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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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公积金管理规定(3篇)

凉山州公积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积金,是指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而设立的专项住房储蓄基金。

第四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章公积金缴存第六条凉山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公积金。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职工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

第八条公积金缴存基数:(一)职工工资收入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二)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公积金缴存基数;(三)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九条公积金缴存比例:(一)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二)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三)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第十条公积金缴存时间:(一)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当月公积金缴存额划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职工个人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15日内,将职工当月公积金缴存额划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公积金缴存方式:(一)单位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

(二)职工个人应当通过公积金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三章公积金提取和使用第十二条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安全、高效;(二)有利于保障职工住房权益;(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是怎样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是怎样的公积金的提取流程和条件是什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依各城市的实际情况也许会有所不同,但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来看,仍然在许多共同之处,只要我们把握好了政策方向,就可以有的矢放,采取正确的途径提取公积金。

下面就来一起看一下公积金的具体提取流程。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通常职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较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它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积金提取流程单位职工可向其所在单位申请提取公积金事宜,由单位出面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符合提取公积金条件的,可向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身世分量证及复印件,户口簿以及其它相关证件),由单位给予核实并出具提取公积金证明。

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5.对于准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日内将公积金存入职工个人银行账户中。

6.对于单位不按照职工申请办理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个人可携带身世分量证件等有效证件前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督促单位办理,在经管理中心督促后仍无回应时,管理中心可依个人申请办理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全部提取条件包括了哪些一、公积金全部提取条件是什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部分的;(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较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较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凉府办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的通知(凉府办发〔2008〕7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使用行为,推进逾期贷款催收和管理制度规范化。

保证贷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每月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有效控制住房公积金运营风险。

根据四川省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机制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其互助性体现在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解决购建住房资金不足的困难。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的资金,属广大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借贷职工不按期还本付息,或逾期不还,就会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坏账,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造成公积金运营风险,侵犯其他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

目前,随着我州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的增多,逾期贷款事件有所增加。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催收工作机制。

由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牵头,组织州监察局、州纠风办、州直工委、州财政局、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州人行、受托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商业银行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分析研究我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行情况、逾期贷款形成原因和潜在风险,制定催收逾期贷款工作措施,明确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减少或杜绝逾期贷款行为的发生。

二、强化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工作责任制度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试行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住房贷款规定,对逾期贷款采取以下催收措施。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要件资料的通知(试行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要件资料的通知(试行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要件资料的通知(试行西昌分中心、各县管理部、州中心各科室: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规定,为推进全州住房公积金使用规范操作,为更好适应新业务系统(V7.1)的要求,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要件资料收取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要件资料收取(一)购买商品房收取以下要件资料。

1.住房公积金面谈记录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出具单身声明等);4.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出具收入证明(银行工资卡近六个月流水账或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加盖财务公章);5.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夫妻双方);6.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的查房报告(含未成年子女);7.购房合同、备案表;8.首付款发票或收据;9.与凉山州公积金中心签订了保证担保楼盘,由保证人提供保证金缴交清单;其余的提供抵押权属人同意抵押证明及抵押物评估报告。

(二)购买再交易商品房(二手房)收取以下要件资料1.住房公积金面谈记录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出具单身声明等);4.夫妻双方收入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出具收入证明(银行工资卡近六个月流水账或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加盖财务公章);5.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夫妻双方);6.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的查房结果报告(含未成年子女);7.买卖协议;8.抵押权属人同意抵押证明及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9.买方付款凭据、完税发票;10.收款人银行账号或卡号。

(三)购买单位自有土地修建经济适用房和棚改房收取以下要件资料。

1.住房公积金面谈记录表;2.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异地);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出具单身声明等);4.夫妻双方收入按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配偶未缴存公积金的出具收入证明(银行工资卡近六个月流水账或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并加盖财务公章);5.银行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夫妻双方);6.购房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的查房结果报告(含未成年子女);7.购经适房和棚改房的协议或合同(注:西昌市只提供准购证);8.抵押权属人同意抵押证明及抵押物评估报告;9.首付款发票或收据;10.经适房或棚改房售房单位银行开户情况;11.施工许可证、允许修建经适房或棚改房的文件、分房名单(注:西昌市不提供)。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 确定提取条件根据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购房、租房、还房贷、大修自住房、离休退休、丧失劳动力等。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云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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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正确提取操作方法

公积金正确提取操作方法

公积金正确提取操作方法
公积金正确提取的操作方法如下:
1. 准备材料:id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账户本或存折原件和复印件、提取申请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结婚证、离婚证、购房合同、租赁合同等)。

2. 填写提取申请表:根据个人情况填写提取申请表,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提取方式、提取金额等。

3. 提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将填写完成的提取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一起提交给所在单位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对方在材料上盖章确认。

4. 等待审批:提交申请后,需要等待所在单位或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核对和审批,时间一般为3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不等。

5. 审批结果回执:审批结果一般由单位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也可能会寄送审批结果的回执单。

如果审批通过,将告知可以进行提取的时间和地点。

6. 提取公积金:根据审批通过的时间和地点,按照相关规定前往指定地点提取公积金。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银行柜台、ATM机、网银等方式进行提取。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公积金提取操作流程和要求可能存在一些差异,所以在具体操作前最好咨询所在单位或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方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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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什么条件的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如何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程序是怎样的?想必我州很多在买房人和想要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对以上问题感到困惑,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凉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下面就为大家一一解答。

哪些人可以申请凉山州住房公积金贷款?1、凡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未负有住房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两年以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且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后正常缴存6个月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以下情形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1、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一次性支取的同一套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首付支取不超过总房价20%的职工,同一套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必须满6个月及以上缴存额。

不是同一套住房,办理过支取的需间隔6个月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信用要求:贷款申请的夫妻双方需出具加盖银行章的信用报告,任意一方信用报告上逾期数连续达到三期或累计达到六期的,不能申请贷款。

3、购房所在地要求:贷款申请人出具购房所在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的家庭查房证明,家庭拥有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如何?1、贷款额度:在西昌市购房,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在成都市购房最高贷款50万元。

其余州外(除成都市)购房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凉山州内在德昌县、冕宁县、会理县、会东县、木里县购房最高贷款额度40万元,盐源县、宁南县、越西县购买自住房最高贷款35万元,其余各县最高贷款额度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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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来源: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时间:2013年05月23日点击率:360【打印】【关闭】【内容纠错】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川建发[2007]99号)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昌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受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委托承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

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办理的制度。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五条在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未再就业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三章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七条职工夫妻尚未结清住房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按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其次用于偿还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隐瞒住房贷款而办理了购房提取的视为缴存职工自愿放弃在此之前的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权利。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八)项,只能所在单位为申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并且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下同)的,只能在一年内(以有效材料证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

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7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指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的住房)。

第十条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满一年,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职工夫妻双方提取
额合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历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

第十一条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一次性偿还贷款条件,并要求一次性偿还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剩余本息。

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能超过贷款剩余本息,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逾期贷款的,不予批准。

父母与子女共同购买自住住房的,按共有份额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无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借款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已办理购房提取后再用该套住房进行住房贷款的,不得进行该笔贷款的还贷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租住普通住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必须是在工作所在地无自住住房;租住住房的面积大于90平方米的,以90平方米计算租金。

提取额度为超出家庭收入15%部分。

第十三条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
(一)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明,可申请合计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最多不超过个人应负担医疗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凭相关单位灾难事故处理情况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以及缴存人和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明,在灾难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可申请从本人、配偶、子女账户余额中合计提取最多不超过处理灾难事故所需费用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办理完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据下列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

(一)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交易自住房,提供交易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及纳税发票。

(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所规定的相关资料。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鉴定意见、《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决)算方案。

(五)职工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审批表。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鉴定机构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超过一年未再就业,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或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九)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

(十)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银行的贷款余额凭证。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够一次性偿还贷款,必须先行补足方可提取。

(十一)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提供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管部门的租赁登记证明。

第十六条职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办理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其余的以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相关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十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

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额度确认书》或《提取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审核。

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定核实,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三)审批。

所在单位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资料和单位审批的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四)支付。

管理机构审批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

(五)备案。

办结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应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的相关资料一份返还所在单位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所在单位违反本办法,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并已经提取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并由委托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违规职工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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