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苏办发[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08〕82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2月19日苏州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江苏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三总师),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LT利益;(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
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二)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三)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切实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以及《某集团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领导人员为厂党政工领导班子各成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一)公务用车。
(二)通信。
(三)业务招待。
(四)差旅。
(五)出国(境)外考察或培训等项目。
第二章职务消费的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车辆。
车辆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二)对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视同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
(三)对企业新购置车辆严格实行备案制度,由企业车辆管理部门会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
未经备案审核的车辆,不得进行购置和办理入户手续。
(四)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对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再发放交通补贴;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者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为其配备公务用车。
第五条通信费用的使用按企业相关规定采取定额发放补贴方式。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再承担其任何通信费用。
第六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坚持节俭、合理、必须的原则,严格按照企业业务接待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到所属单位调研或检查指导工作,应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需住宿的,严格控制入住标准。
不得从事公款消费的洗浴、娱乐等活动。
(二)涉及公务接待的,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活动。
廉洁从业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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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
坚守职业底线 保持廉洁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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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4 月
CONTENTS
正确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
国企腐败出现的原因和防范措施;
目
录
认真廉洁法律法规防范廉洁风险;
党员干部应当如何加强反腐倡廉;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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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认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
(一)视频资料 (二)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三)如何看待当前的反腐斗争新形势
2011.10.14) 15.《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8》(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 2012.2.13
)
十八大以来中央和重庆市出台系列 廉政法规 中央出台(部分):
1.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2012年12月) 2.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2013年3月) 3.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 4.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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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学习和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要坚持集体决策原则。要明确“三重一大”决策范
围。要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与要求。
决策之前:应认真调查研究,经过研究论证程序,充分
吸收各方面意见,提前告知参与人员。
决策之中: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LT利益;(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从事同类经营和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规定投资入股;(四)侵犯本企业知识产权,泄露或非法使用本企业商业秘密。
第五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或利用本人影响谋取私利;(二)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三)违规办理向本人、特定关系人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事项;(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第六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当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资委有关选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二)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三)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违反规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五)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兼职应当执行审批程序。
兼职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上级企业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兼职。
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第八条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和本企业的薪酬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薪酬管理的批准、备案程序。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等,超出出资人或董事会核定的薪酬项目和标准发放薪酬、支付福利保障待遇;(二)除国家另有规定或经出资人或董事会同意外,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三)擅自分配各级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中央企业的各种奖励。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

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廉洁从业知识测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 A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 1 年B. 2 年C. 3年D. 4 年2.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说法错误的是:( C)A. 不得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B. 不得利用企业知识产权,为本人谋取利益C. 个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兼任本企业、出资企业的领导职务D. 不得将企业经济往来中因企业行为受到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3.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中,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 D),分别处分。
A. 所起作用大小B. 职务高低C. 性质严重情况D. 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4. 对预备党员违反党纪的,可以这样处理:( D)A. 因为还不是正式党员所以不受党纪约束B. 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C. 应保留预备党员资格D. 视情节轻重定,预备党员资格轻则保留,重则取消5. 对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党员,可以给予( D)处分。
A. 警告或严重警告B. 留党察看C. 开除党籍D. 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6. 党员受到( C)处分,一年内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职的党外职务。
A. 警告B. 严重警告C. 警告或严重警告D. 留党察看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中的特定关系人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近亲属以及( C)。
A. 国有资产出资人B. 朋友、战友、同学等C. 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D. 国有资产监管人8.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D)A. 一年B. 二年C. 三年D. 五年9. 下列哪项行为不属于贪污受贿行为。
( D)A. 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B. 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财物C. 以单位公款进行股票投资D. 对难以谢绝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上交单位指定部门10.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将索取的财物合伙私分,如何定性?( A)A. 以受贿论,并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分别处理B. 以贪污论C. 以违反财经纪律论D. 法不责众,不以违纪论处11. 《廉政准则》规定了( B)个不准,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为。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做好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工作,防止职务消费滋生腐败问题,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官员消费行为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职务消费管理。
三、职务消费范围1.工作场所(1)电话费用:国有集团有限公司总部的职员可以通过公司的内外线拨打电话,职务性质的电话费用可以报销,私人性质的电话费用不予报销。
(2)文件送达费用:公司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办公、参加政务活动时,有必要使用邮件、快递等服务,相关费用可以报销。
(3)出差费用:拟进行公务出差,务必提前提交出差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按照有关国家和公司的规定进行费用报销。
(4)公务招待费:在公司开展工作中,与合作伙伴、客户交流工作需要,负责人可以根据公司的规定安排餐饮或礼物,相关费用可以报销。
各部门不得将公务招待费用作为返点给予合作伙伴和客户。
2.个人消费(1)住宿费:公司负责人可以根据职务需要安排住宿。
因公务需要产生的住宿费用可以报销,私人住宿费用不予报销。
(2)市内交通费用:因公务需要乘坐的市内交通工具的费用可以报销,个人消费不予报销。
(3)餐饮费用:公司内部并无固定食堂,员工每天需要自行解决餐饮,因公务需要产生的餐饮费用可以报销,个人消费不予报销。
四、报销流程1.工作场所(1)电话费用、文件送达费用:相关费用由公司前台收到后予以登记,申请人填写相关费用报销申请,并递交相关发票,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销。
(2)出差费用:因公务需要产生的车票、住宿、餐饮、交通等相关费用,申请人应提前填写出差报销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可购票或预订住宿,归还发票后,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销。
(3)公务招待费:负责人按照公司的规定安排公务招待活动,申请人填写相关费用报销申请,并递交相关发票,财务人员进行审核后予以报销。
财企〔2012〕15号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附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规范职务消费,不得有以下行为:(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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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坚决制
止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职务消费行为和奢侈消费风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
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金
融企业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
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
费性支出。
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范职务消费,
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
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
(三)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
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
(八)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
(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十)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
费支出。
(十一)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
准执行。
第七条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
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的范围、具体职位、各职位的职务消费项目、
具体标准、发放方式等详细事项。
第八条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
第九条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
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
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
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
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
国有企业上报备案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相关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
职务消费
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
责任,直至纪律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