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方案一、问题分析1.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存在着监管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环保部门和监测体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利益相关方存在搞“纸上”工作、表面化整改等现象。
这导致了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事后检查和罚款,并不能真正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 处罚力度不够当前环境保护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不能起到威慑效果。
许多企业和个人只需要支付一些钱财或轻微整改即可逃避责任,导致他们并未真正付出应有代价。
此外,在某些地区政府也可能因为经济考虑而对污染企业宽松处理,进一步加剧了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3. 法律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执法能力相对薄弱,依靠受污染者自身去维权是困难重重。
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逃避责任或转嫁责任,例如转移资产、改名易姓等。
即使问题最终被曝光并收到罚款,对受污染者的赔偿往往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4. 忽视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中普遍存在着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忽视。
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会篡改、删除或隐瞒相关数据以达到“合规”的目标。
由于缺乏科学客观的真实数据,导致环境治理措施往往基于虚假前提,并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二、完善方案1. 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环境保护法规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与监管机制。
首先,有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指标体系,并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业在生态修复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其次,通过增加人员投入和技术设备配备等手段来提高市场主体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被查处概率。
2. 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为了增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成本,需要提高处罚力度与公开透明度。
一方面,应根据污染程度和恶劣情节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罚款额度,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披露相关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治理措施和执法处罚结果等信息。
3. 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保证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能够落实到位,必须建立起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论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论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论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一、引言环境保护执法作为环保执法体系的基础,是当前依法行政的一个主要构成部分,并且也是落实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与政策的主要手段。
环境执法工作因受到目前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存在诸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使得环境违法行为大部分都难以及时得到纠正与查处,未能很好地落实好环境管理制度与政策。
因此,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已势在必行,同时也是摆在环保执法人员面前的一项主要任务。
二、环境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环保法律的落后、环境执法不到位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步增强,不断出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而现阶段环保法律仍然缺乏完善,大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实际性操作,还有一些法律互为交叉,环保立法的步伐相对落后很多,造成执法时法律依据有所缺少,从而使环境执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环境执法力度不够,体现在如下:部分执法程序虽然具备一定的规范性,手续也相当齐全,但是排污费仍然收不上来;还有部分环境案件已提交到法院,经过多年来的执行,到最后却置之不理,依有关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却难以有效落实到位。
2、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现阶段,国内有部分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本身较低,经济增长速度不够快,人民生活过得依然比较贫困,部分当地政府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没有考虑地方的环境保护问题,对重污染项目不断盲目地发展,从而形成易发展、治理难,关停更是难上加难的不利局面。
问题的所在源于当地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不强,轻视环境、重视经济,反对环保执法工作,甚至对环保执法加以干预,给环境造成了难以估计的破坏。
3、环境执法与和行政处罚缺乏规范性环境管理力量不足、不断产生新污染源、缺乏排污收费力度、执法不够严肃等现象都是环境执法力度不够的主要表现;部分限期治理企业对治理任务却迟迟不能完成,导致治理达标效率普遍低下,大部分环境违法行为都难以及时得到纠正与查处,并且普遍存在没有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来办事。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

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缺陷和改进策略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执法效果不佳、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行政执法力量不足以及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不紧密等。
为改进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要加强环境执法力量。
环境保护部门需要加大人力、财力和物力投入,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要加强对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执法素质,增强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要建立健全监管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现阶段,环境保护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都参与着环保执法工作,但各部门之间协作不够紧密,职责不明确。
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建立起相互监督的监管机制。
要加强环境执法的刚性。
目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许多企业都能侥幸逃避了处罚。
为此,要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和威慑。
第四,要加强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涉及的损害往往是难以收回的,对于损害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要加强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明确环境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的界限和处理程序,确保环境违法行为得到严肃打击。
要加大对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力度。
公众对环境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和关注,可以通过舆论监督等方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
要加强对公众的环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保的氛围。
改进中国环境法实施机制的策略包括加强环境执法力量、建立健全监管机构、加强环境执法的刚性、加强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以及加大对环境执法的公众参与力度等。
通过这些策略的有效实施,可以促进环境法的有效实施,保护我国的环境资源。
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摘要:新形式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大大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许多问题,为了在今后环境监督管理中正确运用行政执法权,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对症下药,予以改进。
笔者对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以探讨:关键词:环境执法; 存在问题; 对策1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l.1法制观念淡薄,影响或干扰环境行政执法。
有的部门领导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使现有的环境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认真贯彻,少数领导甚至利用职权干扰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某些领导,重经济轻环保,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不惜用牺牲环境来换取眼前利益。
1.2环境保护法规不完善,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困难。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这给予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了很多困难。
1.2.1法规制定不完善。
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的管理是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最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核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领域法规还不完备,尚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而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上下级环保部门职责的划分问题,也就是以什么为标准确定执法相对人归哪一级环保部门管理以及各项环境行政执法权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一级环保行使,则还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1.2.2执法程序不完善。
由于环境执法程序还不健全,因而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环境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形式。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对环境行政执法中技术性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形,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明、用语不当等,并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纠纷,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论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完善作者:王琼娴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4期摘要环境犯罪具有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严重等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点,将单一、严酷的刑罚方式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手段,因其自身存在的局限性,不能有效遏制环境犯罪。
因此,本文从试图阐述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概念、特征,并分析我国非刑罚措施的现状,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非刑罚措施种类原则作者简介:王琼娴,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295-02一、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概念及特征(一)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概念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是指对构成环境犯罪的行为人,适用的除环境犯罪刑罚措施之外的,表达国家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旨在最大限度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救济被环境犯罪减损的自然资源的非刑罚制裁方法。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的特点环境犯罪非刑罚措施具有一般刑罚措施所不具有的特点:1.具有补充性的特点。
由于一般的刑罚措施限于限制、剥夺自由;剥夺生命;剥夺财产和剥夺一定范围的政治权利,更多地体现了惩罚功能,而对于救济被害人的权利、恢复,弥补被损害的各种利益具有明显的不足。
尤其是在环境犯罪中,刑罚措施对于恢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的作用几乎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在对于环境犯罪行为人实施刑罚措施的同时,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可以更为有效地救济因环境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其具有对刑罚措施补充性的特征。
2.具有轻缓性的特点。
自20世纪中叶的非刑罚化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开展,人类文明正逐步摒弃“重刑主义”。
非刑罚措施是刑罚轻缓化的具体表现,其具体的功能不是在对于环境犯罪行为人实施报应,而是旨在矫正,改造环境犯罪行为人,促使其实施恢复被损害的自然环境,因此,它不具有普通刑罚所具有的严厉性、残酷性,它是将环境犯罪行为人置于社会的环境中进行改造。
环境犯罪惩治不到位的原因分析及完善建议

虽 然 司 法 机 关 不 断 加 大 对 环 境 犯 罪 的 打 击 力 度 , 一法 但 J 实 践 中 的实 际效 果 却 并 不 乐 观 。笔者 曾对 2 0 0 7年 i 一 月 9月 某 市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 犯罪 的情 况进行过实证调查: 在此 期 间 内某 市 司法 机 关 共 办 理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犯 罪 案 件 2 件 5 6 3 人 ,其 中滥 伐 林 木 罪 1 4件 2 , 盗伐 林 木 罪 1 6人 0什 2 人 , 5 滥用职权罪 l 1 , 件 人 环境监管失职罪 1 i 件 人; 5 3人中, 被判处有期徒刑 、拘役缓期执行并处罚金 2 ,管制并处 6人 罚金 1 5人,单 处罚金 1 0人,免于刑 事处罚 1 ,有期徒刑 人 缓 期执行 1 。 人 上述数据 反映出 目前 司法实践 中破坏环境资 源 犯 罪 存 在 以下 问题 : i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的 犯 罪 数 量 极 少 。 . 名 比较 集 中 , . 2 罪 以滥 伐 林木 罪 、盗 伐 林 小 罪和 渎 职 犯 罪数 量 居 多 。 3 刑 罚 . 单一且普遍偏轻 。
二 、环境犯罪惩治不到位 的原 因分析 实践中存在 的上 述问题反映出环境犯罪 惩治尚不 到位 ,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较为复杂 ,笔者认为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 贯 彻 宽严 相济 刑事 政策 不足 一 - 刑 事 政 策 是 由犯 罪 这 一 社 会 现 象 所 引 发 的 国家 和 社 会 的整 体 反 应 体 系 ,旨在 对 犯 罪 进 行 预 防和 控 制 , 而 维 持 社 从 会 秩 序 ,保 证 社 会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正 常进 行 。它包 括 立 法 、司 法及行政方面 的对策 [] i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 国家 的重要 刑事政策 , 其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 ,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 和震慑犯罪 , 维护法制的严肃性, 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 ,
目前环境执法难的原因以及对策
目前环境执法难的原因以及对策环境保护是全球各个国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但尽管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环境执法仍然面临着很多难题。
本文将探讨环境执法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原因分析1.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执法手段:环境执法需要依赖监管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有效执行,但是现实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也相对简单,难以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
2. 没有明确的责任界定和执法标准:环境执法责任界定不清晰,执法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对于同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差异较大,这导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一致,也难以形成震慑力。
3. 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利益集团,而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参与度不高,监督力度不足,这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条件。
4. 执法成本高昂:一些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到复杂的科学技术问题和资金问题,执法难度较大,执法成本也较高。
这使得一些执法机构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不愿花费过多的资源和精力进行打击。
5. 潜在的腐败问题:环境执法过程中,腐败问题也是一个不能忽视的因素。
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行业势力的干扰,或是收取贿赂,导致环境执法工作无法得到有效推进。
二、对策措施1. 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政府应加强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投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力度。
同时,建立执法指导和督查机构,加强对环境执法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和规范。
2.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政府应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健全环境执法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环境执法的责任界定和标准。
制定严格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强执法力度,使环境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3. 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应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环境执法过程的监督,实现全社会对环境执法的共同参与和监督。
4. 加大执法投入:政府应加大对环境执法工作的投入,提供足够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增强环境执法的科技手段和能力。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我国环境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包括:法律配套不完善、执行力度不足、违法成本较低、处罚手段单一等。
本文从这些问题出发,提出了对策,包括加强法律配套、提高执法力度、严格违法成本、拓宽处罚手段等,旨在推进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性提高。
关键词:环境法律制度,问题,对策,改进一、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我国也逐渐加强了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法律配套不完善在环境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配套不完善的问题,如噪声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的法律仍不完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2.执行力度不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现实中由于执行力度不足,导致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这对环境保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3.违法成本较低环境违法行为的成本非常低,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成本,而且也没有严格的社会制约措施,导致环境违法成本过低,不利于环境保护。
4.处罚手段单一当前,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中,处罚手段单一,只能通过罚款、停产等手段来处罚环境违法者,缺乏多样化的严厉惩罚措施,也不利于环境违法的有效防止。
二、对策针对上述环境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对策,如下:1.加强法律配套针对现有环境法律制度的不足,可以加强配套建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制定环境噪声、土壤污染等专项法律,将其纳入环保法律的运作体系中。
2.提高执法力度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方面,需要加大执法力度。
可以加强环保部门的检查力度,同时也需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力度,以形成较大的震慑。
3.严格违法成本为了避免环境违法成本过低,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提高罚款额度、关停违法企业等,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者的道德谴责。
4.拓宽处罚手段针对现有环境法律制度处罚手段单一的问题,应当拓宽多种严厉处罚措施,如牢固建立破产清算制度、实施限制消费措施等,使违法成本高昂、威慑力大,有利于环境保护。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难点与对策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难点与对策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存在以下难点:
1. 缺乏有效监管:环境犯罪往往涉及众多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监管力度不足,导致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2. 证据收集困难:环境犯罪通常是隐蔽的、非法的行为,证据往往难以收集。
例如,污染物排放可能在夜间进行,或者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进行,很难被发现。
3. 多头管理难度大:环境犯罪的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地方,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不够紧密,导致信息不畅通,治理效果不佳。
4. 惩罚力度不足: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违法成本较低,使得犯罪者对法律的威慑力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对策如下:
1. 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加查处频次和罚款金额,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和刑事处罚。
2. 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增加环境监测设备,加强对犯罪行为的调查与取证,建立环境犯罪证据库,提高对环境犯罪的查处效率。
3. 强化部门合作: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效率,形成合力治理环境犯罪。
4. 提高刑法惩罚力度: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使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提高对环境犯罪的威慑力。
5.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对环境犯罪的监督力度,鼓励公众主动举报环境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的困难与改进方向
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的困难与改进方向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并付诸实施。
然而,在环境法规的落实过程中仍存在许多困难,妨碍了其有效执行和效果达到预期目标。
因此,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规落实中所面临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向。
二、第一个困难:执法力度不足1. 执法缺乏统一标准:由于地理、政治和文化等差异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导致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得以逍遥法外。
2. 执法部门协作不畅:涉及到多个执法部门时,如何进行高效合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部门之间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以及职责划分模糊使执法工作无序。
三、第二个困难:处罚力度不够强劲1. 环境违法成本低:部分不法企业或个人往往通过廉价的污染处理方式以及逃避处罚来获取最大利润。
2. 处罚不规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者的处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即便受到处罚也无法形成有效震慑。
四、第三个困难:监督力度薄弱1.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存在执法盲点,辖区范围内监测设施和手段有限,难以全面掌握环境情况。
2. 民众参与度不高:由于信息渠道闭塞和公众意识薄弱等因素影响,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
五、改进方向为解决上述问题并落实好环境保护法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入手:1. 加强执法力度:(1)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并加大对执法结果的评估力度。
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合协作机制,提高整体效能;(2)增加专业化人员配备和培训投入。
提高执法人员的水平,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提升处罚力度:(1)建立环境违法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环保观念,明显加大污染成本;(2)完善处罚标准和程序,确保处罚公正严厉,并形成一定程度上威慑效果。
3. 加强监督机制:(1)建立全面、科学、准确的监测手段和设施,实现对环境状况全方位的掌握和分析。
借助先进技术来提升监管效能;(2)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民众参与环境保护事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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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问题及完善的对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发严重,发展至今,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集中性、复杂性的特征。
针对这些环境问题,我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在对环境破坏的行为控制上,刑罚作为打击犯罪的最严厉手段在控制和预防环境犯罪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1997年刑法典不仅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而且专门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三个罪名以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又将刑法原第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降低了入罪要求。
这些刑罚手段在控制环境污染的力度上,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发挥了一些其作为最严厉制裁手段的作用。
依赖于传统的刑罚措施来解决环境犯罪问题已不能满足实现一般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及解决现行环境问题,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作用也日益彰显。
一、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立法现状非刑罚处罚措施是指有权机关根据刑事法律或相关规定,直接适用或者建议适用的主刑、从刑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的总称。
我国刑法并没有在环境犯罪中适用非刑罚措施的具体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在“法律责任”的章节均规定了大量行政的、民事的非刑罚措施。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第36条、第37条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第64条规定了没收性处罚措施。
如果说不考虑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还是法人主体的话,单纯从处罚属性上进行分类,我们就可以将其分为:(1)教育性辅助措施,如公开悔过、赔礼道歉等;(2)民事性的辅助措施,如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3)行政性的辅助措施,如勒令解散、限期治理等;(4)没收性辅助措施。
①而我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则包括如下三类:(1)判处救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救济损失;(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3)建议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没有专门规定针对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应该说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对环境犯罪都适用。
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支持被害者参与司法过程,了解他们所受到的物质和精神损害,对他们的损失作出补偿;要求和提倡犯罪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并付出赔偿。
同时,非刑罚处罚措施既有助于缓解一些轻微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伤害,又有助于消除刑罚“以暴制暴”思想的产生,对于现代社会犯罪的多样性表现及犯罪人个人状况的纷繁复杂,非刑罚处罚方法无论是在惩治犯罪还是预防犯罪方面都是刑罚的有益补充。
②因此,它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公平、正义、效率等法的价值。
二、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的问题环境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的行为,其不仅限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还严重侵害生态利益。
虽然我国对于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在刑法总则中有明文规定,如刑法第36条、37条。
但在日益复杂的环境犯罪中,已经难以发挥其预防和补救功能,在司法实践中也未能很好地发挥预防、改善环境犯罪的作用。
在立法和操作上存在诸多缺陷,具体表现为:(一)非刑罚处罚措施运用于环境犯罪中缺乏可操作性作为当代世界性刑法改革运动的两大主题之一,非刑罚化是当代刑法基本刑事政策——刑法谦仰原则的直接要求。
在对环境犯罪的处罚过程中,非刑罚化的处置措施不仅可以弥补现行刑罚制度的不足、消除环境犯罪的持续性危害后果,还可以发挥其独特的特殊预防功能,从而使对环境犯罪的处置措施更加人性化、有效化。
③然而,在处罚环境犯罪实践中,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运用却少之又少。
我们以祝铭山主编《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所收集环境犯罪案例为基础进行了一个实证的分析。
该书共甄选环境犯罪案例26个(书上称27个,但因第9和第12个案例均为吴自柱、王启、姜翠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故实际只有26个案例),从各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情况看,24个自然人犯罪案件都对犯罪人判处了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罚,两个单位犯罪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对单位直接判处了罚金,对自然人也判处了有期徒刑的刑罚。
26个环境犯罪案件中,有22个案件的被告人都被判处了罚金,有8个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有3个案件判处了赔偿经济损失,有一个案件判处了植造林木的辅助措施。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这些非刑罚处罚措施在现今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完满得以运用,非刑罚处罚措施永远处于配角的地位,难登大雅之堂。
我们不应满足仅仅在法律上基于法典完整化的要求而对相关的制度进行规定,而且要从司法实践上运行所有的现行规定,既应用传统刑罚手段惩治环境犯罪,又要加大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罚的使用力度,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及预防环境犯罪,修复所遭破坏环境法益,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二)环境犯罪种类多而非刑罚处罚措施种类少目前我国环境犯罪的刑罚种类仅限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而针对环境犯罪类型多且复杂的情况,这些刑罚措施是远远不够的,1989年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环境犯罪与惩治法》对于环境犯罪的处罚颁布了恢复、制止和补偿的命令;损害的收回;对被告财产的限制令等。
在解决环境问题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因此,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的种类还有很大的扩容空间。
如对于滥伐林木的犯罪人在判处罚金或缓刑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植树以恢复环境质量,或者通过向公共机关支付制止、控制、减轻或减少该种损失或损害的费用和支出来由公共机关修复被破坏了的环境法益。
这样就使得环境犯罪者犯罪后不仅要承担直接的刑事责任,而且要对自己所破坏的环境法益进行恢复。
三、我国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完善非刑罚处罚虽然作为刑罚的一种辅助措施,但是笔者认为,如果立法明确,则仍可以起到完善其他严重污染犯罪行为的作用。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环境犯罪与惩治法》中制定了恢复、制止和补偿的命令、对被告财产的限制令、法院可进一步颁发命令等一系列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他严重污染犯罪的发生。
如《环境犯罪与惩治法》第14条复原、制止和赔偿的命令规定:法院可命令被定罪人采取命令中指定的措施,在指定的时间内(或申请法院可以同意的更后一点时间),以制止、控制、减轻或减少该犯罪行为对环境的任何损害或制止犯罪行为的继续或再发生。
结合我国环境犯罪问题,应规定能够满足处罚环境犯罪需要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一)增强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可操作性在环境犯罪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的当下,仅仅依靠传统的刑罚手段已经不能完满地解决环境犯罪问题,虽然刑事责任可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但无法对环境受害人的权益进行弥补。
惩治环境犯罪人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秩序,遏制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在某种程度上也保护了环境,但是对环境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受害人的利益损失并未进行救济。
如此,处罚环境犯罪只是解决了环境犯罪问题的一个环节,却无法解决环境犯罪所带来的遗留问题,如所遭破坏法益如何恢复,环境受害人的权益怎样进行救济及赔偿如何实现等。
如果刑事责任仅体现为刑罚,则显然没有完满地解决环境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因此,刑罚措施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必须通过其他非刑罚处罚途径进行恢复和解决。
如何运用刑罚和非刑罚处罚来有效地矫治和预防环境犯罪是我们所要追求的最终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若加强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应用,则不仅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环境犯罪,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环境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助于社会稳定和保护环境。
(二)增加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处罚种类除了刑法已经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外,根据环境犯罪的特质,笔者认为对于实施了环境犯罪的单位和法人还可以规定以下措施。
1.限制活动。
是指法院以有罪判决的形式,责令行为人禁止从事某类职业活动,或限制行为人的生产活动范围,或剥夺行为人的特殊职务等非刑罚措施的总称。
设置这种刑罚辅助措施,是由于多数环境犯罪特别是污染类的环境犯罪,都与行为主体的职业活动有关,行为者往往利用了职务或职业活动而从事环境犯罪。
④对于此类限制活动的措施,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会基于经济利益或环境利益而做出处罚。
如果考虑到经济发展,则可能不会过多地运用这种措施。
但笔者认为,在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背景下,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应同样重视。
所以,在处理环境犯罪时,应考虑对犯罪人采取这种处罚措施。
2.销营业证照。
对于犯罪单位或法人,停止其活动吊销营业证照是最严厉的非刑罚处罚。
但是对于一般过错的企业并不适用。
国外就有学者认为,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有时适用非刑罚手段可能更有利于犯罪的减少或者对生态环境本身的保护。
例如,对于构成污染犯罪的企业而言,吊销营业证照的处罚,却能阻止很多犯罪行为。
高级董事无法平静地面对被吊销营业证照的事实。
但是此类措施对于企业的存亡关乎重大,在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犯罪实施此非刑罚处罚应当慎重。
3.增加环境刑法资格刑。
国外大多数国家在惩治环境犯罪的刑法中,规定了许多非刑罚方式,只要实施了环境犯罪行为,就必定要处以我国现有刑罚措施以外的处罚。
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50条规定:“(1)使地表水或地下水、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堵塞和枯竭,或以其他方式使水的自然性质发生改变,如果这些行为使动物界、植物界、鱼类资源、林业或者农业遭受重大损害的,处数额为最低劳动报酬100倍至200倍或被判刑人1个月至2个月的工资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处5年以下的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处1年以下的劳动改造,或处3个月以下拘役……”⑤可以看出,俄罗斯的刑法典对于环境犯罪除了规定有期徒刑、罚金等外,还规定了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某种职务或某种活动的权利。
若我国对于环境犯罪人采用资格刑,将能够起到威慑作用,有效遏制环境犯罪。
四、结语随着现代环境犯罪中非刑罚处罚理念的盛行,适用非刑罚处罚已经成为环境犯罪司法实践的应然追求,作为较为理想的刑法替代措施,非刑罚处罚不仅符合刑罚谦抑原则、轻刑化的要求,还具有丰富环境犯罪刑罚体系、恢复被破坏环境法益等方面的作用,因此,如果立法上专门规定非刑罚处罚,环境犯罪的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注释:①④蒋兰香.环境刑罚辅助措施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②余航.论非刑罚处理方法存在的价值性.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③牟桐.环境犯罪处罚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2010.⑤黄道秀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释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85-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