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就《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全面实施城市更新工作,我局牵头起草了《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scsgx2021 ,邮件主题请注明“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东道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处,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有关意见传真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四章单元评审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资金筹措第七章支持政策第八章附则唐山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活动,传承历史文脉,提升城市品质,完善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21年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唐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包括路北区、路南区、开平区、丰南区、高新区5个区城区)和曹妃甸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建市〔2020〕94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11月30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0.2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经省住建厅同意,决定在我市开展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0月27日附件唐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同意唐山市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试点的批复》(冀建建市函〔2020〕88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招标投标市场营商环境,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三创四建”活动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为重点,以“规范+创新”为着力点,坚持简政放权,坚持公平优先,积极探索,稳步推进,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局属有关各处室、有关各单位,市中心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开发)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现将《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工作落实。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8月24日唐山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0〕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0年8月下旬起至2020年11月底,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强化部门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增强企业自律性,营造规范合理、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内容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包括此前已经开工正在续建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对被纳入重点监督、上年度动态核查不合格、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投诉举报的企业和项目重点检查。
三、整治重点(一)招标投标不规范行为整治根据《河北省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对招投标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经研究决定,我司将推出一系列措施,以进一步改善供给侧结构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具体措施如下:一、减少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干预政府将进一步减少对市场主体的不当干预,优化监管体制,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同时,要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注重对市场主体风险的预警和防范,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为促进企业发展、吸引更多的创业者,政府将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
具体包括: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质量;推动创新创业,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项目的扶持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升企业创新活力。
三、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政府将加强组织和协调力度,积极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
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完善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简化工商登记、税务等手续,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商事制度,明确企业权益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机制。
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培训为提高市场主体的素质和能力,政府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和资源。
具体包括: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推动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熟练工人和高级技术人才等有针对性的培训。
以上就是我司即将推出的一系列措施,我们坚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将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参与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推进开放的新征程中,我们期待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市场主体的积极配合和支持,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法治化、国际化的市场环境。
谢谢各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住建局工作汇报总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报告范文住建局工作汇报总结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自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开展以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积极营造便利有序的投资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现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报告。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们积极落实“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务公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首先,我们制定了住建局“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明确了各项改革任务和时间表。
我们开展了“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简化流程、优化审批、提高效率,将服务过程和时间大大压缩,取得了良好效果。
同时,我们还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不诚信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和处理,维护了市场秩序。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我们密切关注市场行业的实际需求,加强专项整治,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我们围绕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产交易、规范物业服务、整治违建等方面展开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效果。
特别是在推进棚改建设过程中,我们通过识别问题、加强督促,及时解决工程进度滞后、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促进了工程建设的快速推进。
三、加强与各方合作我们秉持着“协同发展”的理念,加强与各方合作,共同推进营商环境建设。
我们与相关部门形成了紧密的合作网络,开展了跨部门联合检查工作,强化了对市场行业的监管。
此外,我们还深入到各个社区,向广大市民普及相关政策法规,提升了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
总的来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和监管力度,取得了标志性的成果。
下一步,我们将持续优化服务,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规划与建设的一体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利、高效、规范的服务和支持。
谢谢大家!四、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支持在营商环境优化工作中,重点企业是我们的重点支持对象。
为此,我们积极为优质企业提供优越环境和良好服务。
一方面,我们积极支持住宅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环境。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丰润区住房管理中心,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我市《印发〈关于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加强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唐办〔201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标主体开发建设单位是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活动主体,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活动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二、招标范围非使用财政资金政府采购类的新建住宅、商住两用建筑和分割出售的非住宅项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活动适用本通知。
符合以下情况的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一)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经属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连续3次投标人少于3个,经属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意的。
三、招标方式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四、招标时限新建现售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预售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五、招标服务平台招标服务平台是符合招投标政策法规要求的招投标服务场所,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服务平台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有相对独立的开标、评标场所;(二)开标、评标场所须配备音视频监控设施,且投标资料和影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15年。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下,通过符合标准的招标服务平台开展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唐山市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搭建的物业招标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招标活动。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6.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改进和加强电子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2019年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一)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组织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
开评标时,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各类证件原件,所有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评标委员会在线评标,全面实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二、改进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方式(一)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后,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情况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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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0.06.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加强
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住建局(城建局),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及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招投标市场营商环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改进和加强电子招投标活动监管,根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2019年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电子招投标
(一)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
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组织开展电子招投标活动。
开评标时,不再要求投标人到达开标现场,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和各类证件原件,所有投标人在线参加开标,评标委员会在线评标,全面实现招
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招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电子招投标项目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并同步推送至河北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招标文件及澄清修改不再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二、改进对招投标活动监督方式
(一)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发布后,监督部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发布情况及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整改。
整改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不暂停;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或者依法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发生被投诉举报的招标项目,应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依规处理。
(二)对开评标活动采用音视频监督或现场巡查与在线监督相结合方式。
在集中评标模式下,监督部门对开评标活动采用音视频监督或现场巡查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监督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纠正,并记录在案,依法依规处理。
开评标过程中出现系统故障无法正常开评标、投标人不足三家导致招标失败,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书面报告监督部门。
在评标过程中,非投标文件重大偏差问题不得启用流程回退。
启用流程回退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
技术部分评分完成后回退的,评标委员会不得修改评分分值。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启用流程回退情况事后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督部门。
(三)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采用电子形式提交。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向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包括: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资金落实证明、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定单、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招
标代理合同、电子交易平台委托协议书、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资料、中标公示截图、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等招投标全过程资料,同时提交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工作开展情况评价报告、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反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和损毁电子招投标活动信息。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后,监督部门出具备案意见书。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招标事项由招标人自主决策。
工程招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招标人自觉依法组织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审定、施工图审查等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文本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行业标准文本编制。
招标文件应公平公正,不得存在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内容。
招标人应合理制订招标计划、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项目工期。
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
(一)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省平台报送企业、人员、业绩等基础信息,进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部门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情况、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和公开。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招标代理机构报送的信息及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开展定向检查。
(二)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和专家履职行为监管。
评标专家抽取时间一般为评
标当日,特殊情况可在开标前1日抽取。
评标专家抽取地域原则上不得选择项目所在县(市),可以选择项目所在设区市,选择区域数量按照评标专家抽取系统相关规定,特殊项目也可异地抽取。
评标完成后,招标人对评标专家履职情况向监督部门反馈。
监督部门通过对评标现场巡查及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强化对专家履职行为监督,对专家违纪违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
(三)加强对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监管。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认真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确保平台的公平、公正以及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不得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文件下载信息、投标文件上传及解密信息、评标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投标信息;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严禁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操控评标结果。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具备围标串标甄别功能,包括是否使用同一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是否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报价)雷同性分析、错误一致性分析、规律性变化分析等甄别功能。
同时还应具备电子归档统计及按条件查询统计功能,为监督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招投标投诉。
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应向监督部门提供依法实施监督所需的通道。
五、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河北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不得随意减少应载明的必要内容。
中标公示信息应增加对中标候选人业绩的公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方式及联系电话,自觉接受市场
主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强化对围标串标治理。
加强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围标串标甄别功能应用,从评标层面及时发现围标串标线索,加大查处力度。
在评标过程中凡是甄别发现由同一份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的,评标委员会应视为串通投标,并如实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投标文件存在雷同、错误一致、规律性变化等异常情况的,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具体情况进行研判,并在评标报告中提出评审意见。
(三)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行为。
监督部门进一步健全和优化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恶意投诉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应当驳回,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改进投标保证金形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支票、银行保函及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提倡使用电子保函。
鼓励招标人对简单小额项目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五)加强信用信息应用。
招投标活动中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唐山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措施事项清单》,对“黑名单”企业及“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限制其投标。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