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培训中心关于举办社有资产经营与社有企业转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想要知道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新内容吗?下文是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的建议;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三)提出向参股企业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9.09.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总社关于进一步做好开放办社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开放办社是供销合作社通过组织开放、产权开放、经营开放、服务开放等形式实现内外资源整合、扩大群众基础、拓展服务功能的有效途径,是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原则和鲜明组织特征,也是供销合作社创新体制机制、激发动力活力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强化开放办社理念,加快完善组织网络,不断拓展服务领域,综合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与供销合作社没有产权联系、服务关系不紧密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门店等开放办社单位运作差异大、管理难度大等问题。
面对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新形势和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系统干部职工对开放办社的认识还需再提升,各级供销合作社对开放办社的推动和管理还需再强化,开放办社对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支撑作用还需再增强。
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办社力度、规范开放办社行为、提高开放办社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放办社的重要意义(一)开放办社是供销合作社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客观要求。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是实现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引。
供销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在为农服务的实践中贯彻落实好新发展理念,必须增强以开放寻求合作、以共享实现共赢的理念,着力克服联合社不联合、区域发展不平衡、与农民联结不紧密等问题,通过加大开放办社打破制约改革发展的体制障碍,逐步建立起各层级联合发展、区域协同发展、社农共享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机制,最终实现高质量发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和保护,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实际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和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社有出资企业,是指供销合作社出资的社有独资企业、社有独资公司以及社有资本控股公司、社有资本参股公司和综合服务社、专业合作社等股份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社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
第三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责任。
1第五条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值增值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办社宗旨,做大做强社有出资企业,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实现社有资产效用最大化;(二)依法合规原则。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职责,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有效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尊重出资企业经营自主权;(三)市场机制原则。
重视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优化社有资产布局和结构,增强社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四)权责对等原则。
实行权利、责任和利益相统一,提高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调动相关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实行管理、监督与运营相分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协调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2.04•【文号】供销财字〔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供销财字〔202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为加强和规范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修订了《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经总社七届理事会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和2020年第32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2月4日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和供销合作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社有资产为农服务属性,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推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社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和权益。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三条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总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努力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第六条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职能和任务第八条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三)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五)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六)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七)为全国供销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等活动,指导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设;(八)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十)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十一)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供销财字〔2004〕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五条供销合作社独立自主开展经济活动,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四)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当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聘机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一)推荐全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等人选的建议;(二)提出向控股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荐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供销社加强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直属公司、厂、直管基层供销社(以下简称企业)经营社有资产收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社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决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社有资产属于各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上级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各企业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任务。
第五条各企业确保社有资产安全和收益最大化。
第六条各企业按规定向上级社报告社有资产运营情况,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各企业认真做好社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综合评价等工作,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供销合作社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第九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供销合作社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的不法行为。
因城镇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要求建设单位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安排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安排供销合作社自建的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安排适当的地段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规定进行改制、改革。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公布日期】2020.10.23•【文号】供销法字〔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的通知供销法字〔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主管社团、中国供销集团各成员企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已于2020年9月25日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3.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0月23日附件1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关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的决议(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修订草案)》,决定予以通过。
新修订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2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1995年5月1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2000年9月7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三次代表大会修订,2005年1月30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四次代表大会第二次修订,2010年3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五次代表大会第三次修订,2015年7月22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六次代表大会第四次修订,2020年9月25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第五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动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培训中心关于举办社有资产经营与社
有企业转型升级培训班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供销培字[2015]27号
【发布部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5.10.23
【实施日期】2015.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培训中心关于举办社有资产经营与社有
企业转型升级培训班的通知
(供销培字〔201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中国供销集团,各地(市)、县供销社,各级社属企业:
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是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重要支撑。
王侠主任在全国六代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推动社有企业转型升级,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供销社(万丰企业集团)在“一社两体”的组织构架下,坚持一手抓为农服务,一手抓企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较好地实现了为农服务和社有经济相互促进、联动发展。
现有职工3600
人,拥有成员企业30家,其中全资企业4家,控股企业13家,参股企业13家。
2014年,销售额突破60亿元,萧山区供销社荣列全国百强县级社,万丰集团荣膺全国服务业500强、全国供销社系统百强企业。
萧山区供销社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学习。
为此,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培训中心)决定举办社有资产经营与社有企业转型升级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专题讲座部分
1.总社关于社有资产经营与社有企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解读;
2.供销社项目投资规划与商业模式设计。
(二)萧山区供销社(万丰企业集团)案例教学部分
1.社企联动机制、多元化发展战略与新业务培育;
2.资本运营模式与投融资策略及风险控制;
3.存量资产开发利用的经验和做法;
4.资产经营与项目规划策略;
5.预算目标责任制度、薪酬设计和激励机制。
培训期间还将参观考察萧山区供销社(万丰企业集团)总部、万丰总部大厦项目、临浦防汛物资储备库综合体、新街居住项目、萧山鞋城(河浜路综合市场)、万禾农产品有限公司、瓜沥基层社及其所属的水果批发市场、临浦基层社及其所属的农贸市场。
二、培训对象
各级联合社主任和分管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社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中高层管理者。
三、时间和地点
11月23~27日杭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