用人员、非全日制人员)。

本办法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先批后用。

从严从紧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规模,限制总量,严控增量,清理存量。

现有编制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准使用编外用工。

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按照“先批后用”的要求,在核定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使用。

编外用工的工作岗位仅限于机关、事业单位中后勤保障类、行政事务类、技术辅助类岗位。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使用编外用工的其他岗位。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

加强对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用工要及时清退。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编制、人社、财政、审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编外用工管理工作。

用工单位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编外用工管理负主体责任。

(一)市委编办根据市委编委会决定确定各单位编外用工限额,对单位报送的编外用工申请进行审核,下达编外用工使用指标;(二)市人社局负责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日常运行管理,负责编外用工的劳动争议调解或仲裁,对编外用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编外用工的人事或劳务代理等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三)市财政局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预算审核,对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人社部门做好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指导标准的调整;(四)用工单位负责申报编外用工指标和经费预算,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管理制度,做好编外人员的招聘、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工作,完善台账管理,按编外用工信息系统管理的要求及时做好人员信息的更新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对编外用工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管理;(五)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外用工指标进行审核,对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招聘、使用、培训、考核等进行监督管理;(六)市审计部门负责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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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
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06
【实施日期】2014.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加强编外用工总量控制,结合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遵循“必要、精干、高效”原则,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编外用工使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减少政府运行成本,依法维护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控制用工数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行总量控制、从严掌控。

编外用工控制数,由市编委办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职能、编制、工作任务等,按照《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绍市委办发〔2013〕71号)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1.清理规范后暂时保留的编外用工数量大于核定控制数的单位,除车改转岗安置的涉改司驾人员外,不得新增编外用工。

继续逐步清理规范超过核定控制数的编外人员,并在2-3年内核减消化到核定控制数限额内。

2.各单位的编外用工控制数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动,确因事业发展或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需要增加的,须报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并提交市编委会审议;部分单位因申报参公等原因,暂时无法增加在编人员的,待参公及增编事宜明确后,由市编委办核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

3.保安、保洁、绿化等可通过购买公共服务、实行服务外包开展工作的岗位,一般不列入控制数核定范围;尚未实行服务外包的岗位,编外用工暂予保留,待市里出台相关政策后,再予清理规范。

三、明确用工岗位
编外用工一般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行
政管理、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岗位等不得使用编外用工。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五类:
1.执法辅助类: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包括:公安、司法、城管、城建、维稳、应急、农林水、安监、交通、文化、人力社保、民政、税务、环保、国土、市场监管等执法辅助岗位。

2.技术技能类:从事专业技术和岗位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技能支持和保障。

包括:安全质量检验检测、计算机网络维护、教练、教师、卫技、速录员、护理保健、高配操作、电工、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厨师、理发师、公车驾驶等技术技能岗位。

技术技能类岗位可根据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高低细化分为三类,一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二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技师,三类为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工及以下。

3.特殊工种类:从事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

包括:艾滋病性病防治、B超放射、医疗废物处置、应急处突特勤、强制医疗辅助、特种设备检验维修、老年儿童残疾护理护工等特殊工种岗位。

4.窗口服务类:面向社会提供窗口公共服务。

包括:公安(户籍、车辆、出入境和110接警话务等)、税务征缴、就业服务、社会保险、民政服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卫生、科技、文化、住房公积金、公共资源交易、热线接听、档案查阅等窗口服务岗位。

5.普通辅助类:协助开展业务工作、内部综合管理、事务办理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包括:档案材料整理、证书制作发放、收发、打字文印、价格调查、统计调查、教学辅助、生活指导、导医服务、收费、普法宣传、调解咨询、监控值班、大楼公寓宿舍管理、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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