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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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和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理层、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员工以及与公司有信息披露相关义务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信息披露原则2.1 透明度原则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准确、及时、完整和真实。

不得有虚假陈述、遗漏重要事实或误导性陈述。

2.2 公平原则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确保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并不得对任何特定投资者提供特殊待遇。

2.3 信息保密原则公司应确保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在内部保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程序3.1 内部信息收集和审核公司应设立专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组,负责收集、审查和确认待披露的信息,并及时提供给董事会。

3.2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董事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待披露的信息进行审议和决策。

在信息披露事项上不存在经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信息披露。

3.3 信息编制和发布公司应选择合适的信息披露渠道,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发布。

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4.1 周年报告公司每年应编制一份周年报告,包括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内容。

4.2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按规定时间编制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包括公司业绩、财务状况、主要经营活动等内容。

4.3 重大事项公告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合同、股权变动、重大投资等。

4.4 其他信息披露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其他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监管与处罚5.1 监管机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3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是指一套组织内部对于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维护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并减少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风险。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信息披露目标与原则:明确组织的信息披露目标和原则,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披露时机、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

2. 披露责任和权限: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和权限,包括披露部门或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相关决策的程序和权限。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5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公司名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信息披露委员会完成其职责。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披露必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情况、市场竞争状况等。

第八条公司应在信息披露时及时、准确、完整、公平地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及时发布重大事项的公告,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途径第十条公司可以通过适当的信息披露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媒体发行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途径的畅通。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流程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信息披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信息披露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评估和应对信息披露风险。

第十五条公司应定期评估和完善信息披露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对于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收、处理和调查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便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模板,具体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摘要】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市场声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增加市场透明度,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境内外上市交易所发行、转让股票,并在公众投资者参与的各种权益证券发行和交易决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及相关人员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向公众披露与公司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四条本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由本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本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依据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做出投资决策。

第二节信息披露原则第七条信息披露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确保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避免内幕交易。

第八条信息披露应当基于真实、准确、完整的事实,不得隐瞒、虚假披露或故意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发布,且在信息发布后立即向证监会报送。

第十条信息披露应当全面涵盖与发行、交易决策有关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

第三节信息披露程序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及时确定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和有影响的各项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经过真实性审核,确保其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新闻发布会、年报、中报、季报等,并及时在相关媒体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和决定,并由公司的授权人员负责签署。

第十五条信息披露后,本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以保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节信息披露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委派专门人员负责监督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证监会有权对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曝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醒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其下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三、信息披露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2.平等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或提供不公平的信息。

3.规范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循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原则。

四、信息披露内容1.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关联交易、风险提示等。

2.公司信息披露应及时公告,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在投资者能够获得之时及时传达。

五、信息披露方式1.公司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通知、报告、发布会等。

2.公司应选择适合的信息披露方式,确保信息能够全面、准确地传达给投资者。

六、信息披露责任1.董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最终责任,应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2.公司信息披露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负责保障信息披露的规范和及时性。

七、信息披露监督与追责1.公司应主动公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接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2.对于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信息披露记录与管理1.公司应保留相关信息披露的记录,包括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方式等。

2.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系统,定期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以上是一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简要范文,具体制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信息披露是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重要的沟通桥梁,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是维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信誉的基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部门和人员,在进行信息披露活动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信息披露要求
1.信息披露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
2.信息披露应及时、准确、完整,并以公开方式进行;
3.信息披露内容应包括公司业务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
4.信息披露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避免使用模糊、歧义的词语;
5.信息披露应运用正式渠道,如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

四、信息披露程序
1.信息披露由公司信息披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公司内各部门应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给信息披露部门;
3.信息披露部门应在接到相关信息后,及时编制信息披露材料,并按照规定的渠道进行公开;
4.信息披露部门应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咨询和查询。

五、信息披露监管
1.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审核信息披露活动的合规情况,并报告公司高级管理层;
2.公司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定期接受培训;
3.公司应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配合,接受监管和审核。

六、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1.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内部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将按照公司内部纪律规定进行处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名称:
日期:。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过SAP、BCC(预算控制与竞争力管理平 台)等系统实现对业务活动的全程控制,从业务合同的签定阶段即纳入计算机信 息系统控制,根据业务进展、物料计划执行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对外支付;同 时加强供应商的优化寻源和质量管理,对供应商导致的质量损失等进行索赔或淘 汰。 加强财产保护与资金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公司建立了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 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领用与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差异追 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在资金管理上严格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同时 实现系统化管理,通过MPC资金管理系统对货币资金、银行票据进行收、支、存 的全面控制,同时该系统与BCC、SAP等系统实现自动信息联动传输,不但提高工 作效率、确保信息准确性,而且大大降低了因中间环节操作失误产生的资金收支
企业组织结构董事长推进本部监事会主席资金流入本部物流推进本部商流推进本部产品本部技术装备本部商用空调产品本部洗衣机产品本部信息产品本部电冰箱产空调产品本部董事长秘书独立董事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职工监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冷柜产品名牌战略阶段多元化战略阶段国际化战略阶段全球化品牌战略阶段2012年12月海尔集团宣布进入第五个发展阶段
信息沟通
按照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公司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订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工作规章。这些 制度的制订和执行,保证了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信息、防范投资风险提供了保证。同时也 为公司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规范运作起到了有效的提高和促进作用。 完善信息收集渠道。公司主要通过财务会计资料、经营管理资料、调研报告、 专项信息、内部刊物、办公网络等渠道,获取内部信息,通过行业协会组织、 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往来单位、市场调查、来信来访、网络媒体以及有关监 管部门等渠道,获取外部信息;并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 理筛选、核对、整合,提高信息的有用性。 建立有效信息管理系统。公司充分利用网络等信息技术,将内部控制相关信 息在企业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部门、业务环节之间,以及企业与外部投资 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 和反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能够及时传递 给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公司加强了对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 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 稳定运行。

青岛海尔有限公司2009—2010年财务报表分析

青岛海尔有限公司2009—2010年财务报表分析

青岛海尔有限公司 2009—2010 年财务报表分析一、背景分析:(一)背景资料公司法定中文名称: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英文名称:QINGDAO HAIER CO.,LTD. (缩写:HAIER)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绵绵公司董事会秘书:崔少华公司注册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海尔工业园内、公司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前湾港路海尔工业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青岛海尔股票代码:600690代码类别:A 股(二)股东构成(三)企业发展状况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家电行业,其前身是 1984 年的青岛电冰箱总厂。

经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1989 年 12 月 16 日批准募股,1989 年 3 月 24 日在对原青岛电冰箱总厂改组的基础上,以定向募集资金 1.5 亿元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993 年 3 月和 9 月,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并增发社会公众股 5000 万股,于 1993 年 11 月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海尔集团是世界白色家电第一品牌、中国最具价值品牌。

海尔在全球建立了 29 个制造基地,8 个综合研发中心,19 个海外贸易公司,全球员工总数超过 6 万人,海尔集团 2010 年实现全球营业额 1357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 9%,其中海尔品牌出口和海外销售额 55 亿美元。

2009 年,海尔品牌价值高达 812 亿元,自 2002 年以来,海尔品牌价值连续 9 年蝉联中国最有价值品牌榜首。

2010 年, 青岛海尔实现营业收入 605.88 亿元,同比增长 35.57%; 实现净利润 20.34 亿元,同比增长 47.07%,洗衣机和电冰箱业务营业收入为 115.35 亿元、 228.11 亿元,分别是美的电器的 1.18 倍和 2.29 倍。

青岛海尔的主营业务为:电器、电子产品、机械产品、通讯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技术咨询服务;房地产开发;进出口业务(按外经贸部核准范围经营);批发零售;国内商业(国家禁止商品除外);矿泉水制造、饮食、旅游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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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本)》(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青岛海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以及时披露、真实披露、准确披露、完整披露、公平披露、合法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六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需要披露的信息第一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八条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公司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执行,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二节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情形。

第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节临时报告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董事会决议;(二)监事会决议;(三)股东大会决议;(四)应当披露的交易;(五)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六)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合规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四条第十一条第(五)款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上述第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三)销售产品、商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以上关联交易的界定、具体披露标准及程序,参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一条第(六)款所称其他重大事项包括:(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六)回购股份;(七)吸收合并;(八)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九)权益变动和收购(十)股权激励(十一)破产(十二)重大风险,包括:(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2)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6)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1)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 条的规定。

(十三)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十四)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十五)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十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十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二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三)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二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二十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报道;(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保密义务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第十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平、自愿、合法合规。

第二十条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一) 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二) 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三)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四)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五) 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一) 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二) 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三) 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四) 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第二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一) 提供文件齐备;(二) 公告格式符合要求;(三)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公平性上应做到以下方面: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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