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
2020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新修订·第一部分)

日
布;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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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0100016/ 阴道冲 ABZF0001 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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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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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20100017/ 造口护 ACBL0001 理
抗肿瘤
11 120400013 化学药
组
物配置 指经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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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瘘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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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208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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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35
病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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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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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脉高 含静脉
13 120400008 营养治 营养配 营养袋 日
标,用
视频脑
电图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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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10601
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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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呼吸过 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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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操
27
310605013
胸腔镜 检查
作;不 含经胸
次
腔镜的
特殊治
疗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完整版)

2020年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根据本规定依职责对辖区内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由举办单位参照本规定进行指导、考核和检查。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医务管理部门、价格管理部门、临床科室和医药物资采供等部门组成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体系,科学管理、合理监控医疗服务成本,提升价格管理质量。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价格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医疗机构分管领导、价格管理部门及财务、医务、护理、医保、信息、药事、物资管理、医技、质控、设备、纪检监察等职能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全院价格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决策。
第七条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部门建设。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并由院领导主管;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在相关职能部门中明确价格管理职责。
三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备3—5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应当配备1—3名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18•【文号】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价格正文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医保价采中心函〔2020〕24号各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制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0年11月18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为促进公平有序开展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用评价工作规则,提升信用评价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1章总则1.1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适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
只在集中采购市场之外经营的医药企业和医药产品,不列入评价范围。
1.2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是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主体,接受同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3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实施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1.3.1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在集中采购市场内,以买卖合同关系为基础运行,引导或要求医疗机构向诚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减少或中止向失信企业采购医药产品。
应区别于以行政管理关系为基础的公共信用监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1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正文:
---------------------------------------------------------------------------------------------------------------------------------------------------- 关于新增和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确定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部分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执行(见附件1),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
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对修订的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2)及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见附件3),各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2.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表
3.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可另收费一次性医用耗材修订表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5日——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总体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前提下,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探索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推进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79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持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快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优化,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支持医疗技术进步,支持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支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有价值、更高效率的医疗服务,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形成。
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服务成本为基础,以科学方法为依托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和专业优势,激发医疗机构的调价自觉和有序竞争。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投入补偿、医保基金收支、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合理确定调价空间、遴选调整项目,调升、调降结合,着力优化项目价格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坚持统筹协调,稳步推进。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要强化部门协同、政策联动和共建共治,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改革等有效衔接,同时做好价格监测监督和调价风险防控,确保平稳有序。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

附件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齐政办规〔202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做好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工作,降低医用耗材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国务院及省《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精神,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医保局《关于做好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工作的通知》和省医保局、省卫健委《关于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立足“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和“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基本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2019年12月20日起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进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并对结构不合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进行有升有降的价格调整,对有关项目内容进行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自2019年12月20日起,我市已落实全面取消全市所有公立医院卫生机构全部医用耗材加成政策。
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有医保支付标准的耗材按规定执行),一律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对我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0-12-31 来源: 医政医管局国卫医发〔202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2020年12月29日更多医疗政策全文,医院管理文档、案例,医健领域投融资报告、数据,尽在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依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加强医疗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一)完善诊疗规范体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
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医疗行为管理。
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
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更多医疗政策全文,医院管理文档、案例,医健领域投融资报告、数据,尽在健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
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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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明确表明,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价格机制改革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医疗机构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各地结合实际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医疗服务价格尚未理顺,管理方式仍需改进,价格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同步强化价格与医疗、医保、医药等相关政策衔接联动,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调放结合。
按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要求,科学核算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药费用总量,优化医药费用结构,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
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政府定价范围,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医保控费和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坚持协同配套。
与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分级诊疗、医疗行为监管等改革协同推进、衔接配套,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形成政策合力。
坚持统筹兼顾。
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正确处理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保障医保基金运行安全、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的关系,统筹考虑各方面利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坚持稳步推进。
加强整体谋划,把握好时机、节奏和力度,分步实施,有序推进,及时完善政策,确保改革平稳实施,防止价格异常波动、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主要目标到xx年,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改革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改进价格管理方式,结合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1.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对人力消耗占主要成本,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可探索由政府主导、利益相关方谈判形成价格的机制。
2.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具体医疗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部门,根据本地区医疗市场发展状况、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在xx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3.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二)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围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及当地政府补偿政策,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实行分级定价,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医师级别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对医疗服务制定不同价格,拉开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做好与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保证患者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国家负责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统一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开展服务,并作为确定医疗机构收费项目的依据。
各地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确定本地区医疗机构服务收费的具体项目。
2020年前,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鼓励创新和使用适宜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医疗新技术尽早进入临床使用。
(四)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逐步减少按项目收费的数量。
到xx年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价格法的规定,授权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并做好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医疗服务,要按照“管细、管好、管到位”的要求,加强医疗服务成本监审和价格监测,完善定价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加强医药费用控制,各地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医药费用总量,明确控费指标,确保区域内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发挥12358全国价格监管平台作用,依法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三、保障措施(一)明确部门分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要求和职责分工,及时细化落实改革措施。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建立多种形式并存的定价方式,合理确定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强化价格行为监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加强行业监管和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政策措施,在xx年底前建立健全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总费用、次均(床日)费用、检查检验收入占比、药占比、门诊和住院人次等指标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费用清单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和医疗机构控费意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医保与价格政策的衔接配合,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费用控制,制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措施。
(二)协同推进改革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加快药品流通体制、医保支付制度、公立医疗机构薪酬制度和分级诊疗制度等改革,推动建立经营规范、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药品流通新秩序和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的医疗机构内在激励约束机制,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各地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中医药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研究制定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具体方案,出台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时,同时公布医保支付和医疗控费等措施。
(三)鼓励探索创新鼓励地方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在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及控制医药费用、强化社会监督、发挥商业保险作用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累经验,促进改革整体推进。
充分发挥第三方在规范医疗服务项目、核算医疗服务成本和开展政策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更加客观、公正、规范、透明。
(四)做好跟踪评估各地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督导、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对改革进展和效果的跟踪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推广好的做法。
要密切关注改革后医药费用变化情况,防止出现其他方面未见到实际效果,医疗服务价格却大幅上升,群众和全社会医疗负担加重的问题。
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解决措施。
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第一时间研究处理社会反映的问题。
(五)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改革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改革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各地要及时报告。
【拓展阅读】《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点评:价格改革,医疗服务行业再迎政策春风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卫计委、人社部、财政部发出《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按“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出到2020年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我们认为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国家正积极推进的三医联动改革中重要一环,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思路引导下,药品、耗材等价格将整体继续下调,能充分体现医生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利好医疗服务行业。
在三医联动为主线的医改背景下,医疗服务板块将长期维持高景气度,继续推荐。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文件要点:1、要求: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2、目标:到2020年,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
积极探索建立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
3、任务:(1)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医疗服务及个性化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后者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2)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重点提高诊疗、手术、康复、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等价格。
(3)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2020年前,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并实行动态调整。
(4)推进医疗服务定价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收费范围,减少按项目收费数量。
到xx年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实行按病种收费病种不少于100个。
结构化调整中医疗服务领域将长期维持高景气度。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要求,文件明确指出将“规范诊疗行为,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腾出空间”,我们判断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思路与三明医改中“腾笼换鸟”策略相吻合,药品和耗材价格存在下行风险,医疗服务领域将长期维持高景气度。
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三医联动改革中关键一环,关注后续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目前国家层面推进的医药、医疗和医保三医联改中的关键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