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主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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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 占有” 财物, 就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种犯罪, 只要犯罪主体 “ 占有” 财物即对物实际控制, 就足以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并不需要对物实施使用、 收益和处分。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 信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条文中列 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等 $ 个罪名就是这种情况, 举的行为之一并取得了财物, 即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如在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 只要行为人 “ 明知是伪造的票据、 金融凭证” 而作为支付手段而获得财物的, 即认为是 “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在信用证诈骗、 信用卡诈骗中,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 ” “ ” 或附随单据、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而获取资金的, 即认为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有价 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亦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是主观要件, 但主观要件必然要在客观行为 上有所反映。 在上述 $ 个罪名中, 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使用, 或者虚构保险标的、 夸 “ ” “ 大保险事故而 占有 对方财物等客观行为来看,就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 均没有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 的” 。 恰巧的是, 立法者在这 $ 个罪名中, 而是“ 非法占有的目的” 已经蕴含在客观行为之中, 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这种犯罪以侵 “ ” 害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 占有权 的方式而侵害了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对物实施了使用、 收益、 处 分, 并且使所有物灭失或者价值减少, 行为人将遭受更重的刑罚。 必须侵犯所有权的多项或全部权益,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 这类犯罪不仅要 占有 财物, 而且要对财物全部或部分实施 “ 处分” ,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 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 才是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集资诈骗、 贷款诈骗 罪, 法条明文规定必须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两个罪名中的 “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着更深的内 涵。 其一, 根据 《 解释》 的规定, 对集资诈骗作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 % ! &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 # & 挥霍集资款, % " & 使用集资款 的” 的具体规定: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 &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拒不返还集资款, 或者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这四种情形, 说明行为人不仅有 “ 占有” 的故意和行为, 而且实施了据为自己 “ 所有” 即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行为。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有关法律, 全 #((! 年最高法院关于 《 ( 《 ” ) 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 纪要》 中对此又做了补充规定, 即在具 % & 体处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 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 推定行为 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 而将少量资金用于 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 不能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其二, 根据 纪要 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欺诈手段, 并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 素如经营不善、 被骗、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案发时没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即构成贷款诈骗 罪。 这种情况下, 不仅要占有财物, 而且要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 “ ” 值减少,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这两个罪名涉及到处分后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 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的问题,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需要对行为人进行资产审计, 以查明其 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等情况。《 纪要》 中列举了金融诈骗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 种情形, 有) % ! &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 & 非法获取 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 &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 抽逃、 资金后逃跑的; 转 % $ & 隐匿、 移资金、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销毁帐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 《 % )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金的; 拒不返还的行为。笔者认为, 纪要》 中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种情形只适用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适用于金融诈骗罪中的其他 $ 个罪名即票据诈骗 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其理由是: 第 ・ !"" ・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201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死亡案——致⼈死亡⽆罪过,违法⾏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第202号]丁⽴军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第203号]亢红昌抢劫案——⽆故殴打他⼈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为应如何定罪[第204号]姜⾦福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致⼈轻伤的如何处理[第205号]江世⽥等妨害公务案——聚众以暴⼒⼿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第206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在公共场所⽤锥⼦扎⼈造成恐怖⽓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07号]⾦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第209号]丁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徇私舞弊不移并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已被⽣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第210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亲属查阅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通过欺骗⼿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为如何定性[第212号]⾼秋⽣、林适应等⾮法经营案——运输假冒台湾产⾹烟的⾏为如何定性[第213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款⾏为的定性[第214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为的定性[第215号]严叶成、周建伟等⾮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价值[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第217号]万国英受贿、挪⽤公款案——利⽤职务上的便利借⽤下级单位公款进⾏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公款罪[第218号]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的⾏为如何定性[第219号]彭定安破坏电⼒设备案——盗割铁路电⽓化接触⽹回流线的⾏为如何定性[第220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

论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研究

论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研究
21 年 9 02 第2 期
科技 曩向导
◇ 科技与 法制◇
论我国保险诈骗罪法律适用研究
袁 榕 黄 瑛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青岛 2 6 5 6 5 5 J
【 要】 摘 我国保 险诈骗 罪的法律 已比较完善 和规范 , 是新型保险诈骗犯罪层 出不 穷, 但 导致保险诈骗 罪在犯 罪构成及处罚等法律适 用方 面存在许 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此 , 笔者从司法实践 的角度 , 以审判案例 为研 究对 象, 对保险诈骗 罪法律适 用问题的解决提 出了具体的建议 。
【 关键词】 保险诈骗 ; 法律适 用; ; 现状 完善
保险诈骗犯罪 是伴随着保险业 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严重 的新型 诈骗犯罪 . 随着全球经济一 体化 的发展 . 有着愈演愈烈之势 。 面对保险 诈骗 , 世界各国纷纷出台保 险法 、 修改刑法等一系列立法措施 , 通过设 立保险诈骗罪来遏制保 险诈骗 的危害 国保险立法也经历 了从无到 我 有, 由粗到细的过程 . 但是经过多年的 司法实践 . 对于 日 益猖獗的保险 诈骗犯罪来说 . 如今的法律规定 已经不能适应发展变化迅速 的保险诈
了很多 限定 . 如果 ~概认定一人公 司是单位 犯罪 . 那么就会诱 导个人 为规避违法犯罪的巨大风险而设立一人公司 . 容易扰乱正常的社会经 济秩序 因此 . 由于刑事法律没有对一人公司的行为性质进行 明确规 定. 导致一人公司违反保 险诈骗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 困难 22现行刑法难 以适用新类型保险诈骗犯罪 . 现行刑法对于保 险诈骗罪 的规定采用的是叙 明罪状方式 . 这显然 区分罪与非罪 以更 骗犯罪类型 , 尤其在犯罪构 成要件 、 犯罪形态 以及处罚等方面 , 还存在 有助于司法机关理解保 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 诸多看法和争议。 因此 , 笔者认 为. 科学理解保险诈骗罪使其正确得 以 好地定罪量刑 。 但是 . 也正是 因为叙 明罪状的明确性 , 司法实践 中出 使 适用 , 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定罪量刑 . 确保无罪的人不受追究 、 有罪 的 现 的新型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无法可依 这是因为叙明罪状 只着 眼于法 人不被放纵等方面都具有非 常重要 的现实意义。 条所罗列 的犯罪形态外 延. 而无法在犯罪手段多变的现实 中根据犯罪 1 国保 险 诈 骗 罪 法律 适用 的现 状 . 我 的内涵来准确把握 . 同时 . 这也加大 了罪犯钻法律空子的可能性 , 使这 目前 , 纵观我国保险诈 骗罪 的法律主要分布在刑法典 、 保险法 、 司 些法条 的功能大打折扣 例如 , 保险诈骗犯罪中的事后投保 、 恶意重 超额 ) 保险、 故意蔓延损失 、 窃 自 车辆骗赔 等一 系列问题都 因 盗 有 法解释 以及相关指导 性意见 中 其 中. 保险诈骗罪规定在 19 年《 9 7 刑 复 ( 给司法机关的起诉 、 带来一定 困难 。 审判 法》 分则第 三章破 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六节金融诈骗罪第 18 保 险诈骗罪法无明文规定, 9 条 中, 该法条是 我国惩治保险诈 骗犯 罪 . 追究刑事责任 的最主要法律 2 附加刑较单 一. . 3 缺乏资格刑 我 国《 法》 刑 对保险诈骗罪 的附加刑 只规定 了罚金刑 与没收财产 依据 。 该条对保险诈骗 罪的罪名 、 犯罪主体 、 叙明罪状 、 刑罚处罚 、 数罪 没有规定资格刑 。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 享有或行使一定权 利或资 并罚条款、 位犯罪 的处罚 、 单 共犯都进行了具 体的规定 。 09 保险 刑 , 20 年《 法》又对保 险诈 骗犯罪进行 了概括 性的规定 。另外 , 相关 司法解释 格 的刑罚 。刑法 理论将保险诈骗罪定性为“ 身份犯” 就是基于实践中 . 可见 . 加资格 增 20 年 4 1 《 01 月 8日 最高人 民检 察院 、 安部关于 经济犯罪案件追 诉 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的行 为人一般要具有一定 的身份 . 公 标准的规定 》 4 条和 19 年 1 月 2 《 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 刑是剥夺或者 限制某 些利用职业身份进行 保险诈骗活动 的行 为人的 第 8 96 2 4日 最 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 的解释》 8 第 条都对个人和单位构 保险从业资格 . 不仅 可以防止犯罪分子再犯其 罪 . 而且对具有 准入资 成保险诈骗罪规定 了追诉的数额标准以及 量刑档 的数额上下限 上述 格 的保 险从业 者起到警示作用 .真正实 现特殊预 防与一般 预防的 目 20 保险法 》 19条规定 了保险市场 禁入措施 的规 第 7 法律规定为我 国司法机关对保险诈 骗犯罪 的定罪量刑提供法律依据 . 的。另外 ,0 9年《 并构成了 目前我 国惩治保险诈骗犯 罪的法 律体系。但是 . 由于新型保 定 。 即规定期 限内直 至终 身不得进入保 险市场从 事保险业务 、 险中 保 险诈骗犯罪的不断增多 , 而此类犯罪 尚存 部分法律空 白或争议 . 缺乏 介业务。 但是我国《 刑法》 对保险诈骗罪规定的附加刑 中却没有任何禁 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 导致 了司法实践中无法 可依 、 不依 . 有法 执法不 止从业 的规定 , 笔者认为 , 既然我 国《 险法 》 保 对一般 的保 险诈 骗违法 够严 , 违法不 能究 的情况时有发生 活动都能适用禁止从业 的规定 . 而构成犯 罪的保 险诈 骗犯罪行 为却没 有相关 禁业规定 . 显然不太合理 2我 国保 险诈 骗 罪 法 律 适 用 中存 在 的 问题 . 21 .新型犯罪主体性质难以认定 人公 司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是构成单位 犯罪还是 自然人犯 罪 . 明 确法律 尚无 明确规定 。根据《 司法》 5 条规定 . 一人有 限责任公 公 第 8 “ 司是指 只有一个 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 法人股东 的有 限责任公 司。” 一 人公司是指股东仅有一人 .由该股东持有公 司的全部出资或者股 份 . 并 承担有 限责任 的公司 我 国法律在民事领 域对一人公司 的设立 、 日 责 任 承担等有 明确规定 。 但是 , 在刑事领域中 . 一人公司实施保险诈骗犯 罪触犯刑律是 以单位犯罪还是 自 然人犯罪进行处罚 尚无法律规定 . 而 正确认定一人公 司的主体性质对区分 罪与非 罪、 罪重 或者罪 轻具有极 其重要 的意义 。例如 ,0 7年 3月 . 20 王某成立一人公 司称“ 甲公司”并 . 以公 司名义购买 了 一辆 汽车并投保一年期 。 0 8 2 . 为骗取 2 0 年 月 王某 保 险金 , 车开走遗弃 至郊外后 向公安报案 . 将 后王某 获保险金 3 6 0 49 元 。2 0 年 9 . 08 月 王某 因其他犯罪行 为到案 . 如实交代 了保险诈骗 的 犯罪事实 。 本案中的甲公 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有两种争议 : 观点一 : 甲 公司构成保险诈 骗罪 的单位犯罪 。 由是 : 理 甲公司虽然是一人公 司. 但 其符合《 司法》 公 的相 关规定 , 故应 当按照单位犯罪进 行处 罚 . 并对主 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 , 否则有否认《 公司法》 对一人公 司合法性之嫌。 观点二 : 甲公司不构 成单位犯罪 理 由 : 司法虽然 是 公 规定 了一人公 司的合 法性 . 但是 由于其 特殊性质 . 司法 对其又规定 公

「车险骗保的三种手段大曝光」

「车险骗保的三种手段大曝光」

车险骗保的三种手段大曝光业内人士总结出车险骗保的三种类型:车主个人骗保、汽修厂骗保、专业犯罪团伙骗保。

第一种情况涉及的金额较小,但数量并不少。

有些故障不属于保险范围,但车主想把经济损失转嫁到保险公司身上,就造假骗保。

不过,经过保险公司的教育劝导,很多车主都愿意撤赔。

后两种情况中以汽修厂骗保居多,专业骗保团伙与汽修厂通常有勾结,如果没有汽修厂的配合,骗保团伙很难得逞。

几位保险公司负责人都认为,汽修厂是他们监管工作的重点。

但是,保险公司通常只能约束几家有业务往来的汽修厂,不熟悉的汽修厂仍然很容易被骗保团伙钻空子。

骗保案之所以频繁发生在修理厂,主要原因是修车利润增多的诱惑。

一位4S店的修理工告诉记者:“两辆车轻轻蹭了一下,到了那些不正规的修理厂就有可能被加大损伤部位,相应的修理费用也增加了,比如工时、配件等。

对于修理厂来说,车辆损伤的部位越大,在工时或配件方面获得的利润也越大。

修一个小伤,可能只用几十元或者上百元,利润不过十几块钱,但把损伤部位扩大,修理费用就可能达几千元甚至上万元,利润自然比修理小伤多得多。

”此外,记者从一些私家车主的亲身经历得知,交通事故“私了”也可能会引发骗保行为。

他们向记者反映都曾遇到过交通事故私了的情况,“有的时候事故责任比较明确,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便是私了。

可保险公司不承认,实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只好让修理厂帮忙解决。

”他们说的让“修理厂帮忙解决”,其实就是让修理厂帮忙再撞一次,向保险公司报案时谎称是车主不小心撞的。

近年来昆明增加了不少保险公司,由于汽修厂可以代办保险业务,各大公司为了保证客户群,有些时候不得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监管上就更有难度了。

维修骗保动了谁的奶酪从表面上看,遭遇骗保,车主既修好了车,又获得了赔偿,有的甚至还拿到差价“奖金”,获益不少。

但据调查显示,汽修单位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因汽车骗保滋生诸多问题,并不像车主表面看到的省心省事。

既然汽修单位能从专业的汽车保险制度中获利,也就同样有能力耍花招坑骗不懂汽车维修的普通消费者。

法律硕士指导: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指导: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

法律硕士指导:刑法保险诈骗罪案例解析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

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千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

丙问为什幺,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

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

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

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

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千元钱退回。

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

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汇合。

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

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

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

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

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

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乙核定险损事故。

乙明知甲虚报保险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

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

(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

对保险诈骗罪中“虚构保险标的”的理解及相关行为的认定

对保险诈骗罪中“虚构保险标的”的理解及相关行为的认定
法实践此种行 为的认 定非常重要 。笔者 认为, 如果将诈 骗 罪隐瞒 真相 的特征排
笔 者认 为 , 对于故 意隐 瞒保险危 险骗取
保 险金 的行为的处理 , 也可以归入“ 故意
局 限于保 险标 的不存在 , 包括保 险标 也 的存 在 。笔者赞 同第二种 观点 , 因为一
虚 构保 险标 的 ” 的范 围。例如在健 康保 险中, 其保险标 的为被 保险人的健康 , 一
险金为 目的 , 采取虚构保 险标 的 、 保险事
故或者 制造保 险事故 等方法 , 取保险 骗
金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我 国《 法 》 18 刑 第 9
险诈骗罪 , 但其 也应体现 一般诈 骗罪 的
特征, 不仅应 包含 虚构完 全不存 在的标 的, 也应包 含隐 瞒与实 际存 在 内容不符 的标 的, 前者属于虚构事实 的范 畴 , 后者 则属于隐瞒真相 的以是虚构 保险标 的整体 , 可 以是 虚构保 险标 的的一部 也 分 。对于此问题的 回答直接影 响到对一 些行 为的定性 , 意义重大。 从 法律解 释学 的角度 来讲 , 一种 第 观点是从 狭义的角度对虚构保险标 的进 行 了解 释 , 即虚构保 险标 的仪指 虚构一 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 保险人订立 保 险合同。第 二种观点是从 广义的角度 进 行 了解 释 , 即认 为虚构保 险标 的并不
通 诈骗 罪的一般 特征 , 即行为人 实施欺 诈 行为 使得被 害人产 生错误认 识 , 被害
人基于认 识错误 处分 财产 , 为人取得 行
对 恶 意 复保 险 骗 取 保 险 金 行
为的认 定
复保 险是 指投 保人对于 同一个保 险 利益 、 同一保 险事故 , 同一时期 向数个 在 保 险人分 别订 立数个合 同的保险 。在保 险活动 中 , 如果复 保险各 种保险 金额 的

保险欺诈成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保险欺诈成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保险欺诈成因分析及防范对策保险与欺诈是一对孪生兄弟。

保险从诞生那天起,就开始了与保险欺诈的角力。

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如此,我国保险业也不例外。

据有关资料报道,美国的保险犯罪仅次于毒品犯罪,仅1994年医疗保险中的欺诈就导致美国人寿保险公司大约500亿美元的损失。

另据日本警方统计,日本以意外伤害、健康保险实施欺诈的案件,1982年为600件,1985年竟高达994件,欺诈金额也激增到18.98亿日元。

除了美国、日本,世界其他国家诸如瑞典、德国、英国也都有不少保险欺诈案的记载和总结。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国内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欺诈也随之而来并趋向严重。

车险和意健险领域成为保险欺诈的重灾区。

据中国理赔网的不完全统计,从2005年3月到2006年3月保险欺诈案例共计66例,平均每月5.5起。

另据业内专家估计,全国保险诈骗金额占赔付总额的20%到30%之间,而全球此比例仅为15%。

何谓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将保险欺诈称为保险犯罪。

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

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的主体。

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

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

我国《保险法》第27条指出:“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43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之审视

保险诈骗罪若干问题之审视

[ 收稿 日期]0 5 1 2 20 ~l — 5 [ 作者简介] 肖乾利(9 6 , 四川南溪人 , 1 6 一) 男, 宜宾学院社科 系副教授 , 中国人 民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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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乾利/ 保 险诈骗罪若干问题之审视
诈骗保 险金 的行 为。笔者 认为 , 不仅过 于牵未加规制, 实践中为了给 险标的虚构为已经存在的、 将价值较小的保险标的虚构为价 于我国《 大多将之解释为属于采取“ 对发 值较大的, 还可以表现为将不符合保险合同要求的标的虚构 处理这类案件寻找法律依据 , 或“ 手段 为符合, 从而获得不应获得的保险金。在恶意复保险情况下, 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 故意虚构保险标 的”
我国《 刑法》 一百九十八条 、 第 一百八十 三条都对保 险诈 行 为人 实际上是将价值较小 的保险标 的虚构为价值较大的保
实际上是将不符 骗罪进行 了规制 , 为打击 这 一犯 罪提 供 了具 体 的法律 依据 。 险标的。隐瞒保险危 险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合保 险要求 的标 的虚构为 符合保 险要求 的标 的。( ) 2 冒名骗 但 在具体适用中还存 在若干 问题 , 要理论 的升华 。 需
对 而 的情况下 以无罪论 处 , 不 利于保 护法 益。如何解 决?笔者 主体非 保险关系人 , 冒名 者显然不能 以保险诈骗罪论 处 , 也 3 隐瞒无证驾车等保险除外责任 认为可对这两种行为作扩 张解释 , 将其归 入 “ 虚构 保险标 的” 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先 等手段 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由 的范畴。因为“ 虚构保险标的” 既可以表现为将并不存在的保 事 由以及采取“ 出事 后保 险”
肖乾利
( 宜宾学院社科系, 四川 宜宾 64 0 ) 400 [ 摘要] 我国《 刑法》 对保险诈骗 罪的规制存在较 多疏漏和模 糊之 处。保 险诈骗行为远 非法定的五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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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额 比例 较 大 .其 行 为构 成 偷 税 罪 。 刑 法 规 定 : 税 人 采 取 欺 骗 、 瞒 手 纳 隐 段 进行 虚 假 纳税 申报 或者 不 申报 , 逃 避 缴 纳 税 款 数 额 较 大 并 且 占 应 纳 税 【 案例 】 水 泥 厂 一 台主 电机 烧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某 处 三 坏 . 机 器 设 备 投 了 保 . 长 甲 某 指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处 罚 金 : 额 巨 大 因 厂 并 数 派 王 某 向 保 险 公 司 索 赔 王 某 修 理 并 且 占 应 纳 税 额 百分 之 三 十 以 上 的 , 电 机 花 费 1 元 . 票 为 3 元 . 向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处 万 开 万 他 并 保 险 公 司 按 虚 开 的 修 理 费 3 进 行 罚 金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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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缴税 务部 门发 现 后 通知 李 某 申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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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费 者 合 法 权 益 . 后 者 则 是 侵 犯 公 而 私 财 物 所 有 权 二 是 客 观 方 面 不 同 报纳税 . 却置若 罔闻 他 税 务 部 门 将 前 者 是 利 用 广 告 作 虚 假 宣 传 的 特 定 其 偷 税 4 多 万 的 案 件 移 送 至 司 法 机 手 段 后 者 则 是 采 用 隐 瞒 真 象 和 虚 0 而 关。 构 事 实 的 欺 骗 方 法 ÷ 是 犯 罪 主 体 不 三 【 析 】 某 经 税务 机 关通 知 申 评 李 同 前者 是 广 告 主 、 告 经 营 者 和广 广 报 而 拒 不 申 报 纳 税 税 数 额 占 应 纳 告 发 布者 . 后 者则 是 一般 主体 偷 而
诈骗 罪
区 虚1 分 ; 笈 广告与 骗罪 诈 界限
法 占 有 为 目的 . 虚 构 事 实 或 存 隐 瞒 川 真 相 方 法 骗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公 私 财 物 的行 为 假 广告 罪 与 诈骗 罪 主 要 区 虚
别 在 于 : 是 侵 犯 客体 不 同 。 者 侵 一 前 【 例 T 集公 司 成 立 后 未 办理 犯 的是 广 告 市 场 管理 制 度 和 不 特 定 案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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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 】 案 中 , 险 i 骗 罪 主体 评 本 保 乍 是王某 . 不是水 泥r 甲某 不须 负刑 而 一. 事责任 王 某 的保险 诈骗行 为虽然 是 【 例 】 某 以 三 门峡 中 山科 技 案 符 以 水 泥 厂 名 义 实 施 的 .但 实 施 保 险 诈 开 发 中 心 名 义 向 全 国 各 地 种 植 农 户 骗 的 故 意不 是 水 泥 厂 意 思 表 示 。保 险 邮 寄 私 自 印 制 的 “ 物 种 植 ” “ 间 药 、民 诈 骗 所 得 也 不 为 水 泥 厂 所 得 根 据 最 收 藏 ” 宣传 小报 . 以免 费供 种 、 包产品 高人 民 法 院 《 于 审 理 犯 罪 案 件 具 体 回 收 、 高 亩 产 量 、 高 回 收 价 格 等 关 提 提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定 . 以 手 段 . 发 布 严 重 失 实 的 虚 假 广 告 . 规 不 共 单位 犯罪 论处 。应以刑法 有关 自然人 收 取 汇 款 2) 元 [ 万 犯罪 定罪处罚 王某 行为 是作为 投保 【 析 】 某 擅 自发布 虚 假 广 告 , 评 符 人 的 代 表 人 对 发 生 的 保 险 事 故 故 意 夸 误 导 消 费 者 . 法 所 得 巨 大 . 行 为 非 其 大 损 失 以 骗 取 保 险 金 行 为 .构 成 保 险 已 构 成 虚 假 广 告 罪 诈 骗 罪 是 指 以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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