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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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反垄断起诉资格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反垄断起诉资格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反垄断起诉资格比较研究陈 承 堂(扬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江苏 扬州 225009)摘要:反垄断起诉资格作为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门槛性要件,是反垄断法私人实施机制的关键所在。

通过对美国 克莱顿法第4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的考察,我们发现这两个条文的文本结构是相同的。

然而,在具有相同文本结构的背后是迥异的实务规则,即经过直接损害规则与反垄断损害理论层层过滤的反垄断起诉资格并不像最高人民法院所设想的那样!!!遭受∀损失#并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享有反垄断起诉资格。

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单倍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使得中国反垄断起诉资格的完善面临一个两难选择。

关键词:反垄断法 反垄断起诉资格 直接损害规则 反垄断损害一、问题的提出反垄断民事诉讼又称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垄断行为利害关系人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 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我国法律明确了民事诉讼为 反垄断法的一种实施方式。

但是,就反垄断起诉资格%而言,∀该条规定仅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要真正发挥作用有待于一些具体的制度性规定加以补充#。

&为此, 2008年7月28日发布并实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规定:∀当事人因垄断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审判#。

可见,只要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和 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受害人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只要是因垄断行为受有损失的主体,不管其是竞争者、中间商、零售商,还是消费者,均可成为求偿权利人#。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差异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差异

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差异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其在不同国家的实施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将针对不同国家在反垄断法实施方面的特点和差异进行探讨。

一、法律框架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律框架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的反垄断法主要包括《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其主要侧重于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欧洲主要的反垄断法是《欧洲联盟竞争法规》和《欧洲联盟垄断管制法》等。

中国的《反垄断法》则是我国反垄断领域的基本法律。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有所不同。

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是主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它们负责监督市场并尽力维护市场竞争。

欧洲的主要反垄断执法机构是欧洲委员会的竞争总局。

中国成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和监管。

三、合并清算标准不同国家对合并清算标准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的标准更加严格,合并后的企业必须证明合并对市场竞争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

相比之下,欧盟的标准相对宽松一些,只要合并不会妨碍有效竞争,就可以通过审查。

中国对合并清算的要求则介于美欧之间,既兼顾市场竞争的维护,也注重对企业压力的适度放松。

四、处罚力度不同国家对违反反垄断法的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

美国是最为严厉的,违法企业或个人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和刑事责任。

欧盟对反垄断法的违法者也会进行罚款,但相对来说较为温和。

中国则注重企业整改,鼓励企业自行修复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鼓励企业自愿参与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领域范围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在适用领域上也存在差异。

美国的反垄断法广泛适用于各个经济领域,包括制造业、电信、金融等。

欧盟的反垄断法同样适用于各个领域。

而中国的反垄断法则主要关注公共事业、金融业和电信业等重点领域。

六、国际合作全球化时代,国家间的反垄断法实施需要进行国际合作。

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作与交流。

美国、欧盟和中国等国家之间定期召开高层会议,就反垄断执法和经验交流进行合作。

美国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当代世界2014.5 CONTEMPORARY WORLD74新视界 新维度New Vision and New Dimension金融业关涉国民经济命脉。

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国家,反垄断执法已成为刺激经济复苏、提高金融系统运行效率必不可少的工具。

然而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表明,竞争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是确定价格和交易规则的最佳机制。

在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行业,承认适度的反垄断豁免对防范系统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这已成为西方国家的共识。

美国协调金融业反垄断与豁免的经验对中国处于起步阶段的金融反垄断执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金融业需要反垄断执法和适度豁免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诞生早期饱受争议。

纵观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史,我们能够发现从强调行业管制、排除反垄断执法,到放松管制、引入自由竞争的转变。

以银行业为例,很多国家反垄断法出台伊始并不能适用于银行业,如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颁布于1890年,然而直至1963年的费城国民银行案,联邦最高法院才认可银行业可以适用论美国金融业反垄断执法及对中国的启示■ 程然然 朱孔良/文该法。

此前,银行业务不被看做商业行为,无需适用反托拉斯法。

国会也一度认为,过度的竞争对银行业有害,其已成为银行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

[1]不仅是美国,欧盟竞争法直到1981年才开始真正适用于银行领域。

当时主导观点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领域,其经营主要受成员国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稳定及外汇管制等政策的影响,银行竞争主要存在于成员国国内,不会对欧盟统一大市场产生影响,应豁免欧盟反垄断法的适用。

[2]保险业同样如此,直至1944年的美国诉东南保险协会案,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判决指出保险业务可以构成州际贸易,应当适用反托拉斯法。

如今,银行、保险和证券等金融行业适用反垄断法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中国《反垄断法》也没有赋予银行等金融机构豁免反垄断法适用。

原本意排除金融业反垄断执法的主要原因是维护金融稳定。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

中外反垄断法比较我国反垄断起始于1980年国务院《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后的1997年《价格法》、1999年《招标投标法》、2000年《电信条例》、2001年《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法律中,都有反垄断内容。

然而,我国权威、统一的反垄断法却一直未能制订出台。

在经过法学界和经济学界众多专家探讨分析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草案等5项法律草案,至此,有“经济宪法”之称、历经13年长期反复博弈的反垄断法终于破土而出.反垄断法草案虽然出台,但是关于反垄断法的争议并没有停止,文章将从中外反垄断法的比较中具体阐述中国的反垄断法.一、国外反垄断立法概述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垄断日趋严重,危害愈发明显,这使人们意识到,单靠市场“看不见之手”无法制止垄断,必须运用法律规制。

为此,西方各国普遍进行反垄断立法,同时还为该法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性法规,确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及职权、执法程序、分工范围等。

具体概况如下:1、美国.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美国《谢尔曼法》。

美国最高法院曾精辟地说:“《谢尔曼法》依据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当时,美国企业合并迅猛,资本更加集中,垄断普遍产生,少数垄断组织控制了产业和市场,危及市场自由竞争,影响了美国经济发展,使美国各界意识到反垄断立法的必要性。

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垄断限制与垄断危害法案》。

它确立了重要的反垄断基本原则:以契约、联合或共谋等形式限制市场竞争或垄断等行为都属非法。

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出台,以补充《谢尔曼法》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这三项法律构成美国反垄断法主要内容,包括:垄断或企图垄断行为的规定;确定具体垄断行为的违法性;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规定,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竞争。

中国与美、欧反垄断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美、欧反垄断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美、欧反垄断实施中相关市场界定的比较分析作者:彭小珊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2期作者简介:彭小珊(1987-),女,硕士研究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研究。

【摘要】相关市场界定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基础的一个环节,美国和欧盟相关市场界定理论体系完备、实践经验丰富,本文结合经典案例主要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界定的角度比较分析了中国、美国和欧盟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和实践。

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对于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美国;欧盟;反垄断;相关市场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特有概念,通常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就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有效范围[1]。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准确认定当事人的市场地位及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和欧盟的相关市场界定主要是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两个角度来分析的[2-3]。

我国在2008年制订的《反垄断法》将相关市场从相关市场的主体进行和空间角度进行考察,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

《反垄断法》还指出其规定的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都是在“一定时期内”,也就是“相关时间市场”,但实际上当事人展开竞争的时间范围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融入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之中[4]。

当产品的生产周期、季节性和使用期等时间因素构成该产品重要特征的时候,就要对相关时间市场进行界定。

在涉及知识产权市场和科技市场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技术市场进行界定。

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确定哪些产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着竞争。

界定产品市场需要从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人手,竞争压力主要来源于需求替代(从消费者角度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和供给替代(从供给方面考虑产品或服务的可替代性)、潜在竞争三个方面。

美国1992年《横向并购指南》与欧盟1997年《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都明确指出市场界定只是集中在需求替代上[2-3]。

浅析中美反垄断法的比较

浅析中美反垄断法的比较

浅析中美反垄断法的比较作者:陶怡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摘要:近年来中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之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比于西方发达国而言,我国的发垄断法发展历程较为短暂,值得向西方国家进行比较借鉴。

本文通过对比中国和美国的反垄断法,在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监管范围三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比较了在这三个方面的中美反垄断法异同。

关键词: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比较;监管范围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比较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竞争。

国家要通过立法保障合理竞争。

缺乏对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不起来的。

[1]我国《反垄断法》第1明确规定:“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护市场公平竞争,高经济运行效率,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以认识到,从总体上说,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二元的,既具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高经济效率的公益目的,也具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私益目的。

从具体目的上来说,在《反垄断法》第1条当中,通过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的手段,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五个方面是《反垄断法》的具体目的,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多元的。

[2]美国《谢尔曼法》第1条规定:任何契约,以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贸易或商业,是非法的。

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是重罪;第7条规定: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项而遭到财产或营业损害的,可以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不论损害大小,一律给予其损失额的三倍赔偿及诉讼费和合理的律师费。

按照持一元论的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利益,认为美国反垄断法的祖先们正是为了实现这个唯一的目标,才制定和颁布了反垄断法。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

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及其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启示关键词:垄断罪;判决指南;宽免政策;美国内容提要: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反垄断判决指南与宽免政策三部分组成。

近年来,美国司法部加大了反垄断刑事政策的实施力度,收效显著。

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对许多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以英国最为显著。

中国应当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对固定价格、划分市场、串通投标等卡特尔进行严厉制裁,包括追究卡特尔的刑事责任;建立透明、可预测的宽免政策,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等等。

与三倍损害赔偿制度一样,对价格固定、串通投标、划分市场等“本质违法”的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也是美国反垄断法的重要特色。

近年来,美国对此类垄断行为的刑事处罚非常严厉,其罚金数额之巨、监禁时间之长历史罕见,一度引起媒体史无前例之关注,[1]并对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爱尔兰等国的反垄断立法产生了显著影响。

我国于1997年通过的《刑法》也将严重限制竞争的串通投标行为纳入其制裁范围,但现实中除极少数有暴力因素的案件受到刑事处罚以外,绝大多数串通投标案件因其强隐蔽性而没有被发觉、查处。

这些没有被查处的案件,与同样具有强隐蔽性但尚未被《刑法》调整的价格固定、划分市场等核心卡特尔一起,严重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研究美国的反垄断刑事政策,可以从中找出一些可资我国反垄断立法借鉴的经验,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之尽早完善。

一、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美国反垄断刑事政策由成文法(Statute)、反垄断判决指南(The Antitrust Sentencing Guide lines)、宽免政策(Leniency Policy)三部分组成。

1、成文法。

成文法由国会制定,它是对垄断行为进行刑事制裁的基本法律依据。

目前由国会制定的此类成文法有两部,其中最重要的是《谢尔曼法》。

《谢尔曼法》是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成文法,该法第1条宣布:“每个签订合同、联合或合谋”限制州际贸易或与外国的贸易的人都构成犯罪,并规定了这种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

全球反垄断法律的比较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垄断行为也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各国纷纷出台反垄断法律,以维护市场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对全球几个重要国家的反垄断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包括美国的谢尔曼法、欧盟的竞争法、中国的反垄断法以及日本的反托拉斯法。

首先,美国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出台的反垄断法律之一。

该法律于1890年通过,旨在限制垄断行为。

谢尔曼法规定了协议、意味着和垄断滥用行为的禁止,并明确了相关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美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司法部负责执行谢尔曼法,严厉打击垄断行为,但较为注重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中心。

其次,欧盟的竞争法也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反垄断法之一。

欧盟竞争法包括《欧洲联盟竞争法规则》和《合并控制法规》。

这些法规禁止卡特尔、垄断滥用和不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和司法程序。

欧盟竞争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负责执行竞争法,该委员会关注的焦点不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还包括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一体化。

中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是亚洲最重要的反垄断法律之一。

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反垄断行为的禁止,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经营者集中等。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是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反垄断法并给予相关赔偿。

中国的反垄断法注重反垄断执法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并致力于打击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环境。

最后,日本的反托拉斯法是亚洲最早的反垄断法之一。

日本的反托拉斯法禁止卡特尔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合并等。

日本公正贸易委员会(Japan Fair Trade Commission)是日本的反托拉斯执法机构,负责执行反托拉斯法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日本的反托拉斯法注重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市场的效率,但相对于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其力度可能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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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反垄断法比较研究
作者:陈少华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陈少华,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财税法。

【摘要】本文主要是关于中国和美国反垄断法的比较研究,侧重于介绍中美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美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它成熟的经验是世界很多国家争相学习的典范。

本文通过研究美国的反垄断法的理论和实施经验的优秀成分来完善中国的反垄断法。

【关键词】反垄断法;谢尔曼法;比较研究
一、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是指市场上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的经营者,这些经营者占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对竞争有巨大的破坏作用。

垄断损害了消费者和中小经营者的利益,同时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

世界上已有很多国家先后制定了反垄断法,而各国公认的现代意义的反垄断法产生于19世纪末,以美国《谢尔曼法》的颁布为起始标志。

《谢尔曼法》只有短短的八条,由于美国是传统判例法国家,高度重视习惯法,因此在制定《谢尔曼法》时并没有提供具体规则。

《谢尔曼法》的精神为世界其他国家所汲取,为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制定提供了可供借鉴的蓝本。

二、我国的反垄断法介绍
(一)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主要包括传统反垄断法上所禁止的垄断协议的达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经营者集中行为。

此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也是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之一。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三)我国垄断行为的责任承担
我国《反垄断法》在其第七章就违反垄断法、实施经济垄断的经营者和实施行政垄断的行政机关的处罚作了规定,但是并不详细。

另外,对于垄断行为所引起的民事诉讼赔偿问题并未做详细规定,只在第50条做了规定,但该法条规定的较为模糊,所谓民事责任的轻重没有一个具体的衡量标准。

三、美国的反垄断法介绍
(一)美国反垄断法的组成
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谢尔曼法》,由于《谢尔曼法》规定的内容较为抽象且用语较模糊。

美国政府在反垄断实践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用来弥补《谢尔曼法》在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的不足。

至今,美国反垄断法已经是集各种法规为一体的完备体系。

(二)美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美国的反垄断法是通过一部一部反垄断法的制定而逐渐完善起来的,《谢尔曼法》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并明确了价格歧视、独家交易以及会严重削弱竞争的并购活动等被禁止的行为,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涵盖了上述两部法规的内容,同时还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三)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
一般认为,美国有三个不同的反垄断执法部门,第一个执行部门是联邦政府。

在联邦政府这一级,又有两个部门在执行反垄断法。

一个是司法部的部门,听命于总统;另一个是一个独立的部门。

第二个执行部门是美国的各个州的竞争法执行部门。

第三个执行部门是国家的任何一个人。

笔者认为,不应当将国家里的任何一个自然人作为执法部门与前两者并列,对于个人依法所享有的对垄断行为的起诉权更多的意义上应当是一种救济权。

(四)美国垄断行为的责任承担
在刑事责任方面,美国规定了构成非法垄断行为情节严重、危害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美国《谢尔曼法》在归责上采取的是过错责任,以惩罚性为赔偿责任原则,在民事责任方面首次引入了三倍赔偿原则。

此外,美国还规定了对构成行政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通过对比,对中国反垄断法发展提的几点建议
中国反垄断法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出台,对比成熟的美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及实施情况,笔者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需要在以下几点进行改善:
(一)我国的反垄断法在法条的规定上还略显抽象,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行为指南。

据专家统计,我国的《反垄断法》需要四十多个配套规定,才能真正发挥其威力。

另外,虽然美国的反垄断法条文含糊、抽象,但是美国有着成熟的判例法的传统。

我国反垄断法的当务之急是制定一系列实施细则、行为指南、司法解释来增强《反垄断法》的可操作性,为反垄断执行提供具体标准的指引。

(二)中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机关涉嫌行政性垄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从《反垄断法》第51条规定可以看出,只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有权就其垄断行为进行处罚,而法院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有向上级机关提出建议的权力。

所以,有必要将有权对行政机关的垄断行为进行制裁的部门从行政系统中抽离,这样才能形成有效地监督和制约。

就一般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来说,美国反垄断法规定是惩罚性的三倍损害赔偿原则,而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的不是很明确,学界一般认为应将其理解为单倍的赔偿,但单倍的赔偿根本不能对垄断行为的制造者形成震慑作用。

(三)美国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有两层,一个是司法部的部门,另一个是美国各个州的竞争法执行部门。

我国的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权分属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

这就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反垄断机构不够独立,附设于部委之下,极容易受到上级行政机关的影响和干预;二是反垄断执法权分散,如果缺乏足够的沟通,将会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五、总结
中国和美国虽然分别属于大陆法系和判例法系国家,但是在规制垄断行为上所下的决心还是存在共通性的。

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在不断学习和调整中得到进步,我们相信中国的反垄断法也会通过不断地对比和学习、摸索和调整,逐渐的饱满和成熟起来。

参考文献:
[1]许伟敏.美国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10.
[2]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环球法律评论,2006(02).
[3]Michael Jacobs.美国反垄断法的五个突出特征[EB/OL].http:// petition
/show.aspx?id=1387&cid=9,2009.1.
[4]龙腾鑫.中美反垄断法比较研究[J].宜宾学院学报,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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