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医院关于学术会议、学习班管理规定

医院关于学术会议、学习班管理规定
1.学术会议每年每科参加2-3人次。
费用由继续教育经费列支,科室支出。
2.学术会议参加者必须有交流论文,且是第一作者,特殊情况医院安排的例外。
3.参加学术会须经科主任签字,院领导批准。
4.参加学习班必须是医学会举办的方能参加,专业对口科室申请,院领导审批,科教科登记。
特殊情况的经院长审批后方可参加。
5.会议结束后,持会议通知到科教科并按规定签字报销费用。
6.会议结束后,原则上由科技科安排一次业务讲座,课题根据学习内容、结合医院实际情况自定。
7.违犯本规定者,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将不安排外出学习。
学术活动及学术团体管理办法

学术活动及学术团体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规范医院学术活动及学术团体的管理,促进学术活动有序开展,提高学术活动质量。
2.使用范围:全院。
3.定义:学术活动管理包括对在职人员参加院内外召开的各类学术讲座、工作会、研讨会、交流会、年会及培训班等的管理;学术团体管理包括对挂靠在医院的各学会(协会)的管理、医院在职人员在各学会(协会)及杂志编委会的任职管理等。
4.内容:4.1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4.1.1 为保证医院在职人员参加学习、培训的基本权利,满足对继续教育学分的要求,医院每年度划拨一定数额的科教经费用于在职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经费划拨至各科室,由各科室统筹安排。
各科室可在经费允许范围内合理的选派人员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4.1.2各科室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业务的前提下安排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原则上各临床医技科室在工作日内同时外出人数分别不超过医生或护士总人数的1/3,非工作日内同时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人数分别不超过医生或护士总人数的2/3。
4.1.3 中华医学会/口腔、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的委员(青年委员)参加所在专业年会以及中华系列杂志(通讯)编委参加年度工作会议次数及时间不受限制,且费用由医院支付;4.1.4 除中华医学会/口腔、护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之外的全国学会/协会(以中国科学技术学会公布的全国学会/协会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为准)的委员(青年委员)及候选人参加其所在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会议,以及除中华系列杂志之外的杂志的编委参加年度工作会议次数及时间不受限制,其费用由科室支付。
4.1.5 省级学会/协会(以海南省科学技术学会和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的学会/协会为准)各专业委员会主委参加年度工作会议,以及各省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及委员候选人参加其所在专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会议次数及时间不受限制,其费用由科室支付。
4.1.6 除本办法第六、七、八条所述情形外,在职人员可根据职称/职务选择参加学术活动,其费用由科室支付。
医院开展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医院开展学术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医院学术活动的组织管理,提高学术沟通的质量和水平,推动医院科研和学术创新,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医院规章制度管理方法》《医院学术委员会管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订立,并适用于医院范围内全部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包含但不限于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沟通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一)学术活动开展应以科学、务实、公正、开放为原则。
(二)学术活动应重视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
(三)学术活动组织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确保学术机会均等和参加权利的平等。
(四)学术活动组织应加强对学术活动的跟踪、评估与总结,不绝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学术活动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术活动组织机构(一)学术委员会:医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学术委员会由院长亲自领导,构成院内各学科的专家和骨干成员。
(二)学术秘书处:学术秘书处是学术委员会设立的管理机构,负责学术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学术活动组织程序(一)学术活动的组织申报:由各科室负责人或相关学术机构向学术秘书处提出学术活动组织申报,包含活动主题、时间、地方、讲座人或演讲者等基本信息。
(二)学术活动审批程序:学术秘书处收到学术活动组织申报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批并下发批复文件。
(三)学术活动组织宣传:学术活动组织宣传应提前进行,包含向院内外发布公告、制作宣传料子等,以便吸引更多参加者。
第六条学术活动的经费管理(一)学术活动经费来源:学术活动经费重要来源于医院的财务预算,同时可接受院外单位或个人的资助,资助金额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学术活动经费使用:学术活动经费应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学术活动经费的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经费报销须供应有效的发票和相关支出明细。
(最新版)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术交流活动的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打造学术品牌,进一步推进学科建设,提升科研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所有学术活动内容,必须要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不得有违背精神的言论和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校的利益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有影响学校稳定发展大局的内容。
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讲座活动基金,支持面向全校的高等次学术讲座。
学术会议、专题学术研讨会的经费由所在院、部(所、中心)向学校申请或自行筹措。
第五条学校学术交流的归口管理单位是科技处,负责审定拟举办各类会议的名称、议题、必要性、可行性,对论文及发言内容的保密性等提出要求。
学校宣传部负责会议名称、议题、论文及发言内容的政治审查。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涉外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财务处负责审定各类会议的经费预算。
第二章学术交流活动的定义及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是:(一)由我校主办或承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国际性、全国性或区域性学术会议;(二)我校教职工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与学校学科建设相关的各类学术会议;(三)我校邀请境内外知名专家来我校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以行业协会、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为主要参会人员的各种工作联席会、联盟年会、教学研讨会、行业研讨会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确定的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第七条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定义:(一)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境内外举行,有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专家学者参加,正式参会代表应不少于50人以上,与会国(境)外专家、学者占总正式参会代表10%以上的学术会议。
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医院学术活动管理规定一、学术活动系指院内、外(含外单位委托)召开的各种研讨会、培训班、继教班、学术交流会及论文发表交流会议等。
二、院内学术活动1、院内学术活动包括: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职能科室组织的各类培训、业务讲座、学术讲座及外单位委托在我院进行的学术活动、远程讲座等;各科室、各专科组织的科内医务人员参加的各类培训、讲座等。
2、全院性学术活动(1)科教科年初拟定课表,每月进行2次培训或讲座,并根据课表组织全院性学术活动,具体活动安排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
(2)全院性学术活动医院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均应积极参加,每个科室的听课人员必须达到1/2以上(听课人员有特殊要求的以通知为准),未达到规定人数,月质量考评按2分/人次扣分,并扣罚20元/人次科室绩效;专业技术人员年听课率需达到规定,初级必须达到70%,中级必须达到60%,高级必须达到50%。
听课情况以年终科教科核实医务人员听课笔记为准,听课率是否达标作为选派医务人员参加各种院外学术活动及年度继续教育合格的必要条件,未达标者,当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合格,下一年度原则上不予安排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会议。
(3)全院性学术活动授课人必须认真准备,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应以PPT、现场演示等方式呈现,授课时间应超过40分钟。
授课人员予以高级职称100元/课时、中级职称80元/课时、初级职称50元/课时的奖励,以年终科教科核实实际讲课情况上报财务科为准。
3、科室学术活动科室应每月组织2次科内培训、讲座,要求科室作好记录并签字存档。
三、外出参加学术活动1、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范围:(1)中华医学会、护理学会、中医学会、药学会、四川省医学会及其专科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2)省、市、县卫计委举办的学术活动。
(3)由高等医学院校、协助单位邀请的讲学、讲课及协作活动。
(4)凡外省、市、地区的区域性学术活动及个别单位、民间团体或杂志社(核心杂志社除外)举办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予参加。
(5)对于邀请性的学术活动,在邀请方负责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可酌情批准。
学术会议和活动管理制度

学术会议和活动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院内部举办学术会议和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术沟通和研究水平,促进医院的科研和学术发展。
本制度依据《医院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举办的学术会议和活动。
二、会议和活动组织2.1 策划和组织医院内举办学术会议和活动应经过医院管理团队的批准,并由学术委员会负责具体策划和组织。
学术委员会应由医院内部的专家构成,负责学术会议和活动的策划、执行和评估工作。
2.2 会议和活动主题确实定会议和活动的主题应与医院的学术方向和研究重点相符,体现医院的学术特色和实际需求。
主题确实定应经过学术委员会讨论并报批。
2.3 会议和活动时间的布置会议和活动的时间应合理布置,避开与其他紧要活动冲突,并提前至少一个月公布,以便参会人员做好准备。
2.4 会议和活动场合的选择会议和活动场合应满足会议规模和设施需求,并确保场合的安全性、舒适性和便捷性。
场合选择应提前与相关部门协商,并确保预定确认。
2.5 会议和活动经费的申请和管理会议和活动经费的申请应在策划阶段提出,并依照医院财务制度进行审批和管理。
经费使用应遵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挪用、挥霍。
2.6 会议和活动的邀请和注册会议和活动的邀请应向学术界的权威人士发送邀请函,并在邀请函中说明会议或活动的主题、时间、地方等关键信息。
参会人员应提前进行注册,并提交相关资料以备备案。
三、会议和活动组织3.1 会议和活动组委会的组建每个学术会议和活动应设立组委会,负责会议和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组委会应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构成,并明确组委会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3.2 会议和活动日程的布置会议和活动日程应事先订立,并在会议前公布。
日程布置应合理,确保会议和活动的内容充实且有序进行。
3.3 会议和活动的议程和演讲布置会议和活动的议程应充分考虑参会人员的学术需求和兴趣,布置相关演讲和报告。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5篇》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5篇》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为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术管理,特制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
①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教师面向全院师生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本文统称学术报告);②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③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科研处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
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1、学术报告的内容。
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
2、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
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院内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
3.学术报告由各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初制订学术报告计划,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内作好海报宣传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有关资料(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送交科研处备案。
每1场学术报告由科研处发给《学术报告证明》,学院以此作为对本单位年终学术活动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
4、院内教师学术报告的次数按照“长沙医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执行。
5、各单位邀请院外教授级以上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的规定:1、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协会举办的、针对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科研性会议。
3、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会议所需费用,按以下渠道支付:(1)凡有横向课题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2)凡有纵向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3)没有科研项目的人员,所需费用在学院经费中支出。
规范开展学术活动管理制度

规范开展学术活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内开展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术沟通的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科室、研究中心、学术组织以及与学术活动有关的人员,包含医生、护士、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学术活动包含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学术论坛和学术沟通等,旨在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本领和科研水平。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将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活动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学术委员会由院长或副院长担负主任委员,科室主任、研究中心主任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构成。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将依据医院的实际情况,订立学术活动年度计划,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每个科室、研究中心应设立学术活动组,负责本单位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学术活动组由本科室、研究中心的负责人担负组长,成员包含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学术造诣的医护人员。
学术活动组应依据学术委员会的统一布置,及时组织并报备学术活动的具体计划、内容、演讲嘉宾等信息。
第九条医院将加强对学术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追责。
第十条医院将加强学术沟通与合作沟通,鼓舞开展国内外学术沟通与合作项目。
第三章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开展学术活动应提前订立具体计划,并明确活动的目标、主题、时间、地方等基本信息。
计划应提前报批,经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学术活动应邀请具有专业背景和学术造诣的专家学者作为主讲人,以确保学术沟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学术活动组应及时邀请主讲人,并供应认真的邀请函,说明活动的时间、地方、议程、演讲要求等。
第十四条学术活动组应提前做好会议室、设备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学术活动应重视知识共享和讨论沟通,组织形式可以包含讲座、报告、座谈会、研讨会等。
学术活动结束后,学术活动组应及时总结并供应反馈看法,以及对活动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章学术活动的宣传与参加第十七条医院将通过院内媒体、网站、院刊等渠道,及时宣传学术活动的信息,提高活动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为活跃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提高教学科研水平,规范学术管理,特制订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是:①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教师面向全院师生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本文统称学术报告);②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③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科研处和各单位共同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
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1、学术报告的内容: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
2、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院内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
3.学术报告由各举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各单位每学期开学初制订学术报告计划,填写《学术报告登记表》,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内作好海报宣传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有关资料(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送交科研处备案。
每
1
场学术报告由科研处发给《学术报告证明》,学院以此作为对本单位年终学术活动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
4、院内教师学术报告的次数按照“长沙医学院教学科研成果考核与奖励办法”执行。
5、各单位邀请院外教授级以上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的规定:
1、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2、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国家级和省级专业协会举办的、针对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科研性会议。
3、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会议所需费用,按以下渠道支付:
(1)凡有横向课题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2)凡有纵向科研课题资助经费的人员,所需经费从该项目经费中解决;
(3)没有科研项目的人员,所需费用在学院经费中支出。
4、出席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所需费用:学院支付60%,个人支付40%(有科研项目的可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5、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需有被会议录用的论文,持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提出申请,同时填写《长沙医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
对于在国外及港澳台各地区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在旅游城市召开的2
各类会议要严格把关,必须报请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
6、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出外参加学术会议,无论按上述何种渠道支付所需费用,回来后都须在两周内将会议主办单位的邀请函、《长沙医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被会议录用论文的复印件等一并报送科研处备案。
出外参加学术交流的相关材料,作为学院年底对各系进行学术活动工作考核评估的依据。
7、各单位应鼓励、支持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在适当的范围内举办学术报告会,向校内师生广泛传播学术会议成果。
8、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关于主办或联办的学术会议的规定:
1、学院鼓励教学单位或挂靠在我院的学(协)会主办或联办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会议,以扩大影响。
2、申请举办学术会议,应提前半年将书面报告送交院科研处,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内容进行论证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
经学校批准后,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准。
3、上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后,承办单位应组织精干的筹备班子,明确分工,精心准备。
应提前30天填写《长沙医学院学术活动审批登记表》,报告会议时间、内容、参加人数、主要专家、会议议程、实施方案等。
4、凡由我院教学单位或各类学会主办或联办的学术会议,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举办单位具体筹措,以会养会。
若确需学院资助会议经费,须事先报院长审批。
3
5、会议结束后,承办单位要认真总结,必须将有关会议的全套材料(会议批文、通知、与会人员名册、提交的论文,及有关会议的录音、录相、照片和会议报道等),于一个月内搜集、整理后送交院科研处。
第六条附则
1、向国内外刊物(或会议)投寄的稿件,若属保密性质的,需按保密审查程序逐级审理,经同意后,方可寄出。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单位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学期开学和结束分别向科研处提交本单位组织学术活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材料。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