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城市管理导则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2日连云港市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切实做好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改善城市河道环境,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和城市品质形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黑臭水体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44号)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群众期盼,坚持问题导向,以改善城市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工作思路,加强源头控制、水陆统筹、上下游联动、跨部门协作,突出重点、分阶段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推进国际化海港中心城市建设。
二、整治范围市区建成区内11条黑臭水体。
其中6条重度黑臭水体:大浦河、大浦副河、龙尾河、西盐河、玉带河和烧香河;5条轻度黑臭水体:东盐河、沙汪河、排淡河、妇联河和淮海工学院水体。
三、工作目标2017年,连云港市市区建成区实现河、湖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完成玉带河、龙尾河、西盐河、东盐河和淮海工学院水体5条黑臭水体整治工作,通过黑臭水体整治效果评估,河道考核断面达到Ⅴ类水标准。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各设区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8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加快构建我省层级分明、系统完善、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目标。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省政府“标准化+”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国家标准化管委会深化标准合作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省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在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各地要对照《标准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要根据本地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基础上,合理制定相关标准。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地方率先制定的标准,要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国家和省已经制定的,要提高标准的相关要求。
连云港市高品质住宅规划设计指引

连云港市高品质住宅规划设计指引1总则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规划设计水平,促进住宅项目品质提升,塑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推进城市形象持续优化,制订本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连云港市区内新建高品质住宅规划设计,改建项目可参考执行。
2加强城市空间设计2.1.优化住宅总体布局住宅项目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建筑的关系,尊重山水城市特色,通过合理布局组团空间和集中绿地,避免大面积采用行列式布局,营造疏密有致的空间形态。
沿山地带建设空间宜采用有机松散、分片集中的布局结构,注重沿山地区建筑风貌、高度和视廊控制,做到显山透绿。
滨水地区空间布局和场地设计宜减少对水岸、山地、植被等原生地形地貌的破坏,注重滨水建筑界面、高度、视线通廊设计,实现城市空间与滨水景观的融合、渗透。
2.2.注重天际线设计住宅项目应通过相邻地块及地块自身的高度设计,营造“成组成团、疏密有致、丰富有序”的城市天际线。
山前地区建设空间应强调建筑天际轮廓线与山脊线的协调,突出山地建筑风貌。
位于重要山体、重要水体、重要廊道周边地区的建筑高度应符合上位规划、城市设计等相关要求。
重要山体、重要地标、重要节点之间的视线通廊,其视线通廊的建筑高度应保证不遮挡视点互望。
2.3.加大建筑退让位于快速路、主次干道沿线的住宅建筑退让宜差异化,位于快速路、主次干道交叉口的住宅建筑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下,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留足城市开放空间,丰富街角公共界面。
沿城市主要景观街道两侧的地块,鼓励建筑退界区域和街道景观一体化设计。
2.4.管控城市界面位于城市重要节点、河流、廊道、快速路、主干道沿线的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建筑面宽和高度的比例关系,形成疏朗大气的城市界面。
合理控制住宅及裙房贴线率,使街道形成连续、有机的整体空间。
滨水、临山及临城市重要干道的建设项目,适当增加空间开敞度,并保证城市设计中确定的主要景观轴线及视线通廊贯通。
3提升住区内部空间规划3.1.塑造多层次空间结构高品质住区应遵循自然地形地貌,统筹周边城市条件合理布局,塑造宜人的空间尺度,宜结合本地区主导风向、温湿度条件,改善住区微气候条件。
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苏07行终1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姣戴立国黄文波【审理法官】王小姣戴立国黄文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田宝华【当事人-公司】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顾壹心、辛金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卞保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顾壹心、辛金龙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卞保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顾壹心、辛金龙卞保田【代理律所】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田宝华;连云港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政府朐阳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田宝华建房行为的合法性,关涉到房屋是否为合法建筑的问题,是审查本案强拆行为合法性的实体基础,与被审查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紧密联系,不属于超诉求审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罚款查封拒绝履行(不履行)共同被告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证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连云港市实施《xx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xx规划,实现xx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城乡规划条例》、《xxxx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在连云港市xx规划区内进行xx规划编制和xx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
详细规划编制、xx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连云港市xx规划区范围按《连云港市xx总体规划(2008~2030)》内容确定,旧区包括:xxxx范围为xxxx、xxxx、解放xx、xxxx、人民路以及xxxx相围合的区域,面积约2.2平方公里;xxxx范围为玉带xx以南、xx以东、东风路以北、花园路以西的区域,以及玉带xx以北、xxxx以南、幸福路以西至铁路东侧的区域,面积约3.9平方公里;xxxx范围为xxxx以南、xx以东、xx以北、海棠路以西的区域,面积约1.5平方公里。
xx是指xx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
xx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xx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
xx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xx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与xx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xx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连云港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

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0•【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连云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1月20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县城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程监管的原则,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消纳和资源化利用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建筑垃圾管理相适应的考核评价和经费保障机制,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是建筑垃圾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和资源化再生产品进行利用推广。
城市风貌控制导则

城市风貌控制导则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变迁,城市风貌成为了人们对城市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风貌控制导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绿化环境等方面,探讨城市风貌控制导则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一、城市规划城市规划是塑造城市风貌的基础,它关乎城市的整体布局和空间组织。
在城市规划中,要注重保持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尊重自然环境,保护和利用好城市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
同时,要注重城市的人文特色,打造独具一格的城市形象。
城市规划还应考虑城市的交通状况和人流量,合理规划道路和公共交通系统,提升城市的便捷性和可达性。
二、建筑设计建筑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形象和氛围。
在建筑设计中,要注重保持建筑的风格统一,避免出现风格迥异的建筑物。
建筑物的高度和体量也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高楼大厦拔地而起,破坏城市的整体景观。
建筑物的外立面设计要注重美感和功能性的结合,避免出现单调乏味或过于复杂的外观。
建筑材料的选择要注重环保和可持续发展,避免使用对环境有害的材料。
三、绿化环境绿化环境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城市的气息和生态环境起着重要作用。
在绿化环境的规划和设计中,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好城市的自然资源,保留和增加绿地和公园的面积,提供更多的休闲和娱乐场所。
同时,要注重植被的选择和搭配,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花园和景观。
在绿化环境的维护和管理中,要注重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浪费和污染。
四、文化活动文化活动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生活氛围。
在城市的文化活动中,要注重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举办各种有特色和影响力的文化活动。
同时,要注重文化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提供更多的文化场馆和艺术表演场所。
文化活动还要注重与城市的其他方面相结合,打造具有综合性的文化品牌,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城市风貌控制导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具有重要意义。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建设导则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建设导则(试行)连云港市城乡建设局二。
一三年三月第一章总则 (2)Ll编制目的 (2)L2编制原则 (3)13适用范围 (3)第二章房屋建筑工程建设.........................................2.1施工现场管理 (4)2.2施工质量管理 (7)第三章市政工程建设 (10)3.1设计原则..................................................................... -IO-3.2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14)3.3项目后期管理 (14)3.4项目质量管理 (14)3.5安全文明管理 (15)3.6管线建设管理 (15)第四章园林绿化工程建设 (17)41绿化栽植前土壤处理 (17)4.2植物材料 (18)4.3苗木栽植 (19)4.4园林构建物和附属工程施工 (19)4.5质量管理 (20)4.6施工期养护管理与验收移交 (21)第五章城市家具工程建设 (22)5.1一般要求 (22)5.2交通设施 (22)5.3照明设施 (24)5.4信息服务设施 (25)5.5公共休闲卫生服务设施 (25)5.6路面铺装设施 (26)第六章附则 (29)第一章总则LI编制目的为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规范市区城市建设活动,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效能,提升城市建设水平和品质,打造现代化国际性海滨城市,依据国家和省级相关规范和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编制原则1.2.1系统性原则:本导则包含城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遵循城市建设的一般规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规章制度。
122地域性原则: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市地形地貌、地质特征及其气候环境而进行编制。
123可操作原则:本导则制定的各项规定以明确清晰的表述以及具体量化的指标,具有可操作性。
124精品工程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高标准、高要求、高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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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城市管理导则(试行)2013年3月目录1总则 (1)2城市容貌 (2)3户外广告 (9)4景观照明 (13)5环境卫生 (17)6建筑垃圾 (19)连云港市市区城市管理导则(试行)1总则1.1为了加快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法制化建设,科学引导城市的发展和建设,提升城市特色品质,塑造人文、绿色、宜居的现代城市形象,加强城市公共空间和建筑外部空间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城市管理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连云港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区。
1.3基本原则:1.3.1规范性原则。
城市管理工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
1.3.2引导性原则。
城市容貌要体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最新理念,引导城市管理工作向科学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为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城市公共产品与服务。
1.3.3统一性原则。
要按照导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统一管理标准,统一工作程序,统一执法尺度,形成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格局。
1.3.4协调性原则。
要结合连云港市的城市特色和管理现状,反映海滨城市特征,注意与地域整体风貌相协调,稳步推进,协调发展;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景观照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与城市建设有机结合,突出城市主轴布局,形成完整的管理规范体系。
2城市容貌2.1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城市容貌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结构,影响城市容貌。
2.2沿街建(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
临街建(构)筑物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的清洗,每2年不少于1次;建筑外墙涂料的粉刷出新,每3年不少于1次。
局部出现污染的,应及时清洗或粉刷。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需清洗出新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建立清洗出新档案,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清洗出新计划,报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计划执行;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清洗出新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3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设立的早(夜)市、车辆修理、擦鞋等摊点,应在规定地点设置醒目标志,按规定时间规范经营。
2.4亭棚设置标准和要求:2.4.1设置在路牙石以上,不影响行人通行,不影响城市容貌。
2.4.2无擅自移位,不得超出规定的经营时间和内容。
2.4.3无亭外摆放、堆放、搭建等现象,周边环境整洁。
2.4.4亭棚外立面整洁无污物,表面无“三乱”小广告及张贴物,亭棚表面、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4.5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批设置报刊亭、电话亭等亭棚。
2.5对市区城市容貌实施控制的街道和地区实行分级管理。
2.5.1新浦区(27条道路、2个广场)。
一类管理道路(8条):海宁路(瀛洲路—振海路)、朝阳路(瀛洲路—振海路)、海连路(龙河广场—海连西路北侧沈圩线F003号变电箱,不含龙河广场)、通灌中路(海宁路—解放路)、海昌路(海宁路—解放路)、盐河路(海宁路—人民广场,不含人民广场)、幸福北路(幸福广场—朝阳路)、郁洲路(人民路-陇海东路)。
二类管理道路(12条):人民路(解放路—海连路)、解放路(解放东路铁路立交桥—幸福广场)、凌州路(运货铁路—解放路)、通灌南路(秦东门大街—海宁路)、通灌北路(解放路—人民路)、海昌路(海宁路—玉带河北路)、南极路(玉带河北路—人民路)、新孔路(海宁路—解放路)、振海路(海宁路—海连路)、陇海西路(盐河路—新孔路)、新生民路(海昌路-南极路)、整洁路(通灌路-海昌路)。
三类管理道路(7条):建设中路(瀛洲路—海昌路)、大庆东路(通灌路—南极路)、大庆西路(盐河路—幸福路)、青年路(通灌路—南极路)、陇海东路(通灌路—巨龙路)、富强路(海连路-朝阳路)、小学路(通灌路-海昌路)。
重点地区:龙河广场(含市民广场)、人民广场。
2.5.2新海新区(21条道路)。
一类管理道路(12条):花果山大道(苍梧路—港城大道)、学院路(海宁路—苍梧路)、科苑路(海宁路—苍梧路)、东盐河路(海宁路—苍梧路)、巨龙路(海宁路—苍梧路)、郁洲路(海宁路—陇海东路)、瀛洲路(魏跳桥北首—龙河广场,神州驾校前供电南龙线7号铁塔—宁东路)、港城大道(猴嘴桥—凌州广场)、圣湖路(郁林路—师专门前)、苍梧路(学院路—瀛洲路)、海连东路(龙河广场-凌州广场,不含龙河广场)、海宁东路(瀛洲路-学院路)。
二类管理道路(3条):龙河南路(朝阳路—海连路)、巨龙路(苍梧路—陇海东路)、绿园南路(学院路—郁洲路)。
三类管理道路(6条):郁林路(猴嘴桥—加油站向南延伸100米)、绿园南路(郁洲路—瀛洲路)、建设东路(郁洲路—学院路)、繁荣路(海连路-陇海东路)、龙河北路(海连路—陇海东路)、绿园南路(瀛洲路-郁洲路)。
2.5.3海州区(20条道路)。
一类管理道路(8条):秦东门大街(盐河路—西门路)、海宁西路(盐河路—幸福路)、朝阳西路(振海路—新海转盘,含转盘)、海连西路(海连西路北侧沈圩线F003号变电箱—海青路)、幸福路(东风路—朝阳路)、瀛洲路(魏跳桥北首—神州驾校前供电南龙线7号铁塔、宁海立交—宁东路)、盐河南路(海宁路—孔望山门)、新孔南路(海宁路—秦东门大街)。
二类管理道路(8条):花园路(新建路—东风路)、东风路(锦屏路—花园路)、江化路(幸福路—海连路)、西大岭路(西门路—洪门大桥)、西大街(北大街—西门路)、振海南路(海宁路—秦东门大街)、西南路(南大街—西门路)、北大街(秦东门大街—中大街)。
三类管理道路(4条):南大街(青龙桥南首—中大街)、中大街(幸福路—南北大街)、西门路(东风路—秦东门大街)、孔巷(秦东门大街—中大街)。
2.5.4连云区(20条道路)。
一类管理道路(10条):港城大道(新光路-平山广场)、中山西路(海棠路—平山广场,含广场)、海棠路(中山路—海滨大道)、大港路(海滨大道—连云与开发区界)、海滨大道(神堤路—大港路)、院前路(中山路—大港路)、神堤路(海滨大道—西大堤西入口)、听涛路(海滨大道—海棠路)、中华路(外仓街—云和路)、核电南路(海滨大道—海棠路)。
二类管理道路(6条):中山中路(海棠路-外仓街)、中山东路(外仓街—连高公路西起点)、西园路(中山路—中华路)、东园路(中山路—栖霞路)、西小山路(西园路—云和路)、平山北路(平山广场-大港路)。
三类管理道路(4条):海棠南路(中山路—环山路)、云宿路(平山转盘—排淡河桥)、大巷北路(中山东路—栖霞路)、栖霞路(工运路-中华路)。
2.5.5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2条道路)。
一类管理道路(7条):港城大道(宋跳立交桥—平山广场)、黄河路(港城大道—泰山路)、昆仑山路(松花江路—港城大道)、泰山路(松花江路—黄河路)、云和路(星光路—工运路)、万福路(港城大道—火车站广场)、新光路(港城大道—云和路)。
二类管理道路(4条):松花江路(泰山路—梅花路)、振兴路(310国道—振华路)、长江路(昆仑山路—泰山路)、珠江路(昆仑山路—泰山路)。
三类管理道路(1条):梅花路(松花江路—长江路)。
2.5.6除实行一、二、三类管理以外的街道按照背街小巷管理。
2.6城市容貌分级管理标准。
2.6.1一类道路、重点地区管理内容和标准:2.6.1.1无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
2.6.1.2道路两侧(两墙之间及立面)无乱拉乱挂和晾晒衣物、物品,立面管线有序;沿街建筑物顶部无废旧铁架、天线等有碍市容的设施或物品。
2.6.1.3非机动车辆在划定的停放点分类停放,头尾一致,整齐有序。
2.6.1.4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周边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景观围挡,围挡的材质、色调应当统一并保持整洁,设计美观、安全牢固,且不得擅自占道施工;临时市政建设和路面开挖施工工地、拆迁(征收)工地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封闭围挡和警示标志,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待建地块、废品收购点、拾荒点等均应设置不低于2.5米的实体景观围墙,内无积存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工地出入口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2.6.1.5道路两侧(指两墙之间,含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洁净,无明显积土、飘浮物,无车辆带泥上路等;垃圾收集点无垃圾外溢,地面无污渍;环卫设施完好无损坏,保洁区域内无暴露积存垃圾。
2.6.1.6沿街道路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果皮箱、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标志明显。
公厕按规定要求管理到位。
2.6.1.7无超出门窗设置落地灯箱、广告牌;无未经审批的条幅、布幔及乱悬挂灯笼广告(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除外)及拱门、气球和其他充气类设置物;招牌以下无伸出式各类形式的侧招;大型宾馆、酒店经审批可以在门前台阶或门厅内设置材质较高、样式新颖的临时性告示牌。
2.6.1.8无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无破损、空置户外广告牌、店招标牌(未正常营业的店面应拆除)、无喷绘布店招(连锁行业除外);整条道路店招店牌要相对统一、单体楼必须统一,新上店招应采用烤漆、烤瓷、铝塑板、亚克力发光字等新型材料,可适当增添艺招提升城市品质。
2.6.1.9对“三乱”小广告污迹实施清洗或同色、近色覆盖。
地面、建(构)筑物立面次日9时后无“三乱”小广告;节日喜庆需要临时渲染的,春节期间可延长至农历二月初三,其它节日在节日期满5日内清除。
2.6.1.10玻璃橱窗(门)的腰线宽度控制在6至10CM范围内,可带有“欢迎光临”、英文字母“WELCOM”或“推”“拉”的字样,连锁行业店的腰线上可设置品牌标志。
2.6.1.11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毁绿。
2.6.2二类道路管理内容和标准:经批准可设置品位较高、统一规范的便民疏导点;店招无喷绘布制作,单体楼店招应统一、规范(艺招及棚户区除外);其它同一类道路考核标准。
2.6.3三类道路管理内容和标准:2.6.3.1经批准设置可设置统一、规范的便民疏导点。
2.6.3.2店面前无店外摆放、店外经营和占道摊点;无门面房的地段路牙石以上视情可集中设置规范的临时经营摊点;无违章搭建,经批准设置的占道构筑物等应按要求管理规范、有序,无“三乱”小广告及乱拉挂等现象。
2.6.3.3道路两侧(指两墙之间,含人行道、绿化带)路面洁净、无明显积土、抛洒、飘浮物、带泥上路等;垃圾收集点无垃圾明显外溢;无积存垃圾;环卫设施完好无损坏,表面整洁,地面无污渍,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
2.6.3.4店招相对统一、规范,无空置破损,无新增喷绘布店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