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2012年9月21日)的要求,为保证辽宁省科技创新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旨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核心部件配套能力,完善产业链,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支持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重大项目,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关键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重大专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聚焦特定目标、滚动支持、动态调整、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

注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学科、跨单位联合攻关。

支持上下游产业配套,鼓励核心关键部件开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进行管理。

省科技厅具体负责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工作。

主要职责:(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订重大专项管理规定;(二)组织制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等;(三)凝炼重点领域的重大技术需求和战略装备产品,发布项目招标、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论证,遴选预备项目;批复重大专项项目立项,编制下达重大专项立项计划;(四)组织对重大专项项目的检查监督、中期评估和总结验收等工作;(五)负责建立重大专项信息网络管理平台,定期调度、汇总、统计、分析评价和报告重大专项实施进展等情况。

省财政厅全程参与重大专项项目评审、遴选、检查监督和总结验收等工作,具体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主要职责:(一)负责安排重大专项年度资金总预算;(二)负责重大专项项目预算的审核;(三)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四)负责审核重大专项项目年度总决算;(五)会同省科技厅负责重大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作用,促进我省应用基础研究工作的持续发展,为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储备,规范基金管理工作,便于广大科技人员申请资助和监督基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是用于资助全省应用基础研究的专项资金,基金项目资助计划是辽宁省科学技术计划的组成部分,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基金委)负责基金项目资助计划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由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辽宁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和辽宁省优秀青年科研人才培养基金三个类别基金(以下分别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启动基金、优秀青年培养基金)及由吸引社会资金建立的专项基金构成。

第四条辽宁省境内具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基本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具有向省基金委提出项目申请和经评审获得基金资助的资格。

第二章基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按省基金委发布的年度基金项目资助指南,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

除具有极高科学意义和水平、明显预期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外,其它未列入项目指南范围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请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及良好的预期应用前景,对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进作用;2.具备研究工作基础,立项根据充分,研究工作具有自主创新性,研究方案切实可行,项目研究水平达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含国内先进水平),可在2-3年完成预期研究目标或取得重大进展;3.具有研究条件或可依托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开展研究工作,申请资助经费预算切实合理;4.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所在单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能够提供项目实施研究必需的支撑条件,并对本单位项目实施及基金经费使用严格管理。

第七条省基金委每年集中受理基金中各类别基金项目申报,社会投入设立的专项基金可根据情况并入相应类别基金内一并申报,也可由省基金委另行组织申报。

申报省科技基金各类别基金资助的项目,均须按规定缴纳评审费。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手段,是引导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举措。

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实施载体,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辽宁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项目管理,并通过组织或授权、委托及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和服务。

辽宁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是科技专项资金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财务评审、资金及时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开展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目标分为引领、支撑和引导三个层次。

(一)引领层次是解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核心、关键、共性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科技计划。

目标是攻克并形成一批国内第一、国际一流的具有标志性的重大技术成果、重大产品(装备)及关键零部件、重大创新平台等。

(二)支撑层次主要是结合区域发展战略,以支撑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支撑服务体系为重点的科技计划。

目标是加快形成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科技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和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等。

(三)引导层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长期发展目标,以解决科技创新的基础性、应用性、示范性、保障性任务为重点的科技计划。

目标是加快完善全省的科技研发体系和创新服务体系。

第四条辽宁省科技计划按任务分为科技攻关及成果产业化计划、产业技术创新支撑计划、科技基础能力建设计划、创新环境能力建设计划等类别。

各类别计划又由相应的子计划构成。

第五条科技计划通过项目予以实施。

项目实施经费来源一般由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社会融资等构成。

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用途主要包括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能力提升、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及创新服务体系建设等。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省级科技项目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文)和我省《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制定了《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

现印发你们,年度内将按工作进度和安排组织相关工作,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18日关于开展省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加强科技资金管理的规范性,提升支出的效用性,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利支撑,结合科技工作和科技项目管理的特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决策部署,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创新工作机制,将资金绩效管理贯穿科技项目管理全周期,建立全过程科技资金绩效闭环管理体系,提升科技资金预算执行质量和使用效益,为实现预期目标保驾护航。

二、工作依据和原则(一)主要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和我省《实施意见》(辽财教〔2022〕142号)以及国务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各类国家、省级相关规章制度。

(二)基本原则1.闭环管理,不留死角。

以“资金”作为管理链条,构建全过程绩效管理闭环体系。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开、科学、有效,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是指在大连市科技计划中安排、由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三项费投入资金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查批准、签订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市科技局在启动计划项目申请工作前,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计划项目指南。

依据各类计划的性质、目的、功能定位,明确计划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规模、目标等要求,确定计划项目申报的时间、方式。

第七条申请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二)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和技术优势;(三)有完成计划项目所必备的人员、基本条件(物资、仪器设备、匹配资金等)和管理能力;(四)有与完成项目相适应的经验积累和业绩。

第八条申请大连市科技计划项目应符合大连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大连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的部署和安排。

第九条申请计划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计划项目申报书(市科技局规定格式);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市科技局规定格式)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第十条计划项目申报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申报渠道、时间进行。

申报渠道按以下要求进行:(一)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区、市、县属单位通过各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二)市属单位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三)中央属、省属和无主管部门单位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决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科技厅决定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项目首批申报工作。

根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22〕17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在新时代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锚定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提出的打造“六地”目标定位,围绕创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和打造国家重大技术创新策源地,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自由探索与战略导向相结合,聚焦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产业集群建设,立足于塑造战略科技力量、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加强优势基础学科领域方向建设和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成果,重点支持在数理、化学、生命、地球、工程与材料、信息等重点优势领域开展“从0到1”的引领性、前瞻性、原创性的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围绕增材制造、细胞治疗、智能计算、元宇宙、柔性电子、量子科技、氢能和储能等领域方向,开展未来产业基础科学研究和非共识创新研究。

二、计划设置首批启动2024年度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计划的项目申报工作。

——省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支持毕业三年以内的博士研究生围绕四个万亿级产业基地和22个重点产业集群建设、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生命健康等重点任务中的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支持自由探索和勇于原创,培育储备一批科研人才。

辽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辽宁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及使用,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指:由省教育厅下达给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的由省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

高校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坚持“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严格遵照省教育厅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按照科研合同或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发挥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及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负责编制年度科研项目计划;聘请同行专家按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和方法组织评审确定资助项目;批复项目经费预算及调整方案;制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科研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进行考评。

第六条高校应建立“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

学校法定代表人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对本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校应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以及内部监察审计等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促进项目负责人规范行使经费使用权,确保管理部门有效行使经费管理权和监督权。

第七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科研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绩效考核与成果管理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八条学校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指导项目申请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 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从到款通知到具体项目经费分配、预算执行进度通报、经费使用建议、预算调整、决算编制等全过程服务,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咨询、业务培训、科研合同管理等相关工作。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 “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辽科发〔2019〕22 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9〕22号省直、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各企事业单位,央属在辽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快科技创新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动性,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简项目申报评审程序从项目申报、评审到立项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简化项目评审程序。

通过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填报材料,逐步实现项“一次性申报,无纸化办理”。

加快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进度,实现评审过程网络化、立项审核便捷化。

二、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将省级科研预算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两大类。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在预算编制时,对各项费用只需编制到一级费用科目。

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部门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各项手续。

第三章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即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四条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 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
2. 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3. 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价,实施全过程跟踪管理,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问题;
4. 根据需要和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目标、任务、进度、经费、承担单位等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 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表;
2. 协助省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 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4. 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材料归档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 按时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
2. 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统计调查表和财务预、决算报表;
3. 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 接受并配合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
5.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出解决办法;
6. 提交项目结题所需的文件资料;
7. 严格遵守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拨款、项目推荐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筹集资金构成。

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项目实施。

省财政科技拨款的使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

第四章项目的结题
第十八条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第十九条项目结题可采用鉴定或验收、中止或撤销等方式。

第二十条项目鉴定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约定的项目完成时限到期后,应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2. 项目验收申请表;
3. 项目工作总结(包括立项背景、实施过程、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经验教训等);
4. 项目技术报告(包括所获成果、专利、研制样机、样品、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等);
5.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