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本】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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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农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九届市委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本市新农村建设步伐,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小城镇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总结前五年试点的基础上,本市在有条件的区县继续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

现就本市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一、重要意义农民宅基地置换是统筹城乡发展,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宅基地置换,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居住相对集中,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和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农民居住布局从自然形态向规划形态的转变;有利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农民宅基地的价值显化,实现农民财富的积累,增加农民家庭财产性收入;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途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有利于推进农村城镇化,促进郊区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农民宅基地置换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及本市关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的规定,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方法,“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地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依据上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科学规划,合理选址,引导城乡布局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与新市镇规划相衔接,推进小城镇建设。

(二)农民参与,保障利益。

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参与农民宅基地置换,保障农民合法利益,让农民群众得实惠。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上海是我国的大城市,是一个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地区。

然而,上海也有很多农村地区,这些地区的建房规定也是存在的。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农村建房规定。

首先,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农村地区建房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要求。

农民在建房前必须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村建房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这些规定进行操作。

其次,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的要求。

农民在规划建房时必须注意保护农田资源,不能随意占用耕地。

当然,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农民可以申请减少耕地的审批,但必须在保证耕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

再次,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建房时必须遵守建筑规范。

农民在选址、设计和施工时必须遵循相关的建筑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建筑的结构安全和环境卫生。

农民在施工中必须采取科学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不得妨碍周围村民的正常生活。

最后,上海农村建房规定要求农民在建房时必须遵守相关的土地所有权和房产权法律法规。

农民在建房时必须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农民在建房前必须进行规划许可、用地纳税、建房审批等合法手续,确保自己的建房行为合法合规。

总之,上海农村建房规定是为了保护农田资源、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农民在建房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将面临处罚和违法行为的处置。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们能够清楚了解农村建房规定,并在建房时遵守相关规定,为农村建设和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农村建房规定的宣传和监督,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及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动迁政策是关于房屋拆迁各项内容的有关规定,不同地区对于动迁政策的规定不尽相同。

那么,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有哪些?房屋的拆迁补偿⼜是怎样规定的呢?下⾯店铺⼩编将为⼤家作出解答。

⼀、上海宅基地动迁新规定市政府近⽇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认定办法规定动拆迁安置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连续满⼀年,且在本市⽆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

1、应安置⼈⼝的认定对象: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连续满⼀年,在本市⽆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

2、符合特殊情形七种⼈:拆迁范围内应安置⼈⼝的未成年⼦⼥;因⼯作需要调回本市的⼲部、职⼯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员、就学等⼈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伍、出国(境)⽽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后⼜恢复户⼝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后⼜恢复户⼝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七种⼈可认定为应安置⼈⼝。

3、⽆其他住房的六种⼈:有本市常住户⼝的未成年⼈,且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户⼝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员、就学等⼈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伍⽽注销户⼝的⼈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注销户⼝的⼈员;户⼝不在本市的⼈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六种⼈可以认定为应安置⼈⼝。

4、主要适⽤政策(1)上海市⼈民政府令第111号《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关于贯彻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意见的通知》(3)市房地资源局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关于实施房屋拆迁⾯积标准调换指导意见》的通知⼆、动迁的主要原则从111号⽂发布后,上海市动迁从“数⼈头”过渡到了“数砖头”,即:动迁主要按照被拆迁⼈的房屋⾯积,⽽不是户⼝数!实际操作中,动迁毕竟带有⼀定的解困意义在其中,所以实际操作的原则是:以数砖头为主,兼顾数⼈头,即主要是依据被拆迁⼈的房屋⾯积,兼顾户⼝三、居住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式主要是分为:货币补偿、价值标准和⾯积房屋调换安置三种。

上海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是什么?

上海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是什么?

上海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是什么?原市级经营性⽤地出让⾦返还基数从400万元/亩提⾼到550万元/亩;宅基地置换享受集体建设⽤地减量化每亩20万元的补贴。

鉴于⽬前我区政府保障性住房空置率⾼,全区保障房空置约40万平⽅⽶,建议允许将政府保障性住房,作为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源。

⾏为在农村是很普遍的,因此我国规定了宅基地买卖的标准,但是由于各地⽅具体的情况不同,因此宅基地买卖政策也有所不同。

有⾃⼰的宅基地买卖政策,今天由⼩编向⼤家介绍上海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是什么?⼀、上海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法规是什么?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在郊野乡村经营⼀处“世外桃源”,是不少城⾥⼈所向往的,然⽽以往上海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开农家乐,不允许作为企业住所,相关企业因此⽆法登记注册。

上海市⼯商局昨天对外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却打开了条⼤⼝⼦,规定经利害关系⼈同意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件,在不改变原有使⽤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以前政策限制,只能注册为个体户,后来为给员⼯交,只能跑到附近的开发区再注册⼀个公司。

”聚银庄园度假村总经理沈国兴坦⾔过去为企业住所的问题“折腾”了好多次,他表⽰政策放开后,打算把新公司迁回农村宅基地,还打算把⾃⼰的⼩微企业包装上市。

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解禁的除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有居民⼩区⾥的会所,如果其未曾规划⽤途,或者要改变规划⽤途使⽤的,《办法》规定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件,就可作为企业住所。

这条⼝⼦开后,⼀些居民⼩区会所经过必要的程序,就能名正⾔顺地吸引企业注册⼊驻,以更丰富的经营业态为⼩区居民服务。

上海购买房⼦需注意什么?国家规定宅基地房屋不可随意转让,出售的。

宅基地房屋只可以转让给本村的村民,⽽且必须办理相关⼟地证证件的更名,及移交⼿续。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0.03.03
【实施日期】1990.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办法(供试点用)
(1990年3月3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促进村镇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0〕4号),结合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宅基地是指本市范围内的农民和居民自有住宅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缴纳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上海市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
则》)发布以前使用的宅基地和以后经批准使用在规定面积以内的宅基地:
1.市区范围为0.30元;
2.上海、嘉定、川沙三县,闵行。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

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上海市农村建房标准是根据当地的规划和管理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农村地区的房屋建设,保障房屋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关于上海市农村建房的相关参考内容。

1. 土地使用要求:上海市农村建房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

农村建房必须是合法的土地使用行为,严禁违法占用耕地、保护地、水源保护区等用地。

建房用地应符合耕地储量标准,确保农田的保护和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 用地面积要求: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农村自建房的住宅用地标准为每户人均不超过1000平方米。

但是,对于建设保证性住房的情况,可以适当放宽用地面积的要求。

3. 绿地和公共空间要求:农村自建房的规划要考虑社区的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

绿地和公共空间的布局应满足社区居民的需求,增加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环境美观度。

同时,应合理划分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公共设施和交通空间。

4.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要求:建筑高度和容积率是农村自建房的重要规划要求。

根据当地的规划规定,农房的建筑高度通常不超过两层。

而容积率要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超过规划说明的界限。

5. 建筑结构和材料要求:农村自建房的建筑结构和材料要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建筑结构应符合抗震标准,材料应符合防火、保温、环保等要求。

常见的建筑结构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等,而常见的建筑材料包括砖块、水泥、玻璃、木材等。

6. 建筑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农村自建房的施工过程应遵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确保工地安全,遵守施工时限,合理使用施工材料,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期间应注意周边环境的保护,避免对周边农地、道路、河流等造成污染或破坏。

7. 房屋规划和功能布局要求:农村自建房的规划和功能布局应满足居住者的基本需求。

房屋应合理规划起居室、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并预留充足的自然光线和通风空间。

同时,应合理规划家庭院落、车库、储藏室等功能区域。

8. 管理和维护要求:农村自建房的管理和维护是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最新)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最新)

2024农村宅基地新政策规定(最新)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1、对宅基地的规定如下:(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5)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东莞入户条件最新政策2024规定1.学历入户(1)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大专学历,年龄未满40周岁;(2)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历,年龄未满45周岁;(3)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未满50周岁;(4)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我市连续3年社保,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5)省内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制教育毕业两年内的人员。

2.留学生入户(1)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年龄未满45周岁;(2)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年龄未满50周岁。

3.资格证入户(1)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我市连续3年社保,年龄未满30周岁的人员;(2)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35周岁的人员;(3)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0周岁的人员;(4)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年龄未满45周岁的人员。

4.职称入户(1)初级职称,年龄未满40周岁;(2)中级职称,年龄未满45周岁;(3)高级职称,年龄未满50周岁。

温馨提示:本项申请人需具备中技或中等教育以上学历。

5.表彰入户(1)中华技能大奖;(2)全国技术能手;(3)广东省技术能手;(4)东莞市技术能手;(5)东莞市“首席技师”;(6)“莞邑工匠”称号。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1992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土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农村个人建设应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

根据国家建设或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土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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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上海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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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一个超大城市,是现代青年的梦想之地,上海的政策与它的发
展息息相关,每一项政策对其发展方向有着很强烈的指导,近些年来,由于上海发展的快速,为了适应相应经济的要求,政府正在大量收购
上海农村的宅基地来发展经济,这样一来就有很多的人想了解上海农
村宅基地新政策的知识,下面就让小编给你讲解一下。

一、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还有利于推
进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宅基地对农村产权流转市场、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起着促进作用。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最新宅基地消息,实际政策如何,请参
看官网最新消息。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在郊野
乡村经营一处“世外桃源”,是不少城里人所向往的,然而以往上海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开农家乐,不允许作为企业住所,相关企业
因此无法登记注册。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
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
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
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
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
理作用。

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上海市工商局昨天对外发布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办法》)却打开了条大口子,规定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并由村委会
出具证明文件,在不改变原有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农村宅基地上的房
屋可以登记为企业住所。

“以前政策限制,只能注册为个体户,后来为给员工交社保,只能跑
到附近的开发区再注册一个公司。

”崇明聚银庄园度假村总经理沈国
兴坦言过去为企业住所的问题“折腾”了好多次,他表示政策放开后,打算把新公司迁回农村宅基地,还打算把自己的小微企业包装上市。

解禁的除了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还有居民小区里的会所,如果其未
曾规划用途,或者要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办法》规定应当经物业
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
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就可作为企业住所。


条口子开后,一些居民小区会所经过必要的程序,就能名正言顺地吸
引企业注册入驻,以更丰富的经营业态为小区居民服务。

上海大幅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是为了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帮创业者
省钱、拓展更多创业资源。

据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工作人员魏頔介绍,此前不少经营业态丰富的初创企业曾为房租烦恼:如果因业务需求要
挂三块牌子,注册时就需要三个住所,这样租金成本太高;如果挤在一
个住所也行,但按规定要分割成三间,比如101A、101B和101C,客户上门会感觉公司“不正经”、“不放心”。

另一方面,许多创业园区
也会为企业住所烦恼,按照以前注册方式,一个孵化园里划分了几间,就只能对应注册几家公司,哪怕已经入驻的企业都搞电子商务,不需
要实际办公场地,但房间“占满”了,就不能再多注册其他企业,这
在寸土寸金的上海,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
三、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更好的适应上海的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国家的战略。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上海为了更好的管理农村宅基地,分别从上面几
个步骤对其管理,解决了本身的相关问题,还出台了农村宅基地转变
为企业住所,更好的让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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