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基础学习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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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

3、债权制度(1)债的概念:《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是: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法锁。

法锁指特定双方间用法律来连结和约束的意思。

其特征:A、债是特定的双方当事人的连锁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负有应当履行的义务。

B、债的标的是给付。

债权人对标的物无权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请求给付的权利。

C、债受法律保护。

债权人的请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同样,债务人也应遵照法律的规定担负给付的义务。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有永久性,债权是暂时的;物权享有人可直接对物实施权力,无需依赖他人;债权则需依赖他人的行为,是间接的、有条件的;物权有追及权和优先权,而债权则没有这两种权利。

(2)债的发生原因: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两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其余列入“其他复杂原因”,并分为两项,即准契约和准私犯。

准契约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准私犯是指类似私犯而在法定各种私犯之外的侵权行为。

罗马早期只流行少数契约,如买卖、借贷等。

订立契约具有严格形式,必须讲固定的语言,配合一定的动作,否则无效,不产生权利义务,这种契约叫要式契约。

共和国后期,契约形式主义逐渐丧失,出现各式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要物契约指转移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约,如果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即使当事人意思表示已经一致,也不发生效力。

这类契约,主要有借贷和寄托。

口头契约以一定的语言订立,债权人问债务人答,上古时期流行。

文书契约是登载于帐簿而发生效力的契约,只在共和国时期流行一个阶段。

合意契约流行最广,签订手续灵活简便,既不需用文书也不要求当事人一定在场,只要双方“意思一致”,彼此能以“善良”、“公平”原则履行即可,此类契约如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

准契约与上述契约完全不同,这是一类各种式样混杂在一起的债,没有订立契约是他们共同特征,但与订立契约具有同样效果。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

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讲义(第九章)第一节、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对不动产主张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对动产而言,主张适用所有权人的属人法;也有主张采同一制的,即不问动产不动产,均适用其所在地法。

同一制占主导地位。

二、物之所在地的确定及难以确定所在地时的变通处理(一)物之所在地的确定是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物权关系的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1、对不动产和有体动产而言,物之所在地应为它们物理上的所在地。

2、对于无体动产(包括债权、流通票据)总的原则是以该财产能被有效追索或执行的地方为其所在地。

3、至于车辆船舶民用飞机等常处于运动过程中的有体动产以及装载于上述各类动输工具中,因而也持续变动过程中的货物所在地的确定规定:144页(二)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籍国解散时的财产。

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依属人法。

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

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我国也如此。

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

国家财产。

享有豁免权(三)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只涉及不动产物权以及船舶与航空器的所有权、抵押权等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2、物权的客体范围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方法。

第二节国际破产国际破产也称跨国破产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

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单一破产制:是指一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后无需在另一国再被宣告破产,原破产宣告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有效。

复合破产是:指一国法院己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上的三种不同理论与实践(一)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

(破产之上再无破产)一国宣告破产有完全的国际效力。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家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家

司法考试国际法名师讲义——国家一、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1、国家的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2、国家的主要类型A.单一国。

如我国B.复合国联邦: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单位根据联邦宪法组成的国家,统一联邦宪法。

邦联: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由于特殊目的根据条约组成的国家联合体。

邦联本身不是国际法主体二、国家的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三、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的主权豁免1、国家的管辖权A.属地管辖权。

以领土为对象对领土及资源管辖;以领土为范围,对领土内人、物、事管辖B.属人管辖权。

包括船舶、航空器、航天器等获得国籍的特定物C.保护性管辖权。

两个条件:①外国人在领土外行为所侵害的是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

②该行为根据行为地法律同样构成应处刑罚的管辖权。

两种方式:①行为人进入该受害国境内被依法拘捕和管辖。

②通过国家间对行为人的引渡实现受害国的管辖权。

D.普遍性管辖权。

战争罪、破坏和平罪、违反人道罪、海盗罪2、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A.国内立法中采用多种管辖权相互配合制定冲突适用规则B.通过多边国际公约划定缔约国之间某此管辖权或协调管辖权冲突,包括确立有关国家专属管辖权。

C.通过有关国家间的协商调整。

3、国家主权豁免A.国家主权豁免。

B.国家豁免权放弃。

从事商业行为本身不意味着豁免权的放弃。

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四、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1、国际法上的承认①特征:A.国家之间、政府间国际组织、新国家新政府、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B.单方行为C.政治法律行为②表示形式:A.明示。

正式通知、函电、照会、声明等单方表述B.默示。

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缔结正式政治条约、接受和支持。

③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A.法律承认:正式的,不可撤销B.事实承认:权宜做法,不完全、非正式和暂性,模糊并可随时撤销④新国家的承认和新政府的承认A.新国家承认:独立、合并、分立、分离四种情况B.新政府承认:单方行为,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

《外国法制史》课件

《外国法制史》课件
日本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对国际法律秩序的影响。
06
外国法制史的启示与借鉴
外国法制史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立法原则
外国法制史中蕴含着许多重要的 立法原则,如权力分立、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正当程序等,这些 原则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 启示意义。
法律体系构建
通过研究外国法制史,可以了解 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从而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城市法的影响
城市法对中世纪欧洲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它 促进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也为后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奠定了基础。
日耳曼法
日耳曼法概述
日耳曼法是中世纪早期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体系。随着日耳曼民族的迁徙和征服,日 耳曼法逐渐传播和发展。
日耳曼法的主要特点
日耳曼法注重集体主义和习惯法,强调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重要性。它规定了氏族、部 落、村庄等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VS
英国法的发展
英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普通 法的形成、衡平法的出现、制定法的制定 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 得英国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
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法的形成
美国法的形成受到了英国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美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美国法在独立战争后逐渐发展成为独 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美国法的发展
美国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包括联邦制 的建立、司法制度的改革、制定法的制定和 国际法的影响等。这些阶段的发展使得美国 法逐渐完善,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代表 。
法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法国法的形成
法国法的形成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同时也 受到了法国独特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 影响。法国法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发展 成为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制史课件PPT第02章楔形文字法精品教案课件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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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法 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法典的重要内容,法典中有大量对债的 关系进行调整的内容,这在古代东方法中是不多见的。 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规则和 采用书面形式。契约种类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 人身雇佣等。 借贷契约的标的主要是钱款和谷物。签约后,贷与人把钱款 或谷物交给借用人,至一定期限后,借用人将钱款和谷物连同利 息一并还给贷与人。为保证契约的履行,借用人须以自己或家属 的人身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在汉穆拉比法典以前,允许高利贷 者对无力偿债的债务人实行终身奴役,因而导致大量农民和手工 业者因无力偿债而沦为债奴。 汉穆拉比为缓和社会矛盾, 在法 典中废除了终身债务奴役制度,将债务奴役的期限定为三年,“ 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第117条)。 债务人的家属作为人质 在债权人家中做工, 也不能随意被殴打、虐待或杀死(第116条 )。 法典对高利贷的借贷利率也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法定最高 利率:谷物为33.3%,银子为20%(第89条),债权人如违反这 一规定,便丧失所贷出的一切。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有 产者的权利,具有一定进步意义。
三、法典的特点 1.贯彻了“权力主义” (1) 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法典用大量篇幅树 立汉穆拉比王的绝对权威,体现了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的 最高立法目的。 (2) 确立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绝对统治权和支配权, 严格保护奴隶主阶级的人身和财产。 2.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1) 法典在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 行义务为前提,这种义务建立在以国家为中心的观念上。 (2) 个人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个 人为公社内发生的案件承担责任,被视为公社成员的法 定义务,个人如果和公社断绝关系,会导致一系列权利 的丧失。 3.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早期东方 法的特点。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外国法制史全套课件

03
近现代法制史
英国法制史
英国法律制度的起源
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到诺曼征 服,英国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普通法的形成
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普通法 逐渐成为英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
衡平法的兴起
衡平法作为普通法的补充,在 解决法律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 用。
制定法的发展
议会立法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占 据重要地位,对现代法律制度
世俗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世纪法制史 罗马法复兴
总结词
指日耳曼民族所使用的法律。
详细描述
日耳曼法是欧洲中世纪时期日耳曼民族所使 用的法律,主要适用于日耳曼各部落。日耳 曼法在早期以习惯法为主,后来逐渐发展成 为成文法。日耳曼法对于欧洲法律的发展产 生了重要影响,其法律原则和制度被其他民 族所借鉴和吸收,成为现代法律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05
比较法的发展
比较法的定义和重要性
总结词
比较法是一种跨文化、跨法律体系的法律研究方法,旨在比 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异同,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与融合。
详细描述
比较法的研究范围广泛,包括不同国家、不同历史背景下的 法律制度、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实践。通过比较研究 ,可以深入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优缺点,为法律改革和完善 提供借鉴和启示。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法老至上
详细描述:古埃及法制史以法老为最高统治者,法老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古 埃及法律体系以法老为核心,法老的意志和命令具有法律效力,被视为最高法律 。
古代法制史 古埃及法制史
总结词
重视死后世界
详细描述
古埃及法制史非常重视死后世界,认为人死后灵魂会进入来世。因此,古埃及法律对于死者的遗产继承、墓葬权 力和祭祀仪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英美法系)【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英美法系)【圣才出品】

第五章英美法系考查小贴士本章平均每年考查2分,主要涉及美国宪法、英美司法制度等知识点。

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内容:(1)对于美国宪法,通常会结合宪法的基本理论、其他国家的宪法等知识点一并考查。

(2)对于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通常会结合其他监督审查机制来考查。

一、英美法系的历史沿革1.英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英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伴随着普通去、衡平法和制定法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

(2)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法最重要的变化是确立议会主权的地位;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主要是委托立法大增、社会立法加强、选举制度完善。

1215年《大宪章》,是英国中世纪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在历史上首次规定“非经合法裁判不得逮捕、监禁、放逐和没收财产”等,对英国宪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根据它的规定逐渐形成英国义会。

2.美国法的形成与发展(1)殖民地时期的美国法18世纪之前的美国法比较原始和简陋。

到18世纪中期。

在美国占支配地位的是英国普通法。

(2)独立战争后的美国法1830年之后,《美国法释义》的问世以及各种美国法专著的出现标志着美国法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

(3)南北战争后的美国法这是美国法的改,革与发展时期。

表现在:废除奴隶制度;确立土地自由转让制度;改革烦琐的诉讼程序;法学教育重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等。

(4)现代的美国法现代美国法与以前相比更具有自己的特色。

具体表现为制定法大量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扩大和国家干预经济立法大量颁布等。

二、英美法系的形成及其特点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

伴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形成,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

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它的主要推理方法是归纳法。

2.美国法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分支,开创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如反托拉斯法、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等。

美国还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陪审制度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发源于英国,为英美法系的一种民主象征。

司法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法律制度的与发展

司法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法律制度的与发展

2021年国家司法外国法制史知识点:法律制度的与
(1)封建法律制度的和。

封建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指9世纪上半叶到18世纪下半叶持续近一千年的法**王国时期的全部法律。

其起始时间的标志,是公元843年法兰克查理曼王国的至1789年资产阶级大的爆发.在封建制法的和中,历经三个阶段,即公元9世纪至13世纪以习惯法为主时期、公元13世纪至16世纪习惯法成文化时期和公元16世纪至18世纪王室立法成为主要的法律渊源时期,它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与奠定了基础。

(2)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建立。

近代法律制度是在资产阶级后建立和起来的。

在时期,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典》、《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构成了“六法"体系。

由于具有彻底性,有一整套成熟的思想理论做指导,所以,后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比较系统和完备,较典型地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对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具有重大影响。

(3)现代法的.两次世界之间,连续遭到三次经济危机的袭击,国内阶级矛盾空前尖锐、复杂。

为了应付紧急形势,缩小了议会权力,了行权力,府的委托立法议案在议会中占据优势。

同时,为缓和人民群众强烈的运动的压力,于1919年4月和1927年7月,进行了两次制度的,对原来的法典进行某些修改与补充.判例作用有所提高。

的法律制度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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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权宣言》(1789年)
(1)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
(2)是多部法国宪法的序言。
(3)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便没有宪法。
(4)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4.宪法
(1)法国是资产阶级国家中制宪最多的国家之一。
5.市民法和长官法(立法方式不同)
长官法是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
6.帝国时期法学家活跃
(1)法学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2)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属于法律渊源。
7.《国法大全》(罗马法发展至最发达、最完备阶段的标志)
9.立法司法双轨制
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均有权判断违宪。
专题五、法国法
1.在拿破仑统治时期,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商法典》、《刑法典》、《民诉法典》和《刑诉法典》五部重要法典,再加上宪法,构成了“六法”体系;民商分立体制。
2.在法国,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渊源;但在行政案件中,判例法被作为正式法源,对法院有拘束力。
专题四、美国法
1.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2.南北战争之后,法学教育中心从律师事务所转到法学院校。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制。
5.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6.自19世纪末以来,各州逐渐取消主要推理方法
法官和律师在适用法律时,通过对存在于大量判例中的法律原则进行抽象概括、归纳比较,然后才将其最适当地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
5.区分普通法和衡平法,而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二)大陆法系
1.法律渊源传统
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7.美国宪法
(1)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2)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正文中没有规定基本权利。
(3)序言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
(4)宪法修正案是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前10条被称为“权利法案”。
8.首创违宪审查制度: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司法审查的宪法原则。
4.市民法和万民法
(1)市民法形成于共和国前期,仅适用于罗马市民。
(2)万民法共和国后期由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关系;内容主要是所有权和债权规范。
(3)二者互为补充,后212年卡拉卡拉皇帝颁布《安东尼努斯敕令》,赋予罗马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遂逐渐统一。
专题三、英国法
1.英国法的源头是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的习惯法。
2.普通法
(1)在12世纪前后发展起来,由普通法院创制,通行全国,普遍适用。
(2)与中央集权和司法统一有关。
(3)“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
(4)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3.令状制度
无令状就不能起诉:只有申请到以国王名义签发的特定令状后,才能向法院主张实体权利的保护。
相同点
经济基础、阶级本质、都重视法治
区别
法律思维方式
演绎型思维
历史渊源
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和传统
英国中世纪的法律(普通法)
是基础
法的渊源
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
判例法、制定法都是正式渊源
法律的分类
分类的基础是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普通法和衡平法是基本分类
诉讼程序
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
对抗制诉讼程序
法典编纂
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法典,大规模法典编纂活动
(2)1791年宪法确立了君主立宪制,而非共和制;三权分立;一院制;《人权宣言》是序言;把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规定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未废除殖民统治。
(3)1875年宪法不是一部系统完整的法典,而是由三个宪法性文件组成:《参议院组织法》、《政权组织法》和《国家政权机关相互关系法》;实施时间最长,确立了共和制。
4.法律推理方法
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诉讼程序传统
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
(三)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对比
民法法系(法典、罗马、大陆法系)
普通法系(英美、判例法系)
5.法国民法典
(1804年)
(1)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体现了“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2)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原则;私有财产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
(3)抽象概念少,措辞简洁明了。
(4)三编制:人法、物法、债法。
专题六、德国法
1.法律的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是德国法最基本的特点。
7.德国民法典(1900年)
(1)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
(2)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学说汇纂”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法、亲属、继承。
(4)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5)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
2.封建时代最著名的习惯法汇编是《萨克森法典》。
3.封建后期出现了以帝国名义颁布的刑法典《加洛林纳法典》,主要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内容。
4.《魏玛宪法》最早使社会权作为基本权利进入宪法且加以详细规定;共和国颁布大量“社会化”法律。
5.纳粹时期颁布《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禁止组织新党法》、《德国改造法》等一系列法西斯法令。
4.衡平法
(1)为弥补普通法的缺陷,15世纪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称“衡平法院”)。
(2)受罗马法影响深远,以法官的“良心”、“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3)一套独立法律体系:重内容而轻形式,程序简便,既不需要令状也不采用陪审制。
(4)仅在普通法难以救济的方面发挥作用,是对普通法的补充。
(5)国王詹姆斯一世确立“衡平法优先”的原则。
8.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同时具备才享有完全人格。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被称为“人格减等”。
9.只有年满25,有法律人格的成年男子才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10.罗马法上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
11.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所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隶和土地等。
6.民法典制定背景
(1)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法学家的影响力一直延续至今。
(2)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3)19世纪初,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
(4)19世纪中后期,历史法学派内部划分为日耳曼法学派和潘德克顿学派(最终胜出)。
在德国根据“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学教授的著述是法官适用民事法律时的重要参考材料。
2.法典编纂传统
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法律结构传统
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12.婚姻的种类:①“有夫权婚姻”;②“无夫权婚姻”。
13.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对后世资产阶级民法的影响最大。
14.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对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均有较完备的规定;早期采“概括继承”的原则,后来确立“限定继承”原则。
15.区分公诉和私诉;诉讼程序先后有三种形态: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
8.法院组织法(1877年)
(1)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
(2)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
(6)法官自由裁量权大,因此被称为“大法官的脚”。
5.制定法
(1)包括欧盟法、国会立法(最重要,被称为“基本立法”)、委托立法等。
(2)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
6.1875年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7.2005年宪制改革方案将原终审机构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独立出来,改为联合王国最高法院。
(1)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皇帝主持编纂;
(2)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四部;
(3)《查士丁尼法典》是以前皇帝的敕令汇编;《新律》是查士丁尼所颁敕令的汇编;
(4)《学说汇纂》是法学家著述的汇编,又称为《法学汇编》;
(5)《法学阶梯》,又称为《法学总论》,与盖尤斯有关,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
外国法制史
专题一、法系
(一)英美法系
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一般都分为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的地位都很高。
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
普通法系的核心——英国法,是在较为纯粹的日耳曼法——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判例法是在法官的长期审判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法官的判决本身具有立法的意义,普通法系素有“法官造法”之称。
总体上不倾向于系统的法典编
纂,尽管历史上也有大规模立法
专题二、罗马法
1.罗马法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既包括共和国,也包括西罗马帝国和6世纪中叶以前的东罗马帝国。(不包括中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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