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
民间信仰重点场所信息采集表v1

民间信仰重点场所信息采集表
省(区、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地、州、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县(市、区、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全称
[证书]
场所简称[铜牌] 民宗主管
部门
场所类别□已批准场所邮政编码详细地址
批准设立
机构批准设立
时间
文物保护级
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无
登记机关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管理组织负责人姓名场所联系
电话
场所土地和建
筑物使用权无争议证明□已提交□未提交
建筑面积
(m²)
占地面积
(m2) 主体建筑
时间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
说明
民间管理组织的情况说
明
网址
备注
场所介绍
照片至少拍3张(全貌必须有1张、主要神像2张以上),最多可传6张;
格式:jpg、jpeg、png、gif;
最大单个图片支持5M。
管理组织
成员
成员1 成员2 成员3 姓名
性别□男□女□男□女□男□女职务
身份证
号码
是否具有
无不良记
录证明
□已提供
□未提供
□已提供
□未提供
□已提供
□未提供。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模板】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模板】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X监制说明:1.请填写真实无误的内容。
2.如有未填写完的内容,请另加A4纸附页。
3.请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4.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5.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登记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6.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需提交以下材料: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有关规章制度文本;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场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教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类别:寺观教堂□ 固定处所□场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筹备设立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文物保护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所教职人员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其他人员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内设部门及所属单位情况: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业务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职务宗教教职* 场所以外工作单位及职务*本表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XXX的比丘、比丘尼,XXX的乾道、XXX,XXX的,XXX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XXX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备案申请表

编号: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备案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四、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登记备案地场所有关情况说明;
2、申请场所管委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
3、开户银行的资金证明;
4、申请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5、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咸阳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咸阳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全称
申请登记时间
登记编号
地址
及邮编、电话
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组
邮编:电话:
负责人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文物保护级别
场所民间信仰活动情况
(须注明定期活动的日期、参加活动人数、辐射周围村情况)
场所管理制度建立情况(须注明 Nhomakorabea场所已建立哪些管理制度)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分别留存市、县级宗教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街办)、村(社区)、场所各一份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表
申请单位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明
一、申请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要按本表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黑色墨水的钢笔或毛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本表“申请登记理由”一栏,简要填写该场所的历史沿革、现状以及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必要性和已具备的条件;“主要活动内容”一栏,填写在本场所要进行的主要宗教活动;“现有房地产情况”一栏中的“使用土地”部分,主要填写该场所及其墓地、园林、田地、牧场等所占用土地的名称、面积,并按房地产登记或经政府明确权属的情况填写,有争议的可暂不填写;“经济来源”一栏,主要包括宗教收入、所办企事业收入、捐赠收入等;“收支情况”一栏,应以年度收支情况为准;“送审材料”中“该场所的有关资料和证件”,主要包括有关该场所的历史和现状资料、审批文书、经常参加该场所宗教活动的群众情况、该场所主要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证件和房地产登记证件等。
五、表格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十六开纸的附页。
六、本表填写一式三份。
七、本表不得翻印、涂改。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说明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4、必要的资金证明;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名称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单位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电话申请理由(重点对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作出说明)拟设场所名称拟设场所类别寺观教堂□固定处所□拟设地点建筑面积(m2)占地面积(m2)所需资金(元)筹建时限新建改扩建租借拟主持宗教活动的人员情况在宗教团体或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所在单位或住址宗教教职*主要社会职务拟任场所职务场所中所任职务*本表中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拟组建的筹备组织成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宗教教职所在单位及职务主要社会职务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模板】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平遥县XXX协会
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表中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例案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二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本表中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场所名称:
申请单位:
场所地址:市县(市、区)
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监制
说明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三、本表一式二份,履行完登记编号程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乡镇(街道)分别留存。
四、申请单位为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
五、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历史沿革、道德传承、文化内涵、活动情况、服务社会情况等);
2、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无不良记录证明;
4、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
5、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数码照片为JPEG格式,像数为800×600);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六、办理程序为:场所管理组织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交村民(居民)委员会;村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补充材料后制作电子文档,将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表内页内容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县(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核实申请表内容并签署意见,确认申请材料查收齐全,确认申请表内页内容已准确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得到设区市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确认后,给予登记编号,发放登记编号证书。
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申请表(内页)
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情况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清单查收情况:纸质电子(作为场所档案目录)
1、拟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情况说明;□□
2、民主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3、管理组织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无不良记录证明;□□
5、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
核实的场所土地和建筑物使用权无争议的证明;□□6、反映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现状面貌的图片;□□
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