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模版

银行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授信业务操作管理,健全合规操作风险与案件防控长效管理机制,丰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引导和督促分行各机构和员工授信业务操作规范,遵章守纪、依法合规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并严格遵守国家经济金融法规和银行规章制度,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熟练掌握信贷风险管理技术,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本行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含处于试用期员工)。
第二章授信工作的一般程序和方法第四条授信工作坚持“先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后提供信用”的原则。
在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对单一客户(含集团客户)按规定核定统一授信额度,对客户提供的所有信用均应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五条授信工作的一般流程为:客户申请与受理、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实施(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授信后管理(问题授信处理)、信用收回。
不得违反流程开展授信工作。
(一)客户申请与受理:客户申请→初步认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授信调查:明确调查人员、成立调查小组→制定调查方案→实施调查行为→分析与论证→撰写调查报告→移交审查部门。
(三)授信审查:审查部门受理→确定审查人员→实施专业审查→分析与论证→撰写审查报告→按规定提交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授信审议与审批:对按规定需要分行评审委员会审议的授信业务,分行评审委员会按规定对提交的授信业务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结果进行决策。
对分行评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有权审批人不得审批同意。
分行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但不能同意评审委员会否决的授信项目。
(五)授信实施:经审批同意的授信业务,落实限制性条款后由经营部门与客户签定用信合同,落实担保等法律手续,提供信用。
用信合同生效之前或限制性条款落实前不得对客户提供信用。
所涉及主要流程包括合同签订、出账前审核、出账、贷款资金支付控制。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障公司贷款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及时性,提高放款流程的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是指公司发放贷款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规定,进行放款操作的步骤与程序。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所有参与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员工,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正确操作,严守机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
第五条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程序第六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一)放款资料准备: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资料,确认放款所需的各项要求和文件,并保存在公司的电子数据库中。
(二)放款审查: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包括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三)放款决策:经过放款审查合格后,根据公司的授信政策和借款额度的限制,进行放款决策。
(四)放款合同签订:对放款审查合格的借款人,签订放款合同,确保双方的权益合理保障。
(五)放款操作:按照放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六)放款监控:对已放款的贷款进行监控,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催促逾期还款。
第三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要求第七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放款资料准备应准确、完整、清晰,并妥善保存。
(二)放款审查应进行充分、细致、客观的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
(三)放款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保证客户利益和公司利益的平衡。
(四)放款合同应明确、具体、合法,双方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五)放款操作应按照放款合同的约定进行,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及时到账。
(六)放款监控应及时、有效进行,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四章授信业务放款操作的限制第八条授信业务放款操作存在以下限制:(一)放款资料准备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
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

银行零售信贷业务出账审核操作规程一、前言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是指银行向个人提供的贷款、信用卡、按揭、汽车贷款等方便快捷、灵活多样、服务细致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出账审核是银行零售信贷业务重要的风险管理措施之一,本文旨在制定出账审核操作规程,建立贷后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出账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出账审核定义出账审核是银行零售信贷业务中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是指银行通过比对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以及客户提交的资料和申请表格,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发放贷款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一系列审核活动。
三、出账审核的内容1、核实借款人基本信息,核对身份证、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2、核实借款人的收入水平,通过工资流水、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方式确认其还款能力;3、核实抵押物的真实性和价值,对抵押物的产权状况、估价报告、土地证等进行审核,并确保其权属、完整性和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4、核实保证人或担保物的真实性和价值,通过保证人提供的担保物资料并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和价值;5、确认借款人的用途,确保贷款用途符合银行的贷款政策和要求;6、核实贷款金额是否合理,通过核对借款金额、手续费、利率等相关信息,判断贷款金额是否合理。
四、出账审核的流程1、业务申请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业务受理人获取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并通过手工方式或电子方式将信息录入系统;3、系统审核员对界面审核规则进行设置,并进行人工审核;4、风险管理部门对审核不通过的业务进行进一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5、审核人员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复核,并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用途、财物等进行审核;6、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根据审核结果向客户发送消息,并启动贷款发放程序;7、贷款发放后,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贷后管理,确保贷款的安全和有效性。
五、出账审核的要求和注意事项1、系统审核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是出账审核的重要依据,需要系统审核员进行定期验证和更新;2、系统审核规则的设置需要根据国家法规、银行要求等进行合理设置,确保审核结果合法、准确;3、对个别客户或复杂业务,需要业务风险管理人员进行人工审核;4、出账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对审核规程、有关法律法规、贷款政策等进行熟练掌握,并不断更新;5、出账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审核每一笔贷款;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业务要及时告知业务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授信业务出账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ⅩⅩ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出账是指各类授信业务项下的债权及或有债权关系发生时在我行表内外账务进行记载的过程,包括办理本外币信贷资金贷款手续(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不包括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具体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条账前审核和出账三个环节。
第四条所有授信业务的出账必须经出账前审核,未经出账前审核,一律不得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流程或简化流程办理授信业务出账。
第二章出账组织、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行应设置独立于授信经营、审查的出账前审核部门或岗位,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审核人员。
第六条出账前审核岗位职责主要包括:参与抵(质)押权利凭证的领取及入库;受理业务出账申请,对申请出账的授信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进行审核,并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等。
第七条授信业务出账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如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部门、票据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等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出账工作。
(一)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收集、准备授信资料,落实授信条件,负责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的取印及合同(协议)签订,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保险手续等。
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是出账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
(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负责对国际贸易融资有关信用证及单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等的专业审核。
(三)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对质押、贴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背书连续性等进行专业审核。
(四)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相关合同、凭证、印章等进行一致性核对,无误后进行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入库保管以及按经营单位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的协助监管通知书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
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公司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确保分支行组织结构改革顺利实施,规范公司信贷业务操作,根据《全面风险管理体制改革方案》(xxx号)、《关于设立xx地区区域管理总部暨总行营业部、浦东分行机构调整的通知》(xx银行发〔2012〕19号)、《关于各地分行风险管理体制改革相关机构调整的通知》(上银人〔2012〕48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2010年第1号)、《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09年第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一般公司信贷业务申请、受理、调查、评审、审批、审核、签约、落实担保、放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处置等工作。
(二)本操作规程不适用于以下标准化低风险业务:1、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全额保证金担保的银行承兑业务、保函业务(标准格式)。
2、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全额质押贷款业务,包括以我行签发的、借款人名下的存单质押贷款(质押率符合我行规定),以我行代理发行的、借款人名下的国债质押贷款(质押率符合我行规定)。
3、单笔5000万以下的、我行认可的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三)小型微型企业(含小微企业)、贴现、承兑、外汇贸易融资等各类表内外业务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另有差异化操作流程安排的,从相关文件规定。
第二章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第三条受理申请客户经理受理客户向我行提出的授信申请,对照我行政策制度,检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终止业务申请,资料退回客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收集授信业务资料并开展贷前调查。
第四条资料收集和信息输入(一)客户经理根据我行相关制度要求收集、整理授信业务申请的基础资料,待资料齐全后,交营销内勤。
(二)营销内勤(或客户经理)在信贷风险管理信息系统(CRMS)内进行信息录入和各类系统测评工作。
信息录入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关联信息、财务报表和评级信息等;测评工作包括现金流量测算、财务指标测算等。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授信业务放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授信业务放款操作,保证放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放款操作。
第三条授信业务放款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的授信额度和贷款需求,将贷款资金划拨到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用于特定项目的专户。
第五条授信业务放款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安全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合理,防范信贷风险。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放款监控和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放款中的问题。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七条客户在有授信需求时,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授信申请,包括贷款用途、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对客户的授信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客户的资信情况、贷款用途的合理性以及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九条审核通过的授信申请,金融机构应当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并明确放款金额、放款方式、放款期限等相关条款。
第十条在对客户进行贷款发放之前,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冻结操作,确保不超过已批准的授信额度。
第三章放款操作第十一条客户在贷款发放之前,应当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核实客户的基本信息和贷款用途,并与客户签订放款申请书。
第十三条放款时,金融机构应当录入相关信息,包括贷款金额、放款账户、放款日期等,并按照相关程序完成放款操作。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确保放款操作的安全性,防止资金的滥用或侵占。
对于大额放款,应当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放款后,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提醒客户关注账户余额变动,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的合规性。
第四章监测与风险管理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放款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对放款资金进行检查和核对。
第十七条对于风险较高的放款,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问题。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对放款中的信贷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信贷操作风险,使每笔信贷业务从调查、审批、发放到最终收回程序清楚、手续完备、权责明确,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操作的规范化,确保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贷款通则》、《担保法》及我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建立信贷关系第一条受理客户申请客户首次向我行申请办理信贷业务或原信贷客户变更名称时,应首先申请建立信贷关系或重新建立信贷关系,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且已年审的营业执照,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供有权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或专营证;客户为自然人的提供公安部门核发的身份证及当地常住户口簿;(二)已通过年审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四)会(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五)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七)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八)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核发且已年审的贷款卡。
第二条资格审查支行(含营业部,下同)接到客户申请及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安排信贷调查人员对客户提供的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贷款通则》对借款人的要求及我行《贷款管理办法》、《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判断其是否具备建立信贷关系的条件。
第三条贷款户审批(一)莱芜辖区/分行辖内,经支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查后,对符合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由调查人员填写《银行贷款户审批表》,经支行行长签字同意后,连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调查报告,报总行/分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
异地直属支行贷款户的开立由本行信贷审查小组审批。
若该客户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关联企业在其他支行已开户,总行/分行将不予审批。
对不同意建立信贷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对客户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资料;(二)各经营机构之间转移信贷客户,转出行必须将已审批的《银行贷款户审批表》退回,并附转出原因说明书,对转出信贷客户情况的说明应实事求是,客观详细,不得隐瞒实情。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统一授信业务操作规程我行受理授信业务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授信申请—授信受理与调查—测算授信额度—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额度使用。
一、授信申请1、申请办理授信业务的客户应向支行提出书面授信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相关资质证明等的复印件。
(2)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信事项授权书。
(4)企业基本情况、主要领导、股东、财务人员的主要经历。
(5)申请授信前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6)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7)信用等级证明材料(8)其他相关的资料。
2、有保证人的,还应提供:(1)保证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事项授权书;(3)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4)前三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5)其他相关资料。
3、提供抵(质)押方式的,还应提供:(1)抵押(质)物产权证明书原件;(2)抵押(质)物有权处分人同意抵押(质)物的证明材料(以国有房地产抵押的,须有国有资产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以集体房地产抵押的,须有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3)抵押(质)物清单;(4)抵押(质)物财产保险单。
二、授信受理与调查支行受理申请后,应指定专职人员对拟授信客户进行全面调查,基本内容:(1)客户的合法性。
调查客户是否法人或有法人授权、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年检、法人代码证书是否属实,提供的其他法律文件是否有效等。
(2)核实客户所有者权益各科目的真实性,对虚假部分予以剔除。
(3)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
(4)客户的资信状况。
其原有债务是否如期偿还,有无不良记录,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
(5)客户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素质、还款意愿等。
(6)客户的行业背景和发展前景。
(7)银企关系。
包括客户在我行的授信现状、存款、结算情况以及他行授信情况。
(8)客户和保证人的负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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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ⅩⅩ银行授信业务出账操作规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授信业务出账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ⅩⅩ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等我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授信业务出账是指各类授信业务项下的债权及或有债权关系发生时在我行表内外账务进行记载的过程,包括办理本外币信贷资金贷款手续(包括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不包括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具体按我行有关规章制度执行)第三条账前审核和出账三个环节。
第四条所有授信业务的出账必须经出账前审核,未经出账前审核,一律不得出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流程或简化流程办理授信业务出账。
第二章出账组织、职责分工第五条各分行应设置独立于授信经营、审查的出账前审核部门或岗位,并配备必要的专职审核人员。
第六条出账前审核岗位职责主要包括:参与抵(质)押权利凭证的领取及入库;受理业务出账申请,对申请出账的授信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进行审核,并独立出具审核意见等。
第七条授信业务出账涉及到的其他相关部门如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贸易融资业务管理部门、票据管理部门、会计结算部门等应按照职责要求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出账工作。
(一)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收集、准备授信资料,落实授信条件,负责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的取印及合同(协议)签订,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公证、保险手续等。
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及部门负责人是出账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第一责任人。
(二)贸易融资业务部门负责对国际贸易融资有关信用证及单据、贸易背景真实性等的专业审核。
(三)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对质押、贴现商业汇票的真实性、背书连续性等进行专业审核。
(四)会计结算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相关合同、凭证、印章等进行一致性核对,无误后进行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原件入库保管以及按经营单位申请、出账前审核部门审核的协助监管通知书对信贷资金使用进行监管等。
第三章出账前准备第八条客户向我行提出出账申请,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有权审批人签发的审批通知书的要求,严格落实出账条件。
条件未落实的授信业务,不得办理出账。
第九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按照相关业务要求准备出账资料(清单见附录1),对出账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法人客户授信审批后超过三个月才申请首笔出账的,应收集客户最近期财务报表,并对客户最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资信情况以及担保情况等有无重大变动进行调查,并出具出账前调查报告(见附录2),经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行授信保证人、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夫妇、法定代表人夫妇等)的贷款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个人征信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打印的查询信息在出账前15天内有效。
(三)额度有效期内分次出账、循环出账的,查询是否出现新的、未按预警管理流程处理的预警风险信息,如是,应按预警流程进行处理,并提供经有权部门签署意见的预警监控处理表;已列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的,应提供经有权部门签署意见的预警监控处理表及最新的经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
(四)提供资料如为复印件的,原则上应由资料提供方加盖公章,调查人员必须比对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一致”意见并双签。
第十条对我行授信客户和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法枚私章,私章可以是法定代表人印章、被授权人印章,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应同时预留印鉴。
(一)对办理授信业务和为我行授信提供担保的客户,合同、协议预留印鉴手续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双人到客户办公地址现场办理。
取印时,经办人员必须核实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的真实性,原则上应到工商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等登记管理部门对客户公章进行核对以验证公章的有效性,核对签字人身份证件。
合同预留印章应统一盖在印章样本(附录3)上,印章样本(原件)作为出账材料存档。
(二)若受信人或担保人出现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更换印鉴等重大事项,原则上按本条第一项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取印及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授信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非总行格式文本的由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
对总行格式文本条款变更的,应报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若存在限制我行主要权利、加重我行责任等不利于我行的实质性变更条款,应按照《ⅩⅩ银行法律性文本审查管理办法》报总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使用、编号、内容填写等按照《ⅩⅩ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合同使用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应预约客户及相关人员签订合同、协议。
合同、协议签订必须遵循客户印章双人分级面签、银行印章专人办理、先客户后银行的原则。
(一)客户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有我行面签人员在场,面签人员必须保证盖章、签字过程的真实性。
(二)客户合同、协议的签订实行分级面签1.合同、协议的签订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双人与客户面签,确保客户签章、签字真实、有效。
2.原则上应由客户法人代表亲自签署合同、协议,如果是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人签订,应核实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为复印件,面签人员必须核对原件)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行面签人员必须在《合同签订确认书》(附录4)上签名确认。
(三)银行方印章加盖必须在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完全部出账资料且符合要求并报有权人签批后,由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或出账前审核人员)凭签字齐全的出账申请审批表到印章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合同、协议签订后,以抵(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及质物、权利凭证的转移、交付手续。
源。
确保质押资金来源合法、有效,防止质押人的洗钱行为。
(二)存单质押的,由业务经营部门按本行有关规定与前台办理存款冻结、存单入库手续,领取入库单原件。
(三)保证金的划转由业务经营部门与前台办理,且必须存入保证金专户,并出具《保证金划转通知书》(附录5)。
(四)抵(质)押登记由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到抵(质)押登记机关办理,不得由客户单独办理。
(五)需办理公证、保险等手续的,由授信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办理。
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对公证、保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授信业务经营部门发起出账申请,应填制《授信业务出账申请审批表》(附录7),《经营主责任人申明书》(附录8),经主、辅调查人及负责人签名后连同相关资料报出账前审核人员审核。
第四章出账前审核第十六条出账前审核是指出账前审核人员根据有权人审批的审批通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申请出账的授信业务是否满足出账条件包括相关程序是否合规、授信审批条件是否落实、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第三方保证或抵(质)押的有效性等进行审核,并独立地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第十七条出账前审核应遵循“独立审核、满足条件、操作规范”的原则。
独立审核是指出账前审核人员独立履行审核职责,提出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部门、个人的干预。
满足条件是指出账前审核应确保“先落实条件,后办理出账”,对不在审批人授权权限范围、审批人要求出账前应落实的条件未落实、出账要素不符合审批要求或借款人、担保状况发生变更(不包括在审批条件基础上追加担保)而未重新决策等的项目,不得办理出账。
操作规范是指必须落实出账前审核人员配备,细化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规范办理各项授信业务出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出账前审核中如发现出账申报资料和手续不符合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出账资料不完整、审批条件未落实、合同填写有误、出账前审核影像资料未上传或上传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不得予以出账,应尽可能一次性指出缺漏,填写出账前审核补充资料清单(附录9)退回经办机构补充完善或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须对申请出账授信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是否在批准的授信额度及有效期之内,客户(包括借款人、保证人,下同)是否有预警信息及是否符合有权机构的意见等进行审核。
应特别注意:(一)对照总行授权文件,确认是否在审批人的授权权限内,是否在额度有效期内。
(二)首次出账申请日距审批通知书签发日超过三个月,是否出具出账前调查报告,并经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签字、授信审查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决策意见是否影响出账。
(三)额度有效期内分次出账、循环出账的,查看客户是否出现新的、未按预警管理流程处理的预警风险信息(包括客户的贷款卡信息、法院执行信息),及是否已列入我行预警监控名单,如是,应按预警监控处理表、经监控部门审核签字的风险监控报告等对经营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按有权部门签署的意见执行,如未提供相关资料或不符合有权部门签署的意见,必须中止出账。
第二十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是否满足有权审批人要求在出账前落实的条件或事项进行审核,对出账要素包括借款人、业务品种、金额、期限、担保、利费率、交易对手等是否符合审批要求等进行审核,条件未落实或出账要素不符合审批要求的,一律不得出账审核通过。
出账前审核人员如对最终审批人要求的授信条件或要素不明确或存在异义的,可向原有权审批人申请解释,并形成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作为审批通知书附件归档管理。
其中对追加担保、减少出账金额、缩短出账期限、提高保证金比例、提高利费率要求等,视同符合审批条件。
第二十一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须对合同、协议文本等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使用、合同编号是否准确。
(二)合同文本是否为我行格式文本,非格式文本或对格式文本修改条款的是否按规定经法律审核等。
(三)合同填写是否准确、完整,合同签订人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总分合同或主从合同相关填项是否对应等。
原则上合同不得涂改,如确需涂改的,涂改处应由合同签订各方加盖印章。
(四)审核是否按要求在合同、协议中添加法律限制性条款,需添加的按规定报分行法律审核人员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核验合同签章、签字是否与客户预留印鉴表面上一致,签字、签章是否准确,符合相关规定。
(六)审核合同、协议的签订是否按本规程第十一条至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是否提供了合同签订确认书及其填写、签字、日期等是否正确。
第二十二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必须对下列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一)审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件)、公司章程、授权委托书以确认各类主从合同的有权审批人及其权限等;审核个人借款人、个人担保人夫妻双方个人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或单身证明等。
(二)审核是否出具了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签发的授信决议(附录10),有关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事项是否明确,合同签订日期是否在有效期限内,董事(股东)成员签字是否与签字样本(附录11)核对无误等。
第二十三条出账前审核人员应对担保手续的完备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一)担保手续是否已由担保方出具董事(股东)会决议,是否已签订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