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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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欺诈是指利用虚假资料或其他手段获取不法利益的行为,是保险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保险欺诈不仅会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利益,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针对这一问题,保险公司和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管,同时采取各种策略和措施加以防范和打击。

本文将对保险欺诈的原因和策略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保险欺诈的原因1. 经济利益驱使保险欺诈往往是由于个人或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而进行的。

有些人可能会为了获得更高的理赔金额或者更低的保费而故意提交虚假资料,虚构事故等手段来进行保险欺诈。

对于一些失业或经济困难的人来说,通过保险欺诈来获取一笔不法的收入也是一种诱因。

2. 信息不对称保险欺诈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

保险公司通常无法在理赔时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的核实,也难以判断理赔资料的真实性。

而被保险人可以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来进行欺诈行为,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

3. 社会道德缺失现代社会中,一些人的社会道德观念出现问题,对于保险欺诈不再抱有道德上的顾虑。

他们认为欺骗保险公司是合理的,甚至是一种聪明的行为。

这种社会道德缺失也成为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4. 监管不严一些地区或行业监管部门对于保险欺诈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欺诈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打击。

这种监管不严也会为保险欺诈的发生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二、保险欺诈的策略分析1. 加强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接受投保时应该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提高对客户身份和资料真实性的认证,做好客户背景调查工作。

通过科技手段,加大对投保人的身份信息核实力度,防止假冒身份投保。

2. 完善内部监管体系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管体系,加强对保单交易、理赔等环节的监管,及时发现异常交易及数据异常情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感,防范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欺诈行为。

3. 提高理赔审核效率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理赔审核的定量化、标准化,借助科技手段提高理赔审核效率。

保险诈骗经典刑事案例及解析

保险诈骗经典刑事案例及解析

保险诈骗经典刑事案例及解析保险诈骗是指以保险为媒介,以虚构、夸大、故意隐瞒等手段骗取保险理赔、退保或者对第三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保险诈骗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正常运作,损害了人们对保险的信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本文将介绍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例及其解析。

案例1:骗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李某患有淋巴癌,在购买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后,即将开始治疗。

为了骗取保险金,李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虚假的治疗单据,声称自己在北京某医院进行了一次高额治疗。

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李某并未前往北京进行治疗,而是在本地的一家公立医院接受了治疗。

最终,保险公司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并将其告上了法庭。

解析: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

他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虚构了治疗单据,欺骗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调查和证据,成功拒绝了李某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真审查每个理赔申请,确保申请人的损失是真实的,不容易被欺骗。

案例2:虚高车辆损失赔款张某的车辆在一个停车场被人撞了。

他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一些照片作为证据。

保险公司核实后发现,车辆的损失并不大,但张某却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高额的修理费用。

保险公司决定调查此事,最终发现,张某和他的同伙精心策划了这起保险诈骗案件,并虚高了车辆损失赔款。

解析: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诈骗。

他为了获取更多赔款,虚构了车辆的损失,欺骗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该通过严格的调查程序来辨别虚假的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真实的证据,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出现。

案例3:故意纵火欺骗保险公司王某是一名工人,因工作压力过大,经常情绪失控。

在一天晚上,他将自己的家用汽车纵火,声称是一场事故。

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损失赔款的要求。

然而,由于他的行为受到了当地警方的怀疑和调查,最终被揭穿了。

解析: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保险欺诈。

他故意纵火,欺骗保险公司获得了赔款。

这是一种极其危险且不道德的行为,不仅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还严重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罪研究——基于刑事审判一线的调查报告【内容提要】:本文主要立足于保险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现状,详细调研分析保险诈骗罪这一刑法规定是否真正发挥了惩罚诈骗人、维护保险秩序的功能作用。

通过分析发现刑法198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案发率极低,危害后果较大、适用刑罚较轻等,因此得出刑法198条的规定不能有效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维护保险行业秩序的结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深刻剖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以期有所裨益。

【关键词】:保险诈骗适用比重裁判文书保险事故以下为正文:一、保险诈骗罪的基本概况保险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是现代社会稳定器和减压器。

1自保险制度建立之初,保险欺诈行为对该制度的侵害呈日渐严重趋势。

我国在1995年出台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最早增1王侠:《保险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载《山东青年》2013年第3期,第170页。

设了保险诈骗罪,1997年刑法修订时,正式把本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刑法第198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2为系统的认识保险诈骗罪,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相关知识进行梳理:(一)从保险行为的内容范围进行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做法不一,主要分为:狭义的保险诈骗罪,3指保险诈骗行为仅限于财产保险诈骗,人寿保险方面的诈骗未作规定,例如德国、荷兰;广义的保险诈骗罪,4是指将保险诈骗罪的成立范围限定在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两个方面,但又从行为手段和诈骗目的进行了限制,例如意大利和奥地利;更广义的保险诈骗罪,指不论是骗取财产保险金还是骗取人寿保险金,依法均应当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就骗取人寿保险金而言,其行为手段不限于伤害自己或他人身体,以故意杀人为手段骗取保险金的,也可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公司诈骗案件以案示警的学习心得

保险公司诈骗案件以案示警的学习心得

保险公司诈骗案件以案示警的学习心得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要求不断提高。

因此,保险业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产品类型越来越丰富,销售范围越来越广泛。

同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也逐渐暴露出各种诈骗行为。

他们利用人们投保心切和防范意识差等弱点实施诈骗,最终使被害者遭受巨大损失。

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犯罪预防和控制,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近期全省开展的“打击保险欺诈”专项行动案例分析,浅谈有关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减少甚至杜绝保险公司诈骗现象的发生。

一、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公司诈骗已经遍布各地区,并且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从被查处的典型案件看:北京万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冒充经理向客户推荐高额保单获得1亿元保费后携款潜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冒充荆门市委领导,与原公司经营部主任徐某一起编造假资料为农民编织购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办理了保险业务,涉嫌金额18.6万元;江苏南通国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为谋私利多次指示无证人员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明,由自己承担鉴定费收入共计13.9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8万余元;山东青岛华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李某等三人利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之际伪造虚假验资报告,帮助外商企业骗取信贷资金达500万美元;山西大同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董事长马某虚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保,骗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业务费40万元;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孙某、刘某、杨某通过谎称可以给客户免除几十万元保费等手段先后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而骗取30多万元;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市某服饰店店主韩某利用客户需要办理保险业务便找借口不让客户索要保单,致使客户流失的行为,骗取5万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王某虚构工程、通过欺骗性介绍,诱骗某药厂向其缴纳保费5000元,然后通知某医院拒付药款……二、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群众都会认为买保险就是转移风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

保险欺诈的原因与策略分析保险欺诈是指保险诈骗行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虚构事故、损失等手段获取赔偿金的行为。

保险欺诈不仅会对保险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还会损害整个保险行业的声誉和稳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保险欺诈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个人道德缺失、保险公司管理漏洞、社会环境因素等。

为了有效打击保险欺诈行为,保险公司需要采取一系列策略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加强合作,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欺诈的原因:一、个人道德缺失个人道德缺失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出于个人私利,以虚构损失、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欺诈。

他们可能因为经济困难、消费欲望等原因,选择通过保险欺诈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人的道德观念存在缺失,对社会和个人责任的认识不够深刻,导致了保险欺诈行为的存在。

二、保险公司管理漏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是另一个导致保险欺诈的重要原因。

一些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核保、理赔等环节存在管理漏洞,容易被欺诈分子利用。

比如在理赔审核中存在疏忽、核查不严等问题,给了欺诈分子可乘之机。

一些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严密,也容易被利用来进行欺诈。

三、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也是导致保险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上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或者传统,比如“靠赔偿过活”、“保险公司有钱”等思想,会导致一些人产生侥幸心理或者觉得保险欺诈是风险很小的事情。

社会的不良风气会使得欺诈分子更容易行骗,也使得打击保险欺诈更加困难。

一、加强内部管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提高对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比如在产品设计阶段,要设置多重审核机制,避免设计上的漏洞;在理赔审核阶段,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审核的严格度,避免审核不严导致的欺诈案件。

二、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公司需要加强对风险防范的意识,培养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业务风险意识。

通过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对于保险欺诈行为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防范能力。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业务的不断增加,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新形势下的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欺诈现状分析1. 多种保险欺诈手段的出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创新。

除了常见的虚假理赔、虚假保险单等手段外,隐瞒不实信息、合谋欺诈以及滥用保险等手段也相继出现,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 保险欺诈社会成本的增加保险欺诈不仅仅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大量欺诈案件的发生,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保费以应对风险,这进一步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也损害了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

3. 保险欺诈案件难以查证的问题由于保险欺诈案件的复杂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保险欺诈往往难以被查证和打击。

很多保险欺诈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追溯证据和调查工作困难重重,使得很多保险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二、如何应对保险欺诈问题1. 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险产品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虚假保险产品的出现。

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保险欺诈举报投诉渠道,提高案件的查证成功率,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及时打击和处罚。

2. 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产品的条款,避免因为不了解合同而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认知度。

3.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反欺诈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等,对保险合同和保险理赔进行精确识别和分析,及时发现虚假保险和欺诈行为。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可以加强保险行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整体防范和打击能力。

4.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理赔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欺诈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浅析保险欺诈

浅析保险欺诈

浅析保险欺诈摘要:中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钻”了保险业的“空子”,把发财梦转向保险业,保险欺诈已然成为了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

为此,本文通过对保险欺诈的概念以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我国保险欺诈的问题建议。

关键词:保险;表现形式;欺诈一、保险欺诈的定义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向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隐情投保隐情投保,指将不合格的保险标的伪称为合格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欺诈性的投保,以图骗取保险金。

从理赔欺诈案件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多发生于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

投保人在已经获知自己或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购买大额保险,投保时故意不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度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后不久即报案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理赔时故意掩盖之前的就诊情况或伪造确诊时间。

(二)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大多在保单生效一两天后报案谎称出险时间,单从提交的病历上看不出以前曾治疗过的记录,并常常伙同工作单位或亲属编造事故和治疗经过迷惑保险公司。

(三)捏造事故捏造事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虚报保险事故,使保险公司陷于错误而支付保险金。

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生原因,以此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后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向保险公司提供虚构的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AbstractInsurance fraud has serious social harm, we must strengthe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surance fraud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ackdow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 form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from a multi-angle detailed analysis. The object of insurance fraud includes the state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the subject is limited to the insured,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ficiary,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a direct intentional crime, must be illegal possession of insurance as a key element. The amount of larg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the crime of crime and non-crime,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the amount of crime, the existence of attempted form,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surance claims led to insurance fraud often in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o the case is more complex. Insurance fraud crime in the form of crime is mainly involved in committing the problem, the implic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crime and a number of differentways of punishmen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opes to play a role in the research of insurance fraud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Key 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e of crime patterns of crime序言保险诈骗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还会带来其他的社会危害,其手段行为很可能会危及到其他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等很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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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保险诈骗罪浅析论文范文题目:保险诈骗罪浅析编辑:司马小【内容摘要】保险欺诈行为是伴随着保险商品的产生而产生的~其行为本身严重侵害了保险人和广大保户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阻碍了保险在商品经济社会发挥其风险保障和融通资金职能作用。

保险诈骗具有主体多元化、隐蔽性较强、犯罪黑数高、社会危害性大的特点。

保险诈骗罪的成因有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的原因~也有保险业管理制度的原因~同时~法律环境的相对不完善也是保险诈骗罪的成因之一。

本文认为:现行《刑法》的规定~已经不能实现对这种状况的有效规制。

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保险诈骗罪的目的性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保险赔偿金为目的”应在刑法中加以明文规定,对保险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应规定灵活条款,对保险诈骗犯罪应重视罚金刑的适用。

防范保险欺诈的关键在于社会舆论正确导向,社会有关方面协作预防,保险行业之间加强联系与合作以及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素质~保险机构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查勘理赔流程以及建立完善保险诈骗罪的司法制度等。

关键词:保险欺诈,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犯罪防范,立法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稳定企业经营、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是~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欺诈行为也凸显出来~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法律特征及犯罪构成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同传统的经济诈骗相比~保险诈骗罪有其显著的法律特征: ,、犯罪主体多元化。

保险诈骗不仅涉及自然人~而且涉及法人,单位,。

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一些特大保险诈骗案往往由法人,单位,实施或参与实施。

,、社会危害的多重性。

保险诈骗不仅侵犯了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整个社会的财产~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对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如在人身保险中~有的投保人、受益人为了谋取巨额保险金而不惜铤而走险~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诈骗数额巨大。

与其他民事欺诈不同~保险领域内的诈骗往往以巨额保险金为行为指向。

这在团伙作案、集团作案、跨国作案、法人,单位,作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而其危害性更为严重。

,、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保险诈骗打着合法保险合同的幌子而制造假象~从中骗取赔偿金,保险人的经营对象遍及整个社会~难以对每个投保人都十分注意~保险诈骗在制造违法事件的时间上有选择性~只要在合同有效期内~随时都可以进行~所以它有极强的隐蔽性。

,、犯罪黑数较高。

所谓犯罪黑数~指客观存在的犯罪活动中~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查处的比数。

在所有诈骗行为中~保险诈骗犯罪的黑数是最高的。

究其原因~除了本身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在短时间内难以受到司法机关的追究外~主要是许多人并不认为欺诈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一些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只是一种“公众游戏”~似乎是可以原谅的。

而在保险欺诈者看来~这只是一种“扯平帐务”的方式。

根据我国新刑法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要件: 第一~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

首先~保险欺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一般诈骗罪和其他金融诈骗罪的本质所在。

国家设立保险制度~创办保险事业~目的在于消解危险~为工商业和社会大众提供安全保障。

行为人实行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其行为直接侵犯了这种保险制度。

其次~保险诈骗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

我国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是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来源之一~因此~保险诈骗必然会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

第二~保险诈骗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三~保险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据此~保险诈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已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

,,,保险人受蒙蔽而进行理赔。

保险诈骗是结果犯~即保险诈骗罪既遂~不仅实施了诈骗行为~而且必须使保险人受骗进行了赔付。

,?,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

第四~保险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以是事前故意即产生在投保之前~也可以是事后故意即产生于投保之后。

二、保险诈骗的成因1、从社会环境和诈骗心理分析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认识的局限性,造成比较多的是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来看待保险,因而,不少人的保险意识有偏差,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应当说这是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实施诈骗的内心起因之一。

2、从保险业管理现状分析保险人自身制度不严、有章不循,是造成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具体表现在:一是承保核保把关不严。

重业务开拓,轻制度管理;重数量扩张,轻质量效益,是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倾向性问题。

二是现场查勘不到位:许多案件特别是车险案的第一现场到达率低,现场查勘、调查不及时,第一手资料匮乏,容易使诈骗者在事件性质、受损程度、证据等方面做手脚、钻空子;三是一些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工作粗枝大叶,敷衍了事,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

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3、从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社会法律环境不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

《保险法》与新《刑法》出台之前,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此类情况,保险人也只是追回被骗款了事,很少对诈骗者依法诉讼。

三、认定保险诈骗罪应当注意的问题认定保险诈骗罪~总的标准是其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同时~在本罪的司法裁量中~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区别。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才构成保险诈骗罪。

由此可见~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

对于骗取数额较小的保险金~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可用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处理。

,、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区别。

保险诈骗与一般诈骗有着共同点:在客观方面~两者的犯罪手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主观方面~都有诈骗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后者则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除此之外~两者在犯罪客体方面亦有所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秩序,后者侵犯的是简单客体~仅为公私财产所有权。

?、保险诈骗罪中的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由于保险诈骗可能是采用恶性制造保险事故的手段来进行的~因而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往往不仅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还会触犯刑法典的其他条文~构成其他犯罪。

根据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是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例如~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如纵火、损毁等~可能还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罪或数罪,或者行为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可能同时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虐待或遗弃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正是考虑到上述保险欺诈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新刑法对这些犯罪分子实行数罪并罚予以严惩。

四、保险诈骗犯罪的防范追究保险欺诈的法律责任是一种对保险违法行为的事后处理~而保险欺诈的对策研究~则是一种事前的防范~两者的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社会原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因~也有保险人自己的原因。

因此~保险作骗犯罪的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的有关方面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堵塞漏洞~消除各种诱发犯罪因素~抑制诈骗案件的发生~把发案率降到最低点。

,一,宏观防范宏观防范是覆盖面广~针对犯罪现象的全面性防范。

其主体相当广泛~包括国家和各类社会权威性机关~主要举措有减少和抑制犯罪诱发因素~落实罪犯改造及回归社会工作等。

具体而言~这些宏观层面的工作主要有:,、保险诈骗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能再将欺诈作为一种微小的失常而忽视。

社会对欺诈者的正确看法~即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遏制欺诈是很有效的。

应把工作重点放在改变人们的观念上~以使保单持有者在头脑中形成一个固定的思维方式~即保险欺诈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行为。

然而~这样一项教育工作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无法单独承担的~需要保险公司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

此外~无论是保险界还是司法界~对保险诈骗的严重性、危害性都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保险界、司法界、新闻界等要加强彼此之间的相互协作~协助保险界搞好预防。

首先~国家的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应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查处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犯罪分子。

在办理各类保险诈骗案件中~应及时将保险诈骗的状况、动态以及预防保险诈骗的经验教训以各类司法建议书的形式通知保险机构~以便其及时调整和改进防范措施。

各类出险的损失证明机关,包括公证机关,在证明过程中~应认真调查研究~严格审查~力求证明事项客观、真实、准确、合法~避免因证明失实而导致保险机构被骗。

其次~新闻界可以有选择地把一些典型的保险诈骗案的破获及其判决结果予以报道。

这不仅是一种有说服力的教育~而且还会对一些潜在的犯罪人产生震慑作用。

?、另一个加强反欺诈斗争力度的武器是利用新技术、共享各种信息。

在保险欺诈案中~威胁最大的是那些欺诈惯犯~他们往往一次得手后~会连续不断地进行欺诈活动~而且其欺诈行为都经过精心策划~手段狡猾、隐蔽~不易被发现。

但这类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及欺诈手段都十分相似~只是欺诈的保险人不同而已。

由于以前各保险人之间缺乏联系~一个保险人掌握的保险欺诈人和欺诈行为特征的信息不能被其他保险人广泛知悉~致使这类欺诈行为屡次得手。

因此~建立一个反保险欺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使保险人共享该类信息~加强保险人之间的联系与协作~使之能够及时发现以相似手段进行的保险欺诈~将有效地防范保险欺诈的发生~降低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爱尔兰、挪威、英国和美国等都有这样的组织~并且运作得相当成功。

目前~我国还未成立该类专门组织。

这种有组织地同保险诈骗作斗争的运作模式~值得成长发展中的中国商业保险业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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