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视角下的社会管理
社会工作行政体制

第二章社会工作行政体制社会工作行政体制是社会组织的组成部分,是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结合部,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它是国家公共行政研究体系中,不可缺失的一环。
尤其在我国,身处转型与改革的今天,体制改革的成败将具有实际意义。
第一节社会工作行政体制一、社会工作行政体制1、体制;要想了解社会工作行政体制的概念,我们首先应对体制有所认识,体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不容易理解,而且不同的学者们也为其做下了很多相对差异的阐述。
较具代表性的有:张国庆:体制是制度的、具体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是地有关制度主体,包括正式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谢庆奎认为:体制不是体系与制度的总称,而是体系与机制的总称。
综合以上的观点,我们认为,行政体制就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制度架构模式,包括行政组织的设置、目标的选择、职权的划分、行为运作的模式、人事管理制度的设计等。
2、社会工作行政体制:指国家对社会福利事业的行政管理体制,其组织管理模式和其他公共领域的行政管理没有太大的区别,仅仅是在服务对象、内容和方法方面有所不同,或者由于服务及管理内容的特殊性,导致管理模式与制度方面一定的差异性。
二、社会工作行政体系的构成内容社会工作行政体系的构成内容,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根据工作对象的不同,大致包括以下两种:一种是以社会弱势群体为对象而构成,另一种是以对社会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及其各项政策为中心而构成的。
这两种方式应用于不同的人,形成不同类型的社会工作行政体系。
根据社会问题的种类,大致包括以下六方面:1、以解决贫困问题为目标而设置的生活与经济保障体制;2、以保护儿童各项权益为目标的儿童福利事业;3、以保障妇女权益为目标的妇女保护事业;4、以老年人社会问题为工作目标的老年福利事业体系;5、以疾病以及残疾人问题为工作目标的医疗社会事业以及残疾人福利事业;6、以犯罪问题为工作目标的矫治社会工作体系。
根据社会政策的不同层次,可分为宏观社会工作行政与微观社会工作行政。
社会组织行政执法程序解读及典型案例分析

•四、限期停止活动;
•五、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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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行政处罚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等方 面的制度规定。《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 不遵守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无效。
确定管辖→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 述和申辩→听证程序→作出处罚决定→送 达→执行→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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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问题文书
* * * * *民 政 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经调查,你会因*********,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拟对你会作出 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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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管理局 ***年***月***日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
基本要求: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拟作出行政处 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3、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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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事 先 告 知 书 样 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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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与违法情形相关的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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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案件的证据
①该社会组织的有效章程 ②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证据(如:照片、 资料等) ③该社会组织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 ④其它相关证据(如登记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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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程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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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流程与程序

01
02
制定规章制度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03
组织实施
按照规章制度和管理计划,组织人力 、物力、财力等资源,实施行政管理 。
05
04
监督检查
对行政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行政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
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立案调查 ,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建立健全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双方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 管理与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同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提高行政管理 与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06
总结与展望
当前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
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依然存 在,如执法依据不明确、执法程序不公开等,导致执法的 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
评估反馈
对行政管理效果进行评估,总 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为下一轮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行政执法流程
立案
根据举报、投诉或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进 行初步核实并立案。
调查取证
对立案事项进行深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和材 料。
审查决定
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 其他处理决定。
告知听证
将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 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执法过程 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 的公信力和效果。
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存在监督不力、监 督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和惩 处。
行政立法的内容

行政立法的内容
行政立法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规定和决定,用来管理和调整社会生活中的各项事务。
它的内容涉及广泛,包
括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各个领域。
行政立法的内容可以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范围,各级行政
机关的设置、职责和权限。
同时,行政立法还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
批的程序、条件和办法,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力度。
在经济管理方面,行政立法可以制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
区域发展规划等;对市场秩序的管理也是行政立法的一部分,包括价
格管理、竞争管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
在社会管理方面,行政立法涉及教育、卫生、劳动、社会保障、
文化、体育、旅游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行政立法还可以制定有关社会
治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行政立法还包括环境保护的规定,包括环境评价、环境保护标准
和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
此外,行政立法还涉及公共安全领域,例如制定安全生产规定、
消防安全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等。
总之,行政立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旨在通过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
规章、规定和决定,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和调整,保障社会秩序的正
常运行。
浅议社会主义法治环境下的社会管理创新

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
调解工作机制 ;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 社会 治安 综合治理机制 ; 公共 和突发群体性事件预防预警工作 机制 ; 民意表达和诉求的多元传输机制等。可 以说无 论哪一种工作机制 , 实际上都是 当前我国法治建设方 法的一个方面 , 是法治方法的具体化。
一
社会管理创新 、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精神意 见, 已经深入到包括全 国政法部门在 内的整个国家公
权力的意识 当中。这一观念的形成和实践 , 既是政府 进行社会管理的需要, 也是公民实现多元化权利的需 要, 更是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 的需要 。社会管理创新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立法领域的社会管理创新
是三项重点工作之一 ,它要求社会治理模式的创新 。
动 。创新 社 会 管理 机制 需要 创 新 管理 方法 , 采 取预 应 防为主 、 服务 先行 、 解 优 先 、 头 治 理 的方 式 方 法 , 调 源
序立法。 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基层意见 的基础上进
行民事 、 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的法律 , 尤其是要完善 行 政 程序方 面 的法律 法规 。 另一方面, 是立法程序方面的创新。当前社会 已 进入 网络时代 , 民主化 、 信息化 、 多元化 、 互动性 因素 不断高涨 , 自 来 社会各个层面的民意表达 、 利益诉求 愿望也 1 3 益增强 , 这些民主的需要如果不能得到国家
21 年 l 01 2月
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
Ju n l fh n h a ncp at olg f . . o r a eYic u nMu iia P r C l eo PC ot l y e C
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

行政执法的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不仅要充分考虑程序正义的要求,还需要将人权保障作为一项重要原则。
程序正义是指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公正、合法和透明,而人权保障则是要确保在行政执法中不侵犯公民的基本人权。
这两者之间的平衡与统一,是行政执法发展的重要课题。
第一,行政执法中的程序正义是保障人权的基础。
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的核心价值,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事、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正当程序得以实现。
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行政执法的结果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同时,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条件。
在行政执法中,公民的人权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不容任意剥夺或侵犯。
只有通过程序正义的路径,行政执法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人权的目标。
第二,程序正义与人权保障的统一应在行政执法中得到体现。
行政执法既要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要同时兼顾人权的保障。
就是说,在行政执法行为中,既要强调程序的合法性和严密性,又要时时刻刻保证人权的充分尊重和保护。
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程序正义的实现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而对人权的充分尊重又是程序正义的体现。
第三,行政执法中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是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的重要手段。
行政执法权的合法行使和充分制约是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的关键。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遵循法定程序,不得滥用职权和剥夺公民的人权。
同时,社会对行政执法的制约和监督也是保障程序正义和人权的必要手段。
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可以有效约束权力的滥用,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人权得到更好的保护。
第四,行政执法中的教育与培训也是保障程序正义与人权的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着程序正义和人权的实现。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法制观念和职业操守,时刻保持自身的专业素养并不断提高。
通过教育和培训,使执法人员深入理解程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增强对程序正义和人权的意识,从而提高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程序文件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是企业在实践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举措,而程序文件则是落实和管理社会责任体系的重要工具。
本文介绍了符合其中,SAP-01《法律法规识别程序》是其中之一,其目的是为了识别、获取并更新适用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识别、获取和更新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及确认其适用性。
行政人事部负责获取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并确认其适用性,并及时更新。
具体的工作程序包括通过专业报纸、杂志及专业咨询机构等渠道获取,从本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消防管理部门、总工会等部门获取,也可以从社会责任在线XXX获得相关资料。
确认适用性方面,则需要根据公司需要,确认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根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定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各个社会责任标准的适用性;将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具体适用内容传达相关部门;当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有标准更新时,应重新确认;应随时获取并每半年进行一次社会责任法律、法规适用性评审。
在社会责任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的管理方面,行政人事部应获取和确认的社会责任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负责跟踪其变化;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及时转发到公司各有关部门,对过期或作废的社会责任法规文件应及时收回。
行政人事部每半年进行一次获取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工作,并监督检查各部门目标、指标、社会责任活动表现与法律、法规及要求的符合性。
招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招工过程符合国家法规规定,避免误招童工和发生歧视性事件。
该程序适用于公司招工过程,特别是非管理层员工。
行政人事部根据“公开招工,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招工原则,根据公司需要招聘员工。
招工广告通过劳动力市场等渠道发布。
招工要求应避免任何歧视性条款。
在招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方法查验身份证,鉴别员工的真实年龄,确保员工入职时至少达到16周岁,防止因提供虚假年龄文件而误招童工。
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

引言2019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出台,提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的目标,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①。
公众参与制度已然成为影响行政决策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由此可见,公众已经成为多元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元。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中,公众参与也成为一项基本原则,在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以及环境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对公众参与的制度要求和程序要求逐步提升,现有的公众参与制度不足以支撑多元社会治理体系形成,在实践活动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20世纪6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着眼于对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中国学者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注重公众参与问题[1],国内早期对公众参与研究较多的是宪法和行政法学者,在环境法学界开始较为注重公众参与的研究则是在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
环境公众参与在产生之初,无论是理论还是法律制度均与行政法学的研究密切相关。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法治实践的丰富,在21世纪初,2002年环境公众参与制度最先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正式得到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首次确立了公众参与原则和具体规范,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第五章明确规定了环境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②。
随后在2015年《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中对其适用范围、参与原则、参与方式、配套制度等做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③。
有关环境公众参与问题的研究在21世纪初达到高潮,经过长达半个世纪的积累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
有学者认为环境法领域的公众参与是行政公众参与的延伸与拓展[2],另有学者认为环境公众参与的特殊性表现在环境影响评价行政正当程序视角下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规范与完善于晶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006)【摘 要】行政正当程序理论是环境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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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视角下的社会管理一、行政程序:行政行为正当性证明的过程“实体”关注决定的内容,而“程序”则关注形成决定的过程。
本文所指行政程序属于一种现代法律程序,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权的运行程序。
由于行政权力属于公权力领域,且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关系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行使行政权力必须被视为一种理性与公正的活动。
如前所述,现代法治国家一定程度上是“规章统治”,即行政法治。
从实体上限制行政权的近代行政法逐步被“新一代行政法治”替代,法学界承认需要授予行政机关以强大行政权的同时,就如何规范和制约行政权的行使及实体结果正当性证明达成一致,即充分利用正当行政程序制度。
然而,行政程序并不必然就是“正当行政程序”。
高秦伟将判断行政程序正当性的模式划分为绝对工具主义模式、相对工具主义模式、经济效益模式、程序本位模式和整合判断模式。
因整合判断模式以实现“最低限度的公正”作为价值的关键所在,而这种“最低限度的公正”囊括了“公正是否作为义务”、“当事人是否受告知”、“当事人是否有表达意见或为自己辩论的机会”和“行政行为实施者有没有说明理由”等内涵。
整合判断模式亦因此而被视为优于前面四种判断模式。
具体而言,整合判断模式整合的内容包含四组参数: 程序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公平与效率。
整合判断模式对行政程序进行评判时,将对四组参数进行取舍选择,即放弃任何价值,均需足够充分的正当理由进行说明; 任何一种价值的选择要使程序满足最低限度的公正;取舍应符合人们合法预期等。
以“最低限度的公正”作为判断行政程序正当的核心标准,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者对行政行为进行理由说明,并告知当事人有表达意见与异议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且能够被公正地听取。
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权力”良性互动关系,行政程序在主体平等参与基础上将选择与承诺结合起来,并通过程序保障权利,制约或防止权力可能出现的恣意、专断,进一步利用权利的保障获得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证明。
约翰・罗尔斯指出并阐明:社会正义离不开公正的法律程序,而法律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程序。
程序独立价值理论者强调程序价值是通过程序本身而不是程序结果体现出来,并提出“只有从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才有最大可能是正确的,而从非正当程序中产生的结果不能视为正确”的论断。
我们暂且就“这些学者是否把行政程序推向极端”不论,但可以认为正当行政程序是一种体现自然正义的法律程序。
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系统获得强大权力。
在行政权力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的假设和事实下,自然正义由司法领域引入行政领域,以规范与制约行政权,防止具体行政行为恣意,促使行政机关公平、公正、合法地行使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行政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根据自然公正理论,行政听证制度的内容包含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依据的权利,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显而易见,“权利”与“权力”并存于行政程序之中,且“权利”制约“权力”运行。
在宪政理念下,民主、法治、人权分别构成了依法行政的制度前提、机制保障和价值追求,依法行政是民主行政、法治行政,并保障公民权益。
建设法治国家主要路径选择乃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其中,行政程序合法是合法行政内容之一,程序正当则包括行政程序公开和当事人参与。
这些要求除了实体法作出内容性的规定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正当行政程序的程序性规范与保障。
法治国家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目标与理想,但中国有“重实体、轻程序”传统,且“法治国家”建设起步晚,行政程序法治化、公开度偏低,行政程序正当性、公正性尚待提高。
如何利用正当行政程序规范行政权力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既是我国行政立法价值选择的问题,又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值得探讨的领域。
公众之所以对政府行政过程表现出“不信、不满、不服”的心理状态,与我国政府系统长期封闭,公众游离于行政程序之外,导致政务透明性不足、程序公正性欠缺不无关系。
正如“价值表达理论”提出的“集体价值理论”所强调的那样:一个导致不公正结果的决定只是一个个案,而不公正的程序是一种普遍的、长期的制度安排,反映一个集体或社会的价值系统。
因此,一个正当的行政程序是保证结果普遍公正的要件。
宪法基本任务之一是厘清人民与行政之间的基本关系,公民的基本权利划定了干预行政授权的界限,引导裁量权的行使,重构许可要件,当基本权利冲突的解决成为问题时,行政程序扮演着显著的角色。
因为行政程序承担了行政行为正当性证明的使命,而这种正当性证明则是公众接受、认可政府行为的前提。
结果普遍公正提升了政府行为被接受、认可的程度,进而推动社会管理状况的改善。
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行政程序吸纳社会意见的过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制度安排下,国家在社会管理中扮演主导角色,即国家以垄断形式向社会提供基本的运行制度与规则,并制定相应的社会发展目标。
这些目标的实现,通常以行政系统的运行作为基础和前提,但行政系统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随意达成,而是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这种程序与规则便是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便承载引导公民与政府理性对话、相对方权利对行政权进行必要制约的功能,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在于注重相对方权利的保护、对相对方参与权的保障。
行政相对人参与表现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协商、谈判与对话,行政程序结果建立在双方或多方合意基础上,其涉及行政程序参与权范畴,行政程序参与权乃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为了维护自身权利或权益,通过既定的行政程序就相关问题和事实提出见解并公开阐明,进而使行政程序结果的认定利于公众维护与获取权益。
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以利益攸关者身份参与行政程序,使其具备了解程序过程的可能性,行政相对人处于更加理性的角度解释行政程序结果,增强了行政程序结果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行政主体迫于法律责任与行政相对人的诉求,行政过程或行政行为更具开放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从而为防止权力滥用或恣意提供了有效的外部监督。
这种程序性参与途径对于确立行政相对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认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公正地行使公权力具有强大的推动力。
作为一种法律程序,行政程序应具备法律程序具有的普遍形态,即“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使当事人理解或认可后做出决定”。
这说明,行政程序还是一种正当法律程序,这种正当法律程序要求最终的实体结果和产生实体结果的过程都应当是公正、正当的,但过程正当性直接影响着结果正当性的评价,而“过程的公正集中体现在是否让被决定者参与其中”,即被决定者能否参与行政程序,或在行政程序中是作为独立主体存在还是作为权力支配的客体存在。
公众参与政府社会管理的行政程序,表现为参与行政立法、参与具体行政行为等政府过程。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最高形式,是公民“同意”的表现形式,公民视服从自己同意公共权力为一种义务,可解决对公共权力的服从问题。
此外,“外需立法”替代“内生立法”趋势。
“内生型”行政立法表现为具有行政立法权力的机关就某一领域做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研究,并进行行政立法,立法目的更多的是是否方便行政系统管理社会,而社会是否需要则被忽视。
“外需型”行政立法则不同,其立法需求来源于行政立法机关外部,这些需求可能来自于无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众、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社会组织,行政立法成果更接近社会需要,是在向社会提供一种公共产品或服务。
“外生立法”适合于服务型政府构建,并发展成为行政立法的趋势。
公众参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参与行政程序的最低标准,也是公众参与行政程序最常见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分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和其他行政方式,其内容涉及设定、变更、消灭、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因行政行为或多或少地触及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为防止行政相对人甚至社会群体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抗议,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应设置公正、制度化的参与渠道。
在制度设计框架下,通过公众参与渠道,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对话、协商、谈判、征求意见等。
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公共生活领域的公众参与具有规模扩大、渠道增多趋势,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已成为社会治理的热点,特别是行政过程中的行政立法参与和行政决策参与备受关注,但效果并不理想。
因为现有治理结构中的体制性结构挤压了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而程序的非公正性、非透明性、非规范性导致公众权利丧失,公众的法定权利被异化为“泡沫权利”。
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突出社会管理程序公开性、公平性与参与性,以保障个体与政府之间的交涉、对话等活动能够顺利进行,促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政府与公众之间达成合意,但交涉、对话与协商的基础是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参与性是公开性的要求,是行政过程和结果公平性、正义性的基础与保障。
三、结语我国行政权的行使过分侧重行政目的,其过程和手段带有封闭性、任意性、非理性和非规范性。
在社会转型时期,实体法需要对权利与义务进行重新配置,而社会变动性极其强烈,政府系统又主导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如果没有公平合理的程序对社会多种利益的重新配置与组合,就难以保障实体公正,甚至引发社会冲突,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扩大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行政程序范围,并提高参与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正当行政程序制度的设置与应用,可减少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摩擦,增强相对方对行政机关的信任与合作意识。
公众参与行政程序,一方面利用公众权利限制政府行使权力,防止政府侵权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保证了程序公正、公平,保障了公众的参与权、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同时,这种公众参与吸纳了公众的偏好、意见、价值等,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群众对政府“不信、不满、不服”的心理状态,提高了政府行政行为及其结果的认可性,减少了政府机关与相对人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摩擦与冲突。
作者:杨祖德单位: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