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诈骗罪_论文
周光权:诈骗罪研究

周光权:诈骗罪研究展开全文目次一、行为二、对象三、故意四、认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根据被欺骗者的处分行为取得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诈骗罪虽然是常见、多发型犯罪,但是司法机关在适用该罪过程中,遇到很多较为复杂的问题,例如,什么是欺骗他人使之陷入错误,骗取和盗窃如何区分,招摇撞骗和诈骗之间是何关系,诉讼诈骗行为以诈骗罪处理是否妥当等?本文拟结合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一、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欺骗他人,并使之处分财物的行为(骗取),其基本构造是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他人由此实施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欺诈行为和财物转移的结果之间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即为已足。
(一)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
“虚构事实”,是指捏造客观上并不存在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
虚构的事实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可以是过去或者现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将来的事实。
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明知对方已经陷入错误,有义务告知对方某种真实事实,而故意不告知,使对方在受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例如隐瞒他人已履行债务的事实,再次接收他人财物的行为,或者隐瞒财产抵押的事实而将其出卖的,都可能构成诈骗罪。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式没有限制,可以是对事实做出虚假描述,也可以是对事物做出价值判断或者其他意思表示;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动作;可以直截了当地实施,也可以间接、隐讳地告诉被害人。
欺诈行为,原则上必须使一般人产生认识错误,从而做出有关处分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但是,明知被害人特别容易上当受骗,而进行欺骗,虽然一般人不可能被欺骗,但被害人因为贪图便宜,或者有过失而受骗并处分财物的,只要欺骗行为具有招致他人陷入错误的性质,就是欺诈行为。
当然,在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者社会容忍范围内对商品作夸张性介绍,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是诈骗罪中的欺诈,有成立虚假广告罪的可能性。
保险欺诈的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及防范措施研究

保险欺诈的特征、表现形式、危害及防范措施研究作者:王奥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在我国,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大量增加。
保险欺诈不仅危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本文从分析保险欺诈的特征入手,探讨其表现形式及危害,最终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保险欺诈防范一、保险欺诈的基本特性保险欺诈是一种智能犯罪,带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得逞率,往往掩盖在大量的正常赔案中。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标的种类不断增加,保险责任范围不断扩大,保险经营日趋复杂,保险公司由于风险意识、激烈竞争、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管理水平的局限,难以识破不法之徒的伎俩,法律执行部门又把主要精力和有限资源放在打击暴力犯罪,加上缺少反保险欺诈的立法支持,类似夸大和虚报损失进行索赔的“软”欺诈行为极少受到起诉,使得保险欺诈成为低风险、高回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欺诈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近年来,一些专业化保险欺诈团伙的出现,更增加了保险欺诈的隐蔽性。
保险欺诈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方面,保险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风险损失及其分布发生变化,保险人无法准确厘订费率。
同时,它还改变了正常的保险索赔程序,导致保险人赔款和费用增加,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另一方面,保险欺诈非法占有了属于全体投保者共同所有的部分保险基金,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直接侵害了大多数诚实被保险人的利益。
更严重的是,保险欺诈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也构成极大威胁。
在人身保险业务中,有的投保人或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不惜铤而走险,谋害被保险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
由于我国国内保险业恢复时间较短,保险反欺诈属于一项新工作,我们可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有效应对保险欺诈。
二、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根据保险合同关系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可将保险欺诈分为保险合同成立时的欺诈和保险合同履行时的欺诈。
保险公司诈骗案件以案示警的学习心得

保险公司诈骗案件以案示警的学习心得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要求不断提高。
因此,保险业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其产品类型越来越丰富,销售范围越来越广泛。
同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也逐渐暴露出各种诈骗行为。
他们利用人们投保心切和防范意识差等弱点实施诈骗,最终使被害者遭受巨大损失。
如何加强对保险公司犯罪预防和控制,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结合近期全省开展的“打击保险欺诈”专项行动案例分析,浅谈有关方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减少甚至杜绝保险公司诈骗现象的发生。
一、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保险公司诈骗已经遍布各地区,并且呈现不断上升趋势。
从被查处的典型案件看:北京万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冒充经理向客户推荐高额保单获得1亿元保费后携款潜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某冒充荆门市委领导,与原公司经营部主任徐某一起编造假资料为农民编织购买“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办理了保险业务,涉嫌金额18.6万元;江苏南通国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为谋私利多次指示无证人员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明,由自己承担鉴定费收入共计13.9万余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8万余元;山东青岛华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李某等三人利用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之际伪造虚假验资报告,帮助外商企业骗取信贷资金达500万美元;山西大同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董事长马某虚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投保,骗取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业务费40万元;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孙某、刘某、杨某通过谎称可以给客户免除几十万元保费等手段先后以公司名义或个人名义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而骗取30多万元;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市某服饰店店主韩某利用客户需要办理保险业务便找借口不让客户索要保单,致使客户流失的行为,骗取5万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王某虚构工程、通过欺骗性介绍,诱骗某药厂向其缴纳保费5000元,然后通知某医院拒付药款……二、在日常生活中,很多群众都会认为买保险就是转移风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我国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在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保险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保险业务的不断增加,保险欺诈现象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就我国新形势下的保险欺诈现状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欺诈现状分析1. 多种保险欺诈手段的出现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欺诈手段也在不断创新。
除了常见的虚假理赔、虚假保险单等手段外,隐瞒不实信息、合谋欺诈以及滥用保险等手段也相继出现,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都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2. 保险欺诈社会成本的增加保险欺诈不仅仅对保险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大量欺诈案件的发生,使得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保费以应对风险,这进一步加重了普通消费者的负担,也损害了保险市场的良性运行。
3. 保险欺诈案件难以查证的问题由于保险欺诈案件的复杂性和涉及范围的广泛性,保险欺诈往往难以被查证和打击。
很多保险欺诈案件涉及多个地区和部门,追溯证据和调查工作困难重重,使得很多保险欺诈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处罚。
二、如何应对保险欺诈问题1. 加强保险行业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审核和监管力度,确保保险产品及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减少虚假保险产品的出现。
同时,建立健全有效的保险欺诈举报投诉渠道,提高案件的查证成功率,对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及时打击和处罚。
2. 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者应加强风险意识的培养,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产品的条款,避免因为不了解合同而导致欺诈行为的出现。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保险合同的认知度。
3. 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反欺诈能力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等,对保险合同和保险理赔进行精确识别和分析,及时发现虚假保险和欺诈行为。
同时,利用科技手段可以加强保险行业的信息共享与交流,提高对保险欺诈的整体防范和打击能力。
4. 加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和监察机制,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销售人员和理赔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保险欺诈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浅析保险欺诈

浅析保险欺诈摘要:中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受利益的驱动,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钻”了保险业的“空子”,把发财梦转向保险业,保险欺诈已然成为了经济犯罪的一种手段。
为此,本文通过对保险欺诈的概念以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解决我国保险欺诈的问题建议。
关键词:保险;表现形式;欺诈一、保险欺诈的定义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欺诈是指投保方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和判断而向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一)隐情投保隐情投保,指将不合格的保险标的伪称为合格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进行欺诈性的投保,以图骗取保险金。
从理赔欺诈案件看,这是人寿保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式,多发生于重大疾病保险或终身寿险。
投保人在已经获知自己或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购买大额保险,投保时故意不将身体状况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度过保险合同规定的观察期后不久即报案进行理赔要求给付保险金,理赔时故意掩盖之前的就诊情况或伪造确诊时间。
(二)先出险后投保“先出险,后投保”是一种十分常见的保险欺诈手法,多见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形式的欺诈活动实际是“打时间差”,发生意外事故后再投保,将投保前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伪造成投保后发生的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大多在保单生效一两天后报案谎称出险时间,单从提交的病历上看不出以前曾治疗过的记录,并常常伙同工作单位或亲属编造事故和治疗经过迷惑保险公司。
(三)捏造事故捏造事故,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虚报保险事故,使保险公司陷于错误而支付保险金。
其方式有两种: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生原因,以此骗取保险金;二是投保后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向保险公司提供虚构的保险事故有关证明资料,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
浅析保险欺诈及反欺诈策略——以德国保险法为视角

可估量性:被承保的风险对保险人来说应当是可以估量的。 相关信息来源于犯罪类型的发展,风险分析或者企业内部的评 估。
二、保险欺诈 在现实保险业务中,判定投保人在保险中的欺诈行为至关 重要。保险欺诈的定义是:“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 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 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 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 (一)保险诈骗罪 道德风险是保险中普遍存在的,也是保险人要防范的风险 之一。通常,投保人希望通过保险合同获得额外的利益。通过 投保,保险人的财富安全性增强,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时, 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索赔,获得相应的赔偿。此时,面对高额的 保险金,不免有些投保人会心生邪念,投保人故意将保险理赔 编造成随机产生的,或夸大损害,皆构成保险诈骗犯罪。 (二)保险欺诈行为 投保方和保险人一方都可能实施保险欺诈的行为。对投保 方而言,欺诈行为主要包括: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 诱使保险人承保;在不具有可保利益的情况下为他人投保死亡 险;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故意扩大损失程度;故意虚构 保险标的,捏造保险事故;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 其他证据等。而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保险代理人实施欺诈的行 为表现为:引诱欺诈投保人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或私下 许诺给予回扣及其他利益,或与投保人串通共同谋骗;利用职 务之便,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或与 被保险人、受益人恶意串通涂改保险合同档案资料,使之符合 保险事故条件,私分保险赔偿金。 (三)保险欺诈产生的原因 首先,保险合同自身的特性使得潜在风险有随时发生的可 能。只要是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事件出现的情况下,保险公司 就要赔付。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对保险合同这一格式 合同而言,若发生投保人和保险人理解的冲突,一般都会采取 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这样就会使保险欺诈者进行 保险欺诈有了有利条件。 其次,现行法律对保险欺诈的制裁不够严厉,难以形成威 慑力。就现行的法律而言,尽管近些年来相关法律制度得到了 一定程度的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欺诈的制裁还 是没有达到相当的力度,这在客观上反而助长了犯罪气焰。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及法律适用AbstractInsurance fraud has serious social harm, we must strengthe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n insurance fraud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crackdown.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the boundaries of the crime, the criminal form of some of the problems, from a multi-angle detailed analysis. The object of insurance fraud includes the state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the insurance company, the subject is limited to the insured, the insured and the beneficiary,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a direct intentional crime, must be illegal possession of insurance as a key element. The amount of larg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riterion for the crime of crime and non-crime, the crime of insurance fraud is the amount of crime, the existence of attempted form, the special nature of insurance claims led to insurance fraud often in the form of joint crime, so the case is more complex. Insurance fraud crime in the form of crime is mainly involved in committing the problem, the implication of the existence of a crime and a number of differentways of punishment.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hopes to play a role in the research of insurance fraud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Key words insurance fraud constitute of crime patterns of crime序言保险诈骗活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影响保险事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还会带来其他的社会危害,其手段行为很可能会危及到其他财产、人身、生产、生活等很多领域。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

保险诈骗犯罪的侦查方法\【摘要】现代社会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健全完善有序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社会和谐的保障之一。
自开放以来,我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险领域犯罪案件的上升,其中保险诈骗犯罪尤其突出,对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本文主要从侦查学角度对保险诈骗犯罪中的针对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三类犯罪行为的侦查方法进行总结。
【关键词】保险诈骗表现形式侦查方法在我国保险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其制度的设计及实施还处于相对落后的初始阶段,各方面的规定都不是很成熟、完善、因而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使得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有机可趁,保险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越来越突出的社会问题。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保险诈骗犯罪的主力军,应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保险诈骗犯罪的规律和特点,应从侦查学角度加大对此类犯罪侦查方法的研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提高对保险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防控能力。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财产评估人、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多为本罪的共犯。
同时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犯罪的五种行为:(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上述五种行为即为本罪的客观要件。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也较为特殊,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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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诈骗罪.
目录
论文摘要 (3)
一、保险诈骗罪犯罪构成 (4)
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7)
三、保险诈骗罪的成因 (8)
四、保险诈骗案的防范 (9)
注释 (11)
参考文献………………………………………………………………
(12)
论文摘要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诈骗行为也不断增多,并且成为当前保险业最大威胁之一。
一些不法之徒不惜以杀人、放火为手段实施保险诈骗犯罪。
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业的发展进而危及人民所享有的保险福利,而且还会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损失。
为了遏制该类犯罪行为的上升趋势,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把保险诈骗罪收入新刑法,从而为打击破坏保险秩序的保险诈骗罪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数额较大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一般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保险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的犯罪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
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关键词] 保险制度保险金诈骗犯罪构成
保险制度已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对于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保障个人的生活安定,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保证保障制度不受侵犯,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全成为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任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保障制度上存在的不完善之处,进行诈骗活动给国家造成损失而且危及保险业的发展,近年来随着保险事业在中国的迅速发展,保险诈骗也随之产生,为打击此类犯罪,保护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新刑法典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条的规定,所谓保险诈骗罪,是指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或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①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保险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秩序。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制度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社会和集体的力量共同建立基金以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它具有共济互助和经济补偿性质,是一种个人危险的社会分散化。
本罪的对象是保险金。
保险金又称保险金额、保额,它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如果行为人以其骗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以外的其他财产的、不能构成本罪。
(二)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这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既可以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所谓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成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另外,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三)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行为而引起保险事故发生,或因认识错误而认为发生实际未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计算错误而多报了事故损失等,并因此获取了保险金的,均不构成犯罪。
至于本罪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投保前,也可以产生于投保后;也既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还可以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先后不影响本罪的定性、但在量刑时可以作为情节适当予以考虑。
(四)客观方面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比如,按《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非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如果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作虚假申报,使本不能得到承保的保险标的得到了承保,就构成了对保险标的的虚构。
虚构保险标的还可表现为夸大保险数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在这里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这里所谓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
编造的虚假原因就是指编造那些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虚假原因。
如某歌厅在
投投保期间由于人为原因,而发生了火灾,为了弥补损失,歌厅老板谎称是由于电击所致,从而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事故在实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法,欺骗保险人,谎称保险事故已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
例如:在财产保险中,行为人故意转移财产后,通过伪造现场等方式制造财产失窃的假象并向保险人谎称被盗要求赔偿的行为。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因违章导致翻车,为索取保险金,使用炸药使其彻底破坏并谎称是他人炸毁而骗取保险金的,就是这种犯罪行为。
只有出于故意时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是由于过失,尔后又骗取保险金的,对于保险法律制度来讲,则属于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骗取保险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只承担民事责任、如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等。
构成犯罪的,则构成本罪,同时也不排除过失致财产损
失的这一行为而应负的其他刑事责任。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所谓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毒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制造人身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害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伤害或疾病的行为,如过失引起爆炸、水灾、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过失致人伤害等行为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使骗取保险金的,一般亦不为此项行为的犯罪。
此时构成本罪,往往也是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那种情况的犯罪。
如失火罪、过失投毒罪、过失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二、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其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方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本文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
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