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介绍]2005年9月9日24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颜某(已判刑)与余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夜狼”酒吧(店主王某)喝酒唱歌,在敬酒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和余某用啤酒泼邻桌陈某,并围攻殴打陈某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左前胸受暴力打击损伤致心脏震荡死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45370.67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被害人之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也无经济能力),原告林某等人以被告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死亡为由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685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对经营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1)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经营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比任何人了解,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及防范措施也比其他人强,因此其相对于受害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在规范层面适当加重其责任合乎实质平等的民法理念。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案情】原告:王某被告:重庆A饮⾷⽂化有限公司、陆某2013年2⽉7⽇中午,原告与好友⼀⾏12⼈前往重庆某⽼⽕锅江北店(字号为江北区陆某餐饮店)⽤餐。
在⽕锅店包房⽤餐期间,原告摔倒受伤,共⽤去医疗费26075.21元,出院诊断为右侧股⾻颈⾻折。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能举⽰充分证据证明系陆某所经营的餐馆地⾯积有⽔渍或油污致其滑⾏摔倒,但其在陆某所经营的“重庆知青⽼⽕锅”店内摔倒受伤属实,且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摔倒的主观故意,陆某称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陆某所经营的餐饮店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天穿⾼跟鞋,未尽到⾼度的观察、注意、⾃我保护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定过错,应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重庆A饮⾷公司与陆某并⾮同⼀经营主体,此事故的发⽣与重庆A饮⾷公司⽆关,故对原告请求重庆A饮⾷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持。
因此,法院确认由陆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这是⼀起经营者违反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伤的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这⼀解释的出台,⽆疑将经营者的合理保障义务提⾼到了⼀个标准,这也是为了更好保护在娱乐场所正常活动⼤众的⼈⾝安全。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三个:第⼀,经营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问题。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因契约⽽⽣,甚⾄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活的⼀般常识,但最终都表现为⼀种法律上的负担。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
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其首要任务便是确保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场所内环境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一个经营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当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也日益明确。
现实中仍有一些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重视不足,导致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件,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经营者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1. 简要介绍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基石。
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商业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
经营者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
2. 阐述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服务场所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开题报告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与意义在近年来的社会发展当中,各行各业的经营者为了更好地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为了经济效益更大化,往往会忽略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严重性和安全性的保障,给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
这类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公共安全问题,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
因此,研究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对于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二、研究内容与方法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研究国家法律法规,梳理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保障,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等内容进行剖析。
2.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分析对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探讨案例产生的原因、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及相关法律法规。
3.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探讨经营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分析相关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流程。
4.完善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处理的制度建议分析现有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处理的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有益的建议。
本文采用文献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归纳法、演绎法等研究方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探讨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问题。
三、研究预期结果通过本研究的探讨,我们可以深入了解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探讨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例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经营者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提出完善现有制度的有益建议,为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政策指导。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汇报人:2023-12-1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目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抗辩事由•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完善建议•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案例分析目录0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其他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必须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提供者,对消费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
预防和减少损害通过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预防和减少因经营场所或活动管理不善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经营者应当承担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责任,通过承担补充责任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02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其控制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这种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能够防止或者减轻安全事件发生的能力,以及其能够控制危险源或者危险区域的能力来认定的。
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时,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行业特点等因素,以合理确定其补充责任的承担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不要求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实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只要他们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违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
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超出了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赔偿能力,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作者:杨奕萍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杨奕萍,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
【摘要】当今社会,如何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社会热点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国内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的论述,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豁免一、概述(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1.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范围在各个公共场所中,并不是任何遭受侵犯的对象都是经营者交易的对象,在其中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消费者,已经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经营者出于订立合同中潜在义务,应当对其顾客承担侵害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类是潜在消费者,双方还未订立合同,但是可能产生潜在消费动机,针对这一人群,当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直接认为双方未订立合同,经营者不对相对人承担安保义务,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相反观点持有者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直接订立合同,但是因为先契约义务的存在,经营者当然的由于缔约过失责任而负担义务。
笔者认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经营者不但需要承担地约过失责任,而且经营者从利益与风险并存原则,其就应当承担责任,并且经营者有义务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保证潜在客户群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我认为其对这类主体负有责任。
第三类是随机消费的顾客,可能只是在公共经营场所休闲娱乐或者甚至是犯罪分子,从经营者营业的附随义务上适用于这一种责任对象,但针对犯罪分子,我仍有异议,若是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角度来讲,根据国家平等保障公民义务来说,国家将保障义务延伸到犯罪分子来说,对消费者的经营活动是不利的。
①2.公共场所的范围在公共场所中,较多出现的是银行、医院、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其也有一定的限制,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公共性。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理场所 的消费者 、 潜在消费者或 者其他进入场所的人 的人身和财产所负有的保护义务 , 或者依照法律应 当
承担 的安全保 障义 务 。若义 务人 因为未尽其安全保
当事人之 间存在 某种约定为前提 的。那么出于诚实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
■付 延
摘要 : 在我 国, 近年来在酒店 、 餐厅 、 歌舞厅等经营场所或公 众参与活动场所, 因经营者、 组织者 未能采取有效 安全保护措施 而导致 消费者或 受害者遭受严 重人 身伤 害事故的大量发 生, 既有的侵权行为法却很难 为受害人提 供法律帮助, 因为经 营者、 组织者违反安全保 障义务的行 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 , 现有的理论 已经很 难合理解释这
务。附随义 务在当事人签订合 同时并不确定 , 其是否 发生也并不明确 , 但是在履行合 同时出现 了某种情 况 就会要求 当事人承担这种诚信义务 , 如果当事人不履 行这种义务相对方就 会受到损害 。从根本上 说诚实 信 用原则是附随义务的理论基础 , 附随义 务是诚实信
用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
通工具 , 都是对这些服务场所 的安全做出了充分的信
约概念 中得 以体现, 英美契约法上也 可见 一斑 。超 在 过当事人约 定的社会标准被 引入契约关系, 使契约 致
责任失去 了其本 来的面 目, 为社会现 象的古典 契约 作 法 已经走 向消亡, 契约 与侵权 之债呈现一种逐 步融合
的状态 。因此对 契约关 系的把握要将 其置身于开 阔
的社会背 景 。契约 权利义 务的变化不仅 仅是 因为随 着当事人的 意思发 生变化, 且也是 由于信赖 利益和 而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
其次,从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来看,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安全保障要求。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安全风险和风险控制要求,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例如,餐饮行业可以参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旅游行业可以参考旅游景区的安全标准,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等。
再次,从常识和合理预期来看,可以从一般人的视角来判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可以根据常识和合理预期,判断其中一种行为或情况是否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伤害或损失,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
例如,商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做好人员管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人群踩踏事故的发生;医院在进行手术等高风险操作时,应当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保证患者的手术安全等。
最后,从经验和案例来看,可以参考过去的安全事故和纠纷案件,总结出常见的安全风险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考过去的学生跳楼自杀事件,总结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在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常识和合理预期以及经验和案例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特点进行判断和界定,以确保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最重要的是,在制定和执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时,经营者应当以消费者的安全为重,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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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 , 求 实 现 实 质 的平 等 和 结 果 的 公 平 。但 是 , 力 “ 虽然 每个 人 都 不 能 伤 害 他 人 , 也 不 是 每个 人 都 但
有义 务去保 护所 有 同时代 的人免 予遭受 一切 可能 的 危 险。不作 为责 任 的扩大 可能会 导致对 自由的过分
由实施 侵权 行 为的第 三人 承担赔 偿责 任 。安 全保 障 义务 人有过 错 的 , 当在 能够 防止 或 者 制止 损 害 的 应 范 围 内承担 相应 的补 充赔偿 责任 。安 全保 障义务 人
的损 害 事 实、 经营者 的过错 及 因果 关 系, 确 定违反 安 全 保 障 义务侵 权 责任 的承 担 , 而平 衡社 会 来 从
利益 和 当事人之 间的利益 关 系。 [ 关键 词 ] 经 营者 ; 全保 障 ; 安 法定 义务
[ 图分类 号 ]D 5 9 [ 中 F 2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 号 ]17 6 2—10 (00 0 07 0 50 2 1 )3— 04— 3
全保 障义 务 。它 要 求 行 为人 在 从 事 相关 行 为 时 , 必 须 就其 合 理 限度 范 围 内对 他人 的人身 和财 产利 益 的 安全加 以保 障 , 与此 同时 , 不得 损害 社会利 益 。我 也 国相 关法 律对安 全 保 障 义务 有较 详 细 的规 定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法 》 12条 规定 : 因当事 人 一 第 2 “ 方 的违约行 为侵 害对 方人 身 、 产权益 的 , 损 害方 财 受 有权 选择依 照本 法要 求其 承担 违约 责任或 者依 照其
作者简介 : 徐
燕 (9 7一) 女 , 18 , 江苏常州人 , 东南大学法学院 20 0 9级 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 生 , 研究方 向为 民商法学。
第3 期
徐
燕 :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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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性 的 巨额 赔 偿 对 社 会 经 济 可 能 产 生 的消 极 作
用 。从 经 济层 面分 析 , 果 过 分地 加 重 了经 营 者 一 如
而合 同法 上 的 附 随 义 务 只适 用 于 特 定 的 合 同 当事
价值 彰显 , 也是所 有 文 明社 会 共 同的任 务 , 以 , 所 传
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
审理人 身损 害赔偿 案 件 适 用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第 6条 规 定 : 从 事 住 宿 、 饮 、 乐 等 经 营 活 动 或 “ 餐 娱
统观 点单方 面赋 予 了 消费 者 足够 的权 利 , 经 营者 对
本专业 或 部 门相 关 的法 律 法 规 , 了解 服 务 场地 的 更 实 际情况 , 具有更 强 大的力 量和更 专业 的知识 , 更能
预见 可能 发生 的危 险 和损 害 , 有 可 能采 取 必要 的 更
措施 , 止损害 的 发 生或 减 轻 损 害 。同时 因保 护人 防 的生命 和身体 完整是 安全 保 障义 务这 一法律 制度 的
符合保 障人 身 、 财产安 全 的要 求。 从这些 规定来 ” 看, 对经 营者而 言 , 全保 障义务 具有 法定性 。 安 二、 经营者 场所 安全保 障义 务的 立法价 值取 向 传统 观点认 为 , 经营者 是强 势一方 的 主体 , 与消
费 者相 比较而 言 , 更 了解 服 务设 施 、 备 性 能 、 其 设 与
21 0 0年 9月 第2 3卷 第 3期
山西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S a x oi c n a n t u ef rA mi it tr o r a h n i l is a d L w I si t o d nsr o s o P t t a
护法 》 7条 规 定 : 消 费者 在 购买 、 用 商 品 和 接 第 “ 使 受 服务 时享 有人 身 、 产安 全 不 受损 害 的权 利 。第 财 ”
收 稿 日期 :0 0— 6—2 21 0 0
害人 必要 的充分 的 保 护 , 以使 其 受 损 的法 定 财产 权 和人 身权 得到补 偿 ; 另一方 面 , 必须考 虑到 大量 的 又
课 以多方 面 的义务 , 过 立法 上 权 利 义务 的不平 等 通
者其 他社会 活动 的 自然人 、 法人 及其他 组织 , 未尽 合 理 限度 范 围 内的安全 保 障义务致 使他 人遭受 人 身损 害 , 偿权 利人请 求其 承担 相应赔 偿 责任 的 , 民法 赔 人
院应予 支持 。因第 三人 侵 权 导 致 损 害结 果 发 生 的 ,
S p ., 01 et 2 0
Vo . No 3 1 23 .
【 民商法研讨 】
论 经 营者 的安 全 保 障义 务
徐 燕
( 东南大学 法 学院 , 江苏 南京 2 18 ) 1 19
[ 摘
要 ] 经 营者安 全保 障 义务是权 利主 体和 义务 主 体之 间的 利益 平衡 器 , 应根 据 经 营场所
承担责 任后 , 以 向第 三 人追 偿 。 《 费 者 权 益保 可 ”消
限制 。 ¨ 同时 , 律 之 所 以作 这样 一 种 设 计 , 要 ” 法 主
是 为 了平 衡社会 利益 , 平衡 当事人 利益 关系 。
我们 应 当清楚地 认识 到法律 制度 对社会 利益 的
平衡作 用 , 并正确 把握 这个平 衡 。一方 面 , 给予受 要
一
、
安全保 障义 务 的界 定及 我 国法律 的规定
1 8条规定 :经 营者 应 当 保 证其 提 供 的商 品 或 经 营 者在 经 营 场 所 是
对 消费者 、 潜在 消费 者 或 者其 他 进 入 服 务场 所 的人 之人 身 、 产安 全在 合 理 限度 范 围 内依 法承 担 的安 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