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论文—-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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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

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基于“诉讼经济”、“当事人化”、“再社会化”和“恢复性司法”等功能目标要求,附条件不起诉实际上是法院、检察院、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等四方主体的博弈过程,并由此衍生出检察官主导下法院同意、被不起诉人同意和被害人同意等几个变量,围绕功能、主体这两大要素,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适用前提、主体参与和所附条件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检讨和制度设计。

我院于2011年制定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跟踪回访制度实施细则》,并且取得了不错的社会效果。

[1],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将附条件不起诉写进基本法。

虽然只有简单的三个条文,但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条件、考察等做了的规定,应当说,基本上勾画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全貌。

本文拟探讨我国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功能纵观世界各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尽管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考量。

一.诉讼经济:法院立场观察附条件不起诉发端的制度诱因,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为了疏解案源,节约司法资源。

我们知道,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为刑事诉讼之基本目的,然过度细密而繁杂的诉讼程序不免徒增诉累,耗费司法资源,于社会和被害人正义之实现未必有利,因此诉讼经济乃为近代诉讼法日益重视之重要课题。

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法学派的兴起,以美国为主的一些西方国家,为解决犯罪数量绝对增加,司法资源相对不足、羁押和拘留人犯过多等一些实际问题,提出了“转向”(diversion)或“程序分流”的理念,即以审判的“必要性”为限,将“无审判必要”的案件分流在审判程序之外,且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依不同的审判程序处理。

[3]犯罪化之角度,就轻微犯罪,交通事故、家事犯罪及青少年犯罪等作出附条件不起诉,使犯人得以避免被贴上标签并减轻司法负担。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在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不起诉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它确保了每个被控诉的人都有机会受到公平和公正的法律程序的保护。

重要性在于它只有在证据不足或者不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用,从而保证了刑事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如果警察或检察官认为案件证据不足或不合法,就不向法院提出指控。

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要求警察或检察官对所有涉嫌犯罪的人进行指控,这样可能会引发误判和误判的情况。

因此,“不起诉制度”是建立在保证公正和公正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

我们可以从下面两个方面来探讨“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一、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人权和自由是不可或缺的。

在现代国家中,自由是基本的人权,也是国家保护的首要职责。

刑事案件审判的目的是为了确认罪行并惩罚罪犯,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可以随意侵犯受害人的人权和自由。

如果指控不成立,或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而在此之前就将其关押起来,反而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和自由。

不起诉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保护公民权利,避免因侦查机关拒绝起诉引起的不公正。

二、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证据是判决和量刑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证据的严谨性和合法性决定了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公正。

因此,证据规则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它规定了证据的采集、保管、审查、评价和使用。

不起诉制度必须建立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它要求在起诉之前,对案件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只有证据充分并符合法律的证据规则,才能够起诉并移交法院。

最后,不起诉制度是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确保了刑事案件公正和公正审理,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安全。

我们要深入了解和探讨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不断完善和提升起诉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

论述不起诉制度引言:法律的实施是一种国家治理的基础,法律的适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手段,旨在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追诉和惩罚,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重点案件的处理,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对不起诉制度进行论述,分析其背景、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发展的方向。

一、背景不起诉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改革措施,在我国的出现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

当时,我国法治建设正处于初步阶段,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不断增加,对于打击犯罪行为和保护人民权益的追求也日益迫切。

针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如追诉力过强、司法资源浪费等,引入不起诉制度成为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

二、目的不起诉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和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和侦查,可以筛选出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避免对无罪之人的错误追诉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不起诉制度可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有限的资源用于查办重点和复杂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特点1. 程序性:不起诉制度是一个程序性措施,依据国家法律规定,依据证据和事实进行案件审查和侦查。

在案件审查和侦查过程中,要依法查明事实,确定证据,确保案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独立性:不起诉决定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独立作出,不受他人干预和影响。

这样可以确保决策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避免决策受到利益和压力的干扰。

3. 适用范围广:不起诉制度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不论罪行大小。

只要符合不起诉条件,即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减少了对特定罪行的追诉,有利于保证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案件审查调查的公正性。

四、存在的问题虽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 判别标准不明确:不起诉制度中的一些评判标准仍然存在模糊、曖昧甚至是主观的不确定性,导致决策结果的不一致性。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

Hale Waihona Puke 、罪 中止 的 .' c 被协迫 参加犯 罪的 ; . 害人有 重大过错 , d 被 导致 犯罪嫌 疑 人在激 愤之 下犯罪 的 。() 罪后具有 以下表现之 一 的.. 2犯 a 犯罪 后 自首并有 立功表现 的; . b真心悔过 并尽力补偿 了或承诺补偿 由其 犯 罪行为 所造成 的损害 的 ; . c 为公益设 施支付 了或承诺支付钱款 的: . d提供 了或承诺 提供其 他公 益性服 务的;. e向国库支付 了或 承 诺 支付钱款 的 。() 3 犯罪嫌疑 人具有 以下个 人情 况之 一的 ._ 于 a 属 丧 失危害社 会能力 的聋 哑人 、 盲人或其 他病残者 的 .. b未成年人犯 罪 ;. 好 的 自我控制 能力 , c 有较 并且具有较 好的帮教条件 的; 初犯 d 或偶 犯 。 2 设定 附条件不 起诉 的考验 期和遵 守的义务 、 附条件不起 诉设置 考验期 的 目的是 检验被不起诉 人在非监禁
的环境 中是否确 实改过 自 , 新 消除了人身危险性 , 不致再危害社会 。 该期 限规 定过短 , 不利于对 被不起 诉人施加 约束, 以促使 其悔 过 自 新; 过长则被不起诉 人心理负担可 能加重, 社会关系难 以恢复稳定 , 参考缓刑 考验 期限 ,一年 以上 、 ” 三年 以下” 较为适 宜。 国外立 法都 是根 据被 不起诉 人履行 义务 的内容来确 定考验期 的长短 , 规定 了
最 长期 限, 与本地 缓刑考 验期相 当 结合 我国缓刑考 验期 的规 定, 应 当区分不 同情况 , 规定 : 1 对于 可能单处 罚金 、 () 管制 、 拘役 , 考验 期最 长为 1 ; 2 对 于可 能判 处 3 以下有 期徒 刑 的, 年 () 年 最短 为 1 年 , 长为 3年 。 最 根据 被不起 诉人 的表现和要 求, 考验 期可以嗣后 撤销或 延长 一次 , 期 3 月 。该 期间 自附条件不起诉 决定之 日 为 个 起算 。 设定被不起 诉人遵 守的特 定义务 主要是对被 害人 和公共利益 的补偿 , 目的是 促使被 不起诉人 悔过 自新, 被害人精 神抚 慰和 其 对 经济补偿 , 消除犯 罪诱 因, 实现教育 、 治和 保护, 矫 使行 为人 以 自己 的悔改 态度和积 极表现 重返 社会 。 察机关可 以命令被不起 诉人 检 在考 验期间 内遵 守或履行 的义务 :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过书; () () () 3 向被 害人支 付相 当数 额之 财产或 非财产之 损害赔偿 : 4 向 国 () 库或 为公益 设施支 付一 定数额 的财物 ; 5 按照考验 机关 的规 定, () 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6 未经考验机 关批准 , () 不得改变住所、 职业 , 或者 离开居 住 的县 、 () 市; 7 提供 一定时 间的公益劳动 ;8 完成 戒 () 瘾 治疗 、 心理 辅导或 其他适 当措施 ; 9 未经批准 , 得与被害人 、 () 不 证人及其近 亲属联系 、 接触 , 或采取其他 可能危及他们 安全 的行为 ; (0 预 防再犯 的其 他必要 要求 。 1) 3 附条件 不起 诉决定 的生效及 其 效力 、 附条件 不起诉 决定 因下列情 形而 生效 : 1 被不起 诉人 、 () 被害 人接受 附条件不起 诉决定 书, 提出 申诉或 不向法院起诉 申请 的或 不 者逾期 提 出的, 附条件不 起诉 即生效 ; 2 法 定期 限内 申请, () 后又撤 回 申请 的, 附条件不起 诉 即生效 ; 3 申诉或法 院裁定后 , () 上级检察 机关或 法院认 为 申请无 理 由, 以驳 回的 , 予 附条件不起诉 即生效 。 附条件 不起诉决定在对 被不起诉人 的考验期满且未经撤销的 ,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

如何重新认识不起诉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理论价值及救济途径,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不起诉性质的再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原有的免予起诉制度不再使用,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往的不起诉制度的表述及其性质的认定已不能继续沿用。

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不起诉的性质。

依笔者之见,对不起诉的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作出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种不起诉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

[①a]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

(二)不起诉是公诉机关对案件所作的程序上的处分,而非实体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

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

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

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

论不起诉制度【摘要】不起诉制度是一种司法手段,指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认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决定不予起诉。

本文从概述不起诉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研究背景入手,分析起诉与不起诉的差异、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优势、实施方式以及改进建议。

结论部分指出不起诉制度的重要性,并展望未来发展,指出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减轻司法压力、保护合法权益、提高公正性和效率性。

在实践中应进一步加强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和规范,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起诉、适用条件、优势、实施方式、改进建议、重要性、未来发展1. 引言1.1 概述不起诉制度是一项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制度。

在司法体系中,起诉和不起诉是两种不同的结果,决定了案件最终的走向。

不起诉制度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背后蕴含着丰富的法律原理和司法逻辑。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的研究和探讨,可以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中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需求,是加强司法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深入探讨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运作及其改进建议,对于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2 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不起诉制度也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对不起诉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提升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做出更多的贡献。

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不起诉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为后续的研究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2. 正文2.1 起诉与不起诉的差异起诉是指检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将案件移送法院审理;而不起诉则是指检察机关认为犯罪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或者认为不构成犯罪等原因而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起诉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一种方式,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惩罚;而不起诉则是一种对犯罪事实的否定,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保护。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本科论文

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本科论文

东北财经大学网络教育本科毕业论文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作者学籍批次学习中心层次专业指导教师北京奥鹏高起本法学内容摘要(中心思想)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我认为是对为什么要建立不起诉制度找到理论根据。

其基础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及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观念,实施刑事追诉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又与当代的诉讼理论相锲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调查情况及方法)查阅课本,相关书籍。

(调查结论)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不起诉裁量权诉讼制度目录引言 (1)一、不起诉制度概述 (4)(一)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 (3)(二)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 (1)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 (4)(一)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1)(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三)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和现状 (2)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20)(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 (2)(二) 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 4.(三) 非罪化以及刑罚的个别化、轻刑化原则 (3)(四)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权衡 (6)(五) 不起诉权具有程序处分和实体处分的混合属性 (5)四、总结 (1)参考文献 (8)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引言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施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的诉讼权力,它是在原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修改、完善而来的。

重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学士学位论文—-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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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及方法)查阅课本,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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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不起诉裁量权诉讼制度目录引言 (1)一、不起诉制度概述 (4)(一)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 (3)(二)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 (1)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 (4)(一)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1)(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三)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和现状 (2)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20)(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 (2)(二) 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 4.(三) 非罪化以及刑罚的个别化、轻刑化原则 (3)(四)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权衡 (6)(五) 不起诉权具有程序处分和实体处分的混合属性 (5)四、总结 (1)参考文献 (8)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引言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施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的诉讼权力,它是在原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修改、完善而来的。

重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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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础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及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观念,实施刑事追诉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又与当代的诉讼理论相锲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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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论)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不起诉制度理论基础不起诉裁量权诉讼制度目录引言 (1)一、不起诉制度概述 (4)(一)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 (3)(二)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 (1)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 (4)(一)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1)(二)自由裁量权的概念 (1)(三)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和现状 (2)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20)(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 (2)(二) 起诉便宜主义的确立…………………………………………………………………… 4.(三) 非罪化以及刑罚的个别化、轻刑化原则 (3)(四) 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权衡 (6)(五) 不起诉权具有程序处分和实体处分的混合属性 (5)四、总结 (1)参考文献 (8)论不起诉制度之理论基础引言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目前施行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是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有的诉讼权力,它是在原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免予起诉、不起诉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十几年来我国刑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修改、完善而来的。

重新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代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这不仅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高效、经济地开展刑事诉讼,也有利于保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而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在英美法系国家,不起诉裁量权是检察官传统上固有的权力;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受到立法的严格限制。

尽管如此,检察官享有不起诉裁量权仍是各国普遍的现象。

因此,研究各国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的价值及其理论基础,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运用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完善我国的相关机制,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不起诉制度概述(一) 我国不起诉制度基本情况在刑事诉讼发展史上,关于不起诉制度有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之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是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顾起诉便宜主义。

这实际上是兼顾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以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

不起诉是公诉的组成部分,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相比,不起诉的情况有了很大变化,例如,绝对不起诉在过去的做法是以撤销案件来处理的,相对不起诉过去是以免予起诉处理的。

而增设存疑不起诉,保留追诉权,即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如果有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检察机关仍可以起诉。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对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存在较大的争议,多数人认为检察机关免予起诉的决定职能相当于法院作出的确认有罪但免除刑罚的判决,这样,赋予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这种定罪免诉的权力显然是行使了人民法院的职能,客观上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因此,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了司法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取消了免予起诉,确立了相对不起诉,即赋予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便宜行事的权力。

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这样就将原来可以适用免予起诉的对象纳入不起诉的范围,在原有的不起诉制度中增加新的内容,可见,不起诉内涵扩大了,形式更多元化了,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

不起诉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独有的一项职权,体现了我国“区别对待”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其理论渊源是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是指公诉方依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刑事惩诫的目的和权衡各种利益,对其所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

起诉便宜主义是与起诉法定主义相对应的刑事诉讼原则,从性质上看,起诉法定主义更似属起诉方职权原则,是一种相对于起诉主体的追诉义务,起诉便宜主义是从起诉的内容着手,更注重起诉后果、起诉效力,以及不同的刑事政策而便宜起诉。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基于各种刑事政策权衡和增强诉讼效率的要求,绝对的起诉法定主义已无法在各国刑事诉讼中实现。

起诉便宜主义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都有了直接的体现,起诉便宜主义与起诉法定主义并存相济已成定势。

我国起诉制度的改革也基本上是遵循这一思路进行的。

(二) 不起诉制度之基本内容我国不起诉制度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不起诉决定的作出(或称不起诉),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和对不起诉决定权的制约。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不起诉部分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可以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而作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决定具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

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并没有完成诉讼任务,其对于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应当发出检察意见和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对此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处罚效果,这是对被不起诉人的事后处理。

人民检察院具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并非不受制约。

为保障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作出错误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政策规定了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通过聘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决定的制约程序。

二、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一) 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在我国有的学者对不起诉理论基础进行研究,指出其基础是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存在据之确立的起诉便宜(主义)原则,认为起诉便宜主义是社会检讨绝对的报应观念,实施刑事追诉制度改革的结果,它以新派理论为原始根据,又与当代的诉讼经济理论相挈合,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运用。

所以我也认为不起诉制度的法理基础源于不起诉裁量权,而不起诉裁量权是自由裁量权的一种。

(二) 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的解释,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是指在公共职能领域,在法律授予的情境中,根据自己的判断和理智而不是在他人的控制之下做出官方行为的权力(或权利),包括事实和法律两方面。

美国法学家梅利曼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执法者“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其法律后果,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还能够不断解释法律使之更合于社会的变化”的权力。

英国学者戴维·M·沃克则认为,自由裁量权,是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①。

在我国,对于事实方面的裁量一般称之为事实认定。

裁量权作为一个概念,通常是指行为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行为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作出合理选择的权力②。

在此,不起诉裁量①戴维·M·沃克主编《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61页。

②《法学大辞典》团结出版社1994年版,第529页。

权不包括事实方面的判断,而仅指检察官在法律上对案件起诉与否得选择权,其基本内容是在提起公诉与不起诉之间进行选择。

(三) 不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及现状上述学者关于自由裁量权的见解,适用于检察官的不起诉行为,使我们认为,不起诉裁量权(the prosecutor’s discretionary power)是指在案件具备法定起诉条件时,检察官依法享有的根据自己的认识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

不起诉裁量权既可以表现为提起公诉,也可以表现为不起诉。

但是,考虑到不起诉裁量权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已经具备提起公诉的法定条件,提起公诉是应有之意,而不起诉则是作为对具备起诉法定条件的案件的一种例外处理,所以,为了突出其包含的不起诉内容,故称之为不起诉裁量权③。

在我国,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表现为法律规定的酌定不起诉,即《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法律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目前各国都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起诉裁量权。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规定“处理轻罪的时候,如果行为人责任轻微,不存在追究责任的,检察院可以不予追究”,日本刑事诉讼法的起诉犹豫(第284条)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状与犯罪后的情况,有必要追诉时,可以不提起公诉”,更没有具体条件的约束,赋予检察官较大的不起诉处分权。

英国、加拿大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证据充分的案件、检察官在决定提起公诉前,还应考虑案件的起诉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如果检察官认为对案件的起诉不符合公共利益,有自由裁量权决定不起诉;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实质也是检察官运用起诉裁量权的体现。

联合国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作了充分肯定,明确规定“检察官拥有酌处职能”。

欧洲理事会犯罪问题委员会于2000年6月第49次全会修改并通过的《欧洲各国检察官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作用》第2条也明确规定:“在所有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检察官拥有以下权力:①决定是否起诉或继续追诉;②出庭支持公诉,……”。

三、不起诉裁量权及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一) 公诉权和公诉制度的完整性经过漫长的犯罪和刑罚的历史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犯罪不仅仅是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其还破坏了原来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犯罪的起诉权由最初私人拥有而转为国家专有或国家和私人共同拥有。

私人拥有起诉权,其是否行使,主要根据是被害方对自己利益的权衡;国家拥有的起诉权是否行使,其依据不仅是要考虑被害方的利益,还要权衡其是否有利于整个社会。

因此国家作为诉讼主体,它在决定起诉时,要考虑追究犯罪责任和保护被害方权利,但有时更要考虑起诉判刑后是否更有利于恢复社会秩序,是否从根本上有利于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否更有利于社会利益的实现。

不起诉权是刑事公诉权是基本组成部分。

公诉权从理论上可分为积极的公诉权和消极的公诉权。

不起诉即表现为消极的公诉权,因此,完整的公诉制度即不容质疑地包含不起诉制度。

这是因为法律上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应能舍弃,如果一项权利只能行使,而不能对其斟酌处置,那么与其称之为权利,倒不如称之为义务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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