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折扣是否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销售折扣合同税务处理

一、引言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为了促进销售、扩大市场份额或吸引客户而给予买方的价格优惠。
根据我国税法及相关政策,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本文将对销售折扣合同的税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二、销售折扣合同的定义销售折扣合同是指卖方与买方在商品销售过程中,为了达成交易,约定给予买方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的协议。
销售折扣通常包括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和实物折扣等形式。
三、销售折扣合同的税务处理1. 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卖方为了鼓励买方在规定期限内付款,给予的债务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如下:(1)现金折扣不计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2)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 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卖方为了促进销售,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如下:(1)商业折扣不计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2)商业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 实物折扣实物折扣是指卖方在销售商品时,以赠送实物的方式给予买方的折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物折扣的税务处理如下:(1)实物折扣不计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2)实物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销售折扣合同的开具发票1. 现金折扣卖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应包含现金折扣后的价格。
2. 商业折扣卖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应包含商业折扣后的价格。
3. 实物折扣卖方在销售商品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应包含实物折扣后的价格。
五、总结销售折扣合同在税务处理上具有一定的规定和注意事项。
企业在签订销售折扣合同时,应充分了解相关税法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同时,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以避免税务风险。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的区别

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有区别吗?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是因购量大而给予的价格折扣,税法规定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可以扣除,没有开在一张票上的折扣额不可以扣除。
比如:商家规定购进5000元以下没有折扣,5000-10000元打9折,10000-20000元打8折,20000元以上按7折。
2、销售折扣:是为了快速回款而给予的折扣,这实际是现金折扣,税法规定不得扣除。
比如商家货物10000元,规定10天以内付款打8折,即提供现金折扣20%,付款8000元即可;30天以内付款9折,提供现金折扣10%,即付款9000即可;30天以上付款没有现金折扣,即付款10000元。
3、销售折让:是因为品种质量问题给予的价格折扣,如果购买方在税务机关开具了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销售方据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可以冲减收入及销项税金,购货方冲减购货金额及进项税金。
比如:原购进货物10000万元,验收入库时发现质量未达到要求水平,与商家联系退货,后与商家达成协议不退货,将货款减少到9000元,即提供折让10%。
会计上,折扣和折让主要区别在于:折让因不符合规定被迫打折,而折扣是主动打折。
(1)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购买者由于商品质量或品种不符合规定要求,对这(注:本文所提供的关于行业或项目或个人的一些总结及计划,或策划方案或如何写总结的方法,培训等内容;仅供参考,不作具体使用)部分商品不作退回处理,而只要求在价格上给予某些折让的事项,因而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处理。
(2)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又叫现金折扣。
一般来讲,折扣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
此项扣减数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如10%、12%、20%等。
扣减后的净额才是实际销售价格。
由于商业折扣一般在交易发生时即已确定,商业折扣仅仅是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一种手段,不在买卖任何一方的账上进行反映。
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可变对价中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

可变对价中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可变对价是指企业与其客户之间的一种销售模式,根据该模式,企业会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交易价格在一定的范围内可根据市场价格的波动进行调整,以保证企业在销售产品时能够获得充足的利润。
在这种销售模式中,客户通常可以获得一些折扣或其他优惠条件,其中现金折扣是最常见的一种。
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处理这些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可变对价中,现金折扣是指在客户支付的账单金额中,按一定比例计算的,由企业承担的折扣额。
现金折扣通常是由企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客户可以根据合同条件获得相应的折扣。
当客户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账单时,企业需要按照约定处理现金折扣。
在会计处理中,现金折扣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处理:1. 抵扣法抵扣法是指将现金折扣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同时在应收账款中减去现金折扣的金额。
具体操作是,在开具发票时将原始金额和现金折扣金额分别列在发票清单上,并在应收账款账户中对应减去相应的现金折扣金额。
例如,一家企业在销售一批商品时,与客户约定1%的现金折扣,客户应付账单金额为10,000元。
按照抵扣法,企业需要在发票上将原始金额列为10,000元,在现金折扣栏中列为100元,同时在应收账款账户中减去100元。
这样,企业将获得9,900元的销售收入,并在应收账款账户中记录9,900元的应收账款余额。
2. 记载法记载法是指将现金折扣作为销售成本进行处理。
具体操作是,在开具发票时将原始金额和现金折扣金额合并列在发票清单上,并将现金折扣金额作为销售成本记入成本账户。
这样,企业将获得10,000元的销售收入,并将100元作为销售成本记录在成本账户中。
抵扣法和记载法在会计处理中都是有效的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现金折扣,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经验分享]关于几种折扣、折让是否能从销售额中扣减的小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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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分享]关于几种折扣、折让是否能从销售额中扣减的小记折扣销售(也称商业折扣)——购买一定数量,给予购买者价格优惠——看折扣与销售额是否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如在同一发票上,则折扣额可扣减;否则不得扣减实物折扣——给予购买者数量优惠(可想成“买一赠一”业务)——其中赠送是要视同销售的,所以对于赠送部分也要征收增值税,即折扣额不得扣减现金折扣——为了早日收回货款给予购买这的价格优惠(属于一种融资方式,这种方式给予的价格优惠应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销售折让——因质量、品种原因而给予购买者的折让(可看作销售残次品,其价格肯定要比原正品低一些)——折扣额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总体来看,实物折扣、现金折扣是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的;销售折让是可从销售额中扣减的;折扣销售(商业折扣)要视情况而定,如与销售额开具在同一发票上是可扣减的,否则不得扣减。
现金折扣以什么凭据列支才能税前扣除【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据列支在财务费用中,并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无需发票。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贷:应收账款 23,400
以上财务费用的列支,只有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以及现金折扣审批表,没有取 得其他任何票据。 那么,这个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又该怎样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相关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 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 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扣除。 也就是说,税法不管你什么时候收款,以什么样的方式收款,反正你的商品 值这么多钱,你就要按这个价钱交这么多的税。不过如果确实发生了损失,就 把它记在“财务费用”中,等交所得税的时候再给你扣除了。 所以,现金折扣可以凭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以及现金折扣审批表等内部原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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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以什么凭据列支】
学员问:我们公司作为供应商收到采购方的货款,按合同约定给予 1%的现金 折扣,没有票据,只在合同中的条款约定。1%的现金折扣入账时,会计处理是 计入“财务费用” ,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秦梁红工作室】解答 青青提出的这个问题就是:现金折扣以什么凭据列支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的快速流通,以前简单的买卖交易已经逐步地被 取代,伴随的是各种各样的特殊销售方式。因为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某些企 业会采取一些特殊、灵活的销售方式,以此扩大销售额,占领市场。本次梁红 讲税就来分享现金折扣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何为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 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之 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偿付货款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 内可以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一般用符号“折扣/付款日期”表示。例如, 3/10表示买方在 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售价的 3%的折扣;2/20表示买方在 20 日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 2%的折扣;n/30表示这笔交易额付款期限为 30日 之内,若 20日之后 30日之内付款,不享受任何的折扣。 其次,现金折扣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式有总价法与净价法两种。我国会计实务处理中通常 采用总价法。总价法,是在销售业务发生时,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按未扣减现 金折扣前的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对购货方提前付款的鼓励性支出。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会计处理方法一、商业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通常作为促销的手段,为扩大销路,增加销量。
一般情况下,商业折扣都直接从商品价目单价格中扣减,购买单位应付的货款和销售单位所应收的货款,都根据直接扣减商业折扣以后的价格来计算。
因此,商业折扣对企业的会计记录没有影响。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由此可见,商业折扣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因此,在纳税实务中要特别注意"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一点。
之所以要对商业折扣规定销售额与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这是从保证增值税征税、扣税相一致的角度考虑的。
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售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除折扣额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除折扣额的销售额进行抵扣的问题。
这种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混乱的做法是税法所不允许的。
另外,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的中"无偿赠送他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

现金折扣的处理方法及其会计核算现金折扣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它可以鼓励客户及时付款,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流动性。
但是,如何处理现金折扣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和税务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1、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财务会计企业在收到客户的付款后,需要记录这笔交易的原始金额、实际收到金额和现金折扣金额。
具体的会计分錄是:借现金账户(或银行存款账户),贷应收账款账户;当客户享受现金折扣时,再借应收账款账户,贷收入账户。
2、按照应收账款金额计入财务会计企业在发生应收账款的时候,需要在账上计上原始金额,而在客户支付账款的时候再将现金折扣等减免部分进行调整。
具体的会计分錄是:借应收账款账户,贷收入账户;售出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再借现金账户(或银行存款账户),贷应收账款账户。
二、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方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性产品流转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于现金折扣的税务处理原则如下:1、现金折扣应当按原交易金额计入应税销售额。
2、当纳税人与购买方商定享受现金折扣的,纳税人可以在开票时不计入现金折扣。
如果没有在发票里表述,表示折扣是在后期与购买方协商确定的,则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1、对于现金折扣的处理方法,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企业在进行现金折扣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与客户之间的沟通,确定具体折扣金额及折扣期限,并记录相关业务文件。
3、企业要合法合规地进行现金折扣,并遵守财务会计和税务法规。
4、总结现金折扣对于企业的经营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对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处理也有一定的难度。
企业应该合理运用现金折扣的处理方法,以达到促进经营和符合税务政策的目的。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等事宜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获得正常价格之外优惠的主要方式有三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对这三种实务中发生较为频繁的销售模式,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均有明确规定。
“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相区别,前者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规范处理,而“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不涉及账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和涉税处理。
一、商业折扣的处理商业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销售价格折扣20%等。
其特点是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
税法对商业折扣的定义与会计准则是一致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的解释,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金额。
实务中,商业折扣有两种做法,一是折扣销售,即按照折扣后的金额开具发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二是销售折扣,即将未折扣前的销售额与折扣额开在同一份发票上。
这两种做法均符合现行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及会计处理的规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最终成交价格进行商品收入的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54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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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是否需要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标 签】现金折扣,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税言税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
误区分析 购货方因提前付款而享受的现金折扣应冲减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不属于向对方提供劳务的收款行为,也没有取得经营收入,只是享受了提前付款的价款减让,不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准予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有的地方对此作出明确。
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符合国税
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现金折扣,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
关联知识:
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