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1.17•【字号】浙民宗发〔2014〕63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民宗发〔2014〕63号各市民宗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要求,《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及配套申请表、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等,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市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宗教三处。
附件: 1、《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2、《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样式和填写说明》2014年11月17日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切实加强我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设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庵,但不包括文庙、宗族祠堂。
第三条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编号管理。
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登记编号,由该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二)乡镇(街道)对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和表格内容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汇总统计,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登记造册、统一编号,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四)设区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数据信息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发放《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予以确认。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模板】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模板】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监制说明:1.请填写真实无误的内容。
2.如有未填写完的内容,请另加A4纸附页。
3.请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4.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5.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登记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6.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有关规章制度文本;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类别:寺观教堂□ 固定处所□场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筹备设立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文物保护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教职人员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其他人员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内设部门及所属单位情况: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务宗教教职* 场所以外工作单位及职务*本表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XXX的比丘、比丘尼,XXX的乾道、XXX,XXX的,XXX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XXX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基本信息采集表

填报单位(县、区): 名()4() 始建时间
重建时间
具体位置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主管单位 资金财产 (万元) 文保级别 省()市()县()
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书()
登记批准时间 资金主要来源 大型露天造像
使用年限
有()无()
负责人姓名 电话
非物质文化遗 产项目
省()市()县()
管理组织人 员及分工
主要活动
节日庆典或 祭祀活动时 间
历史沿革
其它
长期参加活动 信众数
参加节日庆典 或祭祀活动人 数
备注:类别一项,1是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2是建筑面积20-50平方 米(含50平方米),3是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4是佛教 、道教特征明显的场所。需要说明的填写在其它一栏里。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

附件1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场所名称:申请单位:场所地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说明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三、本表一式二份,履行完登记编号程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乡镇(街道)分别留存。
四、申请单位为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
五、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历史沿革、道德传承、文化内涵、活动情况、服务社会情况等);2、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不良记录证明;4、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5、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数码照片为JPEG格式,像数为800×600);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为:场所管理组织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村民(居民)委员会;村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补充材料后制作电子文档,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内页内容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实申请表内容并签署意见,确认申请材料查收齐全,确认申请表内页内容已准确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得到设区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后,给予登记编号,发放登记编号证书。
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内页)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情况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清单查收情况:纸质电子(作为场所档案目录)1、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2、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3、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无不良记录证明;□□5、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6、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备案申请表

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备案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四、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地场所有关情况说明;
2、申请场所管委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
3、开户银行的资金证明;
4、申请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咸阳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咸阳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全称
申请登记时间
登记编号
地址
及邮编、电话
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组
邮编:电话:
负责人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文物保护级别
场所民间信仰活动情况
(须注明定期活动的日期、参加活动人数、辐射周围村情况)
场所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须注明 Nhomakorabea场所已建立哪些管理制度)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分别留存市、县级宗教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办)、村(社区)、场所各一份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说明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单位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电话申请理由(重点对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作出说明)拟设场所名称拟设场所类别寺观教堂□固定处所□拟设地点建筑面积(m2)占地面积(m2)所需资金(元)筹建时限新建改扩建租借拟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情况在宗教团体或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或住址宗教教职*主要社会职务拟任场所职务场所中所任职务*本表中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拟组建的筹备组织成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宗教教职所在单位及职务主要社会职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模板】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平遥县XXX协会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表中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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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场所名称:
申请单位:
场所地址: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三、本表一式二份,履行完登记编号程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乡镇(街道)分别留存。
四、申请单位为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
五、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历史沿革、道德传承、文化内涵、活动情况、服务社会情况等);
2、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不良记录证明;
4、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5、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数码照片为JPEG格式,像数为800×600);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为:场所管理组织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村民(居民)委员会;村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补充材料后制作电子文档,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内页内容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实申请表内容并签署意见,确认申请材料查收齐全,确认申请表内页内容已准确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得到设区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后,给予登记编号,发放登记编号证书。
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内页)
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情况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清单查收情况:纸质电子(作为场所档案目录)
1、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2、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无不良记录证明;□□
5、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
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6、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