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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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很明显国家是加大了相应的保护力度的,因为今年两会修正案当中有部分法条就是对于私有财产的修改。

其中,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详细规定就是,我国全体公民的所有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允许受到侵犯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详细的对此进行了解。

一、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怎么规定的?宪法修正案适应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宪法规定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是具体实施方面则是通过刑法、民法通则等具体法规体现和实施的,我国目前并没有像西方一样能允许公民基于宪法直接起诉的。

二、私有财产的范围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本条根据上述规定,列举了收入、房屋等最常见、最重要的几类私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1、收入。

是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

主要包括:(1)工资。

指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2)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演出费等;(3)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5)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7)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基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并为其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从宪法的角度出发,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保护原则、现状以及面临的挑战,并分析宪法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的重要性和策略。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内涵及保护原则(一)财产权的内涵我国宪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和保护,对于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护原则1. 平等保护原则:宪法保护所有公民的财产权,不因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因素而有所区别。

2. 合法性原则:公民的财产权必须依法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3. 合理限制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合理的限制,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给予公正补偿。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宪法现状及成效(一)宪法规定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及其保护措施,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为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司法保障我国司法机关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审判、执行等手段,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得到切实保障。

同时,我国还建立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为公民提供了多元化的救济途径。

(三)成效显著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公民的财产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侵犯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一)面临的挑战尽管我国在保护公民财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如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等新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我国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对策建议1. 完善立法: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公民财产权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6836法制天地A rea of law我国对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文/樊铁虎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演变1.社会主义进程中对私有财产的认识所发生的转变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

建国初期,为了恢复国民经济,国家需要保护多种所有制混合并存的经济基础。

为此,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在第三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从1950年开始,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直到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出台时,改造仍未完成,所以这部宪法被定为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

该宪法第五条首先规定了当时的经济结构的组成: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然后从第七条至第十二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财产;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他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到了1956年我国已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最后一个剥削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在我国已不存在。

在5年出台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但该宪法承认有限范围内的个体劳动的形式并确认了其合法性。

随后出现的1978年宪法,因为国家的经济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所以该宪法保护财产权部分仍沿用了1975年宪法的规定,只是做了稍微的修改,其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充分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基本经济政策。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试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中西 方 有 关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思 想 文 化对 比


( ) 方 有 关 私 有 财 产 保 护 的 文 化 渊 源 一 西
财 产权 观念 是人类 文 明最古 老 的信 条之一 , 重 视 财产 权 问题 一 直是西 方 的传统 。柏 拉 图在其 《 法 律 篇》 中指 出“ 如果 不免 除债 务和 重新 分 配财产 , 负 债人 就不 可 能以一 种 自由精 神享 受他 们 的权益 , 因 此 改革 者希望 他们 获得 某种 适度 的财 产 . 信 贫 困 确 的产 生更 多在 于人 们 的贪婪 . 而不 是更 多 的在 于个 人财 产 的减少 。 这样 的确 信确 实是 社会 安全 最稳 定 的根 源 . 人们 保持 这样 的信 念是 后来 建立 一切 政 使 治制 度最 稳 固的基础 因此他 指 出 “ 须用 某种 制 ” 必 度来 确定 财产 ” ① 亚里 士多德 发扬 了西方传 统 的财产权 观 念 . 认 为私 有财产 会使 人感 到 “ 人生 的快 乐 ” 他指 出了美 德 与 财产之 间 的联 系 “ 巨富者 倾 向于傲 慢 和 自负 的卑 鄙 . 贫者 倾 向 于下 贱 和恶 毒 的卑鄙 . 赤 而不 正 义 的行 为要 么通 过傲 慢产 生 。要 么通 过恶 毒产 生 , 因而 中产 阶级 更倾 向于 权理 论 他认 为 在 自然 状态 下 . 们 享有 普 遍 的 自然 权 利 . 何 人 任 人 都不 能侵犯 。即使进 人市 民社 会 以后 . 们仍 然 人 具 有这 些 基本 权 利 主权 者 的权 力 是 由人 民赋 予 的 .这 种权 力 决 不 容许 扩 张 到公 众 福 利 的需 要 之 外. 而是必 须保 证每 个人 的财 产 他奠 定 了私有 财 产权 不可 侵犯 的理论 基 础 现代学 者 立足 于现 实需要 . 财产 权理 论 日益 使 世 俗 化 。 沁认 为 . 产权 同法 律 是共生 死 的 。 产 边 财 财 权 是财 产在 法律 上 的表现 . 是法 律对 财产 的认 可 和 确 认 .从 而 直 接揭 示 了财 产权 在 法 律 中 的重 要 位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浅析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摘要:本文从宪法中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角度出发,对现实中面对种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却不能予以保护的宪法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建议,以期对如何真正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有所帮助。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完善一.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演变路径首先我们看一下在世界范围内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的发展路径。

近代以前,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主要是以私法保护为主,都是在私法的构架之内,通过私法救济的办法解决侵犯公民私有才出安全的行为。

《自由大宪章》这一被称为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的出现应该说也第一次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宪法保护的范畴。

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从而确立了公民私有财产权神圣的宪法地位。

在我国来讲,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经历了非常复杂曲折的过程。

从新中国成立伊始的社会主义改造再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第一次写入宪法。

这样的修改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004年宪法修正案13条规定以后,使得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大体上符合了不可侵犯条款、制约条款和征用补偿条款这现代财产保护三大条款的要求,我国私有财产权能够建构成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

二.我国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缺陷及原因分析尽管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而且又在现实上和法律上具有双重的意义,在纵观我国近几年来层出不穷的强拆等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行为,可以我国宪法第13条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在实践得不到强有力的执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存在的缺陷分析1.在我国宪法中,私有财产权仍然归入到经济制度的部分,不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总纲部分,而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

这种方说明现在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仍然只是当做经济制度的一部分,而没有纳入到公民基本权利的层面。

而按照大部分发达国家宪法文本规定来看,都是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规定在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中,强调其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可侵犯。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论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
中将 私有财 产作 为“ 济制度 ” 经 的一 项 内容 来规 定, 保护私 有财产 体法 律 的任务 , 实上 我 国的 《 事 民法 通则》( 7 第 5条) 《 承法 》 、继 只是我 国的一项基 本经 济政 策 , 就是我 国私有财 产宪法 地位 的 这
( 3 )《 第 条 、 刑法》 第 9 ( 2条) 等法 律 已经作 出 了规定 。从 私有财
范, 强对公 民私 有 财产 的保护 。 加
关键词
私 有财 产
宪法
基 本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 91.2 -1 10.5 220 )2150
中图分 类号 : 904 D 2.
从 把保 护私 有财 产权 作为 公 民的一项 基 本权 2 O多年 的 改革 开放 ,推 动着 我 国 由计划 经济 体制 向市场 经 经 验 。 宪法 结构上 , 规定 在宪法 第 二章公 民 的基 本 权利 与义务 内容 中 , 再 作为 不 济 体制 转型 , 国家经 济快速 发展 , 民生活水平 迅速提 高 , 随而 利 , 人 伴
来 的是 公 民私有 财产 的大 量增加 和 多元化 。 因此 , 确认 并保护 私 经 济制 度 的一项 内容 规定 在宪 法第 一章 总 纲里 。宪 法应 当规 定 这样 , 一方 面可 以避 免私 有财 产保护 有财 产 问题 突显 出来 。它是 作为 法律 母法 的宪 法所 面对 的一 个 公 民依法 享有 私有财 产权 。
宪法保 护 的公 民私有 财产 权即法 律意 义上 的私有 历史 与现状 。 由于每 部宪法 都有 强烈 的时 代特 点 , 私有财 产宪 产权 的内容看 , 对 财产权 是公 民生存发 展所必 需的 具有经 济利益 的基 本财产 权利 , 法地位 的确 认和 保护 又 作出 了不 同规定 。 债 知识 15 年 宪法 是新 中国成 立后制 定 的第一 部宪法 ,也 是 比较 它应 当包 括私法 意义 上的 以财产 所有 权为 主的物 权 、 权 、 94

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解读

我国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解读
统 富兰 克林 曾说 过 : “ 口袋 空 空人腰 挺不 直” 。 “ 一般 来 说 , 在 奴隶 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 宪法中对公共利益的 规定意在对 社会、 封 建社会 以及 各 种前 近代 的政 治经济 制度 下 , 由于私 人财 公 民的私有财产 权 的限制 : 另 一方面 公共 的利益 的规定也是对 国
在 实践 生活中,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障情况堪忧, 比如政府以‘ 公 共利益” 为借 口的非法拆迁, 违规征地问题等比较严重。
为什 么会 出现 这样 的 问题? 本文 试 图探 究其原 因。
关键词
公 共 利益
私 有财 产权
宪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3 ) 1 1 . 0 0 5 . 0 2
范 和 限制 国家机 关 的权 力 , 来保 障公 民权 利 的。 宪 法对 公 民私有 然资源 以及 生产 资料 , 如 为社 会化 之 目的, 可转 为集体 所有或 以
财 产权 的规 定, 其义 务对 象 是 国家机 关, 而非 普通 公 民。这 与普 其他行 使出现 的集 体经济 , 并依法规 定补偿方 式和金额 。 ” 1 9 4 6 年
人对 物质 财 富的 占有是 本性 使然 , 也是 人生存 、 发展 的基 础 。法 行 , 就赋 予给 政府 更多干 预社 会经济 的权 力 。
( 一) 我 国宪法对 公共 利益 的规 定
1 . 宪法 的有关规 定 我国《 宪法》 第1 3条 的规定 “ 公 民 的合 法 的私有财 产不 受侵
现 代资本 主义时 期, 自由资本主 义开始 向垄断 资本 主义和 改
周 期性 经济 危机 的需 要 。二战 以后 ,资本 主义 国家 福利制 度 推 二、 我 国法律对 公共 利益 的规 定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范文

《论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篇一一、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权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保护不仅关乎个体利益,更关系到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

本篇论文旨在探讨我国公民财产权在宪法层面的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提供理论支持。

二、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及重要性公民财产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对其所有或持有的财产进行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

保护公民财产权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现状我国宪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包括《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

这表明了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同时,我国还通过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对公民财产权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

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在实践中不断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四、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宪法和法律层面为公民财产权提供了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二是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的现象,导致部分公民的财产权受到侵害。

三是司法救济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受侵害的公民难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有效救济。

五、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宪法保护的路径1. 完善法律体系:应进一步细化相关法律规定,增强其可操作性。

同时,应加强部门法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对公民财产权的全方位保护。

2. 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侵害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应依法惩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应完善司法救济程序,提高司法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应加强司法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

4.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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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保护一、建国后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文本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国家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与以往的社会制度有很大不同。

由于是新生的制度,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实践和摸索,导致我们走过了一个非常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

其间,法律的变动,特别是宪法的变动是非常频繁的。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也是如此,出现了不少的曲折和反复,但最终走上了正轨。

(一)《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成立了联合政府,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

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对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的保护。

《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了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的宪法地位: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

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于1956年,1954宪法制定时对私有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消灭剥削阶级。

在这样的背景下,1954年宪法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安排秉持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原理,突出强调了公共财产的重要地位,并力图将私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限制在生活资料的范畴之内。

①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此后,由于我国政治社会的非正常化,也引起了宪法的变动,最终也体现在对财产的保护上。

(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1975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显然,1975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是相当狭窄的,就连债券、知识产权等基本的私人财产权都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

②1978宪法的事虽然是在“文革”结束后制定的,但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年底召开的,比制定宪法晚了将近一年,因此在宪法的指导思想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

1978年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

1978年宪法实质是对1975宪法的继续,表明我国当时还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思想的影响。

(三)1982年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把经济建设作为国家发展的中心,并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和路线,对市场的认识也不段深化。

当时,由于对市场的放宽,民营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因此,有产者需要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提供充分的保障并希望限制权力的干预从而保障私有财产的安全。

1982年我国制定了新的宪法并且后来也发生了几次修宪,也就是沿用至今的宪法。

八、二宪法开始重新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第13条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肯定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从而使宪法保护的私有财产的范围有所扩大。

到了1988年,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又实现了对私营经济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一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重申了宪法第8条已规定的“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这一规定为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所继续坚持。

这可以看作是对农民某些私有财产的一种保护。

1999第16条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有财产地位的提升说明国家有加大对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意图,只不过这一意图是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才得以明确体现的。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宪法第22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置于同等的保护地位,③使得财产保护的范围更为广泛和全面。

二、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发展规律纵观新中国成立后对私有财产保护的历史,不难发现我们走过的是一条曲折的道路。

但是总体来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不断进步和完善的,尽管中间也有一定的倒退。

从新中国成立后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来看,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发展变化具有以下规律和特点。

(一)从法律的立法技术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概括到概括加列举的过程五四宪法采取概括式的立法方式,以后的宪法则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

概括式立法能很好地揭示所有权的本质属性,但是由于法律用语的不确定,造成对法律的理解有争议,不利于司法实践。

概括加列举这样的立法模式则有利于明确对私有财产界定,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概括性的也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做扩大解释从而利于保护财产的全面性。

(二)从保护私有财产的范围来看,经历了从生活资料到生产资料的过程1954年突出强调了公共财产的重要地位,并将私人的财产主要限制在生活资料的范围内,1982年的宪法将私有财产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财产,也包括生产资料。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生产资料才是私人财产的核心和关键。

④最初只保护生活资料,是基于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程度,当初对私有经济几乎是一概反对的,认为只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

2004年宪法修正则从根本上确定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对财产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本质的改变,将以往的所有权改为财产权,财产的外延得到了扩大。

就法律用语而言,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部分,所以2004年以后的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才是真正意思上的,才是完整的。

(三)从制定的法律保护程度来看,经历了由弱到强的变化随着我国对私有财产认识的不断深化,宪法对私有财产的地位也不断明确,力度不断加强。

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修正案则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允许私有财产存在和发展,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直接将允许二字去掉,可见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不断明确的,不断完善和进步的。

(四)对私有财产保护权的制度设计趋于完善此外,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制度设计,也趋于完善。

2004年以前的宪法只是规定了对财产的保护,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法律的救济主要体现在其公力救济的强制性。

而2004年修宪则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的给予补偿,尽管这个规定不尽完善,也是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一大飞跃。

三、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尚存在的缺陷我国2004年宪法修改将私有财产保护明确写在宪法里面,较以往而言这是我国宪法的巨大进步,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但是,尽管这将私有财产保护写在宪法里面是我国宪法的进步,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缺点。

总体而言,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不是十分完善,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私有财产保护条款规定在总纲里面,在法理上有失妥当首先从立法技术而言,总纲应该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对各章的具体规定具有原则和指导的意义。

我国宪法各章规定的有国家机构、国旗、国歌等,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对这些无指导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财产保护条款不应该放在总纲之中。

其次从私有财产权的性质来讲,其属于公民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三部分,“财产本身被认作是确定个人自治范围的法定尺度”。

⑤所以,私有财产权应该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应为公民的基本人生权利,而宪法中没有将其上升为公民的基本人生权利,实为宪法之一大缺憾。

实际上,我国宪法之所以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放在总纲之中,是与我国长期以来将财产权与经济制度紧密联系的传统认识有关的。

宪法的第六到第十八条是关于我国国家经济制度的规定,其中第十三条是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这样的安排无疑体现了前述传统认识的影响。

十四大上,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目标,现在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健全和完善的时期。

邓小平当年就说过,市场经济只是手段,资本主义、社会主义都可以有。

而产权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只有严格加以保护,才能保证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到经济活动当中。

财产权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应当受国家性质、经济制度的影响,将其放在总纲中无疑带有很浓的政治色彩,这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参与全球贸易的理念是不相符合的。

(二)与公有财产保护相比,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仍然逊色很多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以上条文可见,对公有财产的保护是无条件的,并且强调神圣不可侵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则是有条件的,刻意加上合法两个字加以限定。

神圣二字带有宗教色彩,西方国家用这个词,有其宗教信仰方面的原因,而在中国人没有相关宗教信仰背景下,宪法使用这个词,显然是凸显了公有财产相对于私有财产的优先地位。

宪法中这样规定,容易给群众造成一种误解,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是区别对待的,是有差等的。

合法这个字眼这也易导致群众对适用保护措施的财产无端生出合法或者非法的怀疑与争议。

(三)关于私有财产的补偿的表述不清晰,缺乏定量或定性判定我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

目前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对国家征收或者征用给予补偿,却没有明确的说明应该怎样补偿。

换言之,就是对于私有财产的补偿的表述不清晰,缺乏定性或定量判断。

(四)关于公共利益概念界定不明确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公益性是征用的前提要件。

其重要性首先在于,缺乏公共利益的征用是违反宪法的,即使给付补偿,也不能视为符合宪法。

⑥其次,如果认可公益恣意确定而不对其作出明确界定,那就很可能导致补偿变为救济,因为补偿的范围往往难以覆盖所有的损失。

事实上,对财产征用一般不采取完全补偿原则,即使在发达国家,一般也只采用公正补偿原则。

此外,生计损失一般难以获得充分补偿,而财产的特殊价值更加难以弥补。

因此,何为公益性必须明确。

发达国家的立法及通则认为公益性应当包含两项内容:是必须有公共使用的性质,二是必须有公共利益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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