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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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编号:【H】G C L 5-1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二○○四年十一月目 录一、概述 (1)二、药品说明书格式与内容的一般要求 (1)三、说明书格式与内容的具体要求 (4)(一) 标题 (4)(二) 警示语 (4)(三) 药品名称 (5)(四) 成份 (5)(五) 性状 (6)(六) 处方组成 (6)(七) 适应症 (6)(八) 规格 (6)(九) 用法用量 (7)(十) 不良反应 (8)(十一) 禁忌 (8)(十二) 警告 (9)(十三) 注意事项 (9)(十四) 妊娠期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1)(十五) 儿童用药 (12)(十六) 老年用药 (13)(十七) 药物相互作用 (15)(十八) 药物过量 (15)(十九) 临床试验 (16)(二十) 药理毒理 (16)(二十一) 药代动力学 (17)(二十二) 贮藏 (17)(二十三) 包装 (17)(二十四) 执行标准 (17)(二十五) 有效期 (17)(二十六) 批准文号 (18)(二十七) 生产企业 (18)(二十八) 参考文献 (18)(二十九) 说明书制定和修订时间 (18)四、参考文献 (19)五、附录 (19)六、著者 (22)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起草说明 (23)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一、概述药品说明书是包含药学、药理学、药代动力学、毒理学、临床医学等有关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等信息,用以指导安全、正确、合理使用药品的技术性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应对药品说明书的正确性与准确性负责,并应当跟踪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的情况,必要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药品说明书的申请。

制定《化学药品、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本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或/和研究者提供合理思路,以利于撰写出结构完整、内容完善、供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说明书草案。

同时,也为药品注册管理部门审核药品说明书提供技术参考。

ICH技术指导原则概述

ICH技术指导原则概述

三、组织机构
ICH由指导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处组成 。 指导委员会共有14名成员,由六个参加单位和IFPMA 各派两名代表组成。指导委员会主要领导ICH会议并协调 工作进展。每年召开2-3次会议,分别由主办国管理部门 的代表主持会议,三个观察员组织可分别排1名代表列席 指导委员会会议。指导委员会对2和4两个关键阶段进行讨 论,做出决定。 专家工作组是指导委员会的技术顾问,六个主办单位 对每个起草文件的专题派若干专家参加,其中一名任专题 组长,负责该专题的工作。 秘书处设在日内瓦IFPMA总部。主要负责指导委员会 及专家工作组会议的准备工作和有关文件的起草,并负责 与各组的协调员联系,以保证将讨论的文件按时发送到有 关人员。
Q3C 杂质:残留溶剂的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旨在推荐在保证患者安全的药物 中残留溶剂可接收量。建议使用低毒的溶剂,提 出了一些残留溶剂毒理学上的可接受水平。 药物的残留溶剂在此定义为在原料药或赋形 剂的生产中,以及在制剂制备过程中产生或使用 的、用现行的生产技术不能完全除尽的有机挥发 性化合物。
Q3C(M) 杂质:残留溶剂N-甲基吡 咯烷酮(NMP)的日允许接触剂量
NMP产业集团申请改为三类溶剂,后来 EWG成员又提供能够得出更低PDE的资料及 评价,仍为二类溶剂。
Q3C(M) 杂质:残留溶剂四氢 呋喃的日允许接触剂量
THF以前的PDE大于50mg/天),放在3 类,现在计算为7.2mg/天,应该为2类。
Q3D 杂质:金属杂质的指导原则
该指导原则的目的是为原料药及制剂中 金属杂质的定性及定量提供限度及依据。 该指导原则和前面的杂质指导原则一样, 对金属杂质进行了分类。目前还只进行到了 第一步,需要进一步的讨论,直至实施。
根据长期试验数据来定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附件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一、前言稳定性研究是贯穿于整个药品研发阶段和支持药品上市及上市后研究的重要内容,是产品有效期设定的依据,可以用于对产品生产工艺、制剂处方、包装材料选择合理性的判断,同时也是产品质量标准制订的基础。

为规范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制定本技术指导原则。

本技术指导原则适用于生物制品的原液、成品或中间产物等的稳定性研究设计、结果的分析等。

对于一些特殊品种,如基因治疗和细胞治疗类产品等,还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开展相应的研究。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与评价应当遵循本指导原则,并应符合国家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研究内容开展稳定性研究之前,需建立稳定性研究的整体计划或方案,包括研究样品、研究条件、研究项目、研究时间、运输研究、研究结果分析等方面。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一般包括实际贮存条件下的实时稳定性研究(长期稳定性研究)、加速稳定性研究和强制条件试验研究。

长期稳定性研究可以作为设定产品保存条件和有效期的主要依据。

加速和强制条件试验可以用于了解产品在短期偏离保存条件和极端情况下产品的稳定性情况,为有效期和保存条件的确定提供支持性数据。

稳定性研究过程中采用的检测方法应经过验证,检测过程需合理设计,应尽量避免人员、方法或时间等因素引入的试验误差。

长期稳定性研究采用方法应与产品放行检测用方法相一致;中间产物或原液及成品加速、强制条件试验检测用方法应根据研究目的和样品的特点采用合理、敏感的方法。

稳定性研究设计时还应考虑各个环节样品贮存的累积保存时间对最终产品稳定性的影响。

(一)样品研究样品通常包括原液、成品及产品自带的稀释液或重悬液,对因不能连续操作而需保存一定时间的中间产物也应进行相应的稳定性研究。

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次数量应至少为三批。

各个阶段稳定性研究样品的生产工艺与质量应一致(即具有代表性),批量应至少满足稳定性研究的需要。

研究用成品应来自不同批次原液。

成品稳定性研究应采用与实际贮存相同的包装容器与密闭系统;原液或中间产物稳定性研究可以采用与实际应用相同的材质或材料的容器和密封系统。

利拉鲁肽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利拉鲁肽注射液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

2020年5月目录一、概述 (1)二、利拉鲁肽生物类似药临床研发要求 (2)三、利拉鲁肽生物类似药临床试验设计要点 (2)(一)健康受试者药代动力学比对试验 (2)(二)临床有效性比对试验 (3)(三)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4)1、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研究 (4)2、患者药代动力学研究 (5)四、小结 (5)五、参考文献 (5)一、概述利拉鲁肽注射液为丹麦诺和诺德公司开发的一种人胰高血糖素样肽-1(GLP-1)类似物产品,采用酿酒酵母表达系统制备前体即第34位精氨酸替代赖氨酸的GLP-1(7-37)多肽链,再通过谷氨酸在第26位赖氨酸ε氨基经酰化连接含16个碳的脂肪酸侧链。

2009年开始先后获得欧、美批准上市[1-2],用于治疗2型糖尿病,2011年获准进口注册,目前上市许可持有人为丹麦诺和诺德公司(Novo Nordisk A/S),商品名:Victoza/诺和力[3]。

随着利拉鲁肽原研产品各项专利陆续到期,国内有多家制药企业启动了利拉鲁肽生物类似药的研发。

截至目前全球尚无利拉鲁肽生物类似药获批上市。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2月发布了《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4](以下简称“生物类似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为在生物类似药指导原则基础上,结合药物研究进展、相关的技术指导原则及目前沟通交流经验,形成的对利拉鲁肽生物类似药临床研究策略和临床试验设计的建议,供药物研发的申办者和研究者参考。

本指导原则仅代表药品监管部门当前的观点和认识,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

随着科学研究的进展,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将不断完善与更新。

应用本指导原则时,还请同时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和其他国内外已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

二、利拉鲁肽生物类似药临床研发要求原则上,利拉鲁肽生物类似药应以在我国上市的上市许可持有人为丹麦诺和诺德公司的原研药(诺和力)为参照药,开展药代动力学比对试验和临床安全有效性比对试验。

国内外生物制品、审评指导原则及法律法规清单-2017-025

国内外生物制品、审评指导原则及法律法规清单-2017-025
2012年2月
26
药物相互作用研究--研究设计、数据分析、和对剂量及标签的影响
2012年2月
27
流感:研发治疗和/或预防药物
2011年4月
28
上市后研究和临床试验一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第505(0(3)
部分的实施
2011年3月
29
流感药物临床研究指导原则
2009年2月
30
动物模型-动物效应下考察药效的基本要素(第三批)
、生物制品、审评一般指导原则清单
序号
名称
颁布日期
生物制品指导原则
1
生物制品稳定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15-04-15
2
生物类似药研发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2015-02-28
3
疫苗生产场地变更质量可比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4-01-08
4
预防用疫苗临床前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10-04-22
2008-09-04
15
结合疫苗质量控制和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
16
化学药物和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
17
多肽疫苗生产及质控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
18
疫苗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2008-09-04
19
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说明书指导原则(第二稿)
2006年2月
42
临床试验中人种和种族数据收集的技术指导原则
2005年9月
43
人体首剂最大安全起始剂量的估算
2005年7月
44
药品审评质量管理规范
2005年4月
45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6•【文号】卫办医政发[2011]23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糖皮质激素类药物的临床应用管理,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制订了《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目录前言第一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的基本原则一、糖皮质激素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一)严格掌握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适应证(二)合理制订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三)重视疾病的综合治疗(四)监测糖皮质激素的不良反应(五)注意停药反应和反跳现象二、糖皮质激素在儿童、妊娠、哺乳期妇女中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儿童糖皮质激素的应用(二)妊娠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三)哺乳期妇女糖皮质激素的应用第二章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一、管理二、落实与督查第三章糖皮质激素的适用范围和用药注意事项一、适用范围二、不良反应三、注意事项(一)尽量避免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二)慎重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情况(三)其他注意事项四、分类及常用药物(表1~4)第四章糖皮质激素在不同疾病中的治疗原则一、内分泌系统疾病(一)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二)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三)肾上腺皮质危象(四)Graves眼病(五)糖皮质激素在内分泌系统疾病诊断中的应用二、呼吸系统疾病(一)哮喘(成人)(二)特发性间质性肺炎(三)变态反应性支气管肺曲菌病(四)结节病(五)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六)变应性鼻炎(七)嗜酸性粒细胞性支气管炎三、风湿免疫性疾病(一)弥漫性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原发性干燥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血管炎(二)自身免疫性肝炎(三)脊柱关节病强直性脊柱炎反应性关节炎银屑病关节炎未分化脊柱关节病炎性肠病性关节炎四、血液系统疾病(一)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二)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四)淋巴瘤(五)多发性骨髓瘤(六)慢性嗜酸性粒细胞白血病及高嗜酸性粒细胞综合征(七)移植物抗宿主病五、肾脏疾病(一)肾小球疾病肾病综合征新月体肾炎狼疮性肾炎(二)间质性肾炎六、感染性疾病(一)结核病(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三)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简称人禽流感)(四)手足口病(五)肺孢子菌肺炎七、消化系统疾病(一)炎症性肠病(二)嗜酸细胞性胃肠炎(三)重症急性胰腺炎八、神经系统疾病(一)多发性硬化(二)重症肌无力(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九、眼科疾病(一)眼表急性炎症和干眼急性细菌性结膜炎沙眼急性期包涵体性结膜炎急性期腺病毒性结膜炎(急性期)流行性出血性结膜炎急性变应性结膜炎自身免疫性结膜炎急性发作细菌性角膜溃疡真菌性角膜溃疡角膜病毒感染棘阿米巴角膜炎蚕食性角膜溃疡干眼(二)急性浅层巩膜炎和巩膜炎浅层巩膜炎巩膜炎(三)葡萄膜炎(四)视网膜疾病白塞综合征Vogt-小柳原田病视网膜血管炎(五)视神经炎(六)外伤性视神经病变(七)眼科手术后角膜移植术后青光眼术后白内障术后视网膜扣带术后玻璃体手术后十、皮肤疾病(一)天疱疮(二)大疱性类天疱疮(三)药物性皮炎(四)红皮病(五)湿疹与皮炎(六)银屑病十一、重症患者的加强医疗(一)休克感染性休克过敏性休克创伤性休克(二)急性肺损伤和(或)ARDS(三)急性脑水肿十二、器官移植排斥反应(一)肾脏移植排斥反应(二)肝脏移植排斥反应十三、骨科疾病(一)运动系统慢性损伤(二)急性脊髓损伤前言糖皮质激素类药物(以下简称糖皮质激素)在临床各科多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上广泛应用。

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精)

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精)

【S】GPT1-1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技术审评一般原则药品审评中心二OO七年一月目录一、概述 (1)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主要特点 (2)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原则 (6)四、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考虑 (7)五、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12)六、结语 (18)七、参考文献 (19)2一、概述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目的与化学药物一致,主要为:1)确定潜在的毒性靶器官和毒性反应的性质、程度及其可逆性; 2)推测人体使用的安全起始剂量以及随后的剂量递增方案; 3)确定临床监测的安全性参数。

但是,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方法和内容与常规化学药物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常规化学药物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模式并不都适用于治疗用生物制品。

生物制品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更多强调根据生物制品特点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来评价其安全性,以支持该类生物制品的临床开发和上市批准。

本技术审评一般原则中的治疗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生物制品)是指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 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它包括细胞因子、纤维蛋白溶解酶原激活因子、重组血浆因子、生长因子、融合蛋白、酶、受体、激素和单克隆抗体等。

本技术审评一般原则也可适用于化学合成多肽、从(人)组织提取的单组分的内源性蛋白,但不包括基因治疗产品、体细胞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微生态制品、治疗用疫苗、寡核苷酸产品和血细胞组分。

本技术审评一般原则综合考虑了生物制品的特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一般规律和我国药物研究技术的工作实际,试图科学合理 1地阐明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评价的总体原则,为该类产品的非临床安全性技术审评提供指导,也可为申报单位进行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提供参考。

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主要特点治疗用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特点和生物学特点是确立该类产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特殊性和各种注册类别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评价策略的基础。

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

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

附件药物临床试验的生物统计学指导原则一、概述新药经临床前研究后,其有效性和安全性由人体临床试验进行最终验证。

临床试验是根据研究目的,通过足够数量的目标受试者(样本)来研究药物对疾病进程、预后以及安全性等方面的影响。

临床试验除了遵循《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以外,还必须事先应用统计学原理对试验相关的因素作出合理、有效的安排,最大限度地控制混杂与偏倚,减少试验误差,提高试验质量,并对试验结果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合理的解释,在保证试验结果科学、可信的同时,尽可能做到高效、快速、经济。

因此,统计学是临床试验设计、实施和分析的有力工具,在药物的临床研发过程中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本指导原则以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和统计学原理为核心,阐述统计学在临床试验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在试验设计阶段、试验实施阶段和结果分析阶段的统计学考虑,旨在为药品注册申请人和临床试验的研究者针对临床研发中如何进行设计、实施、分析和评价提供技术指导,以保证药物临床试验的科学、严谨和规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化学药物、生物制品、中药民族药和天然药物)的确证性临床试验,对探索性临床试验以及上市后临床试验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

二、临床试验的总体考虑(一)临床研发规划药物临床试验的主要目标是评价和确定受试药物的风险/获益比,同时也要确定可能从该药获益的特定适应症人群及适宜的用法与用量。

为此,需要设计一系列的临床试验,而每一个临床试验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其设计、执行和拟采用的分析方法等细节均应在试验方案中予以明确。

所以每个研究药物都应首先考虑其临床研发的总体规划。

创新药物的临床研发一般由Ⅰ期临床试验开始,进入Ⅱ期概念验证试验(Proof-Of-Concept,POC)和剂量探索(Dose Finding)试验,然后是Ⅲ期确证试验,每期试验由于研究目的的不同,可能包含着多个试验项目。

临床研发规划就是这些试验研究的总体规划。

在新药申请时,应当清晰地描述该药临床研发规划的主要内容,以及每个临床试验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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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糖尿病药物及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一、介绍本指导原则为糖尿病的治疗药物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临床试验提供建议。

在以下的讨论中,简要描述了1型和2型糖尿病及其治疗目标,为临床试验设计、适用于不同研究阶段的终点事件和适宜的人群等问题提供指导原则。

这些问题适用于1型和2型糖尿病。

本指导原则不讨论临床试验设计或统计学分析的一般问题。

本指导原则重点是特定药物的研发和试验设计。

同测量糖化血红蛋白(HbA1c ,糖基化血红蛋白或糖化血红蛋白)的改变一样,这些问题仅用于糖尿病研究中。

HbA1c 的下降直接反应血糖控制的改善。

因此,对于糖尿病的短期高血糖治疗和长期微血管并发症的控制,HbA1c 被认为是一个良好的有效替代指标。

本指导原则仅视为推荐性的建议。

二、背景和治疗目标糖尿病是一种以胰岛素分泌缺陷、胰岛素抵抗或两者并存所致的高血糖为特征的慢性代谢性疾病。

脂质和蛋白质代谢的改变也是胰岛素分泌和反应缺陷的重要表现。

大多数糖尿病患者为1型糖尿病(免疫介导或特发性)和2型糖尿病(进展性胰岛素抵抗和β-细胞功能衰竭并存的复杂病理生理,并有遗传背景)。

糖尿病也与妊娠期间激素水平、遗传缺陷、其他内分泌病、感染以及某些药物有关。

上述研究均采用HbA1c 的改变来评价血糖控制水平。

HbA1c 这个替代终点反映了有益于治疗糖尿病的直接临床疗效(高血糖及其相关症状),而且降低HbA1c 可以合理地预期减少微血管并发症的长期风险。

此外,已逐渐认识到诸如高血压、吸烟和血脂异常等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在糖尿病患者中尤为重要,因为目前糖尿病已被认为是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等危症。

三、糖尿病的诊断糖尿病诊断应尽可能依据静脉血浆血糖,而不是毛细血管血的血糖检测结果。

若没有特殊提示,文中所提到的血糖均为静脉血浆葡萄糖值。

血糖的正常值和糖代谢异常的诊断切点主要依据血糖值与糖尿病并发症的关系来确定。

目前常用的诊断标准和分类有世界卫生组织(WHO)1999标准和美国糖尿病学会(ADA)2003年标准。

我国目前采用WHO(1999年)糖尿病诊断标准。

表1 糖代谢分类WHO 1999(mmol/L)糖代谢分类FBG 2hPBG正常血糖(NGR)<<≥~<空腹血糖受损(IFG)糖耐量减低(IGT)<≥<糖尿病(DM)≥≥注:IFG或IGT统称为糖调节受损(IGR,即糖尿病前期)表2 糖尿病的诊断标准静脉血浆葡萄糖水平mmol/L(mg/dl) *糖尿病1.糖尿病症状(典型症状包括多饮、多尿和不明原因的体重下降)加①随机血糖(指不考虑上次用餐时间,一天中任意时间的血糖)或②空腹血糖(空腹状态指至少8小时没有进食热量)或③葡萄糖负荷后2小时血糖2.无糖尿病症状者,需另日重复检查明确诊断≥(200)≥(126)≥(200)注:机血糖不能用来诊断IFG或IGT。

* 只有相对应的2小时毛细血管血糖值有所不同:糖尿病:2小时血糖≥mmol/L(>220mg/dl);IGT:2小时≥mmol/L(≥160mg/dl)且< mmol/L(<220 mg/dl)。

ADA的IFG切点为≥ mmol/L,IFG下限切点下调,扩大了糖尿病的高危人群,对糖尿病及心血管并发症的防治可能具有意义。

但目前对空腹血糖在≥~L人群发生大血管病变的危险性是否明显增加尚缺乏充分的证据。

我国空腹血糖异常切点仍用WHO的标准。

空腹血浆葡萄糖或75g葡萄糖口服负荷试验(OGTT)后2小时血糖值可以单独用于流行病学调查或人群筛查。

但我国资料显示仅查空腹血糖,糖尿病的漏诊率较高,理想的调查是同时检查空腹及OGTT后2小时血糖值。

但人体的血糖浓度容易波动,且只代表某一个时间“点”上的血糖水平,而且不同的医院检测有时也会出现差别,特别对于处于血糖临界点的人,很难明确治疗方案。

而糖化血红蛋白(HbA1c)却不同,这项指标检测方法简便易行,结果稳定,不受进食时间及短期生活方式改变的影响;变异性小;检查不受时间限制,患者依从性好。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倾向将糖化血红蛋白作为筛查糖尿病高危人群和诊断糖尿病的一种方法。

2010年ADA指南已将HbA1c≥%作为糖尿病诊断标准之一。

但HbA1c<% 也不能除外糖尿病,需进一步行糖耐量检查。

我国HbA1c检测方法的标准化程度不够,HbA1c测定的仪器和质量控制尚不能符合目前糖尿病诊断标准的要求。

期待在我国逐步完善糖化血红蛋白测定的规范化工作。

就临床诊断而言,急性感染、创伤或其他应激情况下可出现暂时血糖增高,若没有明确的高血糖病史,就不能以此诊断为糖尿病,须在应激消除后复查。

四、治疗糖尿病药物的临床研发(一)试验设计和实施1.血糖控制和糖尿病相关合并症治疗的优化个体化治疗是糖尿病患者合理化控制血糖的根本。

因此,一些研究允许患者在随机入组之前使用其他降糖治疗,以确保入选患者的糖尿病控制水平可以达到临床研究目的。

这样的研究常常允许入选患者使用一种特定种类的降糖药物(例如,2型糖尿病患者以二甲双胍作为基础治疗),随机化期间加用试验药物(或生物制品)或加用安慰剂。

随机分组后加用新的非试验药物或在基线药物许可范围内改变药物实际剂量可能会混淆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结果和判断。

为解释结果应该仔细记录这些其他治疗引起的任何变化。

当开始计划探索性的Ⅱ期临床研究时,建议申请人设计随机分组之前的导入期,允许进行糖尿病患者教育,优化饮食和运动的依从性。

这6~8周导入期的目的也是考虑到代谢控制参数的稳定性(例如,HbA1c 、果糖胺),以便能够最准确的评价药物不同剂量的有效性。

假设临床试验期间强化其治疗干预和患者的依从性,那么没有这个导入期可能会导致过度夸大真正的治疗效果,而通常一般的医疗过程中无法达到这样强化的治疗干预和良好的依从性。

除此之外Ⅲ期临床试验中安慰剂导入期能够帮助筛除依从性差的受试者。

建议可以通过严格设计的研究为新药提供有效性数据。

应该按照现行医疗标准充分控制糖尿病合并症,纳入到与临床试验方案相吻合的入选标准中。

随机分组后应该详细记录针对控制糖尿病合并症的治疗情况(即基础治疗上加用这些治疗方法),因为这些治疗可能混淆试验用药或生物制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判断。

HbA1c 的改善已经成为许多联合用药治疗试验设计的标准替代终点指标。

糖尿病患者以下情况被认为是有效的治疗方案,即HbA1c 水平稳定或有一定程度改善:1)胰岛素需要量的显着下降(无论是1型还是2型糖尿病);2)口服降糖药数目和剂量的减少(2型糖尿病患者中)。

尽管在许多研究设计中HbA1c 适合做替代终点,但对于存在明确安全性问题的药物来说,应有证据表明,与糖尿病有关的严重致残率和致死率得到改善(例如以临床结局为终点研究)是药物治疗获益的更有说服力的证据。

型糖尿病在早期,胰岛素是治疗1型糖尿病患者最基本的降糖疗法。

因此,除非是胰岛素类似物或其他胰岛素受体配体外,1型糖尿病患者所有的试验性治疗(及相应的安慰剂,若适用的话),应该在联合胰岛素治疗的基础上开展研究。

临床前试验数据或之前对特殊的作用机制的了解,或许可以显示一种试验药物通过与胰岛素受体结合或通过影响血糖吸收和代谢,可以潜在地导致或加重低血糖事件的发生。

如果预计试验药物可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胰岛素作用而导致低血糖,那么研究设计应该考虑到胰岛素剂量调整方法,从而使试验中的受试者避免低血糖事件的发生。

然而,需要调整胰岛素剂量避免低血糖事件发生的同时,与胰岛素相互作用的药效学,可能成为研究设计、解释说明和判断新药有效性的重要挑战。

例如,假设必须调整胰岛素剂量来控制血糖同时避免低血糖的发生,盲法试验的受试者和研究者的治疗方案可能是不实际,也是不安全的。

非盲法对照试验可能适合用于某些情况,特别是在有明确客观终点的试验中是合适的。

另外,非盲法对于解释主观终点事件非常有限(例如患者报告的结果),故主观终点事件仅可纳入次要安全性评价。

型糖尿病采用安慰剂对照的单药治疗试验、安慰剂对照的联合药物治疗试验和阳性药对照试验能够评估治疗2型糖尿病新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因为2型糖尿病具有进展性的特点且需要多种药物联合治疗,所以临床研发项目应该涉及评估新药作为单药治疗和与多种其他上市的降糖药物联合治疗用药的情况。

以往,治疗2型糖尿病的口服制剂(如磺脲类降糖药)的批准主要是基于没有基础药理学治疗的安慰剂对照试验,试验中除了试验用药,所有随机受试者只能接受合理的饮食和运动计划。

随着糖尿病的医疗进展,现在为单纯的安慰剂对照试验找到合适的候选者可能比较困难,因为大部分已被诊断为糖尿病的患者正在接受早期药物治疗。

对于劝说患者停止现有治疗并加入新药作为单药治疗的安慰剂对照试验中应注意的事项包括:知情同意、疾病的严重性和病程、糖尿病合并症存在的情况、以及现有药物治疗的剂量。

此外,血糖控制差的患者应该严格遵守中途退出或撤药的标准并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注明。

中断有效治疗让患者入选长时间的安慰剂对照的试验(例如超过6个月)可能会引发伦理问题,而倘若试验方案中包括有关患者高血糖和血糖控制差时必须严格退出或采取挽救措施的标准,安慰剂对照试验为6个月或少于6个月可能是合适的。

在这些试验中,满足退出试验标准的患者数目可以用来评价药物的有效性。

无论如何,我们认为安慰剂对照(有或没有背景治疗)和阳性药物对照研究均能够提供基本的安全有效的数据以获批准。

新药作为单药治疗的研究大多数能入选作为新的治疗用药物研究的2型糖尿病患者,可以单用或与其他降糖药物联合使用。

研发单独给药治疗2型糖尿病的新药,可以在未使用过任何药物治疗,且通过饮食和运动来控制血糖的受试者中进行。

倘若这些受试者在研究期间能连续保持良好的代谢控制,那么他们能够参加长达24周的安慰剂对照和剂量对照研究。

同样,使用低剂量单药治疗并且血糖控制良好的患者可以中止其药物治疗,并在严格的血糖监控的条件下,入组某试验单药治疗的安慰剂对照研究。

对安慰剂组患者因血糖控制不佳而导致脱落的数量应有合理的估计,以保证对有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可控的评估。

对Ⅱ期或Ⅲ期临床研究,不管受试者入组时HbA1c水平是多少,在整个研究过程中应适当监测血糖水平,当血糖持续升高或加重并超出事先设定的阈值时,应该给予补救治疗。

即使由血糖控制差导致较多的受试者退出而早期中断治疗,但至少从有效性角度仍能解释该试验结果。

符合脱落标准的比率可用来进行有效性评估,有以下两种方法:如果进行了事件采集,可采用事件发生时间分析法;基于治疗成功或失败的“二元结局的应答分析”方法。

从理想的角度来讲,即使符合血糖补救标准的受试者而接受了其他治疗或更换了治疗也应该继续完成该试验,以对研究药物或生物制品进行安全性评估。

在已经接受积极糖尿病治疗的受试者中进行Ⅱ期或Ⅲ期试验,研究一种新药作为单药治疗的有效性会存在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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