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有关环境的侵害诉讼特点研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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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论文

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

但是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环境公益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鉴于此,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承担、举证责任分配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来进行制度设计,在公益诉讼中对原告进行了分类并进行制度完善,在诉讼费用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进行了法理分析,然后通过建立公益诉讼前置程序来确保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

从而为环境公益诉讼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前置程序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88-03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未进一步设计出一套针对性强、程序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去解决环境公益诉讼问题。

鼓励公众参与保护环境不仅仅是人们道德上的善良愿望,同时也是每个人在实际环境保护行动中勇于参与、相互协助的积极行为。

为切实实现公众维护环境的参与性,希望在立法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诉讼费用、举证责任和建立诉讼前置程序四方面予以明确。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一)适格原告的理论依据——诉权理论任何权利都应有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而提起诉讼的前提就是提起诉讼者应享有诉权。

诉权是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公民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具有双重性,即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

诉权的程序涵义即在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这种意义上的诉权的行使,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和从程序上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具有将民事纠纷或争议引导到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功能。

诉权的实体涵义是指保护民事权益和解决民事纠纷的请求,是审判权保护的核心对象。

二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诉权的完整内涵。

从权利的角度看,一般情况下,诉权主体即为民事实体争议主体,此种主体拥有的诉权必然具有完整的双重涵义,但在特定条件下,诉权的双重涵义有可能分离,因为如果绝对地把诉权主体界定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即民事实体争议主体,就必然会导致大量的民事权利得不到民事司法审判权的救济,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这无疑背离民事诉权的宗旨。

2019年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4篇

2019年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4篇

2019年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4篇【篇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不断改善的同时,环境污染也已经成为现代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

近一个星期来,我们有组织地对周边的环境污染情况做调查,报告如下:一,河水污染。

近几年来工业生产发展迅速,人们只顾着怎样节省原材料的消耗,而对于在生产中出现的一些有害的物质并没有引起重视,废水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河道中,造成河流污染情况严重。

我们在调查中就看到好几家工厂,把深绿色的、浓黑色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排污口处的水面上漂浮着大量白色泡沫。

居住在河边的人们随手将剩菜剩饭、家庭垃圾都装进塑料袋往河里倒,我们的母亲河,现在已经遍体鳞伤,成了一条垃圾河。

二,空气污染。

我镇的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都是没有经过处理就直接排向蓝天,企业燃用汽油、柴油,产生的废气及烟尘也弥散在空中。

同时随着我镇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增多,人们燃烧使用的煤,液化气等,能源消耗量增加,产生的废气也成比例增长。

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尾气排污量加大。

这些废气中含有大量二氧化硫、二氧化碳和烟尘。

大气污染的情况已经比较严重,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三,垃圾污染。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使用的一次性物品明显增多。

一次性袋子,一次性杯子,一次性碗筷,以及被用旧的废弃的生活用品,每天都有大量的垃圾需要处理。

人们在使用后,只是随手往街头巷角一扔。

我们走在大街上,只要稍稍留意,就会发现随处都有丢垃圾的地方。

有些垃圾发出一股刺鼻的臭味,使你不得不注目观看。

这一些垃圾不能及时处理,不仅影响了市容市貌,而且直接危害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不难想象,如果突然来一阵狂风,刮起满地的垃圾,会是一副怎样的图景?当然,还有噪音污染、土壤污染等情况也影响着我们的生活。

我衷心希望有关领导充分关注污染问题,采取有利措施,还我们一个明净的家园。

【篇二】一、调查的目的:众所周知,人类居住的地球,被称之为“水星球”。

地球表面虽然有71%的面积被水覆盖,但其中海洋咸水占了97。

环境侵权责任论文

环境侵权责任论文

环境侵权责任研究摘要: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其对人类有特殊的危害性。

确立环境侵权责任,是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一项基本措施,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130-02一、环境侵权责任的界定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定义,学界的表述不同。

有的学者提出,环境侵害具体指由于人类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以致危害居民的环境权益或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侵权行为,是对具有社会性的个人利益的侵害[1]。

也有的学者认为,因从事生产、生活等活动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破坏生态和资源,直接或间接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的,就是环境污染侵权[2]。

《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环境污染责任”,尽管只有4条,但这是立法首次突出肯定环境侵权责任在侵权立法中的独立地位,该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环境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导致环境被污染或者破坏,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在19世纪以来,各国的立法纷纷确立了认定过错责任原则,如1838年的《普鲁士铁路法》、1992年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法》等。

我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这一规定中不难看出,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客观上污染了环境并造成了损害,而不问污染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因此立法对环境侵权责任采取了严格的认定过错责任原则。

三、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个。

(一)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被污染的环境致人损害是环境侵权责任研究的核心,因此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成为环境侵权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

环境违法典型的研讨材料

环境违法典型的研讨材料

环境违法典型的研讨材料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大保卫战,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1-7月份,全省共办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350件,处罚金额.53万元。

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9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79.2332万元;对765家企业违法排污设施实施了查封扣押;对145家存在环境问题企业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对136家环境违法问题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理;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起;五类案件总数为1065起。

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活动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发改、检察、公安、国土、水利等单位联勤联动,重点打击超标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现将2019年1-7月份查处的10个重点典型案例公示如下:典型案例一:西安市灞桥区无名废电池作坊利用暗管渗坑非法排放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一、案情简介2019年1月3日,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安市灞桥区一处主要从事废电池收集和贮存的无名作坊,现场勘察发现该作坊正用塑料管向埋入地表的一个敞口塑料排放生产废水。

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塑料表层地面和挖掘后的内采集土壤样品,委托陕西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外侧土壤渗出污水采集样品。

根据1月16日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和陕西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污水中总铅浓度为2.9mg/L、总镉浓度为2.45mg/L、总汞浓度为7.69mg/L,超出《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水中PH值为0.52、总锌浓度为7.91mg/L、总镍浓度为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

环境侵权起诉状范文

环境侵权起诉状范文

环境侵权起诉状范文法院名称:XXX人民法院原告:XXX被告:XXX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环境侵权行为;2.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环境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3. 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损失赔偿及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我是原告XXX,现就被告XXX对我进行的环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的环境侵权行为被告是一家工业企业,位于XXX市XXX区XXX路。

自XXXX年起,被告在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工业生产活动,且其工业活动产生的废气、废水等污染物直接排放至我所居住的小区附近。

这种排放行为已经持续了多年,给我及我所居住的小区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严重影响。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后果被告的工业排放行为导致我及我所居住的小区居民长期暴露在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中,引发了一系列健康问题。

根据相关医学检测和诊断,我患有XXX疾病,而小区居民中也有多人出现了类似的健康问题。

这些健康问题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质量,并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被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排放污染物,不得对他人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然而,被告未经任何许可和审批,擅自进行工业生产活动并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的污染物,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及我所居住的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和危害。

四、损失及维权费用的计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及我所居住的小区居民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我及我所居住的小区居民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和精神损失等方面的计算,我要求被告赔偿我及我所居住的小区居民共计XXX元,并支付合理的维权费用XXX元。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的环境侵权行为已经给我及我所居住的小区居民带来了严重影响,我及我所居住的小区居民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我诚恳地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判决被告停止环境侵权行为,并赔偿我及我所居住的小区居民的损失,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环境法律政策研究毕业论文(最新范文6篇)

环境法律政策研究毕业论文(最新范文6篇)

环境法律政策研究毕业论文(最新范文6篇)简介本文档包含了6篇关于环境法律政策研究的最新范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参考和启示,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研究环境法律政策的相关问题。

范文1: "环境法律政策在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该篇论文探讨了环境法律政策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律政策实施情况,论文指出了环境法律政策对于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性。

范文2: "环境法律政策的立法与实施"该篇论文重点研究了环境法律政策的立法过程以及实施情况。

通过对比不同国家的环境法律政策立法机制和实施措施,论文分析了环境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范文3: "环境法律政策与气候变化"该篇论文探讨了环境法律政策与气候变化之间的关系。

论文分析了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环境法律政策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对于减缓气候变化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效果。

范文4: "环境法律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该篇论文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研究了环境法律政策。

通过对多个国家环境法律政策的比较,论文分析了不同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以及这些措施在实践中的效果和不足。

范文5: "环境法律政策中的社会参与"该篇论文重点研究了环境法律政策中的社会参与问题。

通过对不同国家环境法律政策社会参与机制的分析,论文探讨了社会参与对于环境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性,以及促进社会参与的途径和方法。

范文6: "环境法律政策的改革与发展"该篇论文探讨了环境法律政策的改革与发展问题。

论文分析了不同国家在环境法律政策改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以及如何通过改革和创新推动环境法律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和提升效果。

以上范文旨在为读者提供关于环境法律政策研究的不同角度和方面的论文参考,希望能够对读者的研究提供启示和帮助。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一、概述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是法学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课题,它涉及环境法、民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交叉与融合。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侵权行为及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愈发严重,这使得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不仅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中,我们需要关注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的确定、损害后果的评估、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

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也有助于为环境侵权纠纷的解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关注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损害的复杂性。

例如,环境侵权行为往往具有潜伏性、长期性等特点,这使得损害后果的评估和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较大难度。

我们需要通过深入研究,探索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认定与承担机制,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 环境侵权问题的背景与现状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

在全球范围内,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我国作为一个经济快速发展的大国,同样面临着严峻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环境侵权是指因污染或破坏环境,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环境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侵权事件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环境污染侵权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的污染类型也日益多样化,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

这些污染行为不仅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侵权成为人们越来越关注的焦点。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害环境权益的行为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是由四部分组成: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

具体如下:1. 环境权益:环境权益是指自然环境、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等公益性质的利益。

侵犯的环境权益具有广泛性、公益性、共性和非财产性等特点。

2.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环境权益保护范围内侵害了环境权益。

例如,环境污染、砍伐林木、非法采矿等。

同时,行为人还需要有违法性和过失性。

3.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环境权益受损害。

行为人必须要承担因果关系,即行为的结果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

4. 损害后果:损害后果是指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环境权益遭受了实际损失。

例如,环境污染导致健康问题、资源浪费等等。

二、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导致当地水质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遭到威胁。

因此,居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并且采取必要措施恢复水质。

2. 案例二:某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导致周边居民房屋出现裂缝。

居民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居民经济损失、恢复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 案例三:某旅游景点因违法上马超时而致使游客在骑马途中落马,造成游客身体伤亡。

游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景区承担相应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景区存在过失,被判赔偿游客医疗费、抚恤费,同时进行整改。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同的案件中具有不同的体现。

只有当环境权益、侵权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四个要素都符合时,才能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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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境的侵害诉讼特点研究论文范文在现代生活中,全球范围的温室效应、酸雨、臭氧层破坏、核污染、土地沙漠化等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对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危害呈现扩大趋势,从而引起了全世界的极大关注,为了保护环境、保护人类生命财产的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纷纷以立法的形式保护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我国解决环境侵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程序由二: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这是两种并列的程序,而且,后一种还是最终解决纠纷的程序。

本文仅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出发,着重对环境侵害民事诉讼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环境侵害诉讼主体的确定在环境侵害诉讼中,当事人因污染危害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性质,受害者一方因人身、财产受损害而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致害者一方则因实施了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而依法负有赔偿他人损失的义务。

实践中,受污染侵害的受害方往往人数众多且相对不确定,而现代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等,往往是有多个固定或不固定的污染源共同造成的复合性污染,使得致害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比例的确定极为困难,从而形成了环境侵害诉讼中主体确定方面的难题。

笔者认为,除了已为法院广泛采用的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形式——代表人诉讼制度之外,还需要对环境侵害诉讼主体的确定方式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一)起诉资格的放宽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都要求诉讼主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任何人不得对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以限制公民的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旨意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近年来,一些学者认为传统的诉权理论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而提出“多元诉权主体论”,其基本观点为:实体当事人并非民事诉权的唯一主体。

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诉权可以由实体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主体享有。

[1]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2]、《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3]以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关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在特定案件中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实际上也认可了在特殊案件中诉权可由其他主体所享有的事实。

就环境侵害诉讼而言,一些国家出于保护环境的需要,也扩大了公民诉权的范围,如公民可以为了保护环境而向排污者提起诉讼而不要求该公民是环境的所有权人。

中国的环境法,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都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

这里所谓的控告,应当包括向环境行政机关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

(二)团体诉讼的推广鉴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所特有的“间接性、社会性、复杂性、潜伏性”[4]等特点,及其因果关系证明等法律问题非常复杂,受害者个人在资力上难以对抗强大的加害企业或政府公共事业部门;且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使得传统程序难以适应环境侵权诉讼,特别是涉及多数加害人、多数受害人的重大污染损害案件。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在程序法上将团体诉讼制度纳入环境侵权救济法。

一方面,个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因污染受到伤害或损害时,固然得依据具体情形,由受害人向民事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另一方面,也可以基于团体整体或团体中部分成员整体的利益,由团体代替受害的个别人或者多数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任何环保团体在其团体所保护的相关财产或精神受到侵害时,均可向民事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至于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则仅限于依据立法上的许可制度得到认可的团体方得提起,且受到刑事法院法官的严格解释与控制。

目前,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规定团体诉讼的情况,可否由政府的有关部门或者环保团体作为代表人提起诉讼,是一个需要加以研究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在考虑引入环境团体起诉体制的同时,应该改变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体制,加强其在群体诉讼中的检察监督,赋予检察机关代表公众提起环境公害之群体诉讼的职权,参与群体诉讼,这将是一个有益的探索。

(三)共同被告的确定在环境侵害诉讼中,就被告而言,与单一加害(如单独的某一工厂排放有害烟尘,致使附近农作物减产或绝收;河流上游仅有的一家工厂排放污水造成水污染,导致养渔场的鱼死亡)不同,现代污染往往是多个致害行为共同造成的复合性污染。

在企业较为集中的工业区,因共同污染行为导致在诉讼中充当共同被告的例子并不鲜见,问题在于原告在起诉时如何确定共同被告。

多数情况下,原告对共同被告的确定往往是以一定的地域范围为标准的。

如欲针对机场对附近地区的噪声公害主张连带赔偿责任,就需要将所有航空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诸法院,至于说该所有航空公司是否都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是否应当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原告在起诉时并不能确定,也的确存在举证上的困难。

所以,针对该类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应该适当放宽认定被告的条件,即只要原告能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该污染行为可能为这些被告共同为之,则可以将他们认定为共同被告,至于各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权者,是否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则是在庭审中所要证明的问题。

二、环境侵害诉讼中诉讼请求我国《民法通则》打破了传统立法模式,把侵权行为作为民事责任的法律事实,并把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民事责任称为“侵权的民事责任”[5]。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十种责任形式,其使用于环境侵权民事救济上的主要有排除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环境破坏)、赔偿损失等。

这些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显然,我国在环境侵权的民事救济上方法多样,运用灵活,堪称独具一格。

因此,环境侵害诉讼中的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应当比一般侵权诉讼案件的请求范围要广。

(一)基于损害赔偿的请求在环境侵害诉讼中,损害赔偿因实用性强而最为常用,由于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者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赔偿必须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金数额的标准。

对于财产损害,应当实行全部赔偿原则,即必须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在正常情况下实际上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

对于人身损害则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抚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仍存在着争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才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而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所侵犯的是人的生命健康权。

依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则无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确有因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的案例。

笔者认为,在环境侵害诉讼中,应当允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因为环境侵权对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均有较大的影响,甚至可以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的身体健康。

而这种已经形成的损害和潜在的危害,采用排除侵害等方法难以消除,而基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的实际赔偿费用也远不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唯有借助精神损害赔偿给予经济上的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才比较适宜。

基于我国民法对此类精神损害赔偿尚无规定,笔者认为,既然用物质形式作为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是可以的,那么以物质形式补偿受害者生活上、精神上的痛苦当然也是合理的。

在立法上对此已有所突破。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所应当支付的抚恤费即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以,在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中,不应当仅局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非财产利益的损失。

(二)主张环境权的诉讼请求由于民法的保护对象主要是传统的、依附于“人”而存在的物权和人身权,所以就环境保护而言,民法对环境的保护是间接的,“民法方法的保护法益并不是环境本身这一点则是民法在保护环境问题上的重大缺陷”[6]。

因此,现在许多学者呼吁应当加强环境法益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关于环境作为“公共财”的主体资格的研究,主张运用生态学、经济学和统计学等方法,从定量上确定环境自身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

既然如此,当环境权受到侵害时(也许受害人并无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受害人能否以此为诉讼标的向法院主张权利,是值得我们探讨的一个新问题。

在美国提起环境诉讼,法院并不坚持原告要具备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基本条件,只要原告能够提出某一行为将使其在美学性质上受到损害的事实,法院就可以受理案件。

[7]笔者认为,环境权应当成为现代环境污染诉讼中的诉讼标的。

这是因为,环境权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以个人环境权为例,包括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风景权、环境美学权,这些权利内容是传统的财产权、生命健康权及其他经济性、社会性权利所包含不了的。

所以,环境权作为一种独立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主张排除妨碍的请求人类的生命、身体健康以及生态环境因污染或破坏而受到损害后,往往无法恢复,以金钱进行损害赔偿仅为消极、被动的事后补救性措施,环境侵害的排除(包括对即将发生的环境侵权的防止和正在发生的继续性、反复性环境侵权的除去)才是积极、主动的根本因应之道。

因此,在环境侵害诉讼中应当树立充分预防的思想,保证受害者提出排除妨碍的请求,既可以基于该行为已经产生了实际的危害后果,也可以基于该污染行为虽然尚未产生实际危害结果,但已对环境、人体健康及财产损失构成了威胁的事实,而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排除这一威胁。

因而,在请求排除妨碍的环境侵权诉讼中,妨碍事实是否已经导致了危害结果并不是构成该类诉讼的必备条件,只要妨碍事实已对受害人构成了实际威胁,受害人即有权提起排除妨碍的诉讼,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判决。

三、环境侵害诉讼中的证明规则在传统的民事责任中,过错责任原则是自罗马法以来的普遍归责原则,而其面对环境侵权则束手无策了。

因为,环境侵权的复杂性、潜伏性决定了其在主观状态上的认定是困难的。

同时,就单个排污行为来说,在排放污染物达标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预见的义务显然行不通。

然而,环境侵权危害面大,涉及人员众多,对社会的安定有着较大影响,要一味查明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似乎是舍本逐末;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快消除危害、恢复环境功能才是环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追求的目标。

在这种情况下,无过失责任原则应运而生。

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只要对他人造成损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都应当对已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失责任原则,消除了因无法判明主观状态导致的混乱,及时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各国环境法律广泛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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