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11
泰胜风能: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3

证券代码:300129 证券简称:泰胜风能公告编号:2011—022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2011年4月1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1年4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应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11人,实际参会11人,其中独立董事4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柳志成先生主持,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董事张锦楠、李康林,独立董事陈乃蔚、吕洪仁、吴运东、章晓洪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关于审核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泰胜(东台)电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交通银行盐城东台支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业务提供授信担保。
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20,000,000.00元),担保期限为壹年。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项议案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章程和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议案》根会议同意根据公司2010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对相关条款调整如下:1、第六条内容修改为“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6,000,000万元。
”2、第十九条内容修改为“第九条公司的股份总额为216,000,000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份。
”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未作变动。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获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授权公司证券部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下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00467 _ 好当家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规定,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针对不同受托事项分别或综合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见证等方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全部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查验,并出具以下法律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3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和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大会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公司现场会议于2013年6月10日上午9:30 在山东好当家海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花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TCYJS2011H157号致: 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向曙光、任穗律师参加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三花股份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三花股份二○一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2011年5月10日发布的《浙江三花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薪酬和津贴的议案2、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3、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14:00 在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C座13层大会议室召开。
4、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1 年5月20日。
综上,经本所律师验证后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泰胜风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XXXX年1月)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四)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五)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七)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信用报告_扎鲁特旗泰胜风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深市年报时间披露表(按时间顺序)

首次预约日期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6 2012-03-07 2012-03-07 2012-03-07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8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09 2012-03-10 2012-03-10 2012-03-10 2012-03-10
公司简称 乾照光电 和顺电气 三维工程 烟台万润 ST 零七 司尔特 鼎汉技术 中海达 渤海物流 大华股份 中海科技 亿纬锂能 星河生物 中成股份 吉林化纤 渝 开 发 宝新能源 顺鑫农业 康力电梯 高德红外 金岭矿业 万昌科技 飞亚达A 深天马A TCL 集团 珠海港 东方宾馆 *ST 远东 四川美丰 秦川发展 神火股份 凯迪电力 山东威达 云南旅游 山河智能 康强电子 精艺股份 精华制药 森源电气 天虹商场 达实智能 天马精化
首次预约日期 2012-01-10 2012-01-17 2012-01-18 2012-01-18 2012-01-18 2012-01-19 2012-01-20 2012-01-20 2012-01-20 2012-02-01 2012-02-01 2012-02-03 2012-02-06 2012-02-07 2012-02-09 2012-02-10 2012-02-10 2012-02-11 2012-02-11 2012-02-11 2012-02-11 2012-02-13 2012-02-14 2012-02-15 2012-02-15 2012-02-15 2012-02-15 2012-02-16 2012-02-17 2012-02-17 2012-02-17 2012-02-17 2012-02-18 2012-02-18 2012-02-18 2012-02-18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2012-02-21
华润信托2011年报

注:★表示实际控制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为中国华润总公司,持股比例为 99. 996053%,注册资本 116.93 亿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701-2705,法人代表为宋林,业务范围为经国家批准的二类计 划商品、三类计划商品、其他三类商品及橡胶制品的出口,经国家批准的一类、 二类、三类商品的进口等。
男 57 2010 年 5 月
3 年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履历
曾任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系统工程局综合处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电子工业深圳总公 司总经理助理;深圳市赛格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赛 格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深圳市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全球策略投资基金驻中国特别代表。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 记。
首席代表;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银行总行企业金融财务部经理;摩根大通银行信托部香
港业务主管及亚太地区市场开发业务主管;汇丰银行信托服务部全球业务总经理。现任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董事
男 56 2010 年 5 月 3 年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49%
监督管理委员会
曾任江西财经大学财政税务系副主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导师;深圳市投
对金融、保险、能源、交 通、电力、通讯、仓储运 输、食品饮料生产企业的 投资;对商业零售企业 (含连锁超市)、民用建 筑工程施工的投资与管
4 / 42
深圳市人 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 员会
49 张
%
晓
莉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 大厦 17 楼
金风科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0-09-03

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天阳证股字[2010]第33号天阳律师事务所二O一O年九月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天阳证股字[2010]第33号致: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8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召集人、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议题、参会人员、会议登记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9月2日上午10:30时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07 号公司本部检测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人,代表股份1,165,441,6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03%,均为2010年8月2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1、《延长公司H 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2、《关于5.0MW 风力发电机组研制项目变更的议案》;3、《关于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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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接受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1 年5 月10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355号山鑫城市广场11层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1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 月10 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355号山鑫城市广场11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
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102,539,9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47 %。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章程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1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各项议案均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
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主办律师:
倪俊骥钱大治
邵禛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