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改革试点后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策略
浅议改革和优化我国地方税制的原则和方法

、
【 关键词 】
地 方 税 制 ;地 方 税 种 ;地 方 税体 系
一
、
改革和优 化我国地方税制的原则
为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公 共 财政 管 理 体 制 的建 设 ,加 快 与 国 际 经 济 的接轨 ,对我 国地方税体系的完善应当遵 循 以下 几 条 原则 : 1 、法 制原 则 地 方税 体 系 的建 设要 坚 持 “ 法治 税 ” 依 的思 想 , 对地 方 税 税权 的 划分 、 地方 税税 种 的 划分 、收 入 的归 属 等 要 通 过 法 律 的 形 式 予以规范。 既要减少中央行为的随意性, 更 要 杜绝 地 方 的越 权 行 为 。 2 分步原则 地 方 税 体 系 的 完善 要 与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中央 对 税 收政 策制 定 权 的 集 中 , 可 以 防止 地 区 间税 收 竞争 的加剧 。 当前 , 国经 我 济 发展 的一 个 显 著 特 征 就 是 地 区 间经 济 发 展 的不平衡 ,各地 区为 了吸引投资不仅用 足税 收减 免 政 策 ,有 的 还 违 规 出 台税 收 优 惠政 策 ,如 果 将 税 收 政 策 制 定权 下放 给 地 方 , 势必 会 加 剧 这 种地 区 问税 收竞 争 的 程 度 , 成各 地 区 间 的税 负 不 平衡 的局 面 , 造 不 利于我国整体 经济 的健康发展 。 中央对税 收政策制定权的集 中,也是 中央 政府 集 中财 力 的保 证 。 当前 , 国 下处 我 于 经 济 发 展 的 转 型 期 ,国 民 经济 的运 行 面 临许多的挑 战和风险 ,要求中央政府必须 拥有 足够 的财 力 来 调 控 经 济 的运 行 , 减少 地 区间发展 的不平衡 ,保证全国经济 发展 的健 康 和 稳 定 。 ( )适 当提 高 地 方政 府 的税 收立 法 权 3 和税 收政 策制定权 。税收立法权和税 收政 策制 定权 的划 分 是税 收管 理 权划 分 的 核心 。 从 我 国 目前地 方 税 税 收 管 理 权 划分 的实 际 情 况 来看 ,地 方 政 府 享 有 的 税 收立 法 权 和 税收 政 策 制定 杈 极其 有 限 。综 观 世 界各 国 , 不论 是集 权 型 国家 ,还 是 分 权 型 和集 权 与 分 析 结合 型 国 家 ,他 们 都 不 同程 度上 赋 予 了地 方政 府适 当 的税 收 管 理 权 。 对 于 我 国 这样 一 个地 域 广 阔 、 各地 自然条 件 迥 异 、 地 区间社会 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的大国来说 , 税 收 立法 权和 税 收 政 策 制 定 权 的 完全 集 中 与 盲 目下 放都 不可 取 。应 随 着 分 税 制 改革 的 逐 渐 完 善 ,分 阶段 的适 当提 高 地方 政 府 的 税 收 管理 权 ,在 保 证 中央 宏 观 控调 能力 的 前 提 下 适 当 下放 税 收 立 法 权 和 税 收政 策 制 定 权 给地 方 政 府 , 以利 于 地 方 政 府 因地 制 宜 地对 本地 区税 收环 境 进 行调 整 ,充 分 发 挥 本地 区 的 经济 优 势 ,促 进 当 地 社 会 经 济 的 快 速 发展 。对 于税 收立 法 权 和 税 收政 策 制 定权 的下 放 应 注意 两 个 问题 : 是 下放 地 方 的 行政 程 度 。在 我 国 的 行政 区域等级 中,省级政府是 中央与地方 基 层 政 府 的 衔 接 点 ,在地 方 政 府 中处 于 领 导 地 位 ,税 收 立 法 权 和税 收政 策 制 定 权 只 能下 放 给省 级 政府 , 而不 能层 层 下放 , 以免 造 成 税 收 政 策 和 税 收环 境 的混 乱 。二 是 下 放 地 方 的权 限程 度 。对 地 地 方税 体 系 中的 主 体税 种 ,其 税 收 立 法 权 和税 收政 策 制 定 权 必 须集 中在 中央 ,地 方 只 能 拥 有一 些必
【财政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

【财政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过渡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40号)精神,结合我市现行财政体制,市政府决定在保持现有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比照省做法制定本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确保市与县(市)区既得利益原则。
既要保证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下降,又要保障县(市)区既有财力水平,保持目前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大体不变。
(二)维持现行支出责任不变原则。
在保持现有市与县(市)区财力格局不变的前提下,市与县(市)区应继续按照现有事权和支出责任履行各自职责,分灶吃饭,积极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确保财政经济平稳运行。
(三)注重调动县(市)区积极性原则。
适当提高县(市)区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比例,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和培植财源的积极性,缓解当前经济下行压力。
(四)简化程序安全运行原则。
简化税收征管、资金入库等技术层面操作程序,规范业务流程,减少人为因素,确保过渡方案安全有效运行。
二、主要内容(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市返还和县(市)区上缴基数,确保市与县(市)区既有财力不变。
(二)将市级收入企业根据税收缴纳地分享的增值税50%部分按一定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库和区级库。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国石油辽阳石油化纤公司及所属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化工销售辽阳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不含改征增值税)分别缴入市级20%、区级30%.2.鞍钢集团矿业公司弓长岭矿业公司缴纳的增值税(不含改征增值税)分别缴入市级26%、区级24%。
关于加快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加快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几点思考作者:李蕊来源:《理财·经论版》 2016年第5期李蕊一、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自1994 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例不断上升,而地方财政收入则不断下降。
随着营改增的不断扩大,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将逐步纳入到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中。
这样一来,地方政府将失去主要的税收收入,而财政收入的减少将难以保障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等建设。
除了纵向的中央与地方税收不均衡外,地方税体系的横向不均衡,导致不同地区的地方税负存在着严重的不协调现象。
发达地区的地方财政收入远远超过不发达地区。
由此可见,加快改革和完善地方税体系是财税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
二、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一)地方政府税收管理权与财政权分离我国通过分税制改革,使财权收归中央,达到了增加中央财政收入、保障公共服务建设的目标。
但中央却并未将税收管理权一并收归,所以造成了地方政府虽然具有有限的税权却掌握着税收管理权,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返还政策或者事业性收费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由此也滋生了大量地方政府违规收费、挪用预算外资金的违法行为。
同时,由于营改增在全国全面推广,致使国税局和地税局的事权更加难以明确,尤其是随着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税附加与主体税种脱节,加大了两局征管,也造成了地方税种的流失。
(二)地方税制结构不合理1. 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分税制改革初期,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和所得税,几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70% 左右。
但随着营改增的进行,原本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改征为与中央共享的增值税后,地方政府将逐渐丧失营业税的财政收入,又由于所得税也是共享税且比重不大,所以地方主体税种将缺失,财政危机日益严重。
2. 共享税比例不合理地方税由地方独享的税种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等和与中央共享的税种如增值税、所得税等组成。
除主体税种营业税的缺失外,共享税地方所占的比例也不合理。
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征管变化与改革思路

摘要:营改增的试点和实施是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营业税改增值税有效改善了重复征税的现象,在加快国内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推动了国内经济的转型。
但是,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实行,也出现了部分客观问题,比如税收管理流程变化、环节和机构调整等亟待商榷,出台合理解决方案。
对此,本文以增值税变革为研究背景,对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对地方税收征管产生的一些影响和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税改制度的发展提出了相应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征税变化改革思路一、营改增的意义指向营改增的实行对于推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都大有裨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结构性减税内容的发展和完善,且有益于消除重复征税的现象,有效减少企业税收负担,使其收益进一步增长。
同时,营改增对于我国财政税收来说也是一个震撼性的举措,有利于我国劳务和出口货物可以通过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到国际市场,提升我国劳务和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我国出口结构转型有着较大的推动作用。
此外,通过对以往国内增值税数据的调查研究,可以发现“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即是符合经济发展需求的有效举措,亦有利于财税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营改增改革后地方税收征管变化(一)征管环境的变化其一,国地税的管理格局。
长期以来,我国税收工作由国税和地税两个部门共同实施,国税与地税人员和工作量相对均衡,国税与地税共同进行税收征管,保证地方经济稳步发展的同时,确保国家各项政策的落实。
但是,随着营改增的实施,国税和地税机构势必会产生重大调整,其中,地税系统将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在主体税源的带动作用缺失下将迎来全新的挑战;另一方面国税机构也会进行适当调整,国地税共同征管的格局将会被打破,但这也是营改增的必然结果。
其二,地方政府的关注度。
税收与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关系密切,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势必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造成影响,而地方政府对于营改增所投入的关注力度近年来也逐步加强。
_营改增_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_崔志坤

1995 100. 00 30. 69 26. 59
4.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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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9
2. 88
1. 19
0.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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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100. 00 30. 89 23.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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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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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100. 00 33. 82 23. 28
6. 49
2002
7406. 16
9590. 44
16 996. 6
2003
8413. 27
12 052. 83
20 466. 1
2004
9999. 59
15 718. 41
25 718
2005
12 726.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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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15 233. 58
22 402. 69
37 636. 27
作者简介: 崔志坤,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博士后; 王振宇,吉林财 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常彬斌,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注: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地方税体系研究”( 编号: 13CJY108)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第 51 批博士后科学基 金面上资助项目( 编号: 2012M510655) 和安徽财经大学“地方财税制度改革与创新”学科特区项目的成果。
3601. 61
7050. 6
1997
4002. 04
4223. 46
8225. 5
1998
4438. 45
4654. 55
浅析我国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重建问题

浅析我国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体系重建问题王治红摘要:我国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营改增”。
本文在对“营改增”这一背景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主要对地方税体系的重建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地方税体系;重建一、引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我国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所推出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这一举措,一方面避免了重复征税,另一方面也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更好的促进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融合发展。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这意味着已经试点4年的“营改增”改革,迎来全面收官。
一直以来,营业税都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营改增”的推行,必将会使地方税体系受到极大的冲击。
作为财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之一,地方税体系是政府组织结构的最好体现,而“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必将打破政府原有的地方税体系,使得体系中原有的税种规模以及结构发生重大的变化。
因此,在这种“营改增”税制改革背景下,为了使地方资源得到合理、优化的配置,促进地方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如何才能认清改革所带来的各种影响,重构和完善地方税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现行地方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1.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缩小我国自1994年开始实行了分税制改革,从而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系统,国家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和管理,而地方税务机关则主要负责税收作为指导工具,鼓励其设立,进而促进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
我国大陆地区也可以在课税时点、扣除限额以及税额减免等方面给与公益信托优惠待遇,以促进公益信托的发展。
三、台湾信托税制中的漏洞及改进1.订约时课税带来的避税空间台湾地区对于他益信托的课税时点是信托订立时。
然而,在信托订约时,仅能知道信托财产的价值,而不知道信托财产在信托管理期间将会产生多少孳息,所以在订约时并不知道受益人真实获取的信托利益。
浅谈“营改增”下地方税的体系建设

高华彬 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摘要: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和支配的一类税收。
地方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
科学规范的地方税体系不仅在调节分配、监督管理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在协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也有着积极作用。
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确立了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从20多年运行的实践看,地方税对地方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发展变革,现行的地方税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
为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并且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了税制改革方向,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的不断扩大,构建协调、共同发展的地方税收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地方税;地方税体系;营改增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0-000470-02一、我国地方税体系现状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是1994 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时建立起来的,这次税改,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框架,规范了税收分配关系,并且有效地强化了中央在宏观调控中的主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尽管在二十年的运行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地方税体系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完善地方税体系刻不容缓。
(一)税权现状及问题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将税种明确划分了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虽然初步划分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收取税种,但是税收立法权仍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结构并没有发生变化,长此以往,地方政府不能根据自身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地调配区域性的资源,而且地方政府很难发挥其必要的调控功能。
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我国税法的法制化程度不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营改增”下的地方税务体系建设与改革

“营改增”下的地方税务体系建设与改革-营改增论文“营改增”下的地方税务体系建设与改革摘要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税制改革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和创新。
其中,具有里程碑作用的就是“营改增”的实行,这是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税制结构,保持各个行业间的税负均衡而做出的一项正确决策。
但是,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不利影响,导致了地方政府税收和财政支出的差距过大、辅助税的收入低以及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等等,那么在新形势下,就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优化,以确保地方税系结构的完整合理。
关键词“营改增” 地方税系完善改革我国的“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2年进行试点开展,到现在已有三年的时间,从近几年的应用普及来看,所取得的效果是良好的。
对于地方税体系的构建来说,就要在此背景下不断地完善优化,对其进行系统的改革,减少其带来的不利影响,不仅要考虑到政府的宏观调控效果,而且还要充分地考虑到地方的差异化发展需求,进一步的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营改增”政策的含义“营改增”其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工程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
在2012年开始试点工作。
试点期的行业范围主要是围绕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两者进行的。
“营改增”政策施行后,增值税将会增加到6%和11%两个税率,其中部分的服务业是按照6%的比例纳税,交通运输业是按照11%的比例纳税的。
我国的流转税是一个涉及到众多方面的体系,其中就包含有消费税、关税、增值税以及营业税等,而增值税的纳税额度是最高的,但是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只对增值部分纳税(进项税可以抵扣),比营业税更为科学,兼之,增值税也是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基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营改增”这一政策的出台是势在必行的。
二、“营改增”政策对地方税系体系的构建作用(一)促进了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营改增”政策的实行下,地方税系构建的主要目标就是,借此来进一步的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确保各项税收征管工作可以正常的开展,并且各项措施的实行也有制度上的保障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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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行峻(上海市财政局200030)【摘要】文章针对“营改增”改革试点深入后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所面临的问题,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特点,借鉴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地方税收制度,按照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地方税体系改革模式一、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面临的挑战(一)地方税种类逐步归并减少历经调整变革地方税税种已由分税制改革初期的三大类17 项缩减为目前的两大类10 项。
以上海市为例,因未开征烟叶税,实际征收地方税种只有9 项。
虽然中央政府承诺在“营改增”未覆盖所有征收营业税行业之前,“营改增”行业的增值税100% 仍归属地方,但随着“营改增”改革的最终完成,营业税也将彻底退出地方税体系并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因此无论今后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完全归属于地方政府的地方税种类将进一步减少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二)地方税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占比持续下降与中央税和共享税相比,地方税虽然种类较多,但其税收总量仍然偏低。
如在全国层面,2011 年度全国地方税收收入25 684 亿元,占当年度全国税收总收入的29%,较1994 年时下降9 个百分点;在上海市层面,2011 年度本市地方税收收入1 625 亿元,仅占当年度全市税收总收入的17%,较1994 年时同样下降9 个百分点。
另外,地方税收入规模增速明显滞后,1994 年至今,全国地方税收入总量增长约13 倍,同期全国税收总收入增长17 倍。
(三)地方税收入对于地方经济支撑度逐年弱化地方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下降,以上海市为例,1994 年地方税收占本市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为73%,至2011 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已不足50%。
其中,营业税收入已占到全部地方税收入的64%,占本市地方财政收入的30%,在此情况下,如营业税在“营改增”后彻底退出地方税体系,仅依靠其他地方税种是无法支撑地方财政支出责任之刚性需求的。
二、推进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基本考量(一)“十二五”时期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整体思路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高度重视地方税体系建设。
2010 年10 月,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十二五”时期,我国要“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政管理权限”。
2012 年11 月,中共十八大强调要“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2013 年11 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中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加快资源税改革,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
”由此可见,中央政府也已注意到“营改增”改革试点的深入既促进了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
在此过程中,为保持现有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将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构建地方税体系。
(二)按照税收法制化路径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税收法制化是我国构建现代法制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体现了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立法精神,也反映了我国经济转型发展对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客观需求,今后地方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将涉及与纳税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财产税等诸多税种的调整,因此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由全国人大等各级国家权力机构通过法定形式来决定地方税的有关税收问题,对平稳有序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切实保障纳税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落实我国政府依法治理理念的重要步骤。
(三)按照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地方税体系建设目标鉴于我国目前地方税体系建设所面临的客观形势,一是“营改增”以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的角色须有相应现行税种替代,才能延续其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职能,保持地方财政收入的基本格局稳定。
二是备受社会关注的财产税、环境税等地方税改革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还需经过较长时期才能真正实施并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因此,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设应根据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客观需要来确立分阶段目标,在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前提下,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地方税体系建设。
三、地方税收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一)税权高度分散,地方政府独立行使归属于本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在美国,联邦、州和地方议会都可以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确立自己的税收制度。
州税收由州政府立法,地方税收由地方政府立法。
州政府可以开征除关税和财产税以外的几乎所有税种;地方政府可以开征除遗产税和社会保险税以外的所有税种。
这样,美国形成了统一的联邦税收制度和有差别的州及地方税收制度并存的格局。
而加拿大的税收制度与美国基本类似,实行联邦、省(或属地)和地方(指省以下的市、区等)三级征税制度。
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但其省级税收立法权不能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并且不能自行决定开征新税种。
(二)地方政府间税权划分清晰,主体税种相对独立在美国,联邦、州及地方政府都有明确的事权和独立的税权,因此各级都有自成体系的税收制度和主体税种。
如联邦以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三大直接税为主体税种;州政府以销售税、总收入税为主体税种;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
税种自成体系,明确地方主体税种,并且在事权和范围明确以后,严格遵循“谁办事、谁花钱”的原则。
加拿大各级政府的主体税种设立原则也与美国基本类似,联邦政府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和商品劳务税;省级政府以个人所得税和商品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省以下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作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
(三)地方税种以财产类和资源类为主总体上看,美国和加拿大的国情虽有所差异,但地方政府收入大多以财产(不动产)类、资源类及行为税为主要来源。
财产税类地域性较强,税基稳定,纳税面宽,且具有明显受益性,可以为基层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所以地方政府一般都选择将其作为地方税,其中:包括房(地)产税、不动产税、车船税等财产税通常在州(省)以下的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较大。
另外,地方政府一般也较多开征了土地类的税收作为地方税。
四、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若干建议(一)按照“集权为主、适度分权”的改革思路,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地方税税权推动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同时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政治上高度集中,政府级次较多,地区间发展差异较大,行政体制改革有待深化。
因此,我国地方税制的改革完善要紧密地结合自身国情,坚持“集权为主、适度分权”的改革方向。
1. 在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础上,以税收基本法等法律形式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地方税分权模式等重大问题。
建议可以通过全国人大制定条例等形式明确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所涵盖的税种范围,保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均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共同实施近期、中长期地方税体系的改革目标,减少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运用行政管理权调整地方税税种的顾虑,同时,也保证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地方税税权的规范控制,避免地方政府运用地方税政策进行区域间不公平竞争。
2. 在推进房地产立法的进程中,以提高地方政府财政自主性和预算平衡能力为目标,考虑将部分税源分布较为普遍、税基与所属地区关联度较高且跨区域转移较难的地方税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等)的部分税收立法权下放至地方政府(省、直辖市、自治区)。
建议同样可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明确中央政府可只负责上述税种的基本法,其征收管理办法、税目税率调整和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等权限下放至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能够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财政状况,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灵活运用地方税相关政策促进本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建立有助于支持地方财政收入稳定持续增长的地方税体系。
(二)在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改革共享税的收入分配方式,拓实地方税体系建设的财力基础目前,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重要部分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主要是由中央和地方采用一定比例分成方式进行分配。
在“营改增”改革完成后,原营业税收入也可能并入增值税按此模式分配。
从长期看,税收按比例分成方式会给分享双方留下“讨价还价”的调整空间,不利于形成有法制保障的稳定长效的共享税收入分配机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立足于中长期经济发展目标来参与筹划地方税体系。
建议借鉴加拿大的个人所得税(联邦和省)和美国的销售税(州和地方)的立法模式,以税率分享制代替现行的收入分成制。
在税率分享制下,税基由全国人大以立法形式做出统一规定,设定中央和地方的各自税率(地方人大可在统一法律框架内确定地方税率),由同一税收征管机构征收后按税率在政府间划拨收入,未经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的法律程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率均不得变更。
上述方式有利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平等参与税收收入主体税种的分享。
地方政府可以在明确掌握自身全部税收收入构成框架的前提下,对本地区享有部分税收立法权的地方税税种做出中长期性的税制安排,更好地发挥地方税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可持续稳定税收收入的作用。
(三)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水平和特征,分阶段选择和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 1. 现阶段选择有一定收入规模且具有地方税属性的税种代替营业税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目标的实现途径。
现阶段我国地方税种已与其他国家开征种类范围大致趋同,即使要新增地方税种,无论是环境税还是社会保障税,其实质上都是对既有收费项目的“平移更名”,对地方税收入增收有限,均不足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
而房产税改革虽已成为深化地方税改革的热点问题,但受到房地产评估技术、财产申报登记制度、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房产税改革将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近期内无法担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重任。
“营改增”改革将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到位,营业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缺口急需现有一定收入规模的税种进行填补。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消费税的税源地为零售和购买特定消费品的所在地,将其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符合“税收与税源地一致”的原则,同时其现有的较可观的收入规模,可在一定程度上支撑“营改增”后地方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为此,近期可考虑适时将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从中央税改为地方税,有效解决地方税体系在“营改增”改革试点完成后的主体税种缺失问题,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总体稳定。
建议上述改革推进时可首先将现行的消费税在推进“营改增”改革的同时也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将由营业税调节的部分奢侈行为和车辆购置税一并纳入。
其次,考虑到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手段已日趋成熟,可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生产环节移至零售环节,以公平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