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教会法
教会法名词解释

教会法名词解释教会法名词解释教会法的概念教会法( rite generale),是指教会为了顺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团体形成的客观需要而制定的宗教规范。
它是欧洲中世纪封建社会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也是西方国家封建时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一方面对维护宗教秩序,保障社会安定,促进资本主义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又使教权凌驾于世俗王权之上,从而造成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影响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确立与完善。
教会法是指中世纪欧洲基督教的各种法律、法规及习惯,如《西欧罗马教会法典》,《教会法学教科书》等。
教会法是在欧洲封建社会基础上产生的,由于其最早出现于意大利北部的教皇国,故也称为教皇法或教皇法典。
中世纪的基督教徒,十分注意遵守封建的习惯法。
中世纪教会以修会为中心,以他们所拥有的一切权力来保护修会的权威,因此,修会逐渐形成了一套保护自己的特殊规则,后人称为“教会法”。
教会法具有强烈的封建性,往往含有国家法的成分。
一般说来,主要内容有:禁止高利贷,反对富人兼并穷人,调整贵族和平民的关系,承认教权高于王权,保护教产和圣器不受侵犯等。
(1)在财产上有较大优势; (2)军队多,武器精良; (3)占领城市多;(4)严格实行“买卖婚姻”,破坏民间的自由结合; (5)形成封闭式的统治网络。
教会的领地(庄园)教会的采邑是领主授予教会及其成员使用的土地,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两部分,占有土地的人是采邑主,没有土地的人则是采邑的劳动者。
主教和修士可以将领地转让给他人,但没有权把这些领地变成私人财产。
因此,这种采邑实际上是教会的私产。
教会领地属于教会的世袭财产,采邑主每年须向教会缴纳一定数额的租金。
主教和修士都享有采邑内居住和生活的权利。
此外,各级主教还有征税和支配教产的权利。
4、没收教会财产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任意拘留和处罚教徒。
对违犯教规和被捕的教徒,采取善意执行和怀柔政策,给予赦免,不能加以监禁。
主教在宗教法庭审理案件时享有司法豁免权。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二)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鼎盛时期(公元10——14世纪) 10——14世纪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 公元9世纪,法兰克帝国解体,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 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 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1054 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年,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西派教会以罗马为 中心,称天主教, 中心,称天主教,成为西欧各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 宗教。 宗教。 (三)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衰落时期(公元15——18、19世纪) 15——18 世纪 15世纪后, 15世纪后,随着文艺复兴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 世纪后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16世纪在欧洲各地相继发生的宗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教改革运动,带来基督教的再次分裂。资产阶级革命后,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 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世俗化,教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会法的管辖范围缩小到信仰、道德等领域。
教会法

——《尼西亚信经》
教会法的直接理念基础
救赎理论:仁慈是正义的女儿,上帝的仁慈要服从他的 正义,给予人生存和赎罪的机会就是上帝的仁慈,未经 补赎就给予宽恕是错误的,这实际上是为罪恶辩护和发 放犯罪许可,上帝的恩典不得以这样的方式降低它的价 值。最终的目的是拯救,但拯救的手段必须合乎上帝的 正义。神恩并不取消或取代正义或法律,相反它凭藉正 义或法律而得以实现。这实质上是用‚法律交易‛或 ‚法(正义)的实现‛来解释‚救赎‛。 炼狱学说:单个基督徒死亡与最后审判来临之间存在一 个‚涤罪‛的中间时期,在这个中间时期,单个基督徒 灵魂被罚居于炼狱,根据其生前的罪过受到相应的惩罚, 直至全部罪过都被涤清为止。天主教会,更具体地说, 教皇对炼狱享有管辖权,而且炼狱中的惩罚需要依据精 心设计的规则与标准体系来进行。实质上炼狱学说在很 大程度上把神人关系法律化了。
《格拉提安教令集》的意义
它不仅搜集了十二世纪前大约四千种教会法文献, 而且进行了系统的法理分析和研究;
它是对法学概念和法令有系统的汇编,是有史以来 第一次用分析和综合方法撰写的教会法理论;
在此之前,教会法只是神学的一部分,格拉提安将 教会法提升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学术的这种突 飞猛进既表明教皇革命对法律的依赖,也标志着一 个教会法律家集团的出现,
后来的启蒙主义思想家驳斥说,如果信仰是 理性的,那么信仰就可以完全用理性来进行 推演,基督教信念的每一个细节都可以也必 须被证明是来自于人的理性。由此,基督教 被简化为可以由理性证明的思想,既然理性 可以告诉我们关于上帝、世界和我们自己的 一切知识,那么启示的观念岂不是多此一举 吗?这就是启蒙运动的实质,它导致宗教的 没落和理性主义的诞生。
与东正教相比,西方天主教趋向于根据法律措辞来 理解神和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人有义务满足一位公 正之神的需要,一位信徒犯罪,一位神父决定他对 神亏欠什么样的惩罚,一旦在尘世生命中没有足够 的惩罚,那么死后就要入炼狱,在这里人可以作出 足够的补赎,这种补赎无论是在世还是在炼狱中, 都被称为‚现世的‛惩罚。
第六章 教会法

第六章教会法近年出题情况09年1月11.教会法发展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标志是(D)A.格拉奇教令集B.尼卜法八世教令集C.克雷门五世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33.《圣经》(名词解释)08年10月11.12世纪中叶由意大利僧侣私人编集的历代教皇教令集,通常被称为(D)A.教会法大全B.宗规法大全C.美诺森教令集D.格拉蒂安教令集28.教会法的渊源有(ABCDE)A.《圣经》B.教皇教令集C.希伯来法D.宗教会议决议E.世俗法08年1月14.特伦托公会议确立的一项重要婚姻法律制度是(D)A.一夫一妻制B.婚姻以双方合意为成立要件C.禁止离婚D.结婚必须举行宗教仪式07年10月14.最早出现的教皇教令集是(A)A.格拉蒂安教令集B.克雷门五世教令集C.尼卜法八世教令集D.教会法大会07年1月6.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B)A.刑法B.婚姻家庭法C.诉讼法D.国际法06年10月14.《教会法大全》编纂于(C)A.14世纪B.15世纪C.16世纪D.17世纪32.教阶制度(名词解释)总结:(1)本章出题较少,一般为一道单选加一道多选或一道名词解释。
(2)本章的重点内容是教会法的渊源,如《圣经》、教令集。
1、教会法(注意名词解释)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
教会法是西欧中世纪的三大法律支柱之一,对后世的法律和法学影响深远。
2、《米兰敕令》(注意单选、名词解释)是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于公元313年发布的一个敕令,内容主要是停止迫害基督教徒,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
它是基督教史上的转折点。
3、《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
(注意单选)4、《圣经》(注意名词解释)是基督教最为重要的经典,也是教会法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是教会立法的主要依据,而且本身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教会法庭审判活动的主要准则,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
6第五章 教会法

–(3)评价:这一时期教会逐 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 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 世俗权力的支配而处于教皇的 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 准。
• 3、衰落时期(15世纪~18、 19世纪) –(1)背景及表现:15世纪以 后,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 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 教会地位开始下降, 教会法的 地位日趋衰落。
–(2)内容: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 《新约全书》。
摩西十诫
• 1、除耶和华之外,不可信仰他 神; • 2.不可雕刻和崇拜偶像; • 3.不可妄称耶和华上帝之名; • 4.第七日为圣安息日; • 5.当孝敬父母;
摩西十诫
• 6.不可杀人; • 7.不可奸淫; • 8.不可偷盗; • 9.不可作假证陷害他人; •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和财 物。
• 2、教会法院的管辖权 • 教会法院的管辖权可分为:对 “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和对 “事的管辖权”。
• (1)对“特定种类人”的管辖权”, –教会法院对以下几类人行使管辖 权:神职人员及其随从和家庭成 员;学生;十字军参加者;不幸 的人,包括:穷人、寡妇、孤儿; 与基督教徒发生纠纷案件中的犹 太人;旅行者,包括商人和水手。
三、教会法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 ※(一)教会法的特点 • 1、教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与神学 密切相关的神权法,而不是世俗意 义上的国家法。
• 2、教会法带有世俗的封建性
• 3、教会法具有相对完善的体系
※(二)教会法的历史地位
• 教会法渗透到世俗法的各个领域, 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 中有观念层的,包括法价值观念、 法思想观念、法思维观念、法信仰 观念、权利义务观念等;也有制度 的结构和形式方面的,如法律体系、 成文法的结构;还有法律制度内容 方面的,如结婚的宗教仪式。
6.教会法

帝创造的秩序;其调整的核心问题是上帝与人的关系,而 非人与人的关系。 2.教会法具有封建性:A.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与行政官僚 体系;B.法律内容的封建性 (二)影响: 1.教会法传统为法律注入了“信仰”,指引人们确信法律 甚至愿意为维护其权威而献身。 2.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 3.对于私法和刑法的影响 4.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4.继承制度
对于动产,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并更倾
向于前者。 教会法对遗嘱加以限制,使其不能剥夺活着的配偶和子女的继承 权。 (五)犯罪及刑罚 1.世俗“犯罪”与宗教“罪孽” 2.惩罚的目的在于纠正、救赎而非毁灭,教会刑罚包含仁慈的精神 (六)司法体系 宗教法院体系: 1.普通法院(主教法院和大主教法院)-教皇法院 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西欧天主教会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 事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教会法?一教会法与基督教?一教会法的含义?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教令章程法典和其他规范的总和它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为主
教会法
一、教会法与基督教
(一)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
(三)教会法典 19世纪罗马天主教会面临近代工业化、科技发展和全球传教带来的
一系列紧迫问题。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法大全》等立法已不能 适应时势。教会吸取借鉴世俗之法典的系统简洁,于1917年、1983 年两度颁布《教会法典》。
(四)世俗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借鉴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欧洲封
教会通过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

浅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影响教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法的组成部分。
1教会法的主要内容1.1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社团之间经常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予俗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教会法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1.2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
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在家庭方面,教会法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属于从属地位,没有单独支配财产和签订契约的权利。
在亲子关系方面,教会法确认父亲对子女有完全的支配权。
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继承,而不动产继承仍须由世俗法律调整。
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
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最新年文档

教会法与西方传统文化教会法也称“寺院法”或“教规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包括罗马天主教、东正教、东方基督教的独立教会以及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则和章程;狭义上,特指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本文所讨论的主要是罗马天主教的法规。
教会法实际上包含了宗教与法律两部分规则。
教会法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德、生活守则的一些宗教规则、章程和法规,它是西欧中世纪以基督教为国教的国家共同适用的一种法律形式。
同时,教会法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都有所涉及,因而通常也被看作是广义上的法的组成部分。
一、教会法的主要内容(一)债权制度为调整教会与其他经济体及个人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12世纪以后教会法发展出自己的契约法体系,并且在与世俗权利争夺的过程中,教会法院取得了对于世俗社会人与人之间经济契约的广泛的管辖权,确定了契约当事人必须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契约必须遵守”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契约的每一承诺无论其形式如何都具有约束力。
教会法还主张契约的标的应该平等、合理,即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价值必须与另一方相等,为此教会法学家为契约中的不同的标的物作了价格上的规定。
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但这一规定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虚伪性。
(二)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在所有领域中,婚姻家庭与伦理道德联系最为紧密,教会法作为一种宗教法,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也最为周密和详尽。
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认为一夫一妻是上帝的安排,违反这一原则的婚姻无效,由此引申出不准离婚的原则,认为离婚是改变上帝的决定,是对上帝不忠的行为,重婚被视为一种犯罪。
教会法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要条件”,双方必须依法定方式明确表示“自愿交付或接收对于身体的永久专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仅在有关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定和某些原 则、规范成为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
(四)当代的教会法(20世纪) 1.基督教的全球化与多元化 2.《教会法典》的制定
三、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一)圣经
圣经包括《旧约全书》和《新约全书》两部分。《圣经》中
最直接的法律规范就是记录在《旧约》“律法书”中的摩西 十诫,它是教会法中“十条诫命”的来源。 (二)教皇教令集 1.12世纪的《教会法汇要》(《历代教律提要》):由波伦亚 大学僧侣格拉蒂安汇编完成,这部教令集收集了12世纪前大 约4000种教会法的文献,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 它不仅为教会法学家提供了系统的法律资料,也被西欧各地 教会法院普遍加以援用,并作为教材供各大学讲授教会法之 用。这部教令集通过运用圣经、教皇敕令等进行解释和说明, 消除了各种汇编中的矛盾和歧义,使教会法具有系统性。 其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一为论述法律的基础理论;二为案 例列举即程序法问题;三为基督教圣礼。 2.至16世纪末形成了《教会法大全》,它成为中世纪后期教会 法的重要渊源。
帝创造的秩序;其调整的核心问题是上帝与人的关系,而 非人与人的关系。 2.教会法具有封建性:A.教会内部的等级结构与行政官僚 体系;B.法律内容的封建性 (二)影响: 1.教会法传统为法律注入了“信仰”,指引人们确信法律 甚至愿意为维护其权威而献身。 2.对于近代宪法的影响 3.对于私法和刑法的影响 4.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二、教会法的发展历程
(一)早期发展时期(4-10世纪) 1. “二元化”管辖原则的确立:公元333年,
罗马帝国皇帝承认了主教裁判权,教会法的适 用范围开始及于世俗居民。 2.这一时期,教权从属于世俗权力。 3.《尼西亚信经》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被 看做是教会法开始形成的标志。 (二)全盛时期(11-14世纪) 教会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种方式: 第一,罗马教皇的改革不断提高教会的权力, 同时提高教会法的地位。 第二,通过教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 完善教会法的内容,扩大宗教法院的管辖权。 到13世纪,教会权力达到顶峰,教皇几乎成 为各国宗教事务和国际问题的最高主宰。
教会法
一、教会法与基督教
(一)教会法的含义 教会法是指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以及其他教派在
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教令、章程、法典 和其他规范的总和,它以天主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 法律,尤其是中世纪时期的法律为主。 教会法包含着宗教规范与世俗规范两类规则。前者主 要涉及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个人的品格、行 为守则等;后者涉及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 地、婚姻家庭继承、刑法、诉讼等内容。
建时期的教士大多精通罗马法,11世纪以后基督教世界逐步复兴罗 马法。教会法的概念、分类、规则等广泛受到罗马法影响,但这不 是简单的援用,而是依据教义有条件的运用。
四、教会法的基本内容
(一)教阶制及神职人员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一般
大教职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和神甫,小教职有修士和修女。 基本权利:神职人员享有获得神品及教会恩俸之权;按等级享有 在教区执行宗教事务和什一税的征收权;享有享受与其品位等级 相应的礼节的权利;享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等。 基本义务:自省、忏悔的义务;高级神职人员具有坚守独身、恪 守贞操的义务;宣讲教义和忠实履行教职的义务。 (二)财产制度 教会是中世纪时期的大土地所有者。教会的多数土地和动产是通 过赠与取得的,不受世俗政府约束。凡强占教会财产,均应受 “弃绝罚”惩处。 (三)契约制度 1.当事人的宣誓具有重要和不可逆转的效力。 2.契约当事人要遵守教会契约法主张的“信义保证”原则。 3.“正当价格”原则。
教会法契约制度的特点: 重视契约的和道义性,而非外在形式。诺言即可立约,因诺言受
上帝和教会的监督。 禁止“重利”行为,禁止附利息贷款。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对“婚姻”的定义 2.婚姻的成立 第一,有结婚的权利同时非禁止婚姻的12种情形 第二,具备结婚的合意和形式 3.禁止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第一,禁止婚姻的条件 发愿保守贞操者和领受高级神品者;异教徒和叛教者、法亲、近 亲或不同宗教信仰者 第二,撤销婚姻的条件 未达婚龄、重婚、无性能力、违反禁止婚姻条件的婚姻
《旧约全书》本为犹太教圣经,
是希伯来民族宗教与文学遗产 的总汇,其原文为希伯来文, 内容主线是讲述上帝与其子民 希伯来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犹 太教启示并催生了世界三大宗 教中的两个,即基督教和伊斯 兰教。 2.《新约》与基督教的中世纪 耶稣与圣保罗创立基督教—— 基督教与犹太教分离——从民 间宗教到罗马国)衰落时期(15-18世纪) 1.导致教会和教会法衰落的原因: 1)15世纪文艺复兴“人本主义”思潮对基督教
的冲击
2)中央集权的统一民族国家兴起 3)16世纪宗教改革与基督教分裂的加剧 4)17、18世纪理性精神的发展与法律的世俗化
2.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奉行政教分离,教会法
4.继承制度
对于动产,教会法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并更倾
向于前者。 教会法对遗嘱加以限制,使其不能剥夺活着的配偶和子女的继承 权。 (五)犯罪及刑罚 1.世俗“犯罪”与宗教“罪孽” 2.惩罚的目的在于纠正、救赎而非毁灭,教会刑罚包含仁慈的精神 (六)司法体系 宗教法院体系: 1.普通法院(主教法院和大主教法院)-教皇法院 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西欧天主教会13世纪专设的特别刑 事法庭,专门审理有关宗教案件的司法机构,直接隶属于教皇。
摩西十诫
第一条:“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 之家领出来,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第二条:“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么形象仿佛 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 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 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 守我戒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 第三条:“不可妄称耶和华-你上帝的名;因为妄称耶和 华名的,耶和华必不以他为无罪。” 第四条:“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六日要劳碌做你的 工,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上帝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 你和你的儿女、仆婢、牲畜,并你城里寄居的客旅,无论 何工都不可做;因为六日之内,耶和华造天、地、海,和 其中的万物,第七日便安息,所以耶和华赐福与安息日, 定为圣日。” 第五条:“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上帝所 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 第六条:“不可杀人。”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 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二)基督教的产生与发展 教会组织、教会法的产生与发
展,始终与基督教(广义上的) 的产生与发展密切联系。 1.《旧约》与犹太教 犹太人对西方文明的影响是巨 大的。他们创立的基督教深刻 地影响着西方。“基督教文明” 是西方文明的另一个代称,和 古希腊罗马文明一样,它是西 方具有统一文化表征极为重要 的原因。 犹太教或基督教的历史是神话 /宗教叙事和现实叙事的结合。
教会通过异端裁判所与世俗封建法律相配合,把纠问式诉讼发展成
为一种极端专横野蛮的审判制度,其特点为:法院主动侦查、有罪 推定、刑讯逼供、秘密审判和处以重刑等。 宗教裁判所扼杀自由与思想,把个体置于专权的恐惧之下,它写下 了人类司法史上极为黑暗的一幕。
五、教会法的特征及影响
(一)特征: 1.教会法的本质是神权法,其终极目的在于维系上帝和上
(三)教会法典 19世纪罗马天主教会面临近代工业化、科技发展和全球传教带来的
一系列紧迫问题。中世纪遗留下来的《教会法大全》等立法已不能 适应时势。教会吸取借鉴世俗之法典的系统简洁,于1917年、1983 年两度颁布《教会法典》。
(四)世俗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教会法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借鉴吸收了许多原则和制度。欧洲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