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耕地的标准
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

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基本农田(Basic Farmland)是指在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具有农用价值的土地资源,是维护农村农业生产安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
认定基本农田的目的是保护耕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首先,土地质量是基本农田认定的重要标准之一、基本农田应具有适宜的土壤质地、肥力和排水条件,以保障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高产。
此外,农田的基础设施如灌溉设施、排水设施等也是考虑因素之一其次,地理位置也是基本农田认定的关键标准。
基本农田的地理位置应该便于农业生产、农民居住和农村经济发展。
通常情况下,认定为基本农田的地块应该在农村村庄周边或农田集聚区域,便于管理和利用。
最后,农业生产功能也是认定基本农田的重要标准。
这个标准主要考虑土地的农业生产潜力和农业资源利用的可能性。
农田的农业生产功能包括农作物种植、畜牧业和林业等,应该保证土地能够发挥最大的农业生产效益。
除了以上三个主要标准,还有一些细致的认定要求。
例如,基本农田的面积一般不超过规定的临界点。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田的临界点面积是有所区别的。
对于水稻田、小麦田等主要粮食作物的基本农田认定标准,一般比较严格,而对于果园、茶园等经济作物的基本农田认定则相对宽松。
此外,对于基本农田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保和生态保护等相关政策要求。
在进行基本农田认定时,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生态安全和农村发展的需求,综合评价,确保认定的基本农田在不损害环境和生态的前提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的生产潜力。
综上所述,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包括土地质量、地理位置和农业生产功能等方面的考虑。
这些标准旨在保护农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基本农田的认定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农业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的需要。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手册之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工作分类地类认定细则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9年4月目 录第一部分地类认定1湿地(00) (1)2耕地(01) (3)3种植园用地(02) (8)4林地(03) (11)5草地(04) (15)6商业服务业用地(05) (18)7工矿用地(06) (19)8住宅用地(07) (21)9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 (22)10特殊用地(09) (25)11交通运输用地(10) (26)12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 (30)13其他土地(12) (34)14细化地类 (38)第二部分地类标注1耕地实际利用情况标注 (42)2耕地细化标注 (43)3林区种植园用地标注 (43)4草地标注 (44)5工业用地细化标注 (44)6城镇村及工矿用地标注 (44)7“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地块标注 (45)8废弃地块标注 (46)第一部分 地类认定根据《工作分类》的地类含义,按照实地现状来确定用地类型。
对于与主要用地类型一体的必需的附属用地、配套用地,应按主要用地类型认定地类。
对混合用地,应以主要用地类型认定地类。
对于线状地物交叉的,地面的线状地物连续表示。
对于农村道路、过街天桥等线状地物跨越公路、铁路等,应保持公路、铁路贯通。
线状地物平面交互时,应保持高等级的道路贯通。
线状地物穿过隧道时,线状地物断在隧道两端。
线状地物交叉重叠十分复杂,各地可制定相应的表示规则,开展细化调查,但应按国家统一要求上报调查成果。
1 湿地(00)指红树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间歇性的沼泽地、泥炭地,盐田,滩涂等。
包括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盐田、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和沼泽地8个二级类。
1.1红树林地(0303)指沿海生长红树植物的林地。
1.2森林沼泽(0304)以乔木森林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1.3灌丛沼泽(0306)以灌丛植物为优势群落的淡水沼泽。
耕地的知识点总结归纳

耕地的知识点总结归纳一、耕地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耕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用于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土地,还包括用于养殖牲畜和家禽的草地。
2. 分类:根据土壤质地、排水条件、气候环境等因素,耕地可以分为红壤地、黄壤地、黑土地、沙土地等不同类型。
二、耕地的利用价值1. 农业生产基础:耕地是农业生产的基础,直接关系到粮食生产、农产品供应和农村经济发展。
2. 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具有土壤保育和水土保持的功能,对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3. 经济效益: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耕地保护1. 农业生产管理:科学施肥、合理轮作、控制病虫害等措施,可以保护耕地,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益。
2. 土地整治:实施耕地整治工程,改善土地质量,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3. 法律法规: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耕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四、耕地资源的利用规划1. 耕地资源调查:对全国的耕地资源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掌握各类耕地的分布、面积、质量等情况。
2. 耕地资源规划:根据不同地区的土壤质地、气候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耕地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发展方向。
3. 耕地资源保护:对重要的耕地资源,要加强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和开发。
五、耕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1. 合理利用:科学施肥、合理轮作、选用改良品种等措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增长。
2. 禁止毁坏:对于保护耕地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区域,要严格禁止毁坏土地资源。
3. 生态建设:大力推进农田水利建设、农业机械化等工作,促进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六、耕地资源的合理配置1. 农产品种植布局: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土壤、水资源等条件,科学合理地规划农产品的种植布局,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2. 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发展适合当地条件的农业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地类认定

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地类认定一、|引言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的利用状况,掌握真实的土地基础数据,建立和完善土地调查、统计和登记制度,实现土地调查信息的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
农村土地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类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是以查清土地利用状况为宗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本调查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权属调查和基本农田调查等;农村土地调查是以县级成果为基础,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得到全国的土地利用状况。
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地类认定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现状的准确性,县级成果的正确性和逐级汇总的规范性,因此,农村土地调查中的地类认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地类认定的范围和标准农村土地调查的范围覆盖完整的调查区域。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7年07月13日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对土地地类进行认定的。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采用二级分类,其中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其中城市、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划分要求,按单一地类图斑进行认定。
除此以外的其他土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进行细化调查并按分类含义进行认定。
三、资料的收集准备和认定应用地类的调查和认定是以航空或航天遥感影像制作的正摄影像图(DOM)为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等资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和“城镇村及工矿用地”划分要求,在实地对地类及其界线进行调查认定。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是在满足国土资源统一管理需要,考虑农、林、水利、交通、建设等相关部门管理需要,并尽可能与相关标准衔接,及与国际惯例保持一致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在实地进行地类认定时,不但要看现状,还要看相关的资料进行定性,如同样的道路,是确认为公路还是农村道路,需要其他资料作为旁证。
基本农田划定

三、基本农田调查的目的、任务及基本要求(一)、基本农田调查的目的通过这次调查,进一步查清全区基本农田位置、面积和分布等状况,并将基本农田登记上图、编制图件、建立数据库,为今后加强基本农田管理与保护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基本农田调查的基本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基本农田调查成果与所提交的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调查资料的一致性。
(三)、基本农田调查的任务依据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划定及补划、调整的相关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落实到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计算统计乡镇基本农田面积,并逐级汇总出全区基本农田面积。
四、基本农田调查上图过程根据旗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专项规划,将划定和调整的基本农田图件上的基本农田位置、范围等,标绘在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作为基本农田面积量算和统计汇总的依据。
旗县区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工作从2009年4月开始,到2009年8月结束,期间经过工作准备、地块落实、基本农田确认、属性录入、数据建库、统计汇总,编制输出相应的成果等步骤,完成了相关工作。
通过多方努力,收集到以下资料供基本农田上图使用。
(一)、资料收集情况1、1:200000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2、基本农田登记表、册;3、调整和划定基本农田有关批准文件资料;4、其它有关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资料。
(二)、工作准备基本完成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
调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1、编写基本农田调查技术方案。
2、在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抽调专门人员开展基本农田调查工作。
根据相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对参与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3、收集基本农田调查需要的相关资料。
(三)、方案设计根据收集的资料,对资料进行分析,确定合适的技术方法,编写基本农田调查的方案,确定基本农田调查与农村土地调查的相互之间的衔接过程,基本农田调查的时间安排等。
(四)、数据采集与整理1、基本农田保护块边界确认基本保护块边界的确认工作在本次基本农田调查工作中是工作量最大的工作。
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标发布

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标发布作者:暂无来源:《环境与生活》 2017年第1期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标发布2016年12月5日,国家标准委和农业部联合发布《耕地质量等级》( G B / T 3 3 4 69 -2016)国家标准,已于2016年12月30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首部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的指标和方法。
耕地质量是隐形的、渐进性的,急需制定科学合理、通用可行的评价标准。
2015年,在国家标准委的支持下,农业部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工作。
《耕地质量等级》将耕地质量划分为10个等级。
一等最高,十等最差,并将全国耕地划分为东北区、内蒙古及长城沿线区、黄淮海区、黄土高原区、长江中下游区、西南区、华南区、甘新区、青藏区九大区域,各区域评价指标由13个基础性指标和6个区域补充性指标组成,并给出了19个评价指标的涵义、获取方法、划分标准等。
该标准实现了全国耕地质量评价技术标准统一,有利于指导各地根据耕地质量状况,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中国气候公报》:极端天气屡刷纪录中国气象局2017年1月10日的发布2016年《中国气候公报》显示,过去的一年,受超强厄尔尼诺影响,我国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多,暴雨洪涝和台风灾害重,长江中下游出现严重汛情,气象灾害造成经济损失大,气候年景差。
最热夏天。
2016年,全国平均气温较常年偏高0.81℃,为历史第三高(前两次分别是2015年和2007年)。
从季节的角度来看,四季气温均偏高,夏季气温较常年同期偏高0.9℃,达到历史最高。
雨量最大。
2016年,全国平均降水量730毫米,为历史最多,较常年偏多16%,较2015年偏多13%,长江中下游区域、华南中东部及新疆降水偏多明显。
同时,全国年降水资源总量达68888亿立方米,比2015年偏多7705亿立方米,连同暴雨日数均为1961年以来最多,属异常丰水年份。
耕地破坏的认定
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耕地破坏认定:(一)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二)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三)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四)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五)在耕地耕作层人为抛洒有害物品,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六)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它形式。
耕地破坏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
(一)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轻度破坏: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20%以下(含20%)的;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10公分以下(含10公分),种植条件受破坏的;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一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4、抛洒有害物品,造成一季农作物损失的。
(二)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中度破坏: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20%以上40%以下的(含40%);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10公分以上20公分以下(含20公分),种植条件受严重破坏的;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两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4、抛洒有害物品,造成两季农作物损失的。
(三)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耕地重度破坏:1、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使耕地无法耕种的实际面积占其占地面积超过40%以上的;2、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剥离耕作层等,造成耕地耕作层破坏20公分以上,种植条件遭毁坏无法耕种的;3、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他物料,造成三季以上(含三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4、抛洒有害物品,造成三季以上(含三季)农作物无法种植的。
肥力较高,但盐化土壤及侵蚀土壤的表土层例外。
用地报批地类认定及面积计算
用地报批地类认定和面积计算《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自4 月15 日起,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以“三调”成果为基础进行地类认定,并对地类认定作了相关要求。
报批的基础数据、地类认定、面积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衔接“三调”成果做好建设用地报批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2〕118号)、《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用地审查报批建设用地地类认定(试行)的通知》(赣自然资办函〔2022〕182号)。
第一部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项目用地预审地类认定与面积计算第二部分建设用地报批地类认定与面积计算一、地类认定要求二、面积计算方法三、常见问题第一部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项目用地预审地类认定与面积计算2021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国家确认启用前,暂以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项目用地预审地类认定和面积统计。
最新现状地类(2020年度)成片开发方案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项目用地预审地类面积:只需计算最新年度(2020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一)农用地认定农用地地类对照表农用地湿地(00)红树林地(0303)森林沼泽(0304)灌丛沼泽(0306)沼泽草地(0402)耕地(01)水田(0101)水浇地(0102)旱地(0103)园地(02)果园(0201)茶园(0202)橡胶园(0203)其他园地(0204)林地(03)乔木林地(0301)竹林地(0302)灌木林地(0305)其他林地(0307)草地(04)天然牧草地(0401)人工牧草地(0403)其他草地(0404)交通运输用地(10)农村道路(1006)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水库水面(1103)坑塘水面(1104)沟渠(1107)其他土地(12)设施农用地(1202)田坎(1203)(二)建设用地认定建设用地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0)城市(201)建制镇(202)村庄(203)采矿用地(204)特殊用地(205)交通运输用地(10)铁路用地(1001)轨道交通用地(1002)公路用地(1003)机场用地(1007)港口码头用地(1008)管道运输用地(1009)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水工建筑用地(1109)建设用地地类对照表未利用地湿地(00)沿海滩涂(1105)内陆滩涂(1106)沼泽地(1108)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河流水面(1101)湖泊水面(1102)冰川及永久积雪(1110)其他土地(12)盐碱地(1204)沙地(1205)裸土地(1206)裸岩石砾地(1207)未利用地地类对照表(三)未利用地认定(一)总体原则1.报批范围内各图斑图形面积采用椭球面积,计算方法参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 1055-2019)规定执行。
小农户农田面积的界定标准
基本农田认定标准基本农田是指国家保护的、用于粮食生产的土地。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以下是基本农田认定标准:一、基础条件1. 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包括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
其他非农用土地不得作为基本农田。
2. 地形地貌:基本农田应当地势平坦,集中连片,易于耕作,土壤肥沃,能够满足农作物生长需要。
3. 水利条件:基本农田应当具备充足的水源,能够保证农作物生长过程中所需的灌溉用水。
二、面积和分布1. 面积规模:基本农田应当具有一定的面积规模,一般要求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1000亩。
2. 分布情况:基本农田应当合理分布,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农业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合理布局。
三、生态保护1. 生态环境:基本农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土地和水资源不受污染。
2. 生态修复:对于存在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农田,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包括土地整理、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等,以达到环境保护和农业生产双重目标。
四、农业生产能力1. 种植技术:基本农田应当能够适应多种农作物种植,能够满足不同农作物的生长需求。
2. 产量水平:基本农田应当具备较高的生产能力,单位面积产量应当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五、社会效益1. 农民收入:基本农田应当能够为当地农民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2. 社会稳定:基本农田的认定和保护应当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城乡协调发展。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是中国耕地的一个特定类型,也是最重要的耕地类型之一。
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
农村土地调查地类认定原则与方法(第二次)1耕地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
耕地中南方宽度<米、北方宽度<米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下列土地确认为耕地⑴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及蔬菜作物。
粮食作物包括稻类、麦类、杂粮类、豆类、薯类等。
经济作物包括纤维类(如棉花)、油料类、糖料类等。
饲料作物指纯牧区以外的饲料、绿肥作物等。
⑵新增耕地通过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农民自主开发变为耕地的土地。
⑶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耕作制度主要包括轮作、间作、混作、套作(也称套种)、轮歇等。
⑷被临时占用的耕地①由于季节、经济利益、暂时需要等原因,在耕地上临时种植的苗圃(育苗地)、草皮、花卉、果树、美化绿化用树木等的土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苗”。
②在耕地上从事水产养殖未破坏耕作层的土地。
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渔”。
⑸耕地受灾但耕作层未被严重破坏、可以恢复耕种的土地。
⑹耕地被人为撂荒的土地⑺其他情况①在江、河、湖等围垦地上种植农作物3年以上,且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土地。
②在耕地上大面积种植果树、经济林、茶园、苎麻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实际用途,如“桔”、“杨”、“茶”、“苎麻”等。
③25°以上的梯田,以及土层较厚、能常年耕种、有稳定产量的坡地。
④按照国家退田还湖政策,规定实施双退,现仍在常年耕种的土地,确认为耕地,并在调查底图、外业调查手薄、数据库中注记“双退”。
⑤铁路、公路、大堤控制建设范围内实际耕种的土地。
⑥江、河、湖、水库以外实际种植农作物的低洼地。
⑦裸岩石砾地中种植农作物,耕地面积比例大于70%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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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耕地的标准
以下土地确认为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新增耕地。
不同耕作制度,种植和收获农作物为主的土地。
被临时占用的耕地。
受灾但耕作层未被破坏的耕地。
被人为撂荒的耕地。
其他情况。
以下土地不能确认为耕地:
已开始实质性建设〔以施工人员进入、工棚已修建、塔吊等建筑设备已到位、地基已开挖等为标志,下同〕的耕地。
江、河、湖、水库等常水位线以下耕地。
路、渠、堤、堰等种植农作物的边坡、斜坡地。
在耕地上,建筑保护设施,工厂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如长期固定的日光温室、大型温室等。
农民庭院中种植的农作物,如蔬菜等的土地。
撂荒耕作制地区,已撂荒的耕地。
受灾、耕作层被破坏、无法恢复耕种的耕地。
由于工程需要、改善生存环境等因素,农民整建制或部分移民造成荒芜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