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承诺实施办法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

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23【实施日期】201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2017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机制,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增强诚信意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息主体守法、履约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信用激励与约束,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和区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社会信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各项政策措施并负责协调实施。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信用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加强合作,共同推动信用联合奖惩,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
第六条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4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内建筑物内的居住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为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业主、居民的沟通与合作,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歧视、虐待、侮辱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加强与居民的联系和沟通。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居民的合理投诉。
第三章居住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清洁、绿化、照明、安全等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定期检查建筑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安排居民参与社区活动,增加社区凝聚力和居民之间的交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居住物业管理费用第十六条居住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由业主按时缴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合理计算,包括基础设施维护费、公共服务费等。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公开透明,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用使用应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改造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增加应提前告知业主,并经过合法程序决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员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物〔2012〕25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市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的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推进诚实信用的物业服务市场竞争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征集、处理、使用和监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在物业项目中实施物业服务活动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在物业管理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定、规范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等方面信用状况的客观信息,包括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三条(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信息档案.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办事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的征集和信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记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上海市物业管理事务中心接受市房管局的委托,负责物业管理信用信息平台运行的事务性工作,并将“962121"物业服务平台反映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经理的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抄送相关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行业承担社会责任报道(三) 社会责任引领未来

企业是履行行业社会责任的主力军
行业 的发展离不开企业的关注 , 企业的发展 , 离不 更 开社会 的支持。 所以, 作为社会公民 , 企业在承担 好基本的 商业责任的同时, 更应勇于承担起相应 的社会责任。只有企
大力倡导诚 实守信 的道 德规 范和行 为准 则。自2 0 08 年起 , 我们 在行 业 内实施了 《 上海 市物 业管 理行 业 自律
场化 、 业化 、 专 社会 化 为手段 , 以规模 化 、 品牌 化 、 科技 化 为 目标 , 据行 业特点实现 跨 越式 发 展。 根 要加 快物 业 管 理市场机 制 的培 育, 以市场 变化为取 向不断 调整 行业 发 展定位 , 为企 业创造 一个 “ 平 、 公 公开、 公正 ” 的市场竞 争环 境 。 整合 各类 资源 , 要 在行 业战略 、 念、 观 科技 、 结 构 上积 极创新 , 断增强核心竞争能 力。 不 同时, 更要 教育 企 业在 追求 自身经营 绩效的同时, 自觉履 行社会责任 , 尽 好 公民 义务。 在关注 服务质量 、 经济产 出的同时, 恪守商
义 务, 得 尤为 重 要 。 显
核评 比、 目 项 评优 、 与招 投标 的基础依据 , 参 以此达到规 范服 务行为, 提高社会公信度 的目 的。
积极配合社 区文化建设 , 营造和 谐物业氛 围。 行业 以
构建和 谐社会为己任 , 坚持 以物业管理为平台, 整合社 区
物业管理行业 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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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企业 主动 向社会和服 务对 象作出9 服务承 诺。 中符 项 其 合规 定 的企业共 有5 6 , 8 家 其中诚信 承诺 A AA级 企业6 9 家, AA级企 业9 家 , 7 A级 企 业1 1 , 信承 诺企 业2 9 5家 诚 6
上海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承诺实施办法

上海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承诺实施办法(2015版)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就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的总目标,通过开展诚信承诺活动,推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在诚信承诺活动中,培养一批诚实守信的品牌企业,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行业氛围,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为广大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机构诚信承诺活动由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成立诚信承诺活动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协会会员服务部。
三、内容和标准参加诚信承诺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社会和服务对象作出以下承诺:1、保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不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保证遵守行业规范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实行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一般修理项目3天内修复(居民预约、雨天筑漏除外)。
维修及时率达到95%以上,维修合格率及客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态度和蔼讲文明、挂牌上岗守纪律、公开制度讲规范。
管理、接待、维修、保安、保洁人员自觉遵守岗位规范。
3、保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规定的要件,保证合同主体、程序、内容合法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证履行法定义务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和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宣传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操作指南

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操作指南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操作指南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住宅物业服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上海作为中国经济的中心城市,其住宅物业服务市场也日益发展壮大。
然而,同时也面临着物业服务履约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为了确保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的可靠性和高质量,制定一套操作指南来进行评价和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二、定义和意义1. 住宅物业服务:指负责管理和维护住宅小区共用设施、提供市政公用事业、维修等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2. 履约质量评价:深入评估物业服务商在与住户或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所体现的义务履行情况。
住宅物业服务的履约质量评价对于物业服务商和住户、业主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对于物业服务商而言,通过评价可以及时发现和改进存在的问题,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竞争力。
对于住户、业主而言,评价可以帮助他们选择信誉良好的物业服务商,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三、操作指南的设计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操作指南的设计过程应该具备公开透明的特点,保证广大居民的知情权。
2. 全面细致原则:操作指南应该覆盖住宅物业服务的各个方面,细致到每一个可能发生的环节,确保评价的全面性。
3. 量化标准原则:对于不同的履约质量指标,需要设计相应的量化标准,以便进行客观评价。
4. 实用可行原则:操作指南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考虑到物业服务商的实际操作和住户、业主的需求,保证评价的可操作性。
5. 审计监督原则:操作指南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审计和监督机制,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操作指南的主要内容1. 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的指标体系:对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进行评价需要建立一套详细的指标体系,包括服务员服务态度、公用设施维修情况、保安工作等多个方面的指标。
2. 指标权重的确定:不同指标在评价中的重要性不尽相同,根据实际情况和居民需求,确定各个指标的权重,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评价方法和程序:规定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评价对象的确定、评价指标的执行、数据收集和分析的过程。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市场的信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开、公平、公正、保密和便利。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信用信息的监管和验证工作。
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并将评估结果公示于社会。
第七条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档案,记录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信用纪录,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行为。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合同履行、收费透明等方面。
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信用数据库,建立信用信息监测系统,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可以作为市场准入、资质认定、信用贷款、信用保证金等方面的依据。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场监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物业服务企业,将面临信用评级下降、信用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等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行为,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服务行业的主体,其信用信息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全面、准确地了解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其次,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估和评级。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估体系,通过评估和评级来客观地反映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类居住物业管理单位和居民使用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社会伦理,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项管理事项的规定和流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配备有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活动,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问题。
第三章居民权益第十一条居民享有安全、安静、整洁的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十二条居民享有合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物业管理单位应公布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居民享有按时按量供应的水、电、煤气等基础设施服务,物业管理单位应维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居民享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使用权,物业管理单位应合理规划和利用公共资源。
第十五条居民享有合法拥有和使用财物的权利,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安全防范和监控设施的建设。
第四章居民义务第十六条居民应遵守物业管理单位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安宁。
第十七条居民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依法享受物业服务。
第十八条居民应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坏和污染公共财物。
第十九条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扰乱社区秩序。
第二十条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友好的社区环境。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
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行为,加强管理,保护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上海市物业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
该规则旨在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正的记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失信行为实施信用监管。
以下是该规则的基本内容:一、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在上海市辖区内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与业主签订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经理以及其他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
涉及道德、法律及合同约定的失信行为都将纳入该规则的监管范围。
二、记分体系1.失信行为分级该规则将失信行为分为不同级别,根据违法、违规、违约程度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级别。
级别越高,相应的信用扣分越多。
2.信用扣分根据不同级别的失信行为,规定相应的信用扣分标准,轻微失信行为扣分范围为1-5分,一般失信行为扣分范围为6-10分,严重失信行为扣分范围为11-20分。
3.分数累积每次发生失信行为后,对应的信用扣分将累积至该企业或项目经理的信用积分中。
根据累积的信用积分,评估其在信用等级中的位置。
4.信用等级根据信用积分,将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差五个等级。
优秀等级对应的信用积分范围为0-20分,良好等级对应的信用积分范围为21-40分,以此类推。
三、失信行为示例1.轻微失信行为-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一般维修和保养工作;-未按时提交物业服务质量报告;-未按规定向业主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2.一般失信行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未按月向业主发放物业服务费用明细;-未按照规定时限协助解决物业纠纷。
3.严重失信行为-虚假宣传物业服务质量;-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处理;-擅自改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四、信用等级影响1.奖惩措施根据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等级,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优秀等级的企业和项目经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较差和差等级的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资格等处罚措施。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居民合法权益,提升小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包括物业公司、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主体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和安全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积极推动社区自治,倡导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维护社区稳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明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和费用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工作,确保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防系统,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维修、维护服务,及时处理居民报修的问题,确保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缴管理制度,确保费用的收取、使用和公示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三章社区自治第十二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社区自治工作,引导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管理,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十三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居民议事制度,定期组织居民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开展社区活动。
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就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管理起到协调、监督、建议的作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相关信息,包括小区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收费情况等,确保居民知情权。
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导居民参与环境保护、文明素质提升等志愿服务活动,共同维护良好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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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承诺实施办法(2015版)为了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章程》,就开展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立面向个人和企业,覆盖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的总目标,通过开展诚信承诺活动,推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在诚信承诺活动中,培养一批诚实守信的品牌企业,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行业氛围,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引导企业诚信自律、依法经营,为广大业主提供良好的服务,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机构诚信承诺活动由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组织成立诚信承诺活动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评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由常务理事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协会会员服务部。
三、内容和标准参加诚信承诺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社会和服务对象作出以下承诺:1、保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不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2、保证遵守行业规范周一至周日业务接待;实行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公开;实行24小时受理居民报修;急修项目2小时内到现场,其中,市区设置管理处的小区半小时内到现场;一般修理项目3天内修复(居民预约、雨天筑漏除外)。
维修及时率达到95%以上,维修合格率及客户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从业人员自觉做到态度和蔼讲文明、挂牌上岗守纪律、公开制度讲规范。
管理、接待、维修、保安、保洁人员自觉遵守岗位规范。
3、保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应包含政府制定的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所规定的要件,保证合同主体、程序、内容合法并向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保证履行法定义务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和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宣传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5、保证规范使用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存入银行账户,按幢立账、按户核算;小区公共收益按约定及时入账;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擅自使用维修资金;受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户监督。
6、保证杜绝法定禁止行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时,不得将一个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不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不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实施违章搭建、擅自改建和占用物业共用部位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行为。
7、保证依法承接移交物业项目参与物业项目招投标,做到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不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承接物业时依法查验物业并接收资料;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依法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相关资料,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8、保证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标明物业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或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9、保证有效处理客户投诉有接待及处理客户投诉的机构或人员,并有处理及回访制度,保证客户投诉处理及时率100%,有效投诉回访率100%,满意和基本满意率90%以上。
以上承诺条款,如有理解不一致之处,均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四、等级和条件1、诚信承诺企业等级分为:诚信承诺企业、诚信承诺A级企业、诚信承诺AA 级企业、诚信承诺AAA级企业2、诚信承诺企业、诚信承诺A级、AA级、AAA级企业申报条件:(1)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单位;(2)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有具体管理项目;(3)有健全的企业组织结构和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4)有诚信服务的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制度,有处理业主和住户投诉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能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业主、住户的投诉;(5)自报名之日的前一年内,无违法欺诈经营行为以及严重侵害业主、住户权益的行为。
(6)A级企业:被协会确认为“诚信承诺企业”一年以上;AA级企业:被协会确认为“诚信承诺A级企业”一年以上;AAA级企业:被协会确认为“诚信承诺AA级企业”一年以上;(7)履行承诺期间在所有覆盖项目管理处或其他醒目位置张贴标志牌,并公示规定9项诚信承诺内容;(8)全员知晓诚信承诺活动, 诚信服务水平明显提升;(9)在履行诚信承诺期间,投诉处理率100%,无媒体对有效投诉的曝光;无上海市物业服务热线962121评定的黑三角(▲)记录;(10)其他评审指标①指标分数(总分为100分)❶各种类型物业管理(折合5分可以累加)商品住宅(0.6分)、售后房(2分)、保障性住房(公租房)(0.9分)、办公楼宇(0.5分)、公众物业(0.5分)、其他类型(0.5分)❷政府主管部门或市物业协会组织的最近一次的满意度测评分排名:(折合3分)排名:30%前(3分)50%前(2分)70%前(1分)❸获奖项目(有效期内)(折合5分可以累加但不得超过5分)部优项目(5分)市优项目(4分)示范交流点(1分)❹获得荣誉(有效期内)(折合2分)上海市质量金奖(2分)上海市名牌(1分)其他获奖在有效期内(0.5分)❺协会工作参与度(折合5分可以累加)行业专家(2.5分)设备设施专家(1分)协会课题组(包括规范编制)成员(1分)协会会议出席率(大于90%=0.5分)❻现场检查考评(100分)(折合80分)诚信承诺履行评估检查表(95分以上,95分以下取消诚信承诺金牌企业评审)②等级评定❶ AAA企业:总分88分以上❷AA企业:总分85分以上❸A企业:总分82分以上③会费经催缴不缴纳之企业不参加诚信承诺评选。
五、有效期限“诚信承诺企业”、“诚信承诺A-AAA级企业”有效期3年。
被确认为诚信承诺各级别的企业有效期到期后可申报维持原级别或申报上一级别的诚信承诺。
六、降级处理各级别诚信承诺企业在申报升级或维持原级期间,因不符合维持原级别条件的,由市物业协会发出《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按期整改的,保留诚信承诺原级别一年。
一年后由企业再行申报,如再不符合原级别条件的,经报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告诫、降低诚信承诺等级直至取消诚信承诺资格的处理。
各级别诚信承诺企业在申报升级或维持原级期间,因涉及物业服务的重大违规事件,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处理的,经报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视情节轻重降低诚信承诺等级直至取消诚信承诺资格的处理。
七、申报和确认“诚信承诺企业”为会员单位必须申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诚信承诺A-AAA 级企业”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工作委员会预审、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制度。
(一)申报要求1、申报“诚信承诺企业”(1)申报诚信承诺的企业,在任何时间内(新申请入会的企业同时申请申报诚信承诺企业)登录协会网(),在网上真实完整填报《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承诺企业网上信息表》,填报后网上自动生成《上海市物业行业诚信承诺企业申请表》。
(2)打印自动生成的《上海市物业行业诚信承诺企业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同报市协会。
2、申报“诚信承诺A-AAA级企业”(1)诚信承诺企业通过自查,认为已履行承诺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协会网()填报《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承诺企业网上信息表》,填报后网上自动生成《上海市物业行业诚信承诺A-AAA级企业申请表》。
(2)打印自动生成的《上海市物业行业诚信承诺A-AAA级企业申请表》和填报网上下载的《上海市物业行业诚信承诺评审表》和《上海市物业行业诚信承诺履行评估表》加盖企业公章后,与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同报市协会。
(二)预审要求1、对申报“诚信承诺企业”的,协会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企业填报内容真实性,协会会员服务部审核了解申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欺诈经营行为以及严重侵害业主、住户权益的行为。
2、对申报“A-AAA级诚信承诺企业”的,审核企业填报内容真实性,审核了解申报企业是否履行9项诚信承诺要求,投诉处理率是否达到100%,无媒体对有效投诉的曝光。
相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企业诚信承诺履行自我评估情况、实地了解情况,综合考虑作出评价并填写《工作委员会预审意见汇总表》,预审期为10天。
同时,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部分工作委员会对申报“A-AAA级诚信承诺企业”进行《上海市物业行业诚信承诺评审指标检查表》审查和对其管理服务的项目按《上海市物业行业诚信承诺履行评估表》内容进行抽查。
(三)网上公示预审通过后,“诚信承诺A-AAA企业”由协会在协会网上向社会公示,时间为7天。
同时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评审委员会复审申报“A-AAA级诚信承诺企业”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和区工作委员会预审情况,提出复审意见,填写《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承诺A-AAA级企业评审委员会意见》并由评审委员会人员签字确认。
评审委员会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涉及本单位的,应回避。
(五)审定发牌“诚信承诺企业”经审核通过后协会将颁发“诚信承诺企业”标志牌和证书(新申请入会会员同时颁发会员证明)。
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确认的企业,协会将授予对应的“诚信承诺A-AAA级企业”标志牌和证书。
以上预审、公示、复审、审定,如前一个审核环节不能通过,后一环节就不再进行,有争议的情况除外。
七、承诺履行获得授牌的企业,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保证承诺事项得到有效履行;应在全部所管物业项目的管理处等显要部位张贴“诚信承诺企业标志牌”,自觉接受社会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八、信息发布受理诚信承诺企业申报的信息由协会以下发文件和在协会网上公告的形式发布,时间一般为每年第四季度。
协会每年向社会公布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诚信承诺企业。
九、跟踪监督与动态管理各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诚信承诺企业的跟踪监督,跟踪监督的主要内容是:(1)了解企业所管物业项目的管理处等显要部位张贴标志牌情况,(2)了解企业对业主、住户投诉的受理和解决情况;(3)保持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掌握企业奖惩情况;掌握和分析投诉及其处理情况,督促企业兑现承诺,妥善处理业主、住户投诉;(4)组织诚信承诺企业座谈会,交流诚信服务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经验和好的做法,促进诚信承诺活动的深入开展。
十、信用档案记录诚信承诺企业申报及审核情况将作为企业诚信档案存入协会《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会员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