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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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法律知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层面的法律制度,它们在法律体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约束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

而国内法则是指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约束国家内部的公民和组织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的,但又有着各自独特的特点。

首先,国际法和国内法是相互独立的。

国际法是由各国主权平等的国家根据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所形成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是由各国政府依据宪法和法律形成、实施的法律规范。

这两种法律体系具有各自的法律主体、法律权力和法律程序,彼此间并不直接干涉。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冲突。

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冲突时,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国际条约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这是因为国际条约参与者是国家,而国家的主权是相对的,而国内法只是在国家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其权力范围有限。

因此,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在国际法上得到了普遍适用。

另外,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实际运作中会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规范也会被各国内部的法律机构及其法官所适用和执行。

国际法的规范对于国内法的制定、解释和适用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而国内法的规范也会渗透到国际法中,比如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受到国内法的制约。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中,特别需注意的是,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的强制执行。

国际法并没有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手段,即使国家违背国际法规定,在国际法庭受到审判或者被经济制裁的情况也是极其罕见。

所以,不同国家对国际法的遵守态度也会因国内法律体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在实际运作中的关系,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协调一致的关系,在国际法适用到国内法中的同时,国内法也可以扩展至国际法的范围。

另一种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平行的法律体系,不存在真正的适用关系,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存在着相互独立的特性。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进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文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适用问题日益凸显。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与各个国家的国内法相互影响、制约与协调。

本文将就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各个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普遍性、平等性和自治性。

普遍性体现在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涵盖全球各个国家;平等性体现在国际法要求国家彼此平等待遇;自治性体现在国际法是由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独立法律体系。

2. 国内法的概念及特点国内法,指各个国家内部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规范体系。

其特点是地域性、主权性和管辖性。

地域性体现在国内法适用于特定国家的领土范围;主权性体现在国家有权自主制定和执行国内法;管辖性体现在国内法规定了国家对本国领土和国民的管辖权。

3.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关系并且相互影响。

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可以影响国内法的制定和解释;而国内法的规定和实践也可以影响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

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冲突解决机制来确保协调和平衡。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1.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原则根据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的原则,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由各个国家主权自愿参与的法律体系,各国应秉持国际共识和承认相互平等。

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国际法应当优先适用,以维护国际法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2. 国内法优于国际法原则然而,在一些国家内部法律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被采用。

这是因为国内法往往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基础。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国内法的适用优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主权。

3. 冲突解决机制的运用为了平衡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冲突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国际法院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在法律层面上存在一定的联系和互动。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国内法则是针对国家内部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相互作用。

一、国际法对国内法的影响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公约的效力: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国家订立或批准国际公约后,就有义务将其纳入国内法律体系,并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2. 国际立法的指导作用:国际法为国内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参考。

国内法的制定应当符合国际法的规定和原则,确保国家的法律规范与国际法保持一致。

3. 国际司法的裁决:国际法院对于国际争端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国家应当尊重国际法院的裁决结果,并根据其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国内法调整。

二、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适应性国内法对国际法的适应性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国内法在执行国际法时发挥着重要作用:1. 国内法的履行义务: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以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

例如,制定环境保护法来配合国际环保公约的要求。

2. 国内法的解释与适用:国内法对国际法的解释与适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和利益,对国际法进行解释和适用,以确保国内法的合理性和实效性。

3. 国内立法的限制:国际法的一些规范和原则对国内立法提供了限制和约束。

国家在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国际法的规定,以确保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一致。

三、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成为一个重要问题:1. 国际法的优先性原则:一些国家认为,国际法在与国内法冲突时应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即当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冲突时,国际法应具有更高的法律地位,国家应当根据国际法来调整国内法律。

2. 国内法的主权优先原则:另一些国家则主张国内法的主权优先原则,即国内法在与国际法冲突时应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

国家应当根据自身国情和利益,合理解释和调整国际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

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相辅相成,共同构建和维护着国际秩序和国内法律体系。

国际法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国内法则是指规范国家内部事务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互动关系,并分析其在具体法律案例中的体现。

首先,国际法和国内法可以相互调整。

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等文件的形式,约束着各个国家之间的行为。

国内法则是国家主权的扩展,涉及国家内部事务,包括国家政府的组织和活动、公民权利和义务等。

然而,国家在签署国际条约时,通常需要将其纳入国内法体系中,并通过国内立法来执行和实施相关的国际法规定。

这种调整机制确保了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其次,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实践中相辅相成。

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规则,规定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和义务,为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际法在保护人权、环境保护、贸易自由和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国内法则为国家内部的社会秩序和公正提供了基础,规范了国家政府的权力运行和公民的权益保护。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合理结合和相互支持可以解决国际和国内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维护了全球和国家的法治。

再次,国际法和国内法在特定案例中有不同的适用。

国际法通常被认为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即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际法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和共识制定的,并旨在调节国际关系。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国内法可以优先适用,这是因为国内法更接近国家内部事务,并在国家主权范围内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所审理的战争罪案件中,国际法在适用上具有优先地位。

然而,国家内部的刑事案件则由国内刑法来裁决。

最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互动关系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层面,还涉及到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

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往往受到国家间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影响。

国内法则受到国家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制约。

这种互动关系使得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发展和实施不断适应现实情况和需求。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论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文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 .5220 )9020 些条 件 时, 这二 者也是 可 以互相 转化 的 。 一 国的国 内法势 必服 某 务于 该国的对 内政策 , 国际法无 非是为 了更 好 的表现 该 国的对 而

国际条 约与 国内法之 间的 法律关 系
( ) 一 比较典型 的外 国法 学观 点
( ) 国 际法转化为 国 内法后 适用 一 将
不 同的两个法 律 , 既不是 完全没 有关 系 , 不是完 全相冲 突的 。 也 指 国 际法不 能直接和 自动 地在 国 内法 院适 用 而必 须经过 转 在某 些情况下 , 国际法与 某一 国家 的国 内法是可 以统一 的, 相互 化 , 即通过 国 内立法把 国际法转 化 为国 内法 , 然后 才能在 国 内加 转化 的。。 另外 , 王教授 也认 为 国际法 与某一 国 国内法的法律 关 以适用 。 英 国, 际习惯和 国际条 约的适 用是 不 同的 。 际习 在 国 国 系 问题 有着典型 的理论 性 , 这种 争论事 关 国际法 的特征 、 国际法 惯在 英 国国内是有法 律约束力 的, 被英 国国 内的法 院所 承认并可 的法律形 式、 国际法 的法理基 础 、 国际法 的主 体等 国际法 的基 本 以直 接适 用 ,但不 能与英 国国 内现行 或今 后 的国 内成文 法相予 理论 问题 。0 国的另一位 著名 的法 学家周 鲠生 的观点则 是 , 我 就 盾 。 国际条约 不 能直 接适用 于英 国国 内法 院, 而 只有 经过 议会 的 政 策与法律 的协 调性的角度 来看 , 国家严格 履行 自己的国 际法 上 立法 程序 , 并转化 为 国内法后才 能在 英国 国内适 用 。 的义务后 , 国际法和 国 内法 的法 律 关系是可 以具体灵 活改变 的。 0 我 国有些学 者将周鲠 生 的这 一观 点总 结成“ 自然调 整论” 0 。 这种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在当今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冲突的解析方式以及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解析方式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解析其冲突有以下几种方式:1. 国内法优先原则国内法优先原则是国内法对国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这种解析方式认为国家主权至高无上,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实施的法律,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因此,国内法应优先适用于国际法。

2. 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优先原则是国际法对国内法具有优先适用的原则。

根据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是各个国家共同承认的法律规范,应当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国际法的优先适用将确保国家间的平等和公正,并推动国际社会的发展。

3. 和谐解决原则和谐解决原则是指通过协商和谈判等方式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

这种解析方式旨在通过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共识,达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平衡和协调。

通过和谐解决原则,国际社会可以通过互相尊重和理解,推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效适用。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是指国际法如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适用和执行。

下面将讨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的方式:1. 直接适用对于有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具有直接适用的特点。

这意味着国际法的规范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并且可以在国内法院得到执行。

这种方式下,国内法官可以直接应用适用国际法规定来解决案件,确保国际法的有效适用。

2. 转化适用对于一些国际法规定来说,其需要经过国内法律体系的转化才能得以适用。

这意味着国内立法机关需要制定本国法律,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化为国内法律的具体规范。

通过转化适用,国际法的规定可以在国内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实现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3. 自动适用自动适用是指一些国际法规定在国内法律体系中无需转化和明确适用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于国内法律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学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关系。

在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学说和观点,以下是其中几种常见的学说:
1.双重主权学说: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而平行的法律体系,
各自适用于国际事务和国内事务。

各国享有双重主权,在国际法领域行使
国家主权,在国内法领域行使国内主权。

2.外国法庭主导学说:该学说强调国际法的优越性,认为国际法是法律体系
的顶级规范,国内法应当与之保持一致。

外国法庭在解释和适用国内法时
应当以国际法为指导,并优先适用国际法原则。

3.国内法主导学说:该学说认为国内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主导地位,国
际法只有通过国内法的确认、接受和转化才能在国内具有效力。

国内法可
以对国际法进行限制或修改,必要时甚至可以违反国际法。

4.两者互为补充学说:该学说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互为补充关系,相互
促进。

国际法规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行为,而国内法则规范国家与个人之
间的关系。

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国家应兼顾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法学理论流派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

具体的法律体系和实践中的司法解释也会对这一关系产生影响。

因此,在具体案例中,还需要参考相应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而国内法则是各个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合作与互动,又存在着冲突与矛盾。

本文将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并分析其中的挑战与解决之道。

首先,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必然的。

国际法作为国家间的法律规范,与国内法相互渗透。

国内法通过参照国际法的原则与规则,来制定和解释国内法律。

例如,国内法可以借鉴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原则,来完善国内的人权法律体系。

同时,国际法也会受到国内法的影响。

国内法的制定和执行,可能受到国际法的限制和指导。

例如,国际人权公约的批准和执行,需要国内法的配合和支持。

其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适用存在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首先是国际法的适用性问题。

国际法通常是由国家之间通过条约、公约等形式达成的,但其适用范围和效力却因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些国家可能会选择不批准或不遵守某些国际法规定,从而导致国际法无法在其国内得到有效实施。

其次是国内法的适用问题。

由于国家的主权原则,不同国家的国内法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

这就导致了在国际交往中,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冲突和矛盾。

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相互作用与适用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

国际社会应该通过加强国际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各国对国际法的认识和遵守程度。

同时,各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和修订,以确保国际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和公正。

其次,加强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衔接与协调。

各国应该通过国内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确保国际法的规定能够在国内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

同时,国际法的规定也应该尊重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避免对国家主权的侵犯。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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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唐 颖 侠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这一颇有争议的问题的理论和实际两方面的分析,指出不能简单地把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中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与实践中的自动纳入和个别转化方式一一对应起来;并结合中国的实践对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作了详细的论述,最后对中国未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 国际法 国内法 国际条约 自动纳入 个别转化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国际法学界探讨颇多的一个理论问题,而与之相关的国际条约在中国法中的适用更是实践中的热点问题。

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曾经成为国际法学界讨论的热点①,1993、1994年的《中国国际法年刊》上有数位学者参与讨论,使这一问题近几年来再度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这一方面是由于改革开放的深入,频繁参与国际交往,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数目的增多、范围的扩大,客观上需要国内法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令人颇感遗憾的是中国目前的宪法对此尚无明文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混乱局面。

因此,深入对此问题的研究既可丰富完善国际法理论,又可对立法司法部门提供借鉴参考,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方面,尽管更加务实的英美学者对欧陆学者一元论、二元论的对立往往不屑一顾,②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的理论争议在实践中毫无意义,相反,它是上至国际法院下到各国的国内法院在引用国内法或国际法时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任何回避与含糊其辞都无益于问题的解决。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理论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还是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二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或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还是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互相独立而不发生一个优于另一个的两个法律体系?③国内学者通常把它概括为“两派三论”:一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即所谓一元论(m onism);另一派则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即所谓二元论(dual2 ism)。

在一元论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另一种是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④从历史上看,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先出现的是二元论,并在一定时期占优势,后来在对二元论进行批评的过程中,出现了一元论,并逐渐占了优势。

但一元论并未一统天下,二元论至今仍有一定影响。

1.二元论二元论的提出可以追溯到德国学者特里派尔(T rie2 pel),他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因为在规范的社会关系、主体、渊源上的不同,而得出结论“国际公法和国内法不只是法律的不同部分或分支,而是不同的法律体系。

它们是两个领域,虽然有密切关系,但绝对不是彼此隶属的。

”⑤此后,流行于德、法、意三国的二元论被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奥本海(Oppenheim)推向巅峰。

奥本海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渊源、法律实质和所规定的关系三个角度出发,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且“国际法无论作为整体或是其各部分,都不能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只能是国内习惯或制定法使它这样,而在这种情形下,国际法的有关规则是经过采用而同时成为国内法的规则的。

无论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时候,如果不经过这样的全部或部分采用,国内法就不能被认为应受国际法的拘束,因为国际法本身对于国内法院是没有任何权力的。

如果发现国内法规则和国际法规则之间毫无疑问地发生了抵触,国内法院必须适用国内法规则。

”⑥尽管二元论遭到一元论者(主要是国际法优越论者)的猛烈批评⑦,但至今仍在理论与实践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6712.国内法优越的一元论这一学说来源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即国家绝对主权理论。

认为国际法从属、根源于国内法,只是国内法被用于国家对外关系的一个分支,是“对外宪法”。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一些德国学者,如佐恩(Z orn)、温策尔(Wenzel),由于其本质是对国际法的否定,在现实中已没有什么影响力,在理论界也几近销声匿迹。

3.国际法优越的一元论这也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指的一元论,其思想来源是康德(K ant)哲学,代表学者是凯尔森(K elsen)、菲尔德罗斯、劳特派特等。

主要观点是世界上只有一个普遍性的法律秩序,各国法律体系是从属于它并受它委任的分支;国际法决定各国法律体系的属地和属地效力范围,从而使各国法律体系有共处的可能。

最典型的一元论者凯尔森主张,国际法律秩序是包括一切国内法律体系在内的一种普遍性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一种规范体系,一个规范的效力决定于另一个较高的规范,最后追溯到一个最终规范。

他认为这一最终规范,即“基础规范”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的金字塔顶端是“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2 da)。

这个基础规范决定国际法的效力,而国际法决定国内法的效力。

⑧尽管后来温和的一元论者菲尔德罗斯、劳特派特对凯尔森的纯粹一元论作出不同程度的修正,但一元论仍遭到国内外学者的批评。

⑨笔者认为,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研究,不能仅仅囿于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学说之争中。

而应立足现实,全面把握。

既要看到一元论的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又要正视其谬误和脱离现实的时代局限性;既要看到二元论中的合理部分,也要认清它过分强调形式上的对立,忽视实际上联系的片面性。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法律的两个不同的、独立的体系,其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调整对象、效力基础、法律渊源、实施措施等均有不同,但二者也不是彼此孤立的,它们之间有着相互渗透、互相补充的密切联系。

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动力,二者都以国家的存在及其意志活动为前提,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与制定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其对内政策虽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却彼此密切相关。

二者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也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互渗透、密切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

二、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其复杂性首先表现为国际法对此问题并无明确、统一的规定,通常由各国宪法自行规定,而各国国内法又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其次,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问题:(1)国际条约能否直接适用于国内?(2)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适用,从各国不同的法律实践中可归纳为两大类比较典型的模式:一是个别转换(individual trans formation)方式,这种方式是指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发生效力的前提是国际条约在本质上是不能直接在国内适用的,必须由国家通过个别的立法来实施条约,这种立法活动可能是立法行为,也可能是国际条约颁布或其它宪法程序。

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爱尔兰及北欧国家等。

另一类是自动纳入(automatic incorporating)方式,即国家一旦缔结或加入某一国际条约,该国际条约便自动地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从而无需转化即可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

采用这一方式的国家通常是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如美国、奥地利、法国、荷兰、日本等。

而在采用自动纳入方式的一些国家中,国际条约又常常被分为自动执行条约(self-executing treaty)和非自动执行条约(non-self-executing treaty)两种类型。

自动执行条约是指可以在国内法体系中无需求助于国内立法即可实施的国际条约。

而非自动执行条约是指在一国之内发生效力之前要求制定使其能够实施的法令的国际条约。

⑩作这一划分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有些国际条约明文规定缔约国须以立法予以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国以补充立法执行该国际条约,是它从国际条约本身承担的义务。

第二,有些国际条约,例如互助同盟条约,是政治性的,这些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只涉及缔约国本身,而与自然人和法人无关,所以把这类国际条约的效力扩及自然人和法人,就需要另以补充立法予以规定。

第三,有些国际条约的规定只是大纲性的,不够详细和精密,所以也需以立法作补充规定。

第四,有些国际条约所用的语文不是本国语文,还需译成本国语文,并以法律予以公布。

l v无论是个别转换,还是自动纳入,都是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接受。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每次都要接受还是一次性总接受。

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的区别远非人们设想的那么大。

个别转换一般要经过以下三个步骤:(1)批准或加入以对外生效;(2)公布国际条约;(3)命令执行该国际条约以对内生效。

自动纳入也要公布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其步骤:(1)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以对内、外生效;(2)公布国际条约;(3)在批准或加入时国际条约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国际条约生效时将生效时间对国内公布,以在国内生效适用。

l w个别转换和自动纳入这两种方式相比较,可以看出: (1)从保证民主的角度看,自动纳入时国际条约经过议会批准已经保证了民主原则,不必经国内立法体现,个别转换略显多余。

(2)从经济原则看,个别转换方式比自动纳入复杂,造成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与当前的环保潮流不相适应,不符合在效果相同情况下尽量利用较少自然资源77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及国际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适用的经济原则。

(3)从国际发展趋势看,自动纳入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更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法集中化的趋势。

由此可见,自动纳入方式似乎更具合理性,也因此为许多20世纪90年代新出现的国家所采用,如俄罗斯、乌克兰、阿塞拜疆、吉尔吉斯坦等。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实际上也就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问题。

国际法对此没有强制性的统一规定,各国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解决办法。

但至少有一条原则已得到各国的普遍首肯,即国家不能以国内法为理由来违反或规避国家应尽的条约义务。

这一原则在国际法院、国际常设法院、常设仲裁法院的判例中得以确立,如国际常设法院在“上萨瓦及节克斯自由区案”(1932)中称:“肯定的是,法国不能依据它自己的立法来限制它的国际义务的范围”。

在《关于在但泽的波兰国民问题的咨询意见》(1932)中指出,“一个国家不能对另一个国家引证其自已的宪法以规避它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因此,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条明文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义务。

”这项原则表明,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不符合国际法,导致有关国家遭受损害,就在国际上引起承担国际责任的结果。

由此,似乎可以得出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的结论。

但实际上,各国国内法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没有任何地位;(2)一切国内制定法优于国际条约;(3)国际条约与国内制定法处于同等地位;(4)宪法规定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5)宪法规定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抵触时不予适用;(6)国际条约优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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