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类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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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23•【文号】财综[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政府收入分配行为,进一步扩大和培育内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了清理整顿,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目前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门和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共计27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二、公布取消的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

对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

三、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取消后,其资金结余全部上缴同级国库。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有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政府性基金票据缴销手续。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解决好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后有关事业发展和建设项目出现的资金缺口等问题。

五、财政部将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检查公布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落实情况。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法规类别】罚没收入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京财综[1999]17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1999.04.16【实施日期】1999.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京财综[1999]177号)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制定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一、范围行政单位,主要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级国家机关。

(含政党组织和部分人民团体的各级常设工作机构)事业单位,主要指为促进社会进步、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而收取、提取、罚没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资金,均属财政性资金。

其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罚没收入;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其它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等。

二、组织领导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

经市政府同意,成立北京市“收支两条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备区县、各委办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由一位主要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财政、审计、物价、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这项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资金情况。

各级监察部门要派人直接参加这次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检查工作。

对不按时上报帐户,转秽、私存、隐瞒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将由监察部门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京政发〔1999〕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财政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发展经济和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市政府决定对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市及区县财政管理体制。

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多年来,本市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在首都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合理配置在统一市场中的作用不断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现行体制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财政收入分级管理有碍全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总体协调;市级财权较为集中,影响区、县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的积极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区县间财力差距逐步扩大,部分区县难以维护正常开支;财政分配类型过多、政策差异较大,产生了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影响了全市正常的经济秩序。

总体看,本市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已难以继续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重心下移的客观要求,应当进行改革。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借鉴中央对地方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经验,确定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按照市政府与区、县政府间的事权划分,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将税种划分为市级税、区县税和市与区县共享税;科学核定区县需求,保证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需要;实行激励调节机制和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缩小区县间财政供给能力的差异;规范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行为,提高市及区县预算管理水平。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治理经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政府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管理所收取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全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区、县物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审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物价管理机关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以管理行为和服务事实为基础,严格执行申报、批准程序。

禁止擅自设置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禁止将经营性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

禁止将经营性收费纳入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或者将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转作经营性收费。

第五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目录汇编》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而又应该收费的,按下列规定审批:一、需在全市范围内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委、办、局(总公司)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中重要的收费项目,须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心及北京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12月29日附件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市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进一步明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范围和管理职责,全面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23]53号),并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3]3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23]27号),现就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熟悉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重要意义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加国民收入安排和再安排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我市非税收入规模较大,对全市财政收入的贡献率较高。

同时,非税收入项目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非税收入政策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

因此,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理顺政府安排关系的需要,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城市治理力量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二、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供应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意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3•【字号】京政办发[2000]52号•【施行日期】200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三日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财政局、人民法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法院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并结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收入全部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待中央出台新的诉讼费用管理办法时,再根据要求予以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北京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人纳人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精神,加强本市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诉讼费用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和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三)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全部纳人财政预算内管理,并全额上缴国库。

诉讼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后,同时撤消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四)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实行以下原则:1.符合诉讼程序原则;2.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3.执行国家财政管理原则;4.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

二、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缴库(五)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我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

增减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及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和其他司法救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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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类内的通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预[1996]24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1996.12.20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类内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京财预〔1996〕2425号)
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完善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就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附表中所列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行政性收费自1997年1月1日起,纳入预算内做为财政“行政性收费收入”,按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2.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按旬上缴。

各级执收单位分别使用市级或区县级“一
般缴款书”,科目栏按财政部制发的“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设置的相应科目填写,没有确切科目的,填写“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

备注栏中简要注明收费种类,以备查对。

市级单位填写“一般缴款书”时,收款单位栏填“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市级”,收款国库栏填“295建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原收款国库“33西长街分理处”的缴款书不再使用。

市级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到市财政局预算处领取“一般缴款书”。

3.纳入预算内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在财政部门内部实行归口管理。

即综合计划处和主管单位预算内经费拨款的处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执收单位行政性收费的收取和上缴。

4.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规定的用途使用。

由执收单位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向财政部门编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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