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失实与法律正面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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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反转:真相与失实的博弈和理性再思考

新闻反转:真相与失实的博弈和理性再思考

新闻反转:真相与失实的博弈和理性再思考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兴起和传统媒体的深度发展,新闻的传播和消费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真相和失实之间的博弈也变得更加激烈和复杂。

人们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常常会被虚假的新闻所迷惑,真相变得愈发模糊。

面对这样的局面,我们需要理性思考,重新审视新闻报道背后的动机和真实性。

我们要正确认识新闻反转中真相和失实的博弈。

在新闻报道中,真相是新闻报道的灵魂和根基,而失实则是新闻报道的毒瘤和败笔。

传播真相是新闻媒体的使命,而伪造失实是新闻媒体的罪恶行径。

在实际的新闻报道中,真相和失实之间的博弈却是永远无法停止的。

有些时候,新闻报道为了吸引眼球和流量,会夸大事实或者刻意歪曲事实来吸引读者。

而有些时候,新闻报道为了推销某种观点或者服务特定利益集团,会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混淆视听。

真相和失实在新闻报道中的博弈,常常牵涉到新闻媒体的利益和动机。

理性的分析和思考,有助于我们看清新闻报道背后的真相和失实的本质。

我们需要理性再思考新闻反转中的真相和失实。

在新闻报道中,有时候真相并不是非黑即白的,而是包含了一些灰色地带。

这就需要我们具备理性思考的能力,来梳理和分析新闻报道中的真相和失实。

我们不能盲目相信新闻报道中呈现的信息,而应该通过多方渠道梳理和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在信息获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具备批判性思维和独立思考的能力,来挖掘新闻报道背后的真相和失实。

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不被虚假新闻所左右,保持理性和清醒。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理性再思考新闻报道中的真相和失实,真正获取到有价值和有意义的信息。

我们需要回归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

新闻报道的本质是向公众传播有价值和有意义的信息,而不是为了吸引眼球和流量。

新闻报道对于真相和失实的博弈,应该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和负责的原则,而不是追求短期的利益和效益。

在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客观呈现事实,而不是歪曲事实。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闻舆论监督在公众中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其监督作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一些时候,由于新闻媒体的报道可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从而产生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对其冲突与协调进行浅析。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为公众提供了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

然而,在新闻媒体对司法公正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从而引发冲突。

1. 影响公正判决新闻媒体在报道涉及重大案件时往往采用多角度、多层面的方式进行报道,这也可能影响到法官的主观性,从而影响公正判决。

比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媒体对某一方进行攻击性的报道,会导致公众对该方的态度产生偏见,从而影响法官作出公正判决的能力。

2. 法律程序受到妨碍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可能会侵犯到一些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

比如,在一些案件中,媒体会追踪和揭露当事人和证人的隐私,这不仅会让当事人和证人感到恐慌,而且会影响到证人作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从而干扰法庭审判的公正程序。

3. 破坏仲裁程序涉及仲裁类案件的新闻报道也可能会破坏仲裁程序,并导致司法公正的危害。

仲裁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常用争议解决方式,一些新闻媒体在报道仲裁案件时,往往采用了大肆渲染和煽动性的标题,从而破坏了仲裁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在社会发展和普惠之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是无法避免的。

当双方产生冲击时,我们应该能够找到一种解决方法,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

1. 加强法院公开审判度加强法院的公开审判活动,并通过互联网直播进行公开,可以使更广大的群众了解到审判程序中的细节和真相。

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媒体对官方调查的影响,并增加大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2. 媒体加强新闻真实可靠性媒体应该加强对于新闻事件的调查和收集,确保报道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1. 引言1.1 探讨文章主题本文将探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

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社会监督形式,对于监督政府行为、揭露社会问题、维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而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核心原则,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同样是不可或缺的。

然而,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往往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例如舆论对案件的误导或影响司法裁决、司法机关对新闻报道的干预等问题。

本文将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影响以及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路径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双方之间的关系如何冲突、如何协调,以期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启示,并提出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互动、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建议。

1.2 提出研究问题如何在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达到良好的平衡?新闻舆论监督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司法公正对新闻舆论监督的发展有何影响?如何建立起有效的协调机制来保障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有序发展?这些问题将在本文中进行深入探讨,以寻求解决方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

2. 正文2.1 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监督社会生活和政治权力运行的一种方式,它具有以下功能与意义:新闻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政府的廉洁与透明。

通过媒体的报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和权力运行将受到更多的关注和监督,从而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使社会上的不正义行为得到曝光和纠正,帮助受到侵权的公民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革。

媒体的报道和公众的监督可以让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得到关注和解决,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社会的改革提供动力和支持。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两个方面的社会治理,都是为了保障社会的稳定和正义的实现。

在实践中,这两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和协调。

本文将就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进行一些浅析。

我们先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通过媒体报道和舆论监督来监督社会事务和公共权力活动的行为。

它的核心是对权力的监督和对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司法公正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裁判案件时必须坚持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保障案件的公平和正义。

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常常会发生冲突。

一方面,媒体追求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等,有时候会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法院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但这又与新闻界的监督权发生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往往会发生冲突。

我们再来看一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我们要明确的是,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并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互相促进、协调的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可以促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公正,有效地防止或纠正司法腐败、失职等行为。

司法公正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方式,来规范媒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

相关法律可规定媒体在报道案件时需要坚持事实真相,避免诋毁当事人的名誉;法院也可以在处理案件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接受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还需要通过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来实现。

媒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沟通合作在案件调查和报道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共同促进案件的公正审判。

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是社会治理的两个重要方面,二者之间常常会发生冲突。

但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相互促进、协调的关系,使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这不仅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更需要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相互理解和沟通合作。

记协查处失实报道缺乏法律依据不宜提倡——兼论失实报道的复杂成因和苛求新闻真实的负面影响

记协查处失实报道缺乏法律依据不宜提倡——兼论失实报道的复杂成因和苛求新闻真实的负面影响
力 部 门 ,没 有权 力 调 动 其 他单 位 的人 员花 几 个 月甚 至 更
究 涉 嫌 失 实 报 道 的记 者 受 到 下 岗或 除 名 的处 理 是轻 是 重 , 仅 试 从 失 实报 道 的 现 象 及 成 因 、查 处 的依 据 和 方
式等方面进行一些 法律 的和理性 的思考 ,以期得 出合
乎新闻传播规律的见解。

省级 新闻出版行政部 门,记协并无这 方面的权力 。而

探 索 与争 鸣 ・
新 闻知识 (0 0 0 ) 2 1 .6
记协查处失实报道缺乏法律依据不宜提倡
兼论失实报道 的复杂成因和苛求新 闻真实的负面影响
农学熙 靖
“0O 4 2 2 1 年 月 6日, 武 汉 市 记 协 四届 三 次 常 务 理
鸣 赵新乐
会群众 团体性质 的组织 ,所 以不具有领 导和 管理新闻 单位 的主体资格和 行政职 能。 ( ) 二 记协 不具有 查处记者 失职 问题的法定授 权
来 根 据 自 己 的规 定 对 记者 进 行 处 分 , 则 只 能算 是 一 种
信服
但在 肯 定 武 汉 市 记 协 整 治 记 者 队伍 、树 立 良好 文
风 、保障新 闻真实之举的同时,对于记协是否能够作为 查处 失 实报 道 的组 织 机 构等 方面 ,仍存 在 诸 多疑 问。
( ) 协 不 具 有 查 处 失 实报 道 的 职 能 一 记
记协 是指 “ 中华全 国新 闻工作者协会 ”,简称 中 国记协。根据有关章程 ,记 协是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中 国新 闻界 的全 国性 人 民团体 。1 4 年7 ,在 北京组 99 月 建了中华全国新 闻工作者协会 筹备会 ,作为全 国性 的 新闻工作者组织 ,与工人 、青年 、妇女等1 个全 国性 5 人 民团体及民主党派共 同发起组织 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 会 议 。1 5 年 3 9 7 月, 中华全 国新 闻工作者协会 在北京 正式成立 。它 的宗 旨是 以联络 、协调、服务为 日常工 作方针,在党 、政府和新 闻单位 之间 ,发挥桥梁和纽 带 作用 ; 在 新 闻 工 作 者 之 间 ,发 挥 团 结 和 联 谊 作 用 。 由此可见 ,记协的功能是联络 、协调和服务,属于社

针对报道失实的法律后果(3篇)

针对报道失实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新闻报道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

然而,报道失实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舆论的稳定。

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对报道失实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以期为新闻工作者和媒体机构提供参考。

一、报道失实的定义及表现报道失实,是指新闻报道中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符,导致受众对事件产生误解或误导。

报道失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事实错误:报道中的具体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如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

2. 引用失实:报道中引用的言论、数据、文献等与实际不符。

3. 刻意歪曲:报道者有意对事实进行歪曲,以达到某种目的。

4. 暗示性失实:报道中虽未直接陈述失实事实,但通过暗示、推断等方式误导受众。

二、报道失实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报道失实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报道失实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排除妨碍:侵权人应当排除妨碍,消除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3)消除危险:侵权人应当消除危险,防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2. 行政责任报道失实的行为人,若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以下为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1)警告:对报道失实的行为人进行警告,责令其改正。

(2)罚款:对报道失实的行为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侵权程度确定。

(3)吊销许可证:对报道失实的行为人吊销相关许可证。

(4)吊销营业执照:对报道失实的行为人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在严重的情况下,报道失实的行为人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为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1)诽谤罪:报道失实的行为人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

(2)诬告陷害罪:报道失实的行为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网络新闻报道的失实问题如何应对

网络新闻报道的失实问题如何应对

网络新闻报道的失实问题如何应对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网络新闻已成为人们获取资讯的重要渠道。

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网络新闻报道的失实问题也日益凸显,给社会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如何有效应对这一问题,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网络新闻报道失实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有时是因为记者在采访过程中未能深入调查,导致获取的信息片面、不准确;有时则是为了追求点击率和关注度,故意编造虚假新闻;还有些时候是在新闻编辑和审核环节出现疏漏,让未经核实的消息得以传播。

网络新闻报道失实带来的危害不容小觑。

首先,它会误导公众,使人们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策。

比如,在医疗健康领域,虚假的新闻可能导致患者误信错误的治疗方法,延误病情。

其次,它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

一旦公众对某一媒体的报道失去信任,其影响力和权威性将大打折扣。

再者,失实的新闻报道可能引发社会恐慌和不稳定。

一些关于公共安全、自然灾害等方面的不实报道,容易造成公众的恐慌情绪,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网络新闻报道的失实问题呢?从新闻从业者的角度来看,他们应当坚守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

在采访过程中,要做到全面、深入、客观,确保获取的信息真实可靠。

不盲目追求速度而忽视质量,对于敏感和重要的新闻,更要反复核实,力求准确无误。

同时,新闻从业者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素养,掌握扎实的采访技巧和调查方法。

新闻媒体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严格的采编流程和审核制度,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对失实报道进行严肃处理。

还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管。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新闻传播的规范和责任,加大对制造和传播虚假新闻的处罚力度。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失实新闻。

公众也应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

学会辨别真假新闻,不盲目相信和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

对于可疑的新闻,要通过多渠道核实,避免成为虚假新闻的传播者。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浅析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我国的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冲突与协调。

本文将试图对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进行浅析,并探讨其冲突与协调之道。

我国新闻舆论监督作为公民权利的重要体现,对于社会的监督和约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闻媒体通过报道社会事件、揭露腐败、批评不公等方式,发挥了监督权力。

与此司法公正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两者本应互为补充,共同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也难以忽视二者之间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冲突。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可能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的限制。

在国内一些案件中,新闻报道可能通过夸大事实、引导公众情绪等方式对案件进行过度渲染,导致司法程序受到影响,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司法公正的缺失也会给新闻舆论监督带来一定的阻碍。

司法机关可能会对媒体的报道进行限制,包括审查报道内容、干预新闻自由等,这对新闻舆论监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挑战。

面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我们需要寻求一种协调的路径。

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应该遵守新闻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不夸大事实,不渲染情绪,不捏造事实。

司法机关也应该对新闻自由给予足够的尊重,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媒体的合法报道权利。

政府部门应该促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协调。

加强政府与媒体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提供更多的信息公开渠道,为媒体合法报道提供更多的便利。

加强司法公正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加强媒体的自律建设,建立健全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让新闻舆论监督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别人的权益。

司法部门要加强公正司法的建设,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这样,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便能够在协调中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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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失实与法律的正面交锋
——论侵害名誉权的新闻失实
摘要:长久以来,大部分新闻失实一直被放在新闻职业道德的范畴内进行探讨,而新闻失实直接触犯法律最常见的表现是新闻侵害名誉权。

本文着重对侵害名誉权的新闻失实进行分析,这类新闻失实被限定在更小的范围内,但在现实社会中却因为直接涉及法律而更为人关注。

在我国,新闻媒体非故意性的疏忽酿成的新闻失实往往是新闻诽谤官司的主要原因,本文将对近期发生的“华阴李新功”事件进行分析,而故意性的恶意行为导致的新闻诽谤官司多存在于娱乐新闻。

涉及新闻诽谤的新闻失实只是新闻失实中的一小部分,面对新闻失实,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应该是所有新闻人永恒的、一致的追求。

关键词:新闻失实法律新闻诽谤名誉权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这是对新闻真实性原则的一句经典阐述,但时至今日,虚假新闻一直是新闻职业道德失范的一个最主要的表现。

而对于大部分新闻失实,我们国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惩处措施,比如说07年制造“纸馅包子”虚假新闻的訾北佳,尽管被以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刑一年,但是最终证实訾北佳完全凭空捏造新闻,不涉及损害商品声誉问题,所以并不构成犯罪,长久以来,绝大部分新闻失实都包括“纸馅包子”假新闻被放在新闻职业道德的范畴内进行探讨。

而新闻因失实直接触犯法律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新闻侵害名誉权,即新闻诽谤。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无论是出于有意还是无意,只要是散布虚假事实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即构成诽谤,只不过具体的量刑过程中会对诽谤的动机予以考虑。

”①新闻通过大众传播媒体到达广泛的受众,如果构成侵害名誉权,对新闻当事人会造成极大的伤害。

一、侵害名誉权的新闻失实的认定
新闻失实是指新闻报道偏离客观事实, 对事件作出了不准确的、歪曲的甚至是虚假的描述。

应当注意的是,只有新闻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时候, 才可认定为新闻失实。

“因为新闻媒体仅是舆论监督机构, 缺乏相应的公共权力,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广泛深入地查清事实的真相, 因而在个别细节上出现与事实不相符的情况很难完全杜绝。

”②单纯的新闻失实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只有该失实内容经传播后导致了被报道者社会评价的降低, 名誉受损, 才构成侵犯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文章反映内容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 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另外,一些新闻报道中报道了一些事实,但又表示这些消息可能不准确,这些消息既称不上是内容真实,同时因为其表明消息可能不准确,又难以称为内容失实, 但由于该报道容易引起读者的猜测, 可能造成被报道人名誉的损害。

我们认为,应当结合名誉损害的程度,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②李杰.论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中的“内容失实”与“评论不当”[J].法律适用.2006
报道的对象等综合考虑对新闻内容是否属实进行评定,比如报道公众人物,对其名誉损害较轻,就不应视为侵害名誉权。

二、侵害名誉权的新闻失实原因
尽管造成侵害名誉权的新闻失实需要满足各种条件,但是因为新闻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事件在我国还是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无非两种,一是记者编辑非故意性的疏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一是媒体出于某种目的或是媒体从业人员出于恶意造成损害他人名誉。

首先,非故意性的疏忽导致的新闻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是国内绝大多数侵害名誉权官司的直接原因。

我们对最近发生的“华阴李新功”事件做简单分析。

2012年5月28日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快报》栏目报道称,陕西省华阴市委宣传部发布《关于华阴市委副书记李新功同志被误认为河南永城市涉嫌强奸少女案犯李新功的说明》,称近日部分媒体和网站配发的强奸疑犯“李新功”照片被“张冠李戴”,误配发了华阴市委副书记李新功的工作照。

此后多家媒体进行了转发,截至目前,大部分网站已经将误发照片删除。

从表面上看,涉及照片的新闻直接对华阴李新功的姓名权、肖像权造成了侵害,而实际上,由于永城李新功“强奸疑犯”的身份,新闻对华阴李新功名誉权的损害才是这个事件的关键所在。

在这一事件中,媒体的无意过失具体表现为部分媒体仅凭网络搜索,就贸然使用未经核实的照片,而其他转发该新闻的媒体编辑更没有对新闻图片进行核实。

“核实信息是新闻媒体的基本义务,且应保证至少有两个新闻源作为佐证”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维护新闻真实性,“需要加强调查研究,报实情、讲真话,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为追求轰动效应而捏造歪曲事实。

”④媒体在这里并没有履行核实信息的义务。

尽管华阴李新功至今并没有对相关新闻媒体提起诉讼,但这一事件背后隐藏的新闻失实问题是值得思考的。

媒体有新闻报道的权利,但更需要履行新闻报道的义务,《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不应该仅仅作为一个条例,而应该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只有这样,新闻失实才能最大程度的得以避免。

其次,故意性的行为导致的新闻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

这是新闻媒体以此作为吸引受众的手段或创作者出于某种恶意而造成的,是媒体从业人员新闻职业伦理道德素质欠缺的一种表现。

这类新闻失实在娱乐新闻中较为常见。

比如10年成都某报娱乐版报道王学圻与范冰冰同居的新闻,报道使王学圻置身于舆论漩涡,且导致社会公众对他的评价降低。

王学圻将该报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认定相关报道并没有标注转载来源,而且未经审查核实,应该不予发表,成都某报侵害了王学圻与范冰冰的名誉权。

在这一事件中,成都某报在查无实据的前提下,转载猫扑论坛没有作者署名的帖子,该报并非不知这条消息没有新闻来源,只是是想通过这种手段达到报道独家新闻、爆炸性新闻,从而吸引受众的目的。

如此这般,等待新闻媒体的必然是法律的惩处。

对于这类新闻失实,解决之道只有加强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修养。

在这里,我还是要重申新闻真实性原则,“真实是新闻的生命”不应该仅仅成为一句口号,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新闻失实触犯法律最主要的一个表现,我们分析了这类新闻失实的原
③张伯晋.从李新功照片张冠李戴看媒体的核实义务[N].检察日报.2012.5.30
④《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因,但这类新闻失实只是众多新闻失实的一小部分,从“纸馅包子”事件体现的新闻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到华阴李新功事件体现出的媒体核实义务履行不到位,新闻失实归根结底是新闻人的失职失责。

因此,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质,应该是所有新闻人永恒的、一致的追求。

参考文献:
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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