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任意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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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浅析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团体等纷纷伸出援助之手, 对灾区的物 但
资捐 赠 则 不 能任 意 的行 使 撤 销权 。
赠与关 系中,仅有赠 与人 负担给付的义务 , 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
益, 而受赠人却 不负担任何对 待给付义务即可获得 利益, 双方 的利益 关系完全不 平等, 严重违 反了交易公平。因此 , 了平衡赠与人与受 为 赠人之 间的利 益关系,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 立法者则尽 可能采取措
关键 词 赠 与合 同 任 意撤 销权 合 同法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3 l 80
赠与合同, 在赠 与物交付之前 , 赠与人可 以任意撤销: 以非经登记不
得 转 移 所 有 权 的 财产 为 标 的 的赠 与 合 同 , 办 理 权 利 转 移 登 记 之 前 , 在 赠 与 人 仍 可 以任 意 行 使 撤 销 权 。第 二 , 内 容 方 面 , 合 同 法》 1 6 在 《 第 8
有“ 撤销权” 。因此 一般情 况下赠 与合 同只要 合法成立便应当有效 ,
如果不 存在前 述可撤 销事 由, 当事人不可能有所谓的“ 撤销权” 。
第 二 , 同法 既 然 规 定 了 赠 与 人 有任 意 的撤 销权 , 么 赠 与 人 在 合 那
将赠 与财产 交付给 受赠人之 前,受赠人是无权强制赠与人交付财产
浅 衍 赠 与 舍 同的 住 意 撒 销 仅
庾 寒 蕊
摘 要 赠 与合 同是典 型 的无偿 单 务合 同。从 赠 与合 同的性 质 来看 , 赠与合 同是 双 方民 事法律 行 为 , 么必 须有 双方 共 同 那 的意思表示, 符合双方 当事人的意思 自治, 尊重双方当事人的 自主选择。本文指 出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法律 制度 的设 计 上 , 法者 则应 尽 可能 的采取 措施 优待 赠 与人 , 在 立 维护其 利益 。

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2023-10-3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案例三: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案例四: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程序目录01案例一: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撤销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总结词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例如,在赠与人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此外,如果受赠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总结词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详细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存在违法行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例如,如果受赠人故意损害赠与人的利益或者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撤销赠与02案例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法律后果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财产的权利在转移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可以不经受赠人同意而撤销赠与合同。

撤销赠与合同的方式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口头通知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通知。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进行,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赠与人就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了。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应当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审查赠与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赠与人是否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

如果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且赠与人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法院应当支持赠与人的诉讼请求。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浅谈任意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的适用

浅谈任意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的适用
关 于赠 与 行 为 规 定 的 结 构性 的 失误 。
关键词 : 任意撤 销权 ; 信赖利 益; 请求权 ; 公平 ; 平衡
以撤销 赠与 。就 本案 而言 , ” 有人认 为 甲有权 行使 任 意撤销 权 , 由是此 赠与 合 同不 属于法 定不 可撤 销 的情况 。亦未 理 交 付赠 与合 同的标 的物 。但 上文 所 提 出的 两个 问题 无 一 不 是对受赠 人利益 的侵 害也 就是所谓 的另一种不 平衡 。 笔者认 为要解 决这 一问题 可以从 两个 方 面人 手 : 是 一 从赠 与合 同的性 质人 手 解 决赠 与 合 同双方 当事人 利 益平 衡 问题 ; 是从立 法角 度人手解决 相关 问题 。 二 从 赠与合 同的性质入 手解决 问题 同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 忽略 了相关 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 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以下这个案例中: 在这 一点 上 我 们 着 重 谈 论 赠 与 合 同 的诺 成 性 、 践 实 甲是某地人 , 年少时受乙一饭之恩 , 成年后 , 经商赚下 性 ; 与非要 式 的问题 。关 于赠 与合 同 的性质 问题历 来 要式 了一份 家 业 , 到 乙对 自己的 恩惠 , 答应 乙赠 予其人 民 法学界都存在着争议。各国立法也适用不同的立法体例。 想 便 法国民法> 9 19 29 3 第 3 、3 、3 条之规定 , 赠与合同为诺 币 l 。而 此 时 乙 正 准 备做 服 装 生 意 , 少 启 动资 金。 依照< 0万 缺 甲赠其 的 l 万元正 好解其 燃 眉之 急 。于是欣 然 接受 。双 成性合同, 0 且为要式合同, 对赠与合同作 方 约定与 20 年 8 1日甲带钱 到 乙处 。于 是 乙开始 联 06 月 较严格的限定。赠与一经受赠人以合法方式接受, 即 系供货商, 以及销售商, 和仓库等。并 与他们签订合 同。 对赠与人 发生 约束力 , 得随意 撤销 。德 国 民法 与法 国 民 不 也规定 赠 与合 同为要式 合 同 , 经公 证方 始生效 ; 须 没想 到 , 甲回家后 后 悔 了 , 为 乙没 做什 么 就给 他那 么 多 法相似 , 认 本 4规 “ 因当事 人一 方表 示将 自己 笔钱, 自己太 亏了。于是 便对 乙说 :我 只给你一 万 。这 日 民法典 第 59 定 :赠 与 , “ ” 财产无偿给予相对人 的意思, 相对人受诺 , 而发生效力。 样一来 , 乙与供货商等人的合同都无法实现 了。合同当事 人向法院起诉乙, 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因为利益受损 第 50条进一 步 规定 书 面赠 与合 同不 得 撤 销 。瑞 士 和 俄 5 起 诉 甲。甲主张任 意撤销权 。 罗斯 则将赠 与合 同规定 为实践性 合 同 。综 上 , 我们 可 以得 这 案 例涉及 到我 国赠 与合 同 中的 两个 问 题 , 先 、 一 首 出这么一个结论: 一般将赠与合同定性为诺成性合同的会 受 赠人 的请 求权 因任 意 撤销 而 告落 空 ; 次 、 赠人 因对 辅以要式合同的规定 , 其 受 如书面、 登记等。其余 的则是以实 践性合同来定性的。《 民通意见> 2 条规定 : 公民之问 18 。 赠与人 的信赖 所 为的 准备 活 动所 受 的损 害 因任 意撤 销权 而无 法得到 司法救 济 。这 两个 问题 把矛 头 直 指我 国 合 同 赠与关系的成立 , 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从 中可以看出赠 ” 与合 同在< 合同法》 颁布之前是实践性合同, 即以交付行为 法对 任意撤销 权的规定 。 般认为 任意撤 销权 是 指 在 赠 与合 同成 立 后赠 与财 为合 同生效的要件之一。而我国在此之后制定的合 同法 产的权利 转移前 , 与人 基 于其意思 表示 而 撤 回赠与 的权 并没有明确规定赠 与合 同的性质, 赠 但是从合 同法第 15 8、 利 。该撤 销权之所 以有任 意之名 , 原 因在 于对 于非 经公 18 19 15 可 以推 断 出我国合 同法是 以诺 成性 合 同来 其 8 、8 、 条 9 证 之赠与 以及 非 具 有 社 会 公 益 、 德 义 务 性 质 之 赠 与 而 为合同定义。这一改变的初衷是为了借合 同的约束力来 道 言 , 赠与物 权 利 转移 前 , 与人 无 须 任 何 理 由 , 可 撤 保护 受赠人 的利 益 , 上 述 案 件证 明 了这 一 规 定 事 与 愿 在 赠 即 可 销。我国< 合同法》 也在第 16条规定 了赠与合同的任意 违 。 8 撤销 权 , 此条规定 :赠与人在 赠 与财产 的权 利 转移之 前 可 “ 关 于赠 与合 同要 式 抑 或 非要 式 的 问题我 国合 同 法并 赠 与合 同在合 同法 上享 有特 殊地 位 , 虽然 赠 与合 同无 法 增加 社 会财 富, 也有 其 特殊 的社 会 意义 : 赠 与人 但 一则 以一定 财产无偿 的添加 到受赠 人财 产之 中, 以起 到平衡 可 分 配 的作 用 : 二则 通 过赠 与合 同 , 以沟 通赠 与合 同双方 可 当事人 的感 情 , 足对 方 感情 的 需要 , 而起 到融 洽社 会 满 进 的气氛 , 减少社会 矛盾 的作用 。因 此我 国合 同法对 赠 与合 同作 了详尽 的规 定 , 由于种 种原 因 , 同法对 于赠 与 合 但 合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3篇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3篇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3篇篇1赠与合同是指一方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给予另一方的合同,其中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转让给受赠人,赠与受益人则获得财产的全部权益。

赠与合同的性质主要包括赠与人的善意、受赠人的接受以及无偿性。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可以享有一定的撤销权,即任意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在未告知或未获赠与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随时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使:首先,在赠与合同成立之时,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合同。

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达成之后,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合同,收回已赠予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其次,赠与人在受赠人严重违背感情义务、不履行义务或其他情况下,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这个情况下,撤销权的行使需要针对受赠人的特定行为进行,赠与人可以根据受赠人的行为来判断是否有权撤销合同。

最后,如果受赠人在受赠后疏忽或者损坏赠与财物,赠与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赠与人的权益,防止了赠与合同在一些情况下被滥用。

但是,在行使撤销权时,赠与人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首先,赠与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行使撤销权,不能滥用权利。

其次,在撤销合同时,赠与人需要及时通知受赠人,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慎重考虑,避免对受赠人产生不必要的伤害。

在实际操作中,赠与人应当谨慎行使撤销权,同时受赠人也需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一种法律规定下的特殊权利,需要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就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只有在法律的规定下,赠与人才能行使撤销权,保障自己的权益,也维护了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是一项重要的交易方式,通过了解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篇2赠与合同是法律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它是指出于对赠与人的感恩、友情或其他类似的动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种合同。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之任意撤销权作者:严豪卿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2期摘要我国《合同法》在体现赠与行为的无偿性的同时,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用来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但是,这一规定本身的缺陷加上我国赠与行为规定的前后矛盾等结构性错误又构成了另一种不平衡,本文从分析新的不平衡。

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入手,给出了适当的建议,希望纠正我国立法关于赠与行为规定的结构性的错误。

关键词任意撤销权信赖利益请求权公平平衡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253-02赠与合同在合同法上享有特殊地位,虽然赠与合同无法增加社会财富,但也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一则赠与人以一定财产无偿的添加到受赠人财产之中,可以起到平衡分配的作用:二则通过赠与合同,可以沟通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满足对方感情的需要,进而起到融洽社会的气氛,减少社会矛盾的作用。

因此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忽略了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以下这个案例中:甲是某地人,年少时受乙一饭之恩,成年后,经商赚下了一份家业,想到乙对自己的恩惠,便答应乙赠予其人民币10万。

而此时乙正准备做服装生意,缺少启动资金。

甲赠其的10万元正好解其燃眉之急。

于是欣然接受。

双方约定与2006年8月1日甲带钱到乙处。

于是乙开始联系供货商,以及销售商,和仓库等。

并与他们签订合同。

没想到,甲回家后后悔了,认为乙没做什么就给他那么多一笔钱,自己太亏了。

于是便对乙说:“我只给你一万。

”这样一来,乙与供货商等人的合同都无法实现了。

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乙因为利益受损起诉甲。

甲主张任意撤销权。

这一案例涉及到我国赠与合同中的两个问题,首先、受赠人的请求权因任意撤销而告落空;其次、受赠人因对赠与人的信赖所为的准备活动所受的损害因任意撤销权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三、 任 意撤 销权制度 的缺 陷
( 一) 缺 少对 受赠人 信赖 利益 的保 护

任意撤 销权 的含义
所谓 的信 赖利益 主要是 一方当事人 由于信 赖另一 方当事人 ,
赠与合 同主要 是指赠 与人把 自己的财产 无偿地给 予受赠 人,
因此 会和他签 订合 同, 做 出 的准 备活动 过程 中减 少财产利 益和机
们 国家为 了平衡 赠与 人和受赠 人之 间的利益关 系, 在立法 上给予 要承 担任何 责任 。 并且我 们都 知道赠 与合 同具有 典型 的无偿 性 ,
关键 词 赠与合 同 无偿性 任 意撤销权
作者简介: 张薇 , 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 号 : D 9 2 3 .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1 4 - 0 2
伴随着 经济 的迅猛发 展和社会 变革步 伐的不 断推 进 , 赠与 这 权有 着不容 小觑 的影 响, 正是 由于赠与 合同具有 无偿性 、 诺 成性 , 种 民事法 律行 为 已经 深入 到我们 的 日常生活 当 中去 。 尽 管《 合 同 因此 赠与 合 同的成立 和履行 都会 融入种 种法律 因素 , 同时 , 赠与
受赠 人之 间的利 益平衡 。但是 在 实际施行 的过程 当中 , 很 可能会 出现赠 与人 滥用任 意撤销权 的情 况 , 如 此一 来就会使得 受 赠人 的利 益受到 损 害。本文 针对这 一 问题展 开讨 论 , 并 结合任 意撤 销权 的具体 细节进 行深入 分析 , 希 望能够在 一 定程 度上 完善《 合 同法 》 的任 意撤 销权 制度 。
法》 当中对 于任意 撤销 权的行 使有 着具体 的规 定 , 但是在 种种 客 合 同的单 务性 和无偿 性 又是产 生赠 与合 同任 意撤销权 的价 值基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5篇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5篇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5篇篇1甲方(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就赠与事宜达成协议,为确保双方权益,明确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特制定本协议。

一、赠与内容甲方自愿向乙方赠与以下财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细描述赠与财产)。

1. 甲方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有权撤销本合同。

但甲方行使撤销权时,应当合理说明撤销理由,并通知乙方。

2.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撤销赠与:(1)乙方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甲方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2)乙方在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赠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 乙方在符合下列情况时,有权撤销赠与合同:(1)甲方在赠与财产上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乙方作出错误的接受赠与意思表示;(2)甲方在赠与前已被宣告破产或面临重大财务危机的。

4. 无论哪一方行使撤销权,均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并返还已接受的赠与财产(如有)。

三、双方责任1. 甲方应保证赠与财产的所有权明确,无争议。

2. 乙方应妥善保管赠与财产,不得擅自处分。

3.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撤销赠与,导致乙方产生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撤销赠与合同,导致甲方产生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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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某地人,年少时受乙一饭之恩,成年后,经商赚下 了一份家业,想到乙对自己的恩惠,便答应乙赠予其人民 币 10 万。而此时乙正准备做服装生意,缺少启动资金。 甲赠其的 10 万元正好解其燃眉之急。于是欣然接受。双 方约定与 2006 年 8 月 1 日甲带钱到乙处。于是乙开始联 系供货商,以 及 销 售 商,和 仓 库 等。 并 与 他 们 签 订 合 同。 没想到,甲回家后后悔了,认为乙没做什么就给他那么多 一笔钱,自己太亏了。于是便对乙说: “我只给你一万。”这 样一来,乙与供货商等人的合同都无法实现了。合同当事 人向法院起诉乙,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乙因为利益受损 起诉甲。甲主张任意撤销权。
律。通过法律解 释 能 够 增 强 法 律 本 身 的 公 正 性、说 明 力, 反过来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巩固法律的地位。
法律解释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司 法 解 释 当 然 具 有 以 上几大功能。我国《合同法》对于赠与合同就存在着诸多 漏洞亟待解决,如 没 有 规 定 在 赠 与 人 撤 销 赠 与 合 同 后,受 赠人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显然,根据公平正义原则赠与 人理应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利用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一问 题就具有其特 殊 的 优 势。 首 先,其 制 定 程 序 较 为 简 单,不 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直 接下达。其次,针 对 性 强,司 法 解 释 一 般 都 是 针 对 实 务 中 案件的共性问题 提 出 的,用 以 解 决 法 律 在 适 用 中 的 问 题。 且在我 国,司 法 解 释 的 司 法 过 程 中 有 着 不 同 一 般 的 地 位———人民法院可以 直 接 使 用 司 法 解 释 来 作 为 审 判 的 依 据,相当于法律 的 渊 源。 但 是,就 赠 与 合 同 的 任 意 撤 销 权 而言,司法解释有 一 个 显 著 的 缺 陷,就 是 无 法 解 决 合 同 法 中关于赠与合同立法结构混乱和与法理矛盾的问题。为 了解决这些 立 法 中 的 问 题,只 有 从 根 本 下 手 修 改 立 法 体 例。
收稿日期: 2010 - 09 - 26 作者简介: 严雪( 1988 - ) ,女,广西陆川人,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2007 级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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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但近代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关于交易便捷和 安全的双重要求,合同以不要式为原则,仅要求某些特殊 合同须采取特定形式。我国《合同法》第 10 条规定了合同 订立的形式,其第二款的反向推理就应该是: 法律、行政法 规没有规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为非要式。而在合同法 分则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中并没有特别规定合同的订立 形式,因此可以 将 赠 与 合 同 推 定 为 非 要 式 合 同。 综 上,我 国赠与合同是诺成并且非要式。比照国外的立法例,不难 发现我国对于赠与人履行合同的约束来自与诺成性合同 成立后合同自有的约束力。促使赠与人履行合同。但为 了保护赠与人的 利 益,我 国 合 同 法 又 规 定 了 任 意 撤 销 权, 如此一来就与合同的约束力相抵消,容易造成赠与人滥用 撤销权而无所顾忌,以至于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那么 如何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呢? 有以下几种解决方法:
笔者认为可以增加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限制,以确定赠 与人的请求权和保护赠与人的信赖利益。如在立法中模 仿要约之不可撤销的情形规定以下情况赠与人亦不得行 使撤销权。第一、赠与人确定了赠与时间或者以其他形式 明示赠与不可撤销; 第二、受赠人有理由认为赠与是不可 撤销的,并在此基础上为一定行为的。因为要约之不可撤 消同样是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信赖利益,二者有相同相通 之处。但第二点受赠人为的行为以必要为限,并且受赠人 需付举证责任以证明他为的行为与赠与合同有因果关系。 同时由于撤销权是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笔者认为应 该规定合法行使的撤销权的情形( 包括现行立法对撤销权 的限制以及上文建议添加的规定) 受一定除斥期间的限 制,并且确定受赠 人 的 撤 销 权,以 免 交 易 处 于 不 稳 定 的 状 态。
这一案例涉及 到 我 国 赠 与 合 同 中 的 两 个 问 题,首 先、 受赠人的请求权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意撤销而告落空; 其次、受赠人因对 赠与人的信赖所为的准备活动所受的损害因任意撤销权 而无法得到司法救济。这两个问题把矛头直指我国合同 法对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一般认为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 产的权利转移前,赠与人基于其意思表示而撤回赠与的权 利。该撤销权之所以有任意之名,其原因在于对于非经公 证之赠与以 及 非 具 有 社 会 公 益、道 德 义 务 性 质 之 赠 与 而 言,在赠与物 权 利 转 移 前,赠 与 人 无 须 任 何 理 由,即 可 撤 销。我国《合同法》也在第 186 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 撤销权,此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
二、从立法角度解决相关问题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规范法律行为,以杜绝在法律 行为中出现不公平的现象,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 展,可是,《合同法》第 186 条的规定严重背离了制定法律 的初衷,人为地造成了不公平现象的出现,笔者认为,这是 立法的疏漏,应当予以填补。那么要怎么扭转这种不公平 的现象呢? 第一,出 台 立 法 解 释,解 决 实 务 中 赠 与 合 同 的 问 题。 法律解释是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 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 律文本进行阐释。其主要功能有( 1) 改良法律。任何法律 都有其局限性,通过解释可以弥补法律的缺陷,使不足之 处得到纠正和改进。( 2) 发展法律。法律的疏漏在所难 免,通过法律解释一方面可以及时填补法律漏洞、空缺,同 时也为查找法律空缺、完备法律奠定了基础。( 3) 巩固法
2010 年 第 21 期 ( 总第 212 期)
世纪桥 Shi Ji Qiao
No. 21,2010 ( General No. 212)
浅谈任意撤销权在赠与合同中的适用
严雪
( 大庆师范学院 法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712)
摘要: 我国《合同法》在体现赠与行为的无偿性的同时,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用 来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一规定本身的缺陷加上我国赠与行为规定的前后矛盾等结构性 失误又构成了另一种不平衡,本文从分析新的不平衡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入手,给出了适当的建议,希望纠正我国立法 关于赠与行为规定的结构性的失误。
以撤销赠与。”就本案而言,有人认为甲有权行使任意撤销 权,理由是此赠与合同不属于法定不可撤销的情况。亦未 交付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但上文所提出的两个问题无一 不是对受赠人利益的侵害也就是所谓的另一种不平衡。
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 从赠与合同的性质入手解决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平 衡问题; 二是从立法角度入手解决相关问题。
一、从赠与合同的性质入手解决问题 在这一点 上 我 们 着 重 谈 论 赠 与 合 同 的 诺 成 性、实 践 性; 要式与非要式的问题。关于赠与合同的性质问题历来 法学界都存在着争议。各国立法也适用不同的立法体例。 依照《法国民法》第 931、932、933 条之规定,赠与合同为诺 成性合同,且为要式合同,对赠与合同作 较严格的限定。赠与一经受赠人以合法方式接受,即 对赠与人发生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德国民法与法国民 法相似,也规定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须经公证方始生效; 日本民法典第 549 规定: “赠与,因当事人一方表示将自己 财产无偿给予相对人的意思,相对人受诺,而发生效力。” 第 550 条进一步规定书面赠与合同不得撤销。瑞士和俄 罗斯则将赠与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综上,我们可以得 出这么一个结论: 一般将赠与合同定性为诺成性合同的会 辅以要式合同 的 规 定,如 书 面、登 记 等。 其 余 的 则 是 以 实 践性合同来定性的。《民通意见》128 条规定: “公民之间 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从中可以看出赠 与合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是实践性合同,即以交付行为 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而我国在此之后制定的合同法 并没有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性质,但是从合同法第 185、 188、189、195 条可以推断出我国合同法是以诺成性合同来 为合同定义。这一改变的初衷是为了借合同的约束力来 保护受赠人 的 利 益,可 上 述 案 件 证 明 了 这 一 规 定 事 与 愿 违。 关于赠与合同要式抑或非要式的问题我国合同法并
第二,彻底修改立法。我国《合同法》第 188 条规定具 有救灾、扶贫等社 会 公 益、道 德 义 务 性 质 的 赠 与 合 同 或 者 经过公证的赠与 合 同,赠 与 人 不 交 付 赠 与 的 财 产 的,受 赠 人可以要求交付。这是不是说没有以上情况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就不能请求赠与人交付了呢? 诚然由于赠与人的 撤销权存在,其效力相当薄弱,与通称之自然之债,颇为相 似。那么如何改变这一状况呢?
综上,就解决上述案例中体现出的受赠人信赖利益得 不到有效保护的 问 题,有 很 多 措 施 予 以 解 决,由 此 而 引 发 的有关立法混乱的问题也应该引起立法者的关注,希望我 国的立法者可以对这一问题认真思考,完善和规范我国关 于赠与合同的立法以及实践。 参考文献 [1]崔建远. 合同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3. [2]江朝国. 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之撤销概念在民法撤销
第一,将赠与合同重新定义为实践性合同。若赠与合 同为实践性合同,出现上述案例中情况时,受赠人就可依 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赠与人给予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是指 一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相对人损害时所承担的 赔偿责任。在准备阶段的缔约过失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 同成立。它所保护的是合同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在赠与 合同中,受赠人与赠与人在达成合意后就产生了某种信赖 利益,体现在受赠人因相信赠与的事实而在这一基础上所 作的各种准备活动。如: 与他人缔约、准备仓库等等。一 旦对方撤销赠与,就会导致进行这些活动的基础丧失,而 使得受赠人的利益受损。而就这一侵害事实,受赠人寻求 救济的方法无非是以赠与人违约或侵权为由请求损害赔 偿,然而任意撤销权的合法化使得这两条路都走不通。且 由于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 立并生效。因此也无法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如果按 照实践合同的定义,由于标的物还未交付,赠与合同还未 成立,可适用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向 赠 与 人 为 损 害 赔 偿 之 请 求。 当然,这样一来,就保护了受赠人的利益,同时从另一方面 讲,也防止了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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