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绍政办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13日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快促进我市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规律,建立健全规则制度,提升常态化监管水平,打造充满活力的平台经济生态,推动我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为勇闯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新路子提供强大引擎。
二、发展目标紧扣我市产业特色,全力推动平台经济错位发展,打造平台与产业双向赋能的先行区、样板区。
到2027年,全面完成“1215”关键目标。
“1”即总体目标:全面构建创新活力迸发、发展环境良好、配套要素齐全、规则公平透明、监管精准有力的平台经济发展体系。
“2”即实现互联网平台数量和网络经营主体数量双倍增,分别突破200个和20万家。
“1”即聚焦轻纺、黄酒、珍珠、袜业、伞业、童装、小吃、厨具、茶叶、轴承等特色产业,推进“平台+产业”深度融合,打造形成10个左右有前景、有特色、有优势的重点产业集群。
“5”即实施平台经济创新赋能行动、环境提升行动、要素激活行动、规则优化行动、治理迭代升级行动五大行动。
绍兴市促进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主要指标表三、主要举措(一)实施平台经济创新赋能行动1.打造具有辨识度的电商平台。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3.04.18
•【字号】绍政办发〔2023〕15号
•【施行日期】2023.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3〕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政府工作落实年"活动要求,锚定目标、压实责任,精准施策、攻坚克难,图更强、争一流、敢首创,确保全年任务高质量完成。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3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8日
市政府2023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
附件
2023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9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20〕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稳定就业局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中求进扩大就业规模(一)加大稳岗减负政策扶持。
延长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底,延长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底。
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1年4月底。
加快落实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减免、缓缴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相应顺延,参保人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二)提升产业带动就业。
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28•【字号】绍政办发[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14〕6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8日绍兴市工会经费代收拨缴暂行办法(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为依法、及时、足额收缴工会经费,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代收拨缴范围(一)越城区行政区域内已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除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设立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地税部门负责代收工会建会筹备金。
(三)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财政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2014年度仍按原规定由总工会直接收取。
二、代收拨缴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20
•【字号】绍政办发〔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
分工的通知
绍政办发〔202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2024年重点工作由市长总负责,分管副市长分工负责,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深化“五创图强、四进争先”,扎实推进产业提档、项目提效、环境提质、民生提优等重点任务,为谱写新时代胆剑篇提供有力支撑。
各责任单位要通过“政易钉”督查督办系统,每月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举措。
附件: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附件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
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程炜博副市长
教卫口分管副市长
鲁霞光副市长
陈伟军副市长
汤文全副市长
严钢党组成员
分管市领导
2024年市级政府(国企、平台)投资项目责任分工王琴英常务副市长
王涛党组成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绍政办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绍政办发〔2009〕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绍兴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开支规定》和《绍兴市市级大型活动经费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规定(市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8〕80号)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经费管理,严格控制行政开支,现作出如下规定:一、会议经费管理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直机关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绍市委办发〔2008〕39号)执行。
二、各类会议原则上要求在省级机关和市级机关定点的市内宾馆、饭店或虽未纳入定点范围但收费低于定点价格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召开。
三、会议结束后,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会议经费结算和报销。
结算时,应取得正式发票,非正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报销时,应提供正式发票、会议经费预算结算单、会议批件和会议通知作为会议经费报销凭证,并按规定在相关经费中开支。
市级机关财务结算中心在审核支付各单位会议经费时应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对未按规定举办的会议,不予支付会议经费。
四、各单位会议经费实际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在单位内部公开。
绍兴市市直机关培训费开支规定(市财政局)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做好增收节支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8〕80号)精神,按照从严、务实、节俭的原则,规范培训费开支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绍政办发[2007]51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政办发〔2007〕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核工作,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管局根据我市实际,制订了《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绍兴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核暂行办法(市经贸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管局2007年3月23日)第一条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保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50万千瓦时(新增变压器500kva)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对全市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含增加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或年用电250万千瓦时(新增变压器500kva)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合理用能情况由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项目节能评估应委托有法定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或有资质的其他审核机构)进行,并出具评估意见。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9.03•【字号】绍政办发〔2008〕134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4号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绍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的监督管理,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程序,规范使用政府基本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镜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以下称项目概算)的调整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中的建设资金;(三)政府性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含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项目概算一经批准,不得任意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须重新报批:(一)超过项目概算10%(含10%)以上的;(二)超过项目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三)超过项目概算应当重新报批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项目概算可以调整的范围:(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材料价格起伏较大,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的;(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五)国家或省、市政策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原设计方案需作重新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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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6]214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4
【实施日期】200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审查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6〕2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绍兴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变更行为,制止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促进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及投资公司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的工程变更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工程变更是指: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定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